言论广角

2013-01-30 13:32
中国司法 2013年7期
关键词:律师诚信司法

言论广角

应松年:公正是司法的生命和灵魂

社会的稳定与和谐,相当程度上都要依赖公正司法,保证法律的正确实施。司法本身,也需通过公正裁判,在公众中树立良好形象,达成“司法就代表公正,找司法就能找到公正”的共识,形成人们对司法的依赖和信仰,法治才能实现。影响公正的因素,既有内部的,也包含外部的。内部因素体现为司法制度的设计、运作以及从事司法工作的人员等方面;外部因素则主要体现为外部力量对司法的干预。这些都是司法改革中应该重点研究的内容。

影响公正司法的外部因素,不外乎权力、人情、利益等。解决权力干预问题,首先必须加强和改进党对司法的领导,按照党领导立法、保证执法和带头守法的要求,维护司法权威。确保司法机关在行使司法权时,严格遵循法定程序,不受任何个人、单位以及组织的干预。任何人都必须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这是法治中国建设最大的大局,也是最高的社会效果。对于任何枉法裁判、任何权力、人情、利益等干预司法机关依法履职的行为,都必须追究法律责任。这是加强党对司法领导最为重要的体现。当然,为了避免权力的影响,有必要将司法辖区与行政辖区相分离,这是可以设计且做到的。

(中国政法大学终身教授、中国行政法学研究会名誉会长应松年撰文如是说,《人民日报》,2013年6月6日)

李步云:依法治国的两层内涵

在当代社会,法治是实现社会和谐的基石,为社会和谐提供基本的规则保障。依法治国包括两层内涵,一是依法治国是一种治国理念与指导思想,民富国强和国家的长治久安,决定性的因素和条件是要建立良好的有权威的法律和制度;二是依法治国是一种治国理政的根本行为准则,国家不应依照少数领导者个人的看法、智慧、注意力来治理,而必须依照符合事物规律、时代精神、人民利益、社会理想的法律来治理。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所研究员李步云在中国法学会和清华大学共同主办的第9期中国法学创新讲坛上如是说,《法制日报》,2013年6月8日)

石文龙:法治是实现中国梦的制度基础

法治不仅是国家富强、人民幸福的制度保证,也是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重要内容,是实现中国梦的制度基础。当前如何加强法治建设以推进中国梦的早日实现?一是要在法治观念上,养成全民、全社会尊法护法守法用法意识与习惯。要进一步提升法律权威,继续推进依法行政与依法执政的深入进行,强化各级领导干部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的能力。二是要在法律价值上,进一步加强法治建设,促进公平正义的实现。当前,社会不公平现象还不同程度地存在,党和政府必须关注这类有违法治精神的制度,积极采取措施逐步缩小直至在条件成熟时取消这些制度上的差别对待。三是要在制度建设上,健全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体系。要坚持用制度管权管事管人,确保国家机关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行使权力,强调严格规范权力行使,加强对领导干部特别是主要领导干部行使权力的监督。四是要在具体内容上,要进一步加强公民权利保障。为保障人民的幸福安康,当前要逐步建立以权利公平、机会公平、规则公平为主要内容的社会保障体系,努力营造公平的社会环境,保证人民平等参与、平等发展的权利。五是要在法治建设的重点环节上,加强宪法与法律的实施,以促进法治的深入进行。目前我国宪法中规定的一些重要制度尚没有得到有效的实施,需要通过适当的时机与方法予以“激活”,以推进宪法和法律在现实生活中的有效实施。

(上海师范大学法政学院石文龙撰文如是说,《中国青年报》,2013年7月1日)

赵中权:构建中国特色反腐败法律制度体系

构建较为系统、完备的反腐败法律制度,是走法治化反腐败之路的基本前提。在具体法律制度安排上,应从以下几个方面推进。一是尽快制定反腐败法。从反腐败立法的定位看,反腐败法既是我国反腐败的一部基本法,又是一部综合性法律。所谓“基本法”,是就其法律地位而言,即通过立法,确立我国反腐败的整体方针、根本任务、基本原则、机制体制、主要制度等重大问题。所谓“综合法”,是其法律的核心内容而言的,这部法律应明确预防与惩治、治标与治本,监督与查处、运作规则与一般程序等内容。二是完善配套法规。从法律层面看,要进一步加强反腐败的单行法律与条款的协调性、统一性,避免法律之间的相互冲突。从行政层面看,要进一步完善对国务院及其职能部门的工作职能、行使权力、履行职责、运行程序、监督机制等方面制定配套法规、部门规章和具体措施,纠正和处理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的行为。从执政党的层面看,要处理好党领导反腐败与依法反腐败的关系,通过法治方式,实现从严治党、推进依法治党。要按照反腐败法律的基本精神,把重点放在党内监督上,制定和完善党内法规,强化对党的各级组织、党员干部的监督约束。三是加强地方性法规建设。除了法律、行政法规外,各地方应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制定地方性反腐败法规。四是与国际反腐败公约相衔接。要在我国法律范围内,适应公约要求,逐步建立国际司法协调、调查取证、缉捕和引渡罪犯、涉案款物追缴等领域的法律法规。

(赵中权如是说,《学习时报》,2013年6月24日)

姚铸、桂广涛:法官与律师关系的三个关键词

作为为公众提供专业法律服务的职业群体,律师的依法执业活动对保护公民权益,防止司法权恣意,增强公众对司法的认同具有无法替代的作用。但不可否认的是,在一定范围和一定程度上存在的妨碍律师执业,弱化律师职能,乃至个别无良法官与律师之间的不正当利益输送,严重扭曲了法官与律师的关系,侵蚀着法律职业共同体的根基,极大地损耗了司法公信力。因此,妥善处理法官和律师之间的关系,对于提升司法公信、确保司法公正尤为迫切。对于法官而言,由于使命和职责所在,要以更加理性、包容和主动的姿态,架设起与律师正当关系的“连心桥”,筑建起与律师不当交往的“防火墙”,积极构建健康的法律职业共同体。准确把握好兼听则明、通则不痛、和而不同这三个关键词,对于妥善处理法官和律师之间的关系,对于提升司法公信、确保司法公正,在现阶段显得尤为迫切和重要。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姚铸、桂广涛撰文如是说,《人民法院报》,2013年6月20日)

李轩:要用法律约束任何不诚信的公务行为

政务诚信是社会诚信之本,政府及公务人员对诚信原则的遵守,将会在社会民众中起到示范和引领作用,有序推动社会前进的步伐。因此,加强诚信建设,要官民并治,重在治官。加强政务诚信,要法主德辅,以法立信。诚信既是道德问题,也是法律问题。其中,用道德去教化是一个长期、潜移默化的过程,现实中,应当依法规范社会各种行为,尤其是公权力行为,将权力关进法律的笼子里。要用法律约束任何不诚信的公务行为,严肃查处违反政务诚信的问题。

(中央财经大学法律硕士教育中心主任李轩如是说,《法制日报》,2013年6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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