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文化与法治文化街区的构成要素和功能分析

2013-01-30 12:05朱未易朱小易
政治与法律 2013年7期
关键词:法治法律建设

朱未易 朱小易

(南京市社会科学院城市发展研究所,江苏南京210018;南京大学海外教育学院,江苏南京210092)

我国目前许多地方都在进行法治文化建设,创建了很多法治文化建设的载体,比如法治文化城市、法治文化乡村、法治文化街区、法治文化社区,甚至是法治文化街道、法治文化企业等,内容丰富而驳杂,而真正有价值的并不多,大都停留在形式层面。一是法治文化建设有标签化倾向,有些地方将法治文化建设等同于城市环境建设和文化建设,只是贴上法治文化的内容,甚至将所有涉法性事务和活动都打上法治文化建设的标签。二是法治文化建设有碎片化倾向,有些地方的法治文化建设既缺乏整体性和系统性的规划,似乎也没有明确或清晰的目的和目标,今天弄一个法治文化广场,明天搞几场法治文化活动。三是法治文化建设有形式化倾向,有些地方将主要精力投入到了法治文化形式上,如法治文化中心和雕塑等外在的形象营造,而忽略了法治文化价值层面和制度层面的构建。四是法治文化建设有过程化倾向,有些地方将法治文化建设当做一种权宜之计和过场性活动,甚至只是为了应付上级机关部门和领导的检查和评比,做完了也就束之高阁,并没有深入而可持续地将其作为一项文化事业来做。从实证的视角看,法治文化建设在地方的实践绝不是搞几个标语、雕塑或广场等形式层面的东西,而是有着更为丰富的内涵和价值,本文通过对当下我国法治文化建设现状的检视,以法治文化建设的载体——城市创建法治文化街区为分析样本,进一步厘清法治文化建设在地方的法治价值、功能和实践进路,为地方法治文化建设和发展提供一个理性的参照。

一、法治文化的概念及其内涵

(一)法治文化中的法治

亚里士多德说过:“法治应该包含两重意义:已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而大家所服从的法律又应该本身是制订得良好的法律。”1换句话说,一是社会中法治之法具有普遍的权威性和可服从性;二是社会中法治之治是良法之治,而非恶法之治。1959年的《德里宣言》和1961年的《拉各斯法则》将法治理念归纳为四个要点:一是立法机关的职能在于创设和维护以使每个人保持人格尊严的各种条件;二是不仅要对制止行政权力的滥用提供法律保障,而且要使政府有效地维护法律秩序,借以保证人们具有充分的社会和经济生活条件;三是司法独立和律师职业自由;四是程序公正,强调良好的法律表达形式。2世界正义工程(WJP)规范了“法治”的四个基本原则,一是法治是一个所有人、包括政府都受之约束的体系;二是法治是以制定公正、公开、广泛被理解和稳定的法律为基础的体系;三是法治具有强有力的、所有人都可以获取的执法渠道,能够公正地被执行;四是法治体系拥有具备各方面知识的、胜任的、独立的、道德操行良好的律师和法官。3以上对法治内涵的解读突出了法治的两大要义:一是对公权力的滥用或不当扩张进行法律的规制和约束;二是以法律来保障人的权利和自由的充分实现。

中国法学界对“法治”的解释多半是基于一种实证的视角,较有代表性的观点认为,法治可以从三个层面来理解:在理念层面上,法治主要是指统治和管理国家的一整套理论、思想、价值、意识和学说;在制度层面上,法治主要是指在法律基础上建立或形成的概括了法律原则、法律程序和法律规范的各种制度设施;在运作层面上,法治主要指法律秩序和法律实现的过程及状态。4也有学者认为,对于一个国家而言,法治有十条标准:一是法制完备,即建立一个门类齐全、结构严谨、内部和谐、体例科学、协调发展的法律体系;二是主权在民,即要求法律体现人民的意志和利益;三是人权保障,即人作为人依其自然的社会的属性所应当享有的权利;四是权力制衡,即以国家法律制约国家权力、以公民权利制约国家权力、以国家权力制约国家权力、以社会权力监督国家权力;五是法律平等,即实体法体现与保障社会共同创造的物质与精神的财富在全体社会成员中进行公平分配,程序法体现与保障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六是法律至上,即法律应具有至高无上的权威;七是依法行政,即一切抽象与具体的行政行为都要遵循法律;八是司法独立,即保证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依法独立公正地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九是程序正当,即民主、公开、公正和严明,违反立法程序、司法程序和行政程序的法律、法规、判决、裁定、决定等不应具有法律效力;十是政党守法,即政党组织必须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政党的活动要受法律的严格约束。5这些对法治内涵的不同表述,既有形式价值层面的,也有实体价值层面的,都涉及法治的精神、价值、理念、原则、规则、手段和方法。

(二)法治文化的概念及其内涵

钱穆先生说:“一切问题,由文化问题产生;一切问题,由文化问题解决。”6在中国这一深受人治文化传统影响的国度,法治建设首先面临的就是一个文化问题。从历史上来说,我们并不具备法治文化的传统。从法治的发生学来看,中国的法治发展是以制度为先导、以法律移植为主。事实表明,如果没有一个从制度到文化的深层建设,法治就无法为自己找到所必需的伦理基础与价值支持。正如格兰顿等人所说:“法律是一种文化的表现形式,如果不经过本土化的过程,它便不可能轻易地从一种文化移植到另一种文化。”7换言之,法治建设如不注意内在文化机理的培育和建设,很可能会产生“南橘北枳”现象,即以人治的眼光看待法治,以人治的思维构建法治,以人治的方法进行法治,只有法治的“形”而没有法治的“神”。经验证明,任何卓有成效的治理形态都必然有一种相对明确的社会文化价值理念相支持,法治建设也是如此。法治要想落到实处,离不开法治文化作支持,如果没有一个广泛认同法治的文化,法治难免流于形式。因此,法治之于中国,不仅仅是一种制度变革和组织重构,而更是一场深刻的社会文化观念变革。“中国的现代法治不可能只是一套细密的文字法规加一套严格的司法体系,而是与亿万中国人的价值、观念、心态以及行为相联系的”。8

就法治文化而言,法治和文化成了其两个至关重要的内核。从文化角度看,法治文化是以“法治”为治国理政基本方式所形成的一种社会文化形态;从法治角度看,法治文化是以“文化”为表现形式和主要内容的一种法律统治形态。基于对文化和法治的一般理解,可以把法治文化作出广义和狭义的不同界定。广义地讲,法治文化是一个国家中由法治价值、法治精神、法治理念、法治思想、法治理论、法治意识等精神文明成果,法律制度、法律规范、法治措施等制度文明成果,以及自觉执法、守法、用法等行为方式共同构成的一种文化现象和法治状态。狭义地讲,法治文化是关于法治精神文明成果和法治行为方式相统一的文化现象和法治状态。9我国法学界通常对法治文化采狭义概念,但如果没有具体的制度文化内容,法治文化会显得比较空洞。因此,法治文化不仅包含人们在社会实践基础上逐渐形成的对法治理念和法治实践的群体性观念的认知,还包含社会成员在社会实践中逐渐形成的行为模式,更应包含与之相对应能够体现现代民主和法治精神的法律规范、法律制度、组织机构、设施等具体的制度文化在内的法律文化的整体。10具体来说,法治文化内涵着以下内容。

一是价值体系的法治文化。它是一个价值理论体系,主要包含法律本质、法律功能、法律关系、法律来源、法律原则以及法律价值等内容,以民主、自由、平等、人权、公平、正义、秩序、安全、和谐、宪政等观念为其核心。作为价值体系层面的法治文化,是法治文化建设的思想、灵魂和理论先导,这一价值体系有一个内在的理念是,既要坚决反对人治、专制、神治、少数人统治和法外特权等观念和做法,也要尽快摒弃违法有理、法不责众、信闹不信法、信权不信法、信钱不信法、信访不信法、信网不信法等非法治主义的观念和做法。

二是制度体系的法治文化。它是一个制度规范体系,主要包括宪法制度、立法制度、执法制度、司法制度、法律监督制度、守法制度,以及法律体系、法律部门、法律规范、法律条文、司法判例、法律解释等一系列的实体和程序制度系统。制度体系的法治文化,是价值体系的法治文化在运行规则层面的一个基本的载体和存在方式,是价值体系的法治文化得以在国家和社会生活中发挥作用和功能的保障。

三是行为体系的法治文化。它是一个法治行为体系,主要是指社会主体在政治、经济、社会和文化活动中对待法治的态度和所采取的行为方式。这其中,不仅包括执政党的依法执政行为,立法机关的民主科学立法行为和依法监督行为,行政机关的依法行政行为,司法机关的公正司法行为,全体公民的自觉守法和理性用法行为,而且还包括由法治行为产生的法治习惯、法治功能、法治实效、法治权威、法治秩序、法治环境、法治状况等内容。作为行为体系的法治文化,是法治文化建设的实践基础和实现形式,它把法治思想理论的指引和法律制度规范的要求贯彻落实到每一个社会成员,把法治文化的价值追求和秩序构建实践于每一种法律关系,把纸面的法律变成为生活中的法律和行动,从而具体地推动着法治文明的进步。11

二、法治文化街区的内涵及其构成要素

(一)法治文化街区中的“街区”内涵

法治文化街区中的所谓“街区”是从城市建筑学和城市规划学中借用过来的一个专业术语,但它被置于法治文化的语境中来解析,有其不同的含义。“街区”这个学术概念最早兴起于19世纪中期的法国,由拜尔蒙(Perreymond)在他的《巴黎城市研究》中针对巴黎在扩张过程中存在着“城市”与“街区”两种不同尺度的城市化而首先提出的。12这一学术概念后经过不断地演变和发展,成为了现代社会城市中商业和居住集中融合的概念,它是20世纪中期国际上兴起的一种全新社区规划理念,也是欧美城市发展的最成熟模式,被称为“国际BLOCK”。BLOCK是5个英文单词的缩写:B-Business(商业)、L-Liefallow(休闲)、O-Open(开放)、C-Crowd(人群)、K-Kind(亲和)。13也有学者认为,一个城市的街区是由网络化的城市级道路或街道及其围合的城市建设用地所组成的城市空间基本组织单元,并通过其形态与功能的组织效应表达对某种社会意义的实现。其主要特征,一是街区介于城市空间基础结构层面与单元实体层面之间,因此同时具有结构组织与实体营造两方面的属性、功能特征与构成要素;二是街区是在网络化的城市道路或街道模式下,由城市级道路、街道或自然边界要素所围合界定的城市建设用地及公共空间网络的基本组织单元;三是街区主要由街道以及街道所围合的街块两部分构成,街道与街块是形成街区的两个共生因素;四是街区作为城市空间的基本组织单元,也是城市活动的基本组织单元。14

建筑学界或城市规划学界对街区的内涵表述只是从城市空间形态和城市功能形态的视角去考量,往往注重街区的物质形态特征,一般很少从人文社会科学及其区域法治和文化视角进行描述。作为城市最基本组织单元的街区,一切文化功能的展开,以及街区自身的功能、街区内部元素之间的组合关系等隐藏于街区形态之下的深刻内涵都必须以街区为基本依托来体现。

街区一般为自然生成,往往会形成生动、变化的界面。街区是维系街区内居民精神归属的根基,是城市文化真实的表现。街区空间是街道内的重要组成部分,但街区更能具体体现昔日社会亲切、互动方式和生活价值观的人文特征。可以说,街道——街区——社区之关系恰恰对应了居住形态中的公共空间——半私密空间——私密空间,每一层次空间对应着居民不同类型的活动。而法治文化街区中的“街区”具有混合多种功能、鼓励文化交融的特点,力图构建一种能使多种功能集中地融入邻里和区域的生活中的、紧凑的、适合步行的、可混合使用的新型居住和生活形态,恰恰弥补了社区的缺陷。

法治文化街区作为法治文化建设的载体或外化,有着自身独有的内涵和特点,它既具有法治的内容和元素,又具有文化的精神和内涵,还具有城市区域规划的范围和尺度,这些因素共同在一个区域范围内集成和耦合,体现了法治文化建设的一个具象。由此,法治文化街区中的“街区”可表述为,由城市路径或自然边界进行区分,其内部元素多样并以政治、经济、社会和文化等因素形成紧密联系,具有共同的法治和文化需求与供给,构成的居民生活、工作、交往和参与等空间活动的半开放性的基本组织单元。

(二)法治文化街区的构成要素

法治文化街区作为一个区域性城市建设的文化主题,需要包含多种具象化的形成要素,各要素之间相辅相成、相得益彰,从而形成城市个性化区域内独特的内容、形象和品味,笔者认为支撑法治文化街区创建有五大主体要素,即法治理念、文化载体、制度构建、城市设计和公共参与。

法治文化街区作为法治文化建设的一种综合体,要有一个基本的法治理念。首先是以人为本与科学规划,法治文化街区创建的落脚点是服务民众需求、提升民众法治意识,将法治的精神和观念内化为人们的价值取向和思维方式,外化为人们日常生活中的行为习惯和生活方式,并在科学的系统性和整体性规划之中体现街区法治文化的特色主题。其次是法治特色与注重实效,法治文化街区作为文化街区建设的一个主题,其主旨是突出法治文化的价值与目标,在精神和物质的双重层面上实现法治与文化的整合,特别是在提升居民素质、打造有序环境、创建宜居家园等方面发挥法治的规范和导向作用。最后是贴近群众与服务民生,街区是居民日常工作、经营和生活的集聚区,将法治融入到街区居民的日常生活之中,在知法、用法、守法和护法中维护自身和大家的权益。

文化是法治文化街区的载体,也是其法治特色主题显现的基础,可以说,法治文化街区中的文化承载了法治这一主题的形式和内容,体现着意识与理念、原则与规则、制度与规范、硬法与软法等涉法性元素,文化将法治进行了柔性处理和装饰,突出了法的规则和可接受性,隐藏了法的刚性和距离感,以文化的镜子和法治的尺度来共同观照人们的行为和生活。比如许多的城市建有法治文化广场和象征法律公平、正义的独角兽雕塑,这种文化的承载形式将法治的功能和价值理念外化成为一种人们得以感受的存在。

制度是法治文化街区的重要元素,无论是民生保障、法律服务、矛盾调处、急难救助、心理疏导等服务型制度,还是社区管理、公众参与、环境规范等管理型制度,都是法治文化街区创建不可或缺的内容,也是法治文化街区个人行为和公共秩序的有效规范。比如南京市建邺区在法治文化街区创建中突出法治文化制度工程建设这一主题,在街区建设管理、民生保障、法律服务、公众参与、矛盾调处等方面构建了一整套的制度体系,为区域内公共服务与管理提供了法治保障。

法治文化街区与历史文化街区既有区别又有联系,法治文化街区更强调软的内容,即街区和谐的生活状态、有序的行为礼仪和规范的环境秩序等软环境建设;而历史文化街区则更多在于区域内的建筑形式、游憩空间和雕塑小品等硬环境建设。但这不等于法治文化街区不需要硬环境建设,法治文化街区在与街区的城市设计相融合之中体现自己的价值和特色,在城市文化环境打造之中体现自己的内容和存在,在城市形象的拾遗补缺之中体现自己的优势和形象。法治文化街区作为文化街区的一种类型,应该以硬件建设为辅,软件建设为主,其中的硬件包括了法治文化传播、服务、环境、网络、品牌等建设工程,目的是为街区居民提供一个规范有序、环境良好、宜居和谐的生活环境。

法治文化街区的一个显著特点是主体的多元参与和互动,这是任何一种其他形式的街区所没有的特点,商业街区或历史文化街区更多地在于购买商品和服务,突出了交换型和功利型参与的特征,而法治文化街区的参与则应该是一种自主型和公益型的有序参与,以某个公共利益问题为议题集聚社区居民共同讨论发表意见,充分发挥街区居民的主体意识,在社区自治模式中体现以居民为主体的自主参与模式,可以说街区存在、完善和发展的基础在于居民主体性和自主性参与程度,其中,既包括了街区事务的民主协商、民主监督、民主议事等参与型治理活动,也包括了社区民主自治、民主管理、社会组织建设等自治型治理活动。

(三)法治文化街区的区域优势

构建法治文化街区就是要充分利用街区作为城市基本组织单元的区域性优势,对各种涉法性文化资源进行合理整合和运用,达到城市局部的区域社会、文化、经济效益等功能的叠加和放大,发挥出街区的辐射功能。

一是法治文化街区的构建,可以有效利用街区基本单元的优势。街区是城市的基本单元,又并非游离于城市之外的一个个堡垒,它们同样参与到了城市运动中,以维持自身的生存与发展。街区是城市形态结构的基本单元,城市是由形态各异的街区组成;街区是城市功能的基本单元,每个街区根据其承担的不同功能汇入到城市的功能体系中;城市街区是城市管理的基本单元,从古代的里坊制到近代的里弄社区以及胡同社区,我国一直沿用以街区作为管理单元的传统。可以说,街区与城市之间是一种相互作用的“联动”关系,街区法治文化的构建是城市整体法治文化环境营造的先行行为,它为城市或区域的法治文化建设提供了一种实践性的参照。

二是法治文化街区的构建,可以有效利用街区半私密性的优势。对于一个街区来说,不同层次的交往空间以及不同功能结构的混合是产生多样性街道生活的关键。高密度、层次性的街巷体系,提供了面积较小的独立地块,便于根据城市基层功能布局的需要布置不同的活动场所,例如中小学校、城市广场、城市休闲步道和绿地、居民活动场地等,街区已经成为附近居民活动的最佳选择地域。这些不同类型的活动又可以相互支撑,相互促进,以形成更有意义和富于激情的居民交往。而街区内的主干街道及其人行步道,同样是城市中的主要公共区域,是一个城市的最重要的器官。在城市里,除了承载交通外,街区还有许多别的用途,它是正规公共生活的补充,并对公共空间和私人空间起了调和作用。15这些优势都是封闭性的社区所无法提供的。

三是法治文化街区的构建,可以有效利用街区凝聚力的优势。法治文化的核心是人,和其他精神成果一样,也是通过人的实践活动体现出来的。而法治文化街区的构建,正可以利用邻里间友爱、互助和交往等的人际关系,发展各种街区组织,尽力发展居民对住区共同利益的自觉认同感、归属感,作为实现街区自我服务、自治管理的重要保障,为住区居民参与街区建设提供了多种组织化渠道,并促进了街区居民与管理机关的沟通与互动。这一优势又是缺乏自然向心力的街道所无法实现的。

三、法治文化街区的功能

中国的法治文化建设必须也只有深深根植于现实的土壤,法治文化街区的创建就是这种本土实践的一种选择,这种法治文化建设在城市的基层实验,具有根植于本土文化的现实基础和历史观照,充分体现其法治文化中的规则理念与人文关怀。法治文化街区作为法治文化建设的一种表达形式,具有不同于一般街区或其他历史文化街区的独特功能和价值取向,从作用与影响来看,法治文化街区应该发挥的功能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其一,整合功能。这里的整合强调的是对法治文化资源如何进行有效的统合和配置,而功能强调的则是这种资源配置的有效性,法治文化是社会凝聚和规范运行的强大力量,也是构建法治社会与和谐社会的强大力量。这里所称的整合功能是指以法治文化街区创建为核心,凝聚和统合各类涉法性文化资源,以法治意识、制度构建、心理调适和民生利益为法治文化街区的核心内容,形成具有高效率和凝聚力的区域一体化的运行机制。因此,法治文化街区的整合功能可以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可以为区域内的社会成员提供共同遵循的法治理念、价值取向、制度规范和行为范式;二是可以实现对区域内文化传统的继承、丰富和完善;三是具有凝聚区域内社会成员的共同理想、共同目标和共同利益的动员力;四是具有统一配置区域内各类法治文化资源,提供各种法治文化公共产品和服务的能力。

其二,服务功能。法治文化建设最终的目的是服务于社会和人的法治文化利益需要和诉求。这种服务强调的是为街区各类主体提供的服务,而功能强调的则是所提供的服务发挥了什么样的有利作用,法治文化街区的服务功能应该体现在两个互动互恰的层面上。在服务功能的技术层面上,强调的首先是法治文化街区为区域范围内的公民、法人和各类社会组织提供什么样的服务,即服务的内容,法治文化街区作为城市具有特色的最基本的组织单元,面对的是大量和琐碎的管理和服务事项,需要整合各类法治文化服务资源,为街区及其社区群众提供法治文化服务项目,将法律咨询、法律援助、法治信息、民生服务、群众诉求、心理疏导、矛盾调解、社区矫正、公众参与等作为街区服务的主要内容,突出其以人为本、服务为民和服务惠民的理念;其次是如何提供服务,即采取什么样的手段和方法进行服务,比如有的城市建设有法治文化服务中心或法治文化活动中心,建设有跨社区的服务于整个街区范围的办事和信息平台,并将服务内容划分为若干功能区等。在服务功能的制度层面上,强调的是如何保障服务内容和服务手段及方法的有效性和可行性,这里涉及如何保障技术层面的服务内容的有效性和可实现性,需要的是为此提供一系列具有保障作用的理念、原则、规则和具体可行的制度体系。可以说,技术层面的服务功能设定了法治文化街区发挥作用的方向和范围,而制度层面的服务功能则为技术层面的服务提供行动规范和制度保障。易言之,技术层面的服务是实体性服务,而制度层面的服务则是程序性服务。

其三,规范功能。这里的规范强调的是,法治文化为人们的行为提供了价值规范和价值尺度,并通过规章制度、风俗习惯、行为戒律等形式表现出来,使人们的思想和行动按照一定的“轨道”进行,从而使社会矛盾得以缓解,社会冲突得以控制,社会在一定的秩序中存在和发展。法治文化街区之所以具有规范功能,主要体现在街区具有引导性、稳定性和可持续性的符合法治文化内涵的社群规范,也就是在法治文化所倡导的道德层面、法规层面和习俗层面,有全体社会成员建立的公共行为准则和公共遵守的行为标准。这里所讨论的街区规范功能主要由以下几个二级功能来体现。一是具有认同功能,街区社群规范是街区个体和群体得以维持、巩固和发展的基础,社会成员根据规范来互相认同,一个社群的规范越有认同感以及特征越明显,成员间的关系也越紧密,反之,整个群体就越松散。比如对街区的环境秩序和规范管理的认同,要求街区社会成员在认同的基础上遵守和尊重环境的维护和管理规范。二是具有评价功能,规范作为行为参照的标准,赋予个体言语、行为以一定的意义,从而直接制约着在交往过程中人们对事物的知觉判断、态度和行为,一旦社群中某个个体作出了失范行为,群体将会依据规范给予否定性的评价,反之,将会给予积极的具有内在激励的评价。比如对于街区有人侵占和损害公共利益与财产的行为,绝大多数的社会成员都会持否定性评价,并以谴责或阻止的方式来体现社会的正义。三是具有约束功能,街区规范由各种类型、层级和范围的制度系统构成,是人们生活、工作和交往的依据和规则,这些规则体系的具体内容时刻在提醒着人们的行为方向和尺度,并用道德的规范和法律的规范来界分个人自由和公共利益,一旦逾越必将承担道德的和法律的责任。四是具有矫正功能,社会成员在违反了社群规范之后,将面临着群体的压力,迫使其修正和改变自己的认知和行为,将消极的甚至是违法的行为转变为积极的符合社群规范的认知和行为。

四、结 语

从法治文化的内涵和价值目标来看,法治文化建设不应该是一种口号或标签,需要实实在在地去践行,但这种践行往往因为认知的差异性而导致各地方实践样本的千姿百态和庞杂多元,然而问题似乎并不在于实践的形式和样式,而在于对实践的价值和目的追问,无论是法治文化乡村建设,还是法治文化街区创建,抑或是法治文化社区建设等,关键在于能否真正实现一个区域或一个地方的良法善治和依法办事,并能充分体现权力服务于民、回应民众利益诉求以及对私权利的充分尊重上。

注:

1[古希腊]亚里士多德:《政治学》,吴寿彭译,商务印书馆1965年版,第199页。

2参见周永坤:《法治是社会主义的底线》,《法治论丛》2006年第5期;参见周永坤:《法理学》,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546页。

3 http://jiweidong.blshe.com/archives/4071/200710。

4、9李林:《中国语境下的文化与法治文化概念》,《中国党政干部论坛》2012年第6期。

5李步云:《法治国家的十条标准》,《中共中央党校学报》2008年第1期。

6钱穆:《文化学大义》,台北中正书局1981年版,第3页。

7[美]格林顿:《比较法律传统》,高鸿钧等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2年版,第6页。

8张波:《论当代中国法律文化的多样性及中国特色法治文化的生成》,《南京社会科学》2001年第11期。

10刘斌将其概括为法律制度文化、法律组织文化、法律设施文化、法治行为文化、法律语言文化等五个方面。参见刘斌:《中国当代法治文化的研究范畴》,《中国政法大学学报》2009年第6期。

11孙育玮、张善根:《都市法治文化本体的理论探索》,《政治与法律》2005年第6期。

12参见杨辰:《街区概念的理论建构与空间实践》,《城市问题》2012年第3期。

13参见薛晴、何文婷:《城市特色街区的时代特征及发展趋势分析》,《经济问题探讨》2012年第3期。

14黄烨勍、孙一民:《街区适宜尺度的判定特征及其量化指标》,《华南理工大学学报(自然科学版)》2012年第9期。

15[美]雅各布斯:《美国大城市的死与生》,金衡山译,译林出版社2005年版,第13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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