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管县政府职责体系的核心

2013-01-30 14:15李东民
中国机构编制 2013年9期
关键词:事权县政府权责

● 李东民

与一般的县政府相比,省直管县政府在具备一般县政府基本职能的同时,又被赋予了更多职能。构建省直管县政府职责体系涉及的内容很多,但最核心的是界定职责范围、理顺职责关系和实现权责一致。

首先,围绕转变职能来界定职责范围。这是构建省直管县政府职责体系的基础。在推进省直管县改革过程中,由于体制调整的复杂性、改革的渐进性等影响,政府职能转变一定程度上滞后于改革的实践。总体上,要按照“四个分开”的要求,正确协调处理好政府与市场、社会、民众等诸多要素的关系。具体来说,在经济发展方面,要更加注重加强对当地发展规划的制定,更加注重对市场监管政策的完善,通过规划引领和政策引导,为市场主体提供更好的服务。在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方面,要将更多的精力投入到加强地方社会管理、维护和谐稳定局面上来,把主要职能转变到为广大群众提供更优质的公共服务上来。在体制保障方面,要积极制定和完善管理规则,丰富管理手段,加快培育、发展和规范行业协会、商会、各类事务所、咨询公司等中介组织,不断提升社会管理效益。

其次,通过深化改革来理顺职责关系。这是构建省直管县政府职责体系的重点。一是坚持科学适宜的原则,合理划分省直管县政府与上级政府的事权关系,并通过法律形式对各方职责加以明确,为政府职能的履行提供法律依据。二是继续深化省直管县财政管理体制改革,根据政府承担事权的实际情况,研究完善现行转移支付制度,参照准地级市的规模和标准,增加一般性转移支付的规模和比例,为政府职责履行提供保障。三是继续探索推进大部门制改革,进一步优化政府组织结构;结合改革后政府职责规模明显增加的实际,在总量不变前提下,机构编制资源配置上考虑向省直管县倾斜。

第三,通过更多赋权来实现权责一致。这是构建省直管县政府职责体系的核心。构建省直管县政府职责体系,实现权责一致,要进一步下放管理权限。坚持“依法下放、能放则放”原则,凡是法律不禁止,凡是符合当地发展需要,且当地政府有能力承接,能相应承担起法律责任的,都应毫不保留地下放给县(市)政府。直接关乎经济建设、贴近民生需求、时效性较强的权限,要优先下放到位;对暂时无法下放的,要减少环节、简化程序、强化监督、提高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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