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动态

2013-01-30 14:47
中国司法 2013年2期
关键词:刑事法律法律援助援助

司法部召开《法律援助条例》实施十周年座谈会

9月26日,司法部在京召开《法律援助条例》实施十周年座谈会。司法部部长、党组书记吴爱英出席会议并讲话。吴爱英强调,要认真学习贯彻党的十八大和习近平总书记一系列重要讲话精神,深入贯彻实施《法律援助条例》,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法律援助工作,大力推进法律援助事业发展,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援助制度,努力维护困难群众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公平正义,为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和中国梦作出积极贡献。

吴爱英指出,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法律援助工作。在党中央、国务院正确领导下,各级党委、政府认真履行政府责任,把法律援助事业纳入各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把法律援助纳入“民心工程”和为民办实事项目,把法律援助经费纳入同级政府财政预算,为法律援助事业的发展提供了有力保障。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和法律援助机构认真贯彻实施《法律援助条例》,采取有力措施,积极推进法律援助工作发展。法律援助工作不断创新发展,法律援助制度进一步完善,法律援助经费保障能力显著增强,法律援助基层设施装备明显改善,法律援助机构队伍建设取得显著成绩,法律援助工作取得了长足的发展,为维护困难群众合法权益、保障社会公平正义,推进平安中国、法治中国建设作出了积极贡献。

吴爱英指出,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政治局第四次集体学习时强调,要加大对困难群众维护合法权益的法律援助,为做好新形势下的法律援助工作指明了方向。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和法律援助机构要认真学习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从政治和全局的高度,充分认识做好新形势下法律援助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切实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法律援助工作。

吴爱英强调,要切实加强对法律援助工作的组织领导。要积极争取党委、政府重视,加强与有关部门协调配合,为法律援助工作发展创造良好环境。要加强经费保障,加强经费使用监督管理,提高法律援助经费保障水平。要进一步加大法律援助工作宣传力度,营造法律援助事业发展的社会氛围。

会上,山西、上海、江苏、湖北、甘肃等5个省 (市)司法厅(局)作了交流发言。

司法部副部长、党组成员赵大程主持会议。中央政法委副秘书长姜伟,国务院法制办副主任甘藏春,全国政协社会与法制委员会委员、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专职委员杨振江,以及全国人大法工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务院法制办、全国总工会、团中央、全国妇联、全国老龄办、中国残联等单位有关负责同志出席会议。部分省 (区、市)司法厅 (局),部机关部分司局、直属单位负责同志参加座谈会。

(本刊记者 赵海鸥)

湖南省法律援助工作强化权益维护职能

近年来,湖南省司法行政机关和法律援助机构充分发挥法律援助在党和政府主导的群众权益维护机制中的职能作用,加大工作力度,创新工作方式,有效地保障了困难群众和特殊群体的合法权益、维护了社会的和谐稳定。(一)改善法律援助服务条件,畅通权益维护渠道。着眼困难群众和特殊群体在合法权益遭到侵犯时就近获得法律帮助,不断加大法律援助便民服务设施条件的完善力度。前移援助服务窗口。变被动服务为主动服务,在已经建立省、市、县三级法律援助机构的基础上,着力加大乡镇 (街道办事处)法律援助工作站、村(社区)法律援助工作联络点的设立力度,加大在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劳动保障、看守所、律师事务所等社团、机关单位法律援助站点的设立力度。目前,全省部分法律援助机构已经尝试推行法律援助网上申请、网上审查、网上指派等工作。针对残疾人、老年人、未成年人等特殊群体,积极开展预约服务、上门服务、流动服务等举措,有效方便残疾人、老年人的法律服务需求。(二)强化法律援助服务职能,加大权益维护力度。积极适应困难群众和特殊群体日益增长的法律服务需求新形势,立足法律援助职能作用的发挥,加大对困难群众和特殊群体的合法权益维护力度。强化矛盾调处职能。牢固树立大局意识,注重社会整体权益的有效保护,充分发挥法律援助专业优势,积极对接人民调解、信访维稳工作,主动参与关系社会稳定的案件办理工作。同时,利用12348法律援助热线开通运行的良好契机,加大对社会舆情的分析研判力度,为党委政府综合治理决策提供依据。(三)提升法律援助服务质量,确保权益维护成效。建立服务质量标准,加强服务质量监管,确保困难群众和特殊群体合法权益遭到侵犯时,愿意寻求法律援助,并通过法律援助得到真正有效的维护。出台配套制度规定,进一步规范法律援助的受理、审查、指派、办理等服务环节,细化服务标准,规定案件申请审查时应严格依据法定内容和法定期限。通过招募骨干律师队伍,建立辖区律师库、推行点援制等方式,充分考虑法律援助人员的业务专长、执业水平、执业资质等因素指派,特别是坚持指派有一定执业年限和业务能力的执业律师办理死刑等重大、疑难、复杂案件,确保从源头上提升法律援助的服务质量。加快建立健全案件质量监督评估体系,根据案件类别,量化、细化法律援助案件的质量评估标准,为案件监管提供依据;积极充实案件质量管理人员,设立专门或兼职的质量评估机构和队伍,定期开展案件质量评查工作;丰富案件评查方式,通过援务公开、听庭、回访、抽查、追踪调查等举措,全程监管案件的办理过程。近三年来,受援群众因法律援助避免或挽回经济损失近6亿元,受援群众对法律援助的满意率达到98%。

(湖南省司法厅)

深圳市刑事法律援助工作取得新成效

深圳市认真贯彻落实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创新工作方式,积极推进刑事法律援助工作开展。2013年上半年,深圳市共办理刑事法律援助案件1935件,同比增长105%。(一)建立刑事法律援助中心。深圳市法律援助处建立了刑事法律援助中心,负责刑事法律援助工作。中心由三名公职律师和四名社会工作者组成,专职从事刑事法律援助的受理、审查指派等工作以及公检法机关的沟通联系。(二)加强与公检法机关的衔接配合。积极主动与公检法机关沟通协调,推动其依法履责,促进刑事诉讼各阶段法律援助工作衔接顺畅。一是成立刑事法律援助协调指导委员会。市司法局会同市公安局、市检察院、市法院等部门成立刑事法律援助协调指导委员会,定期沟通工作开展情况,研究解决工作中的问题。二是创新信息传递模式。公检法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的法律援助申请,采取传真加原件邮递的方式,第一时间传真给刑事法律援助中心,中心收到传真后确认回传。在申请受理后,公检法机关再将需附卷宗的原件以快递传至中心进行盖章确认,确保申请人尽快获得法律援助。三是保障律师执业权利。推动深圳市公安局出台了《关于保障辩护律师在侦查阶段执业活动的执法指引》,对律师会见和通信、公安机关告知律师案件进展情况以及听取律师辩护意见等作出规定,保障律师依法履行执业活动。(三)着力加大工作保障力度。一是加强经济保障。为适应刑事法律援助案件量快速增长的形势,积极争取市委市政府支持,由市财政先期划拨300万元刑事法律援助专项经费,为刑事法律援助工作开展提供保障。二是协调解决翻译费用问题。对律师办理的聋哑人案件,市法律援助处每件报销600元手语释译费。三是充实机构人员。经协调深圳市编办给市法律援助处增加6外公务员、6名聘用制人员编制,解决了法律援助工作人员缺乏的问题。

(深圳市司法局)

云南省通过联合执法检查积极推进社区矫正规范化建设

为落实《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加强社区矫正执法工作的通知》要求,2013年6月,云南省司法厅会同省人民检察院对全省上半年社区矫正执法工作进行了联合检查,进一步推动了社区矫正工作规范化建设。

(一)建立联动机制,精心组织检查。2013年2月,云南省司法厅、省人民检察院明确,每年联合开展两次社区矫正执法大检查。2013年6月,司法厅和检察院联合下发《关于组织开展全省2013年上半年社区矫正执法检查的通知》,对执法检查活动进行部署。各洲(市)及时成立了联合检查领导小组,研究制定具体检查方案,细化检查考评指标内容和评分标准,抽调人员组成了32个检查组,采取交叉检查、听取汇报、随机抽查、询问社区服刑人员等多种方式,对全省107个县 (市、区)开展了执法检查,共抽查了305个司法所,查阅社区矫正档案资料1800多份,询问社区服刑人员600多人,走访干部群众300多人,确保了检查工作全面深入,不留死角。

(二)明确检查重点,增强检查实效。抓住社区矫正措施是否真正落实、日常考核奖惩工作是否准确到位、工作程序是否得到严格遵守等关键环节,重点对法院、检察院、公安、司法行政部门履行社区矫正职责、社区矫正队伍建设、基础管理、规范执法、安全稳定、信息化建设等内容进行全面检查。通过执法检查,全面掌握了全省社区矫正工作发展情况,及时发现了存在的问题和不足,有针对性地提出了整改规范的措施办法,推进了社区矫正有关法律制度的正确执行。这次联合执法检查也充分发挥了检察机关对社区矫正工作的检查监督职能,加大了对法院、公安、监狱等部门履行社区矫正职责的检查督促力度,形成了社区矫正工作协调联动、信息共享的工作格局。

(三)巩固检查成果,推动工作发展。一是部门衔接配合更加紧密。各地健全完善社区矫正联席会议制度和工作协调机制,有效解决了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在协调配合中存在的问题。社区服刑人员和法律文书交接更加及时、紧密,大大减少了脱管漏管现象。二是基层基础工作更加扎实。各地以地方行政编制、事业编制、社会公益性岗位充实社区矫正工作队伍,全省社区矫正工作人员比2012年增加了127人,全省共有 11个州 (市)、114个县(市、区)将社区矫正工作经费列入本地财政预算。加强执法文书制作和使用的培训,达到了社区矫正档案齐全、规范的要求。三是监管教育措施更加有效。各地认真落实定期走访、电话汇报、书面汇报、集中教育、社区服务等监管教育措施,进一步加强对社区服刑人员日常表现的考核,实行分级分类动态教育管理。四是执法工作更加规范。严格调查评估程序和时限要求,认真执行《云南省社区矫正调查评估办法》,办求做到真实、客观、准确。规范接收程序,严格审查审批社区服刑人员进入特定场所、外出、居住地变更等事项。全省社区服刑人员接受矫正期间再犯率0.09%,社区矫正工作保持了持续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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