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提高城镇生育保险水平

2013-01-30 09:54赵倩
中国医疗保险 2013年6期
关键词:医疗费定点生育

沈阳市从4月1日起调整城镇职工、居民生育保险有关政策。参保职工在二级及以下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发生的医疗费,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个人不自付费用。在三级及以上定点医疗机构生育住院发生的医疗费,参保人员按规定的个人自付标准交个人自付费用(三级医院自付800元、市妇婴1300元、三级特1800元),其余费用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

参保人员在本市非定点医疗机构或外地医院生育住院医疗费,符合生育保险规定的,实行限额补贴。补贴标准为:正常产2500元,剖宫产及难产3500元。多胞胎生育的,补贴标准增加500元;剖宫产术中同一切口下行子宫肌瘤、卵巢肿瘤(包括卵巢囊肿)等其他手术的,补贴标准增加1000元。提高了城镇参保居民补贴标准。正常产1500元,剖宫产及难产2000元;多胞胎生育的补贴标准增加300元;行剖宫产术中同一切口下实施子宫肌瘤、卵巢肿瘤(包括卵巢囊肿)等手术的补贴标准增加600元。

增加产前检查补贴。补贴标准分别为:职工500元,城镇居民及男职工未就业配偶300元。与生育住院医疗费补贴一并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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