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林平 (天津市监狱管理局政策研究室)
关于监狱引入并推进累进处遇制的思考
■王林平 (天津市监狱管理局政策研究室)
累进处遇制又称累进制。累进制是罪犯服刑表现与处遇等价交换原则的最直接的体现。它以具体的制度将这种交换公开化、规范化。服刑罪犯可在规定的条件、标准、程序下按照自己的意愿选择和争取处遇方式。累进制在国外已有数百年历史,而在中国才刚刚起步且发展缓慢,但作为一种科学的监狱管理制度,它将成为我国新型监狱管理模式的必然选择。
从西周“圜土之制”至今,人类曾尝试过许多种管理模式,如:基于宗教理念的管理模式,基于文化理念的管理模式,基于教育理念的管理模式,基于医学理念的管理模式,基于政治理念的管理模式等。无论基于何种理念的管理模式都有与其相适应的管理制度。累进制就是为适应某种理念的管理模式诞生的。
(一)历史渊源
累进制源自十六七世纪的英国。当时英政府为维护国内社会稳定向海外殖民地大量输送罪犯。这些罪犯因离乡背井、远赴重洋、生死难料而产生对抗情绪,并时常引发骚乱。为此,1839年,澳洲诺福克岛监狱监狱长马克诺奇提出一种新型的刑罚制度—— “三级累进制”,也就是后来被学者命名的“诺福克岛方案”。这种制度将罪犯刑期分为两个部分:前二分之一为纯粹的“刑罚阶段”,不进行考核奖惩;后二分之一分为三个等级阶梯,根据罪犯表现进行考核计分,根据得分情况进行晋级或降级,最终决定是否获得假释资格。这种制度因具有激励性,不仅激发了罪犯改造动力,稳定了罪犯情绪,而且达到了稳定监狱管理秩序的目的。
而后,在1854年,又出现了“柯拉夫顿方案”。这一方案打破了假释与累进制的捆绑,将累进制贯穿于罪犯刑期之始终,构建了较为完善的阶梯式结构。这一制度出台后,世界各国纷纷效仿并改进,又出现了以“荷兰方案”为代表的“多级”型累进、“善行折减”型累进、分类累进制及以前苏联为代表的狱际累进制等。
(二)基本内容
累进制也称分级处遇制。就是监狱将罪犯可以享有的全部处遇内容由低到高分成多层次不同级别。罪犯交付执行后,监狱根据罪犯的基本情况对其进行科学评估,确定最初处遇等级并给予相应等级的待遇。然后,在刑罚执行过程中,监狱以罪犯的犯罪性质和恶性程度为根本依据,以罪犯的改造表现和服刑时间为阶段依据,对罪犯定期进行考核,重新确定处遇级别,并按照新定级别进行重新分类、组合,兑现相应处遇标准。一般来说,累进制的对象主要适用中长刑期罪犯,他们在服刑期间大多会经历若干次的重新定级、分类。
累进制能否最大限度地发挥矫正罪犯的作用,有两个关键因素,其一,监狱能否设置科学、合理、细密、可操作性的处遇内容和处遇等级,搭建贯穿于行刑过程始终的激励阶梯,就处遇内容而言,监狱规定的罪犯处遇的权利,应控制在法律明文要求剥夺和明文要求赋予的范畴之外;其二,监狱能否根据不同罪犯的情况,通过分级、分类、递进、累积、分解整合等基本方法,给予其相对应的处遇。只有在这两个因素同时具备的条件下,累进制才能充分体现功效,产生激励效果。在这种情况下,罪犯才能抛却不切实际的幻想,自愿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沿着监狱设置的激励阶梯,逐步实现其狱内权利与自由度的最大化,最终达到矫正犯罪行为、改过自新的目标。
累进制无论是从理论层面还是实践角度,都有着不可替代的优势。也就是说,只要现代意义的剥夺自由刑还存在,就不会丧失累进制的存在意义。当然,任何一项制度的设计都不会是完美无缺,它需要在实践中不断地调整、修正并加以完善。
(一)理论支撑
从人学角度分析,人的基本需要从低到高分为五个层次,依次为生理需要、安全需要、爱的需要、尊重的需要和自我实现的需要。其中,低层次的需要先于高层次的需要优先得到发展。在同一时期,可能有多种需要并存,但总会有一种需要占主导地位。罪犯由于犯罪受到刑罚惩罚而失去自由,同时也连带失去了与自由相关的一系列权利,如某些政治权利、社会经济权利、人身权利、文化权利以及与婚姻家庭有关的权利等。而罪犯作为有着正常需要的“人”,无不渴望在狱内能够最大限度地恢复这些权利。而我们设置的等级处遇恰恰与罪犯的某些需要和期待相吻合。这就使“罪犯能够朝着我们既定的或所希望的方向良性发展”成为可能。
从心理学角度讲,一般来说,所有人都有“希望被肯定、被赞赏,不希望被否定、被鄙视”的心理,罪犯也不例外。心理学的“行为训练疗法”可满足和实现罪犯的这种心愿。“行为训练疗法”中最重要的两种方法分别是“阳性强化法”和“厌恶疗法”。这一理论认为,一种习得行为得以持续,一定是被它的结果所强化。如果要建立或保持某种行为,就必须对该行为给予及时奖励,反复强化使之得以巩固;反之,要想改正某一行为,就必须对其附加某种刺激,使其同时对不适行为产生厌恶的心理或生理反应,如此反复实施,使不适行为与厌恶反应之间建立联系,从而放弃原有的不适行为。累进制的设定恰恰符合了心理学中“行为训练疗法”的宗旨要义。在累进制中,罪犯良好表现不仅可以获得更高级别的处遇、享有更广泛的自由,同时还可以得到警察的肯定、他犯的赞许、羡慕,在满足物质需求的同时,精神、情感上也得到了极大满足,这就会促使其朝着良性方向发展。反之,如果罪犯因表现不良被降低处遇级别,失去更多的权利与自由,同时还会遭到警察的批评、否定,他犯的讥讽、鄙视,这种不良刺激会促使罪犯反思、修正自己的行为,形成并巩固正确的行为模式,以求重新获得晋级、奖励的机会。这就使“罪犯能够朝着我们既定的或所希望的方向良性发展”成为必然。
从行为学角度看,人的行为会因外部环境的改变而进行自我调控。人类控制自己行为的方法可以分为自我控制和社会群体的控制。当代刑罚剥夺度可调控论认为,正是因为自由刑剥夺了罪犯因失去自由而丧失的一系列权利,而这些权利又是罪犯在狱中十分渴望得到的,因此才会使累进的差异机制、激励机制、竞争机制的优势得以彰显。这正是累进制的功效所在。因此,监狱要充分利用累进制这一优势,激活罪犯的内驱力,最大限度地实现自我行为控制和社会群体控制,提高罪犯自己行为的自控力和罪犯群体的影响力,让罪犯的行为进入我们预先设定的轨道,使罪犯变强制改造为自觉改造,变被动接受为主动争取。这就使“罪犯能够朝着我们既定的或所希望的方向良性发展”成为现实。
(二)实践难点
累进制虽然已经历了数百年的历史沿革,但在我国尚处于初始阶段。目前,我国监狱的分类分级还较为粗犷,一般仅仅根据押犯的危险程度划分为高、中、低等级戒备监狱;罪犯的分类也只是根据犯罪性质、刑期长短粗略地划分为宽管级、普管级、严管级,并没有做细致的划分,也就谈不上与处遇相对应了。即便有对应的处遇内容,也仅限于会见和消费。其实,监狱曾经的亲情团聚和共餐是很好的处遇内容。也正符合刚才所讲的“在法律明文要求剥夺和明文要求赋予的范畴之外”的要求。
就目前而言,我国监狱推行累进制,还存在四个难点:难点一,处遇差的设置问题。这个制度对处遇差的设置要求比较高。监狱在依据罪犯表现设置激励阶梯,即升降级标准或叫处遇差时,既要考虑罪犯的个体差异,又要考虑监狱自身的行刑成本。处遇级差的设置应本着科学、合理的原则,层级要多,内容要广,门槛适度,既不能让罪犯不费任何力气,轻而易举地就能晋级提升处遇,也不能让罪犯产生“高不可攀”、“遥不可及”的感受,否则就不能起到应有作用。从目前我国的理论与实践情况看,要建立和形成科学、合理、经济、有效的处遇级差,确实存在一定难度。难点二,警察执法风险问题。这一制度加大了警察的执法风险。主要体现在对罪犯的定级和处遇上,特别是处遇内容的风险性更大。如亲情团聚和共餐。过去就曾在这方面出现过问题。这一事实也证明了在罪犯处遇上确实存在一定的执法风险。这就需要警察具备较强业务素质和管理能力,能及时判断和掌握罪犯改造的真伪,并按规定升降级,兑现相应处遇。同时还要善于应对突发事件带来的各种问题。不然,很难适应监狱管理制度的重大调整。难点三,罪犯的管理问题。由于累进制实施过程中不可避免地要发生多次重新分类、组合,这样频繁地升级、降级、分散、重组,加大了对罪犯的管理难度,在一定程度上可能会影响监狱的安全稳定。难点四,高危犯的激励效果问题。多年来,对顽危犯尝试了很多种管理教育方法,但效果并不理想。而累进制对于那些价值观严重扭曲的顽固犯适用效果如何还有待于考察,恐怕对极个别的顽危犯也很难奏效。
累进制作为一种科学、独特的监狱管理制度,早已被许多国家认可和采用。当前,在我国引入和推进这一制度必将具有划时代意义,并产生深远影响。
(一)累进制是应对刑事法律调整的最佳选择。《刑法》、《刑事诉讼法》的修订颁布和相继实施,对监狱工作产生了一系列的重大影响,使监狱经历了前所未有的严峻考验。众所周知,新法实施后,对限制减刑的罪犯即使被减为无期、有期徒刑,但在服刑期间不但被限制了减刑,同时也基本丧失了假释的可能。而对于刑期延长的罪犯,其实际执行刑期较之前延长了3至10年不等。这与减少了他们的寿命毫无二致,无疑加大了他们的心理负荷,给监管工作带来极大的难度。
从罪犯方面看,有希望才有改造动力。让罪犯“在希望中改造”,这正是我们一直所倡导的。其实,罪犯最大的希望就是多减刑,早回家。于是,能否得到减刑、能否多减刑、能否早假释,就成为罪犯改造的最大追求。而新法,恰恰令限制减刑的罪犯、延长刑期的罪犯难以如愿。因此,他们很可能因被限制减刑或得不到减刑、假释而悲观失望,感到压力重重、前途渺茫,进而产生怨恨、抵触、仇视情绪。当这一情绪长期压抑、无法排解时,就容易引发暴力冲突,酿成暴力事件,还可导致脱逃、行凶等犯罪行为的发生,给监管安全造成严重威胁。
从警察管理角度讲,由于失去了“减刑、假释”的指挥棒,部分警察觉得仿佛失去了引领罪犯积极改造的“制胜法宝”。过去,警察在管理中也以此作为引导罪犯认罪服法、服从管理、接受教育、积极劳动的最主要路径和手段。而如今,原有的行政奖惩、说服教育等方法也都一下子失去了依托,难以发挥作用。于是警察感到管理手段愈加匮乏、无力,使监管工作面临着前所未有的压力与困境。而应对这一些列问题的最佳选择就是要引入并推进累进制。
(二)累进制是引领监狱管理创新的重要途径。累进制具有激励效应。因此,监狱可以利用这一机制实现对罪犯的有效管理。也就是说,监狱可以根据不同罪犯的需求,最大限度地满足他们的需要。众所周知,苛以刑罚、失去自由的罪犯除对减刑假释的追逐外,最渴望、最现实的需要就是争取某种处遇。因此,监狱就要千方百计为罪犯谋划各种处遇方式,实现罪犯的无忧改造。这就需要我们在监狱管理创新上下功夫。要拓展工作思路,拓宽工作渠道,如监狱可与社会劳动保障等部门协调,针对限制减刑罪犯、延长刑期罪犯实际执行刑期长、刑满释放时可能年老体衰或无依无靠的情况,将其纳入社会保障体系,他们可在累进制的激励作用下,自愿拿出部分劳动报酬参加医疗保险、养老保险乃至商业保险。这样,既可为了将来刑满释放后获得一份无忧的生活而努力改造、积极劳动,又可确保老有所养、病有所医、安享晚年,同时也减轻了社会的负担,维护了社会的稳定。这一激励机制,还可推而广之,既可以扩大到短期罪犯,也可推及到社区矫正人员。
总之,累进制是实现监狱管理科学化、法制化、社会化的重要途径,它必将为新型监狱管理模式的确立发挥巨大作用。
(责任编辑 赵海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