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晓红 冯东丽
中评协制定的《资产评估职业道德准则——独立性》准则将于2013年7月1日起施行。独立性准则是资产评估职业道德基本准则下的第一个具体准则,为评估机构及注册资产评估师保持独立性提供了操作蓝本。它的发布丰富了我国资产评估职业道德准则框架,为今后其他职业道德具体准则的制定提供了借鉴。独立性准则的实施对提高评估服务质量,满足监管需求,提升行业公信力等具有重要意义。
为指导评估机构和注册资产评估师在执业过程中遵守独立性原则,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资产评估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资产评估职业道德准则——基本准则》,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制定了《资产评估职业道德准则——独立性》(以下简称“独立性准则”或“本准则”),并于2013年7月1日起施行。独立性准则为评估机构及注册资产评估师保持独立性提供了操作蓝本,独立性准则的实施对完善我国资产评估职业道德准则框架、提高服务质量、满足监管需求、提升行业公信力、具有重要意义。
资产评估是程序性较强的专业服务过程,在程序链条的每一个节点都可能存在影响独立性的事项,独立性准则的发布为评估机构和注册资产评估师恪守独立性原则提供了指导。独立性准则的实施将有助于评估机构及注册资产评估师在评估程序执行中有效识别独立性风险事项、判断其影响程度、采取有效措施并最终保证独立性,提升执业水准。独立性准则的实施也将有效促进评估执业环境得到改善,规范执业过程,保护评估行业依法执业、独立出具评估报告和专业意见,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非法干预。
独立性准则的发布满足了监管部门的监管需求,为监管部门实施相关政策和履行监管程序提供了技术支持,有助于提高监管效率,提升交易效率。财政部发布的《国有资产评估管理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4号令)中强调在国有资产评估过程中相关各方不得影响评估师的独立性;证监会发布的《关于修改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与配套融资相关规定的决定》(第73号令)明确重大资产重组中相关资产以资产评估结果作为定价依据的,上市公司董事会应当对评估机构的独立性发表明确意见,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应当对评估机构的独立性发表独立意见。独立性准则的实施,有助于监管机构、报告使用者了解评估机构及注册资产评估师为保持独立性所执行的程序和采取的措施,有助于社会公众了解评估行业关于独立性的执业理念及为追求这种理念所采取的措施,增强报告使用者与委托方和被评估单位等资产交易相关方之间的信任度,降低交易成本,提升交易效率,最大程度承担评估行业的社会责任。
我国资产评估准则体系是一个有机整体,包括业务准则和职业道德准则两方面的内容。当前业务性准则已成体系,职业道德只有基本准则,加强职业道德层面准则建设成为评估行业更好地服务市场的客观需要。独立性准则是《资产评估职业道德准则——基本准则》下的第一个具体准则,它的发布丰富了我国资产评估职业道德准则框架,为今后其他职业道德具体准则的制定提供了借鉴。
对于独立性,有许多不同理解,包括《国际评估职业道德守则》、《美国评估准则》、《英国皇家特许测量师学会RICS估价标准》等在内的各影响较大的评估准则中对独立性都是以职业道德准则或相关准则中一个条款的方式体现,都未对独立性予以明确定义。RICS评估准则在其附录《机密性、对独立性和客观性的威胁以及利益冲突》中指出:“不可能列出对估价师的独立性或客观性可能带来威胁的各种情形的一个明确的清单。但是,在下列实例中,评估师通常有必要或者进行适当的披露,或者因为无法按照满意的方式解决或管理可能发生的任何冲突而拒绝工作”。但是在后面又进一步说明:“以上任一实例对会员独立和客观行事的首要义务的损害程度将取决于每个案例的情况”。从这些表述也可以看出为什么国际评估准则和美国评估准则都未对独立性做过多阐述,因为难以明确定义,难以穷举其可能的情形,但存在一个较为客观的、判断其是否符合独立性要求的原则,那就是:“任何第三方对评估的利益以及他们对该评估的依赖都将是相关的考虑因素”。
独立性准则所称独立性,是指评估机构和注册资产评估师在执业过程中不受利害关系影响、不受外界干扰的执业原则。独立性包括实质上的独立和形式上的独立。实质上的独立是一种精神状态、一种自信心以及在判断时不依附和受限于外界的压力和影响,在执业过程中持有超然性,不能主观袒护任何一方当事人,尤其不应使自己的结论依附或屈从于持反对意见的利益集团或人士的影响和压力。形式上的独立是指评估机构和注册资产评估师不得与委托方、被评估企业或个人及相关当事方有特殊的利益关系。即评估机构及注册资产评估师在为委托方提供服务时,应在拥有相关充分信息的理性第三方或社会公众面前呈现出一种独立于委托方、被评估企业或个人及相关当事方的形象。否则,就会影响评估机构和注册资产评估师公正的执行业务。实质上和形式上的独立是评估机构和注册资产评估师能够客观、公正的表达意见、取得社会公众信任的保证。只有当评估机构及注册资产评估师无论主观上还是客观上都同时检视自身并通过必要的工作程序和措施而显示出来时,评估的独立性才能得到保证。
独立性准则基本要求是对评估机构和注册资产评估师在执行资产评估业务中保持独立性的原则要求。评估机构和注册资产评估师在执行资产评估业务时,应当恪守独立性理念,保持必要的职业审慎态度,通过执行必要的程序,识别可能影响独立性的情形,并采取相应措施,不受委托方或者相关当事方的不利影响,不得以预先设定的价值作为评估结论,保证独立性原则得到有效遵守,从而使拥有相关充分信息的理性第三方,能够据此认为评估机构和注册资产评估师在执业过程中遵守了独立性原则。
独立性准则操作要求是对评估机构以及注册资产评估师在执行资产评估业务中保持独立性的具体要求。评估执业过程中的独立性风险可能来自于委托方等相关当事方,可能来自于评估机构内部,也可能是第三方根据某些迹象做出的推理。要控制独立性风险,评估机构及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遵循以目标为导向、明确风险控制主体及其责任、识别风险事项、判断影响程度、采取有效措施的风险控制机制,最大程度地做到事前防范、事中控制、事后惩戒。在评估机构内部建立和实施独立性风险控制制度是独立性准则在实际操作中的必要条件,其宗旨在于明确独立性风险控制各项要素:
1. 明确独立性风险控制目标:评估机构制定的与独立性风险控制相关的一切制度设计及程序实施都要以注册资产评估师公正执业为目标而进行。
2. 明确独立性风险控制主体及其责任:评估机构应当根据自身规模和业务特征等实际情况,明确独立性风险控制主体及其在独立性风险控制过程中应当承担的责任,责任到人,各司其责,确保独立性原则得到有效遵守。
3. 明确独立性风险识别和判断:风险识别是风险控制最核心的环节,不明白影响独立性的风险在哪里,是谈不上有效遵守独立性准则的。准则以例举方式提出可能影响独立性的关联关系通常包括评估机构、注册资产评估师或其亲属与委托方或相关当事方之间存在经济利益关联、人员关联及业务关联。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及其配偶,与证监会重组委工作规程的要求一致,重组上市公司项目由于牵涉面最广而几乎是独立性风险最大的业务类型,资产评估在整个重组过程中占据着重要地位,亲属的界定与重组委工作规程一致,体现了各部门相关管理办法的协调统一。
4. 明确为消除对独立性的不利影响采取的措施:评估机构和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识别可能影响独立性的情形,并采取人员回避、业务回避、消除关联关系、第三方审核、充分披露等相应措施消除不利影响。当所采取措施不能消除对独立性的不利影响时,评估机构和注册资产评估师不得承接该评估业务,或者应当终止该评估业务。
5. 明确对背离独立性风险控制目标的处理:制度的有效贯彻必须有违规壁垒,评估机构应当采取必要措施对背离独立性风险控制目标的情形予以处理,从而保证独立性风险控制制度得到有效执行。
对独立性的要求包括两方面:一方面是基于精神层面的实质上的独立性,一方面是能够表明与委托方及相关当事方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的形式上的独立性,二者缺一不可。实质上的独立性是隐性的,难以有效“触及”的,而形式上的独立性则可以通过必要的工作程序和措施而显示出来,是可以有效表达的,是显性的。当考量评估机构及注册资产评估师是否保持了独立性时,实质上的独立性和形式上的独立性必须兼顾,不能因为保持了实质上的独立性而忽略形式上的独立性,更不能保持了形式上的独立性而内心有所偏袒。
评估机构在承接评估业务之前,应就评估机构和注册资产评估师的经济利益关联、人员关联、业务关联情况进行独立性调查,此时的调查结果仅表明在当时情况下的独立性状态,随着评估工作的进一步深入,以前未发现的潜伏的独立性风险事项可能逐渐浮出水面,或者原以为可以消除影响的事项演变为不可消除,因此,独立性调查应是一个持续的过程,贯穿于评估程序始终,流动于评估机构之内。当调查结果发现影响独立性的事项并可能导致不利影响时,应当及时采取相应措施消除可能的不利影响,并就该事项的影响层次、影响程度与委托方进行沟通,当无论是沟通还是所采取措施都不能有效规避独立性风险时,即应终止该评估业务。
独立性控制可能是一系列精神活动过程,例如不偏不倚的专业判断过程、估值过程;可能是一系列外在关联关系的调查过程、与委托方及相关当事方就独立性事项予以沟通的过程、采取相关措施消除不利影响的过程。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在工作底稿中记录遵守独立性风险控制制度和程序的情况,包括识别影响独立性的情形、所采取措施及其结论。一方面有助于督促注册资产评估师在执业过程中兢兢业业最大程度检视自身以保持独立性,一方面也为各级监管机构甚至是独立第三方检验评估机构及注册资产评估师的独立性提供了评判依据,是事后维护评估机构及注册资产评估师合法权益的有力证据。
独立性是注册评估师的立业之本,是行业的灵魂要求。独立性准则解决了在独立性主题下可能涉及的诸多问题,例如:哪些事项属于损害独立性的事项,应该以什么样的标准对其加以衡量,应采取什么针对措施,如何让评估机构及注册资产评估师在坚持独立性的过程中是辩证的而不是形而上的,是可操作的而不是仅仅停留在概念上,不会因为过多的独立性要求而付出过多的机会成本等等。独立性准则为评估机构及注册资产评估师保持独立性提供了操作蓝本,为评估行业提升社会公信力提供了制度保障。
客观、公正、不受干扰的执业环境是每个评估师的期盼,独立性准则是监管准则、自律准则,也是评估师自我评判、自我保护的准则,独立性准则的执行将有助于行业良好、健康地发展,有助于提升行业整体竞争力,为进一步拓宽业务类型、发挥资产评估在社会经济生活中的重要作用提供保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