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钱林
公平正义是检察工作的灵魂和生命线
文◎钱林*
习近平总书记就做好新形势下政法工作作出重要指示,要求全国政法机关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要顺应人民群众对公共安全、司法公正、权益保障的新期待,全力推进平安中国、法治中国、过硬队伍建设,深化司法体制机制改革,坚持从严治警,坚决反对执法不公、司法腐败,进一步提高执法能力,进一步增强人民群众安全感和满意度,进一步提高政法工作亲和力和公信力,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能感受到公平正义,保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在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中顺利推进[1]话会议上指出“要把以人为本、公平正义作为灵魂”[2];中央政法委原书记周永康、高检院曹建明检察长强调:公正是政法工作的生命线,要始终不渝地维护社会公平正义[3]。认真学习和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的重要讲话和党的十八大、全国政法工作会议精神,牢固确立公平正义是检察工作的灵魂和生命线观念,是检察机关和广大检察干警一项重大而迫切的政治任务。
党的十八大报告明确提出“法治是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要实现国家各项工作法治化;强调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维护国家法制统一、尊严、权威,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一)公平正义是党创建依法执政环境和权威的重要手段
首先,司法公正环境就是党公正执政环境。“政法机关是党领导下的执法司法力量,行使的是国家权力”[4]。党领导人民依法执政,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司法公正直接关系到党依法执政地位的巩固和加强。党依法执政掌握和使用政法机关“执法司法力量”,司法公正所创造的良好司法工作环境和条件,就是为党依法执政创造良好的执政环境和条件。其次,司法公正权威就是党依法公正执政权威。“执法不公、司法腐败,损害的是宪法和法律的权威,败坏的是党和国家的形象”[5],削弱的是党依法执政权威。司法公正是党依法执政的有机组成部分,是党依法执政权威的重要体现。党的依法执政权威和国家的法治权威,必然的内在的包括了司法权威。检察(司法)机关维护和保障司法权威,就是维护和保障党依法执政的权威。检察(司法)机关必须确立司法权威也是党的依法执政权威、国家法治权威意识,必须为巩固党的依法执政地位而忠诚、忠实公正执(司)法。
(二)公平正义是党领导人民和建设社会主义法治的保障
党领导人民依法执政,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只有司法公正,严格依法办事,充分体现人民意志,才符合社会主义法治的精神,才能实现党的十八大提出的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发展进步营造的“四个环境”。其一,司法公正能够保障人权的实现。我国“人权”入宪,司法机关在行使职权过程中,公正司法就必须自觉尊重和保障人权,以推动我国人权事业的发展和宪法精神的落实,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发展进步营造公平正义的法治环境。其二,司法公正能够按照法律规定有效地约束和限制国家权力的行使。公正司法说明司法权之外的国家权力没有超出法律之上而对司法施加不当的影响,司法权本身也没有违背法律的规定而滥用,一切国家官员的行为、权力的行使都是在法律所预先设定的轨道上正常地运行,没有特权和特殊人员的存在,从法制上强力而有效地预防了腐败,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发展进步营造清正廉洁的政务环境。其三,司法公正能够保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市场经济最重要的要求是公平、有序和竞争,在具备完善法律体系的情况下,司法公正能使市场主体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护,能够防止市场混乱和竞争无序,能够有力保障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发展进步营造诚信有序的市场环境。其四,司法公正能够维护和保障国家长治久安。严格执行法律,坚决、及时、有力地打击危害国家安全、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的各种犯罪活动,是司法公正的重要体现。司法公正能够产生和最大限度地发挥稳定社会的作用,保障国家长治久安,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发展进步营造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
(三)公平正义是党依法执政的群众基础
“政法机关是党领导下的执法司法力量,行使的是国家权力,服务的是人民群众,在建设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进程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6]党领导人民依法执政,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司法公正得到人民群众对法律、法治的拥护,党的领导和党依法执政地位就会得到人民群众一如既往的拥护。在社会主义法治国家里,司法作为化解社会矛盾、保护公民权益的“最后一道防线”,在社会生活和社会活动中始终产生着重要影响,因而司法公正既关系到社会公正的实现,更关系到党的领导和党依法执政的长期性、稳固性。“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7]党领导人民赋予检察(司法)机关神圣职责和法治使命,它要求把人民的利益放在首位,依法保护人民利益;要求司法活动的各个环节,从程序到实体公正,让人民满意。检察(司法)机关和广大检察(政法)干警必须牢记党领导人民赋予的神圣职责和法治使命,遵循人民群众的意愿、需求,顺应人民群众对司法公正等“三个新期待”,努力以司法公正巩固和维护好党依法执政的群众基础。
习近平总书记在全国政法工作、十八届中央纪委二次会议的重要讲话和党的十八大报告,要求“将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加紧建设对保障社会公平正义具有重大作用的制度”,更加坚定制度自信;强调加强法律监督,建立健全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体系,完善司法公开制度。
(一)法律监督是维护执(司)法公正“最后一道防线”的“保护网”
我国《宪法》规定:检察机关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十二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将“法律监督”首次写入政府工作报告。检察机关代表国家并以国家的名义对法律的实施和遵守进行监督,是专门的法律监督机关,是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的,具有很高的权威性、严肃性;它是具体的监督,是针对具体案件的,是个案的监督,是程序性的,检察权的行使必须依照法定的程序进行[8]。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是维护司法公正的重要保障,是维护司法公正这个“最后一道防线”的“保护网”。公平正义是检察工作中检验法律监督职能强弱存亡的灵魂和生命线,要“守好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在党依法执政和社会主义法治建设中,必须发挥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保护网”的作用。
(二)法律监督制度建设是实现司法公正的基本条件
司法公正要靠法律监督保障,法律监督职能要靠制度与时俱进建设来保证,这是实现司法公正的基本条件。检察机关现行的法律监督制度、规定,为检察机关履行法律监督职能,维护司法公正发挥了积极作用。全面落实习近平总书记的重要讲话和党的十八大报告、全国政法工作会议新要求,确保在法律监督中将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从公平正义是政法工作的灵魂和生命线的新高度,在现有法律监督制度、规定的基础上,依据发展变化的形势、任务,如围绕刑诉法修改转变侦查模式,运用修改刑诉法确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健全刑事被害人救助工作机制,加大类案风险研判及防控力度等,探索创新和建立健全更加适应法律监督需要的制度规定,将维护司法公正的“最后一道防线”,推进检察机关履职监督,从制度建设上保障司法公正的实现。
(三)法律监督中的严格依法和监督机制是实现司法公正的重要保障
党中央明确要求政法机关“严格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履行职责、行使权力,维护国家法治的统一、尊严和权威”[9]。修改后的刑诉法民诉法对检察机关进一步规范刑事、民事检察工作,提高监督能力、强化自身监督提出新的要求,要把思想统一到修改后的刑诉法民诉法的规定和高检院的要求上来,牢固树立正确的监督理念,做到敢于、善于、依法、规范监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中的严格依法和监督机制,既是自身公正执法的保证,又是监督其它司法机关司法公正的保障,关键是要做到严格依法和掌控法律监督重点。首先,检察工作中的严格依法:一是在自身的执法环节上严格依法。如批捕、起诉部门在对自侦案件的审查逮捕、起诉要依法把关,防止错捕漏捕、错诉漏诉;监督自侦部门的侦查活动,要做到不枉不纵、公正执法。二是在直接受理的职务犯罪案件的侦查中严格依法。严守中央政法委、高检院的办案纪律、规定,在依法惩治犯罪、打击职务犯罪的同时,切实维护好所有诉讼参与人的合法权益,以司法公正来确保办案质量。三是对内部执法办案活动的监督严格依法。重点加强控告、申诉、侦查、批捕、起诉等重点环节的监督;运用案前教育、案中监督、案后检查等有效形式和措施,实施对内部办案流程有效监督,确保公正办案。四是对公安等机关立案侦查的案件的审查批捕、起诉工作严格依法。严把程序和质量关,确保所办的每一起案件都经得起检验。其次,检察工作中的法律监督重点:一是加强民事审判和行政诉讼的法律监督。要克服和纠正“重刑轻民”的观念,把侵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的重大案件和人民群众关注的案件,以及因审判人员枉法裁判而导致的错案作为监督的重点,以加大抗诉力度为开展法律监督的主要手段,切实履行法律监督职责。二是加强刑事立案监督。解决和防止应当立案而不立案、不应当立案而立案、立而不查、以罚代刑及超越管辖权立案等问题。三是加强侦查监督。解决和防止超期羁押、刑讯逼供、非法取证、不依法采取强制措施等问题。四是加强刑事审判监督。解决和防止枉法裁判和程序严重违法等问题。强化证人出庭作证保护制度;保障并强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辩护权,充分保障辩护律师的执业权利。五是加强刑罚执行监督。解决和防止虚假诉讼、违法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以及不及时依法交付执行等问题。六是纠正和防止依法应当抗诉而不抗诉等监督不力的问题。把诉讼法律监督与查办司法人员、行政执法人员徇私枉法以及不依法移交刑事案件等犯罪案件结合起来,确保法律监督依法有效进行,促进司法机关严格依法办案、行政执法机关依法行政。
习近平总书记的重要讲话和党的十八大报告,强调要进一步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确保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检察权;强调加强司法公信建设,着力提升维护社会公平正义能力,加强和改进党对政法工作的领导,坚持以党的建设推进检察队伍建设,全面提升队伍整体素质和执法公信力。
(一)公平正义是社会主义检察(司法)体制改革的价值定位和目标
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决定》中要求“以保证司法公正为目标,逐步推进司法体制改革,形成权责明确、相互配合、相互制约、高效运行的司法体制,为在全社会实现公平和正义提供法制保障”。党的十五、十六、十七、十八大报告中,都将公正界定为社会主义司法体制改革的价值定位和目标。中央政法委孟建柱书记对“进一步规范分工负责、相互配合、相互制约的内容、形式、程序”等提出新的规范要求。社会主义司法体制改革,是在党的领导和国家的政治体制改革统一框架下进行的。检察体制改革是司法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必须在国家的政治体制改革的统一框架下进行。检察机关要从公平正义是社会主义检察体制改革价值定位的灵魂和生命线的高度认识上,切实抓好机制改革。
(二)公平正义为目标的检察机制改革亟待有所作为
其一,公平正义为目标的检察机制改革,必须以实现公平正义为理论坐标。这是习近平总书记的重要讲话、党的十八大报告、全国政法工作会议赋予的重要政治任务,是检察机制改革的一个重要原则。坚持公平正义这个原则,检察工作和检察机制改革就能保持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其二,公平正义为目标的检察机制改革,必须全面落实中央政法委赋予的改革任务和高检院制定的改革规划。中央明确提出了改革“劳教制度”、“涉法涉诉信访工作”、“司法权力运行机制”、“户籍制度”的“四项改革”。高检院从落实党的十六大提出的司法体制改革任务,制定颁布了五年改革规划,其总要求就是全面围绕实现公平正义,其规划中规定了的内容,如以检察官为中心的办案机制,以检察官会议为中心的合议机制,以检察委员会为中心的决策机制,以办案质量为中心的督查机制,以及建立办案流程、案件质量评估平台和预警机制等等[10]。对落实党的十八大报告、中央政法委赋予的司法改革任务和高检院提出的新改革规划,必须承前启后,深入扎实推进。其三,公平正义为目标的检察机制改革,改革规划必须与时俱进。《检察机关执法工作基本规范(2010年版)》,是高检院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深化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要求,立足检察机关执法规范化建设实际制定的重要基础性文件[11]。《检察机关执法工作基本规范(2013年版)》,是高检院贯彻修改后刑诉法民诉法,增加案管内容修改制定的,已于2013年2月印发执行[12]。修改后的刑诉法、民诉法以及高检院《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等法律和规范性文件,已于2013年1月起施行。高检院2011年7月“十三检”会议上强调的“六观”、“六个有机统一”和“四个必须”;2012年7月全国检察长座谈会上提出的“五个意识”、“六个并重”;2013年1月全国政法工作和全国检察长会议提出的新任务等。这些系列化指导方针和重要基础性文件、要求,是新时期公平正义为目标的检察机制改革的重要内容,建立健全各项长效机制的根本性依据。其四,公平正义为目标的检察机制改革,必须确立勇于开创、有所作为的思想。全国政法工作会议在“积极推进‘四项改革’,努力提高执法司法公信力”和“着力抓好‘三大建设’,有效回应人民群众新期待”中提出了系列改革创新任务。在明确司法(检察)体制改革必须在党的领导下,在国家政治体制改革统一框架下进行的前提下,必须确立起检察机制改革时不我待思想,积极努力,有所作为,防止和避免等待观望和无所作为。其五,公平正义为目标的检察机制改革,要善于总结统筹。检察机制改革实践中,要善于探索总结,统筹规划立项,以体现时代性,把握规律性,激发创造性。勇于探索、进取中的检察机制改革,为公正执法提供可靠保证,为检察体制改革奠定基础。
(三)公平正义为目标的检察机制改革亟须增加“公信力”的高概率
全面落实习近平总书记的重要讲话和党的十八大报告中“提高执法能力”和“提高政法工作亲和力和公信力”要求,必须在扎实高效、增加“公信力”的高概率上下功夫。增加“公信力”的高概率,从思想观念上必须切实纠正和克服重实体、轻程序的传统思维和习惯;从司法制度上,必须纠正和防止重结果、重实体并依此来评判执(司)法人员是否公正;从执(司)法实践中,必须厘清和完善结果是否公正、实体是否公正之标准,较之办案行为是否正当、程序是否公正,明显有着不明确、不统一、不惟一的缺陷;从能力建设上,必须强化中央要求着力提升“维护社会公平正义能力”等“五个能力”建设;从社会和人民群众的需求上,必须加强司法活动的社会监督,进一步完善诉讼当事人、参与人的权利义务告知制度,努力做到并能证明所办案件既程序公正、又实体公正,执(司)法人员的行为必须严格符合程序,行为和程序的正当才能保证结果和实体正当的高概率。公平正义为目标的检察机制改革必须增加公信度的高概率,是广大人民群众的渴望和现代法治社会的呼唤,是检察机制改革目标的一个重大课题,必须紧紧围绕和解决这些系列难点、热点问题,在积极探索和实践中推进司法公正的实现。
(四)公平正义为目标的检察机制改革亟须提高检察队伍素质
党中央要求把加强队伍建设作为基础性工程来抓,把打造过硬队伍作为政法工作的奋斗目标来追求,有效回应人民群众新期待,并提出了“加强队伍建设,提升整体素质”的主线、重点、目标和“三坚持”、“三要”的全面建设要求[13]。为有效回应党中央和人民群众的新期待,实现检察队伍全面建设新要求:一是必须在加强思想政治建设机制上下功夫。将以上内容作为检察干警政治轮训的重要内容,做到人人知晓、入心入脑,为守好公平正义这一检察工作的灵魂和生命线提供有力的思想保障机制。二是必须在加强专业化、职业化、正规化建设机制上下功夫。紧紧围绕中央政法委“三化”和高检院检察人才发展规划纲要提出的检察官队伍建设的要求,建立健全教育培训体系,突出复合型、专门型人才的培养,大力开展“能手”、“十佳”等业务标兵评选活动,提升检察干警的职业素养和专业水平,为守好公平正义这一检察工作的灵魂和生命线提供有力的组织保障机制。三是必须在加强队伍作风纪律建设机制上下功夫。切实加大党纪、政纪和检察纪律的教育、执行力度,以铁的纪律带出一支过硬的队伍,为守好公平正义这一检察工作的灵魂和生命线提供有力的作风纪律保障机制。
注释:
[1]习近平就做好新形势下政法工作作出重要指示。新华网北京2013年1月7日电。
[2][4][5][6][9][13]孟建柱: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八大精神,在新的历史起点上开创政法工作新局面《检察日报》2013年2月17日一版。
[3]新华网北京2012年6月12日电周永康:政法干警任何情况下都须与党中央高度一致;2012年2月20日曹建明检察长在全国检察机关深入开展政法干警核心价值观教育实践活动电视电话会议上的讲话。
[7]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8]张穹《关于检察改革若干理论问题的思考》《人民检察》2003年第7期。
[10]张穹《关于检察改革若干理论问题的思考》《人民检察》2003年第7期。
[11]张巍、任忠瑜《检察机关执法工作基本规范(2010年版)》《人民检察》2011年第2期。
[12]《检察机关执法工作基本规范修订印发》《检察日报》2013年2月18日一版。
*江苏省南京市人民检察院[21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