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春杰
第二类精神药品的使用及管理
王春杰
第二类精神药品是特殊药品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我院自2006年5月使用这类药品,在使用过程中,应不断总结经验,完善管理制度,使得应用基本合理。本文结合我院这类药品在使用中遇到的实际问题,阐述了其管理及合理应用方面所应注意的事项。
精神药品,特殊管理,合理用药
精神药品是指直接作用于中枢神经系统的使之兴奋或抑制,连续使用可产生依赖性的药品,依据对人体产生依赖性和危害人体健康的程度,分为第一类和第二类[1],门诊处方第二类精神药品使用较第一类多,第二类精神药品主要用于镇静、催眠和抗焦虑。随着社会竞争压力的不断提高,焦虑症失眠、抑郁症等精神疾病发展迅速,因而第二类精神药品使用不断增加。
我院对精神药品的采购是持卫生行政部门检发的《精神药品购用卡》在指定具有该类药品经营资格的经营单位进行购买、转账支付、库房、药局专柜加锁,单独管理,库房建立精神药品收支账目,定期盘点做到帐物相符,药局同时设立第二类精神药品登记薄,登记每天第二类精神药品处方。
必须经过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培训过的执业医师才有权开具精神药品处方,执业医师应根据需要,合理开具第二类精神药品处方,除特殊情况外,每张第二类精神药品处方不超过七日常用量[2],超剂量处方需双方签名,处方保存2年备查。
精二类药品处方为白色,并在其右上角标记有第二类精神药品专用处方,处方内容为患者姓名、性别、年龄、科别、身份证号、门诊号、病情及诊断、药品名称、剂量、用法、用量、医师签名、调配药师审核、药师签名。
根据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管理要求,药房配备经过培训的药学专业技术人员进行调配工作,并双方签名。对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处方,拒绝调配发药。同时拒绝人情处方和无处方发药,保证了临床用药的安全,杜绝了医疗隐患和医疗事故的发生。
随时对过期,失效的第二类精神药品严格清理,下柜封存,及时报损并报当地卫生行政主管部门销毁备案。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精神药品临床应用指导原则[S].北京,2007.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S].北京,2005.
R971+.4
A
1673-5846(2013)09-0392-01
黑龙江大学校医院药局,黑龙江哈尔滨 15008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