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学论坛暨首届司法管理学会议综述

2013-01-30 14:47张文静
中国司法 2013年2期
关键词:管理学审判司法

■张文静 (本刊记者)

■刘家楠 (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

2012年11月23日,由中国政法大学司法理念与司法制度研究中心 (以下简称中心)主办的“司法学论坛暨首届司法管理学研讨会”在北京举行。现将会议研讨的主要内容综述如下。

一、逐渐形成中的司法学及司法管理学体系

司法学是法学中的一门新兴学科。它是研究司法理念、司法实践、司法制度、司法体制和司法行政体制等的学问①崔永东:《司法学原理》,人民出版社2011年版,绪论第1页。。司法学既有交叉性的特点,也有独立的品格与属性。交叉性是指用其他学科的视角和方法来研究司法学,如用社会学、伦理学、管理学、文化学、哲学等学科的视角与方法来研究司法问题。因而可以派生出如下的子学科,如司法文化学、司法伦理学、司法社会学、司法管理学、司法哲学等等。司法学的独立性是指司法学有独立存在的价值和意义,主要表现在如下子学科,司法体制学、司法管理学、司法理念学(司法理念学与司法哲学有别,司法哲学强调对现实司法理念的研究,司法理念学是对中外历史上的司法理念进行系统的研究)、司法解释学、司法监督学和民间司法学。崔永东主任在对司法学及其体系进行了综述后,随即指出,目前我国正在进行的司法改革尚未进入深水区,很大一部分因素在于缺乏“顶层设计”,也即理论整备不足。出现这种状况与国内尚未建立起完整的专门研究司法问题的学科——司法学不无关联。目前司法学的现状为司法学学科的发展带来了空前的机遇,中国政法大学司法理念与司法制度研究中心主攻方向是司法学,对司法学研究起到了引领作用。

在谈到本届论坛主题“司法管理学”时,司法理念与司法制度研究中心主任崔永东教授说:“司法管理学是司法学的有机组成部分之一,是司法学的子学科,也是一门新兴学科,司法管理学是研究司法管理的基本理念和制度,探索司法管理规律的学科。所谓司法管理是指为了实现司法的公正和效率,通过计划、决策、组织、领导、控制和创新等司法管理职能的行使,来优化司法资源配置的组织活动。司法管理以法院审判管理为核心,包括检察管理、公安侦查管理、律师管理、律政管理等多个方面。一直以来由于种种原因,司法管理并未被当成学科来定位,理论界对司法管理的研究成果甚少,在司法改革扎实推进的今天,关注司法管理制度,在对司法管理进行系统研究的基础上,构建中国的司法管理学迫在眉睫”。

司法部原部长邹瑜先生在谈到司法管理学时表示,司法管理学是一门新兴科学,虽然对待许多新问题我们现在还不是特别的了解,但是对此更应有探索科学的勇气,希望我们的法学家拿出这样的勇气进行研究。

中国政法大学终身教授江平从学理的角度指出司法管理首先要研究审判权与审判管理权之间的关系。因为我国宪法规定法院独立审判,不是法官独立审判,所以此中的审判权和审判管理权之间的关系,两种权力的配合方式,各自的界限从科学研究的视角来说就非常有必要思考。司法权和司法管理权的关系如何同样值得考量。江平教授认为司法权作为一种非常重要的国家权力,不仅由法院行使,还有检察院,也包括司法行政机关。司法管理权的权质属性需要深入探讨,以明确司法权与司法管理权各自的指涉,更好地为司法学和司法管理学学科建设奠定基础,并结合实践形成司法学的理论体系。

中国政法大学终身教授陈光中在第一届司法学论坛中对司法的内涵与外延有过主旨论述,这次会议上陈光中先生对司法问题加以申说,指出司法学这一学科的研究应当建立于对不同观点有所取舍后形成基本一致看法的基础上,否则很可能导致研究对象的不确定。并明确支持将两院的司法权活动作为基本研究范畴。有关司法权的研究中必须关注司法权的独立运行问题,该问题是衡量我国民主法治的标尺。对此,党的十八大报告中已经明确提出:“进一步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确保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检察权”②胡 锦涛:《坚定不移沿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前进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而奋斗——在中国共产党第十八次全国代表大会上的报告》,人民出版社2012年版,第27~28页。。

中国政法大学樊崇义教授从一个学科如何形成的角度对司法学及其子学科的兴起进行了解读。认为从社会科学到法学,从法学到部门法学,从法学一级学科到二级学科,再到三级学科的划分,这些学科的划分与社会的发展、生产力的发展、经济的发展以及实践的需要是紧密相连的。因而司法学及司法管理学的出现,是法学一级学科下分工越来越细、越来越科学的表现。樊崇义先生还回忆了中国政法大学开设“司法管理学”的历史。中国政法大学在复办前就设有司法组织学,复办后专门撰写讲义并开设选修课,虽然最终没能得以坚持,但中国政法大学有研究司法管理学的传统和学科设置。樊崇义先生特别强调要运用十八大报告中提出的方法和思维来研究学术和实践问题,将对司法学、司法管理学等学科体系的建设及学科内容的完善起到重要的作用。

最高人民法院贺荣专委在致辞中肯定了崔永东主任有关司法学、司法管理学论述的同时,认为司法学及作为司法学下子学科的司法管理学的诞生,顺应了司法事业发展的新形势、新要求,也顺应了法学学科建设的布局方向。最高人民法院于2010年8月召开全国大法官审判管理研讨班,王胜俊院长做了重要讲话。最高人民法院专门成立审判管理办公室③最高人民法院于2011年印发《关于加强人民法院审判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http://www.court.gov.cn/qwfb/sfwj/yj/201107/t20110706_131607.htm2012年5月8日访问。,全国法院相继成立审判管理办公室,并结合当地实际开展审判质量管理、审判效率管理、审判流程管理、审判层级管理和审判绩效管理等活动,努力探索、建立、完善系统化、规范化的审判管理制度,取得了积极的成效。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管理办公室主任周建平和最高人民检察院案件管理办公室主任王晋分别针对司法管理在法、检系统的具体实施状况进行了分析。周建平主任指出审判管理在法院系统相对于传统的管理来说是一个新兴领域。2011年召开了全国审判管理工作会议,构建了区别于传统审判管理的审判管理新格局。截至2012年8月,全国法院专门审判管理机构有2632家 (不含最高院)。审判管理在全国法院开展一年多以来,有数据表明,一审服判率达到90%,二审服判率达到93.7%。在回顾了新型审判管理的现状后,周建平主任也表示,尽管取得了一些成效,实务界也亟需理论界的支持,希望理论界为司法管理的现实运行提供理论指导。王晋主任认为,原来检察机关在办案的过程中也有针对检察案件管理的规则,是由不同的部门分散进行的,随着形势的发展,旧的管理模式不再适应新需求。最高检在总结了多年的改革经验后,开始在全国开展案件管理改革,自2011年10月最高检成立了专司案件管理职能的综合性机构——案件管理办公室,全国已经有2500多个专门的案件管理机构,开始逐步建立统一受案、全程管理、动态监督、案后评察、综合考评的检察案件管理制度。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教授张彩凤、北京市德宝律师事务所主任凌平义、中华全国律师协会民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贺宝键分别结合自身所从事的法律实务及法学研究的角度,为司法学及司法管理学的体系构建提出了建议。三位与会嘉宾发言的关注点是公安案件管理。首先,公安管理学是管理学下的二级学科,也是公安学下的二级学科,关注司法学的同时关注警察法学,可以使司法管理的体系更加完善;第二,相对于法院和检察院的审判管理与案件管理,公安机关案件管理尚在起步阶段,问题较多,而公安是案件的源头,案件管理的源头处理好,可以减少流向法检的案件压力。虽然现在公安机关有法制科室及专职的法制员,但是集安保、行政执法、国家安全、刑事案件等综合于一体的管理体制仍不利于对刑事侦查活动进行有效地管理。公安机关应当建立刑事侦查管理机构,明确刑事侦查活动与刑事侦查管理的职能划分,提高刑事侦查活动的效率和质量,保障犯罪嫌疑人和辩护律师的诉讼权利,使公检法为基点的司法程序在运转上更加顺畅,以制度化和规范化的方式推动公安机关刑事侦查活动体制的改革。以此化解目前实践中出现的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难,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难,对公安机关立案监督难,治安处罚案件复核难等情况引发的问题。

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院长薛刚凌教授认为司法学和司法管理学的定位是学科体系中非常重要的部分。司法与行政的特点有本质上的区别,行政的特点是上下命令服从,促进目标达成,而司法强调主观的判断,更多的是一种逻辑推理,司法学应当按司法的规律来构建这一学科。而且,薛刚凌教授指出我国目前的司法和行政从严格意义上来说还不是法治,行政带有浓厚的伦理色彩,并非严格意义上的现代管理。严格意义上的现代管理重推理和逻辑,但司法的逻辑要高于行政的逻辑,行政的目标和司法的目标是不一样的,研究清楚这些问题对司法的发展和行政管理的提升会有非常大的帮助。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赵晓耕教授与清华大学法学院苏亦工教授探讨的重点是审判管理与审判的界分问题。赵晓耕教授从法律史的角度指出中国现行体制下法院和检察院的设置容易使人联想到中国传统思维中的监督,不同于西方观念中的二分法,即设定一套权利制度,在此基础上形成制约。中国智慧将监督转换成自我完善,即法院是审判机关,检察院是检察机关,检察权中包括对法院审判权的监督,在一般的监督理论叙述上,很多内容与法院内部的审判管理是重合的。法院的审判管理倾向于法院内部自己来管理自己的法官,形成一套法院审判职能外的法院审判管理职能。体现在以后的法院内部职能上,包括机构设置上,有无进一步二分的可能,也就是说在同一法院内部,一部分从事通常传统意义上的审判,另一部分从事审判管理,这一推论从管理学的角度讲似乎可以成立。但是如此推演就会出现法院自身定位的困惑,所以审判管理与传统意义上的审判之间应有明确的界限并找准各自的定位。苏亦工教授以教学与教辅人员来类比审判与审判管理,指出审判与审判管理应当是两个不同的工作,审判管理及其他管理接近于行政管理,而审判权作为司法权的体现,主要的任务在于判断是非曲直,公平与否,法官是作出上述判断的主体。所以审判权与审判管理权应当寻求相互配合,审判管理权服务于审判权。苏亦工教授建议中心对审判权与审判管理权都加以研究,尤其注重使两种权力相互配合达到司法目标的方法。

中国政法大学诉讼法学研究院院长卞建林教授的发言侧重从检察机构的体系出发,探讨具有中国特色检察体系的构建问题。他认为案件管理机构是检察机关在近年改革中设立的一个重要机构,也是检察机关自我监督的一种手段。十八大报告将法律监督问题提升至前所未有的高度,刑诉法的修改已经强化了检察院监督,民诉法的修改也对此予以明确,即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诉讼进行监督。要正确区分检察机关承担的诉讼职能与法律监督职能。同时要关注检察机关的自身监督问题,也即监督者自身进行的监督。

二、多元化研究方法是司法管理学发展的重要保障

司法学及司法管理学的研究不仅要关注当下的司法实践,也应当注重从历史的角度来思考如何借鉴中国的传统司法文化来完善当下的司法制度建设,推动司法改革的进程。中国政法大学终身教授张晋藩为本次会议撰写提纲—— “中国古代的司法文化与司法制度”,认为司法学的学科构建离不开司法传统。他指出,中国古代经历了四千多年的发展,在司法文化与司法制度上多有建树,其中不乏有许多超越时空的值得借鉴和发扬之处。在司法心理学上,早在公元前的11世纪,中国就出现了以五声听狱讼的记载;在司法伦理学上,体现有同居相隐不为罪;在司法应用学上,体现为律学的发展;在司法哲学上,体现为天人合一,择天行刑;在司法政治学上强调中刑;在司法制度上体现为民刑有分。中国传统司法重视证据,强调依律断罪,定罪皆当以律令正文,如果无正文就依名例来断,如无正文、名例,则不论。中国传统司法人道主义强调对老幼妇孺要恤刑,死刑要严格复核。中国传统司法中调解息讼思想更是由来已久,遇有诉讼,司法官员要事先对当事人进行劝导,在审判过程中,注重寓教于判。以上就是中国古代司法学及司法制度中值得肯定的部分。当然中国古代司法中也有许多糟粕,比如说司法与行政不分,君主的擅断,滥施拷刑等等。中国当下的法治建设应当在摒弃传统糟粕、继承优秀内涵之上展开。

最高人民法院司改办副主任孙万胜从司法改革的角度,为司法问题研究提供了方法论上的解读。第一,加强理论界和实务界的交流,理论与实践的结合应当成为司法问题研究的重要方法。理论界与实务界目前在很多方面的认知有一定的区别,需要通过双方的交流对话,形成彼此一致的、能够在国家现行政策下行得通的结论,推动司法改革。尤其强调的是研究的是问题及其解决方案,而不是在研究一个“题目”,此种方法论上的省思与自觉必须要有。第二,把握社会发展现状,把握司法制度建设方面的重大问题。政治体制改革如果不推进,经济发展、社会发展会失去支撑。法治建设乃当务之急,法律体系建成后现在最关键的是法治体系的建立。理论界与实务界就这一问题应当确定一些课题,共同研究,逐步形成共识。还应当在方法论的高度把握三个标准,符合国情,即真正在中国行得通;符合发展规律,尤其要符合司法的发展规律,不能行政化;符合全球化的发展趋势,将来的司法制度能够和世界接轨与对话,司法价值观应该被世界认可。注意克服三种倾向,完全照搬西方做法的拿来主义倾向;克服过去传统司法的影响,司法权被行政权吸收的倾向;克服计划经济体制下,以首长负责制对待司法的倾向。上述方法论的自省应当在司法问题研究的过程中予以把握,使研究成果更接近现实,更具可操作性,并通过建立试点的办法去检验研究成果是否真正可行。

中共中央党校卓泽渊教授运用语义分析的方法,全面解读了十八大报告中与司法相关的最为“闪光”的单词,阐释中国司法的现实目标与体制改革。第一个词是:司法公信,司法公信一个是放在中国改革开放和小康社会的目标要求中提到的,把司法公信力不断提高。另一个是放在社会文化建设部分讲的,提高全社会的司法公信力建设。司法公信的重要内容是司法公正,司法公正要有整体背景的依托,即司法权威,司法神圣和法官神圣的社会意识。第二个词是:司法公开,司法公开是政治建设的具体行动,司法权是国家公权,国家公权必须要公开行使,必须在阳光下运行。司法本身要公开,司法自己要在阳光下运行;司法公开促进政治权力公开,监督权力在阳光下运行。第三个词是:司法保障,司法要为社会的平安建设,要为打击和预防犯罪,最终要为人民的生命和财产安全提供保障。第四个词是:司法公正,司法公正是依法治国的重要内容和现实目标,推进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第五个词是:司法改革,司法体制改革是政治体制改革的重要环节。近期司法体制改革目标是司法公正 (终极目标)与司法公信 (外在目标);改革中心是独立行使司法权;三个基点是改革法院设置、法院预算与法官的任职制度。

检察日报社李雪慧社长、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理论研究所向泽选副所长、司法部司法鉴定管理局霍宪丹局长、江苏省人民检察院案件管理办公室尹吉主任、上海同济大学朱国华教授均从管理学的理论与方法出发对司法管理学进行了阐述。首先,考察管理学的发展史很有必要,现代管理学大致经过三个阶段,第一个阶段是从企业而来的,1930年以前管理主要是对工厂企业的管理,目的在于获得最大的利润。二十世纪三十年代以后,企业的管理者认为管理是调解雇主和雇工之间的矛盾,后来随着需要解决的实际问题不同,开始走向多元化。从管理的历史及趋势来看,均是由放任不管到管理,从自定义管理到规范管理,从粗放管理到精细化管理,从项目管理到构成管理。第二,管理学并非是具有强烈解释世界色彩的科学,而是一门解决实际问题的学科,使得其自身具有复杂多样性,也就同时决定了管理学必须集合其他众多学科的知识和方法。管理学中的每一个学派都只针对某一侧面进行研究,这样对管理学基础理论的形成产生了一定的窒碍,这样的状况被管理学研究者称为“管理理论丛林”④参见吴照云等编:《管理学》,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11年版,第113页。。因而管理学的理论种类较多,方法也存在一定的差异,司法管理学必须立足于法律实践总结经验,形成有效自治的司法管理学体系。也正是因为管理学并非是具有强烈解释世界色彩的科学,与之相应的司法管理学尤其要避免从概念到概念的推演,由逻辑到逻辑,而忽视司法实践的存在。第三,司法管理学的研究要采用实证研究的方法,注重中国的实际,从司法管理的实践当中找到理论的源泉。因为司法实践是催生法治原则的重要领域,司法实践是法律获得解释的重要载体,司法实践还是司法学理论、司法管理理论获得突破发展的力量源泉。司法管理学的研究中要注意探讨三种功能,分别是惩罚功能、管理功能和激励功能,如果没有好的激励功能,管理就将回到传统的金字塔式的管理,那种管理应当被称为“管治”。还应当做好宏观、中观、微观的统一,权责利效的统一,从战略性的角度来看待司法管理学这一新兴学科。第四,司法管理学不能够承载太多的东西,例如公正及其他一些内容。而是应当回归到管理的本源,就是提高效率,司法改革的目的是为了公正与效率,司法管理学的目标应该定位在提高效率上,这样更加符合管理的本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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