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沃岭生 (黑龙江省司法厅厅长)
筑牢维护困难群众合法权益的法治基石
——关于推进法律援助工作的调查与思考
■沃岭生 (黑龙江省司法厅厅长)
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政治局集体学习中强调,要切实解决好老百姓打官司难问题,特别是要加大对困难群众维护合法权益的法律援助。法律援助是国家建立的为经济困难公民和特殊案件当事人提供免费法律服务,保障社会贫弱者平等实现其合法权益的一项重要法律制度和崇高社会事业。大力推进法律援助事业发展,是各级党委政府义不容辞的一项重要职责,也是司法行政部门责无旁贷的一项重要任务。着眼推进新时期黑龙江法律援助工作科学发展,是筑牢维护困难群众合法权益的法治基石,也是新时期奋力开创龙江加快发展新局面的重要支撑。
(一)建立实施法律援助,有效维护困难群众合法权益。近年来,黑龙江省司法行政部门通过组织律师、公证员、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司法鉴定人员以及社会法律援助志愿者,为残疾人、农民工、妇女儿童等困难群体提供了大量的法律援助。近三年来,全省共办理法律援助案件19545件,其中涉及农民工的2761件,残疾人的1310件,未成年人的1411件。通过为困难群众提供法律援助,有效维护了他们的合法利益,使他们真切感受到党和政府的温暖以及社会各界的关爱。
(二)建立实施法律援助,优化发展环境、加快黑龙江社会经济发展。近年来,黑龙江省各级司法行政部门加大法律援助工作力度,法律援助规范化建设水平不断提升。截至目前,全省建立法律援助机构146个。全省有70%的市地、县区法律援助机构实现了单独列编、机构独立、人员专职、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全省现有法律援助机构人员488人,其中拥有本科以上学历333人,具有法律专业文凭370人,具有法律职业资格或律师资格185人。通过夯实我省法律援助机构基层基础,持续提高了法律援助实施能力。全力推进法律援助工作,不仅增强了人们的维权意识,促进了社会成员在法制框架内依法合理地表达利益诉求,实现好、发展好、维护好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为黑龙江省经济社会更好更快发展提供了法治保障。
(三)建立实施法律援助,维护社会稳定、实现长治久安。法律援助直接面向弱势群体,通过发挥为群众解忧、为社会化解矛盾的功能,把利益冲突纳入法律轨道,消除对立情绪,促进和保障社会稳定,实现社会的安定有序。近年来,黑龙江省法律援助工作始终着眼于最大限度地减少不和谐因素,努力把各种利益冲突降到最低限度,消除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不和谐因素。2012年以来,全省司法行政部门接受法律援助来访46138人次、来电69937次、来信674次,请求支付劳动报酬19798件,请求最低生活保障待遇4593件,请求社会保障待遇3625件,请求支付赡养费、扶养费、抚养费19568件,有效维护了困难群众的合法权益。
(四)建立实施法律援助,践行法治理念、弘扬法治精神。近年来,全省司法行政部门坚持把维护法治尊严、保障公平正义作为法律援助工作的首要价值追求,根据各地经济发展水平,逐步降低法律援助门槛,扩大法律援助覆盖面,基本做到应援尽援。去年以来,全省共受理刑事法律援助案件2419件,受理民事法律援助案件17026件,受理行政法律援助案件175件。通过依法履行辩护和代理职责,促进了案件公正审理,践行了社会主义法治理念。
(一)法律援助供需矛盾较突出。随着黑龙江省和谐社会进程的稳步推进和群众民主法治观念的日益增强,社会群众尤其是困难群众日益增长的法律援助需求与能够提供的法律援助之间存在不少差距,影响和制约了全省法律援助工作的持续发展。从统计数据看,黑龙江省农村绝对贫困人口、农村低收入人口、享受城镇及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居民、各类残疾人以及农民工数量很大,潜在的法律援助需求量很大。全省目前共有执业律师4353人,仅占全省人口1.14‰,远远不能满足困难群众不断增长的法律援助需求。
(二)法律援助机构设置有待健全。目前黑龙江省法律援助机构的管理体制不规范,多种模式并存,使管理职能受到很大制约。其次,法律援助人员性质不统一,使岗位设置、人才引进和管理难以形成良性循环,导致法律援助机构工作人员流动性大,法律援助队伍不稳定,制约了法律援助事业的发展。目前,全省有2个市级法律援助机构仅有2人,70%的区级法律援助机构没有专项编制、没有专职人员,这些机构的法律援助工作由兼职人员承担,专业化程度较低,成为制约法律援助事业发展的瓶颈。
(三)法律援助经费保障缺口大。目前,全省许多地方法律援助经费没有纳入当地财政预算。由于没有充足的财力保障,一些涉及劳动纠纷、社会保障、坑农害农、环境污染、家庭暴力、医疗事故等与民生密切相关的、困难群众迫切需要解决的事项无法完全纳入法律援助受援范围。此外,按照《黑龙江省法律援助经费使用管理办法》规定,民事法律援助案件补贴为每件450~900元,2012年办案实际补贴为每件515元,这两项补贴标准均远低于全国平均水平,经费短缺制约了法律援助工作的深入开展。
(一)用底线思维来谋划,突出法律援助重点对象。积极为符合条件的困难群众提供诉讼和非诉讼代理,帮助他们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促进解决涉及基本生存、生产生活方面的问题。当前要特别围绕特殊群体的法律援助需求,努力做好下岗失业人员、零就业家庭、返乡农民工等法律援助工作。认真办理好刑事法律援助案件,做好盲聋哑人、未成年人以及可能被判处死刑的被告人的刑事指定辩护工作,依法为经济困难的刑事案件当事人提供辩护和代理,维护犯罪嫌疑人、刑事被告人和被害人的诉讼权利。广泛开展法律援助咨询服务,切实做好法律援助专线咨询工作,为各界群众解疑释惑。
(二)用严谨态度来实施,拓展法律援助受援领域。适时跟踪反馈,全面准确地了解困难群众在民生问题方面的法律需求,在此基础上加大沟通协调力度,推动各级党委政府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不断扩大法律援助覆盖面。积极鼓励、支持有条件的地方,综合考虑法律援助需求、法律援助资源状况等因素,适度放宽法律援助经济困难标准,逐步降低法律援助门槛。适应困难群众的法律援助需求,按照权利保护优先顺序和需求迫切程度,将就业、就医、就学、劳动报酬、社会保障等与民生问题紧密相关的事项,纳入法律援助补充事项范围。推动政府建立法律援助“三项标准”的动态调整机制,促进法律援助工作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三)用务实作风来推进,完善法律援助运行机制。立足法律援助制度体系,积极探索建立健全具有黑龙江特色的法律援助便民服务窗口,扩大基层法律援助服务网络覆盖范围,拓宽法律援助申请渠道。简化法律援助受理审查程序,为符合条件的特定困难群体发放法律援助卡,免除经济困难审查,对情况紧急的案件,可以先行受理,事后补办手续。建立完善法律援助异地协作机制,方便群众异地申请获得法律援助,降低群众维权成本。
(四)用科学理念来指导,提升法律援助质量效率。完善法律援助受理、审批、指派、承办等工作程序、工作制度和服务标准,提高法律援助规范化水平。严格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和司法部联合印发的《关于充分保障律师依法履行辩护职责确保死刑案件办理质量的若干规定》,指派具有刑事案件出庭辩护经验的律师担任死刑案件的辩护人,确保辩护质量。健全完善法律援助服务质量监督机制,建立健全服务质量检查公布制度、质量跟踪检查制度、投诉处理制度,探索建立法律援助服务质量评估体系,提高办案质量。推行限时办结制度,严格按照规定期限,及时办理法律援助案件,提高法律援助工作效率。加快法律援助信息化建设,以信息资源的整合与开发利用为重点,全面提高法律援助管理效率和服务水平。
(五)用多元思路来推动,拓宽法律援助筹资渠道。采取多种务实有效措施,加大法律援助经费财政投入力度。继续推动各级地方政府将法律援助经费列入同级政府财政预算,建立法律援助经费动态增长机制。不断拓宽社会捐资渠道,充分发挥各级法律援助基金会的作用,探索建立社会化法律援助资金筹措机制,增强筹资能力,扩大可用资金规模,努力为更多的贫困地区法律援助工作提供财力支持。加强对法律援助经费使用管理的监督,完善内部监督机制,主动接受社会监督,确保法律援助经费专款专用,确保资金使用安全。
(六)用统筹办法来深化,形成法律援助工作合力。积极主动争取各级党委、政府的重视和支持,争取将法律援助工作列入当地党委、政府为民办实事项目,把法律援助事业纳入各地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把法律援助纳入党和政府主导的维护群众权益机制。建立健全法律援助组织机构,进一步理顺法律援助工作管理体制,配齐配强管理人员,确保更好地履行监管职责。鼓励引导律师事务所、公证处、司法鉴定机构等法律服务机构减免服务收费,探索建立法律援助与律师、公证、司法鉴定服务衔接机制,努力满足困难群众的法律服务需求。大力加强各级司法行政部门与公检法等有关部门的协作配合,完善民事诉讼法律援助与司法救助的衔接机制,以及刑事诉讼法律援助中公检法司部门的配合协作机制,形成分工明确、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为进一步做好新时期黑龙江省法律援助工作创造有利环境。
(责任编辑 赵海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