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国平
(福建振强矿业有限公司 福建南平 353400)
当前,福建省的矿山环境保护和治理工作已经取得了良好效果,但是就全省范围来看,其生态建设形势仍然比较严峻。其中存在的主要生态化环境问题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土地资源的占用和破坏、地质灾害、自然、文化经管的破坏、水土污染、地质破坏、滑坡泥石流、地面沉降等因矿山生产活动所引发的地址灾害。其次由狂野活动所诱发的环境污染问题也比较严重,比如水体污染、水循环破坏、大气污染、酸雨、土壤污染等问题,都严重的影响了福建省的生态环境建设,一定程度上阻碍了福建省经济的发展。不仅如此,由于矿业活动过程中往往会产生一些综合反应,例如大量矿渣、沙石的堆放,这一定程度上都占用了大量的土地资源,这不仅严重的影响都了生态环境,受到外力作用的情况下甚至还会诱发泥石流等严重的地质灾害,而且这些综合反应还是粉尘和污水的重要污染源。虽然矿山生产活动本身行为就是一个相对时间比较短的,但是由于矿业活动所造成的环境污染问题却是非常严重,长时间内难以修复和恢复生态环境。根据相关调查表明,即使矿山闭坑之后,其对水资源所造成的污染仍然可以保持数百年之久,正因如此福建省矿山环境的保护治理必须要协调好矿业生产与环境保护之间的矛盾,综合多方面因素统筹考虑,找到源头从根本上解决。
一般来说,矿山环境的保护治理工作必须要严格遵循“分类指导、区别对待”的基本原则,对于省内现有矿山和闭坑矿山要采取分类管理的工作方式。具体来看,某些正处于生产阶段的矿山,要依据“谁破坏、谁恢复、水污染、谁治理”的原则,并根据省内矿业生产的实际情况制定出矿业活动生态环境治理的具体指标,由采矿权人负责矿业活动所造成的生态环境破坏的恢复问题。其次对于已经闭坑的矿区,可以通过建立政府、社会多渠道的矿山环保资金投入体系,并同时负责对闭坑矿山生态环境的恢复治理工作。
在具体的矿业活动过程当中,强化环境保护监管工作,能够防止在矿业活动过程所出现的环境污染和生态问题。具体来看主要有三个方面的内容:首先要依法督促采矿权人在矿业活动中所造成的土地破坏问题加以复垦;其次是要依据具体法律督促采矿权人填实和封闭矿业生产活动中一流的坑、井、巷等工程;最后是要督促采矿权人进行地质灾害的防治工作,防止由于矿业活动不合理所造成的滑坡泥石流、沉降等地址灾害问题。
矿业生产活动中所造成的“三废”往往是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重要因素,因此在矿山环境保护和治理工作当中必须要采取措施,严格控制“三废”的排放,并不断能提高废水和污水的重复、处理率,尽量减少废水和污染物的排放量,对于省内土法矿山冶炼企业要予以取缔。另外,在这一过程中还应该实现尾矿的综合利用,达到尾矿资源化的理想效果,从而实现达标排放。
矿山环境保护的治理工作首先要结合现有的相关规定,督促采矿权人做好矿山的生态环境的治理工作,并根据程序上交土地复垦保证金和生态环境治理工作。当矿山企业已经按相关部门所批准的生态环境治理方案完成治理工作,经政府部门检查合格之后方可返还保证金。但如果没有完成此任务或不合格,保证金不予退回,并有当地矿业主管部门委托施工单位来负责矿区的生态环境治理工作。其次,对于已经闭坑的矿山,相关部门要考虑具体环境并结合矿山对生态环境所造成破坏的程度来有计划、有步骤和有质量的开展矿山生态环境治理工作。另外,矿区内当地各级政府必须要保证矿山生态环境治理工作的有效落实,同时确保治理资金投入到位,从而不断加强矿山生态环境治理工作。
通过建立矿山生态环境检测网络和相关制度,不断完善矿山环境防治预警信息系统,能够确保采矿权人和当地主管部门及时准确的掌握矿山生态环境的变化情况,从而能够及时有效的采取措施,防止生态环境问题的进一步恶化并得到控制和有效治理。对于新建矿山而言,首先要确保其符合矿山建设的准入门槛,同时要制定相关的矿业活动方案和治理方案,经由当地政府主管部门批准之后方可投入生产。另外,新建矿山还应该进行地质灾害和环境影响两方面的评估工作,要确保矿山主题工程和两份评估报告中所确定的地质灾害和生态环境防治工程同时进行。
综上所述,矿业活动必须要做到经济效益和生态环境效益相统一,切忌过分注重矿山经济效益而忽视矿山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只有发展环保型矿业才能够确保矿业经济可持续发展和省内社会经济的进一步发展。在具体的矿山环境保护治理工作当中,必须要坚持“谁开发、谁保护、谁治理、谁恢复”的治理原则,并在此过程中综合使用各方面手段,加强矿山环境保护治理工作,从而有效改善矿山生态环境。总而言之,福建省矿山环境保护治理工作形势还是比较严峻的,我们必须要充分结合自身实际情况,采取有效措施才能够实现福建省矿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推动社会经济的进步和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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