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魏后凯
加快户籍制度改革的思路和措施
◎魏后凯
当前,户籍制度改革严重滞后,已经成为制约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和城镇化质量提升的重要障碍。推进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是提升城镇化质量的核心,而加快户籍制度改革则是推进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的前提条件。为此,要按照“统一户籍、普惠权利、区别对待、逐步推进”的思路,标本兼治、长短结合,加快户籍制度改革步伐,逐步建立城乡统一的户籍登记管理制度和均等化的公共服务制度,为有序推进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着力提高城镇化质量创造有利条件。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城镇化进程不断加快,全国城镇化率由1978年的17.9%提高到2012年的52.6%,年均提高1.02个百分点。尤其是1996年以来,全国平均每年新增城镇人口超过2000万,城镇化率年均提高1.39个百分点,是1978-1995年的2.2倍,是1950-1977年的5.6倍。目前,我国城镇化率已经达到世界平均水平。
但应该看到,目前我国城镇化水分大、质量低,非本地户籍的常住外来人口占很大比重。2011年,我国户籍人口城镇化率仅有35%,户籍人口城镇化率与常住人口城镇化率的差距从2000年的10.5个百分点扩大到16.3个百分点。按照第六次人口普查数据,在全国市镇总人口中,农业户口人口高达3.1亿人,所占比重为46.5%,其中市为36.1%,镇为62.3%;全国市镇非农业户口人口仅占全国总人口的27%。
目前,城镇农业户口人口已经成为我国城镇化的主体。从1978年到2010年,我国新增城镇人口4.93亿人,其中农业户口人口2.62亿人,占53%。这期间,我国城镇化率提高31.76个百分点,其中城镇农业户口人口贡献了18.12个百分点。也就是说,如果剔除农业户口人口的贡献,城镇化率实际仅提高13.64个百分点,平均每年仅提高0.43个百分点。
这些常住在城镇的农业转移人口虽然被统计为城镇人口,但由于户籍障碍和“农民”身份,他们在民主权利、劳动就业、子女教育、社会保障、公共服务等方面长期不能与城镇居民享受同等待遇,难以真正融入城市,其市民化进程严重滞后。既削弱了城镇化对内需的拉动作用,不利于产业结构升级和劳动者素质提高,也造成农业转移人口与城镇原居民之间各种权益的不平等,严重影响了社会和谐稳定,还加剧了人户分离,给人口管理带来难度。2010年,我国城镇人户分离已达2.26亿人,占城镇总人口的33.7%。
因此,要着力提高城镇化质量,就必须下决心清除户籍障碍,加快户籍制度及相关配套改革步伐,有序推进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为积极稳妥推进城镇化创造有利条件。
一是思想认识上存在误区。在城镇化进程中,各地想方设法招商引资、集聚产业,却不太愿意吸纳外来人口;不少地方户籍制度改革以人才和土地为中心展开,采取“选拔式”方式,仅允许少数“高端人才”和有贡献的外来务工人员落户,有的甚至设置诸多不公平的严苛标准,要“地”不要“人”,要“人手”不要“人口”。一些特大城市则以缺乏承载能力为由,采取计划经济时期的落户办法,将外来务工人员拒之门外。
二是缺乏统一的管理规范。我国现行的《户口登记条例》是1958年颁布实施的,其中大部分内容已与实际情况脱节,不适应目前社会管理的需要。近年来,各地相继取消了农业和非农业二元户口划分,不少地方先后推行了暂住人口居住证制度。但由于《居住证管理办法》尚未出台,各地“自行其事”,收费标准不一,对办证条件、持证人权利与义务以及转为户籍人口的具体年限,也缺乏统一的管理规范。一些地方办证门槛较高,有的甚至把学历、职称、无犯罪记录等作为办证条件,带有明显的歧视性质,不利于和谐社会建设。
三是大城市承载力日益受限。大城市基础设施完善,公共服务水平高,就业和发展机会多,吸纳能力较强,是近年来吸纳农业转移人口的主力军。2011年全国外出农民工中,流向直辖市、省会城市和地级市的占64.7%,这些城市绝大部分为大城市。但大城市尤其是特大城市综合承载力有限,市民化成本高,“城市病”显现。迫于缓解交通拥挤、房价上涨以及人口管理和地方财政的压力,这些城市对吸纳外来人口往往采取消极态度,有的甚至采取限制外来人口购房、购车、就业等政策,阻止外来人口进入,压缩其生存空间。
四是中小城市吸纳能力不足。中小城市和小城镇数量多、分布广,资源环境承载力大,是今后吸纳农业转移人口的重要载体,但由于基础设施落后,公共服务水平低,产业支撑乏力,对农民缺乏吸引力,其吸纳能力不足。近年来,由于全国设市工作停顿,在大城市规模迅速扩张的态势下,小城市数量和人口比重都在不断下降,中等城市人口比重也呈下降趋势,城市人口规模分布有向“倒金字塔型”转变的危险。中西部一些小城镇甚至出现相对衰落状态。各地突出工业强市,服务业发展严重滞后,也影响了其吸纳能力的提升。
五是各项相关改革不配套。近年来,我国户籍制度改革仍停留在放开户籍层面,并未触及深层次的社会福利制度改革,各项配套制度改革严重滞后。各地社会保障制度仍以户籍制度为依据制定,学校招生大多以本地户口作为前置条件,计划生育、义务兵退役优抚安置和交通肇事死亡赔偿等均对城乡不同户籍人口实行差别政策,许多大城市都制定了限制外来人口购车购房的措施,有的还对就业提出户籍条件的要求。各地推行的居住证制度,虽然部分解决了农业转移人口的市民待遇,但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公租房保障等普遍没有纳入。
六是大城市郊区农转居意愿不高。在北京、天津、上海以及东南沿海发达地区,随着农村土地分红增加、集体资产增多以及社会保障和公共服务日益完善,加上有生二胎政策,农民大多不愿意转为城镇户口,“农转居”难度较大。即使是一些原来已经转为城镇户口的农民,有的也希望再转回农村户口,地方政府不得不严格控制甚至限制“居转农”。多数进城务工的农民,既希望享受城镇居民的同等待遇,又不愿意放弃农村原有的承包地、承包山林和宅基地。
户籍制度改革的关键是户籍内含各种权利和福利制度的综合配套改革,户籍制度改革只是“标”,而其内含各种权利和福利制度的改革才是“本”。户籍制度改革必须标本兼治、长短结合,其目标不是消除户籍制度,而是剥离户籍内含的各种权利和福利,逐步建立城乡统一的户籍登记管理制度和均等化的公共服务制度,实现公民身份和权利的平等。为此,应按照“统一户籍、普惠权利、区别对待、逐步推进”的思路,加快推进户籍制度及其相关配套改革,为积极稳妥推进城镇化扫清制度障碍。
统一户籍。户籍制度是依法收集、确认、提供住户人口基本信息的国家行政制度,其基本功能是身份证明、人口统计和社会管理。户籍制度的功能并非是居民身份证所能完全取代的。关键是要打破城乡分割,按照常住居住地登记户口,实行城乡统一的户口登记管理制度,同时剥离户籍中内含的各种福利,还原户籍的本来面目。
普惠权利。剥离现有户籍中内含的各种福利,以常住人口登记为依据,实现基本公共服务常住人口全覆盖。公民一律在常住居住地即户籍登记地依照当地标准,行使公民的各项基本权利,享受各项公共服务和福利,包括选举权、被选举权和公共福利享有权等。
区别对待。考虑到不同地区发展阶段和条件的差异,实行区别对待、分类指导,不搞一刀切。要允许各地区从自身实际情况出发,在符合全国户籍制度改革目标的前提下,因地制宜制定不同的公共福利标准和改革方案,采取符合本地实际的具体措施。
逐步推进。大体分两个阶段:第一阶段为过渡期。对常住外来人口统一发放居住证,保障公民基本权益,并享受本地部分公共福利。当持证人符合一定条件,如有固定住所和稳定收入来源、居住或持证达到一定年限等,应发给正式户口。这些条件可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制定,但门槛不能太高。第二阶段为并轨期。当条件成熟时,取消居住证,实行居住证与户口并轨,即完全按常住居住地登记户口。所谓条件成熟,就是要基本建成均等化的公共服务制度,实现基本公共服务常住人口全覆盖。
1.合理引导农业人口有序转移
加强对城市常住外来人口、综合承载力和人口吸纳能力的调查研究,摸清资源环境承载力以及交通、教育、卫生、医疗等公共设施容量,制定科学的发展规划,合理引导农业人口有序转移。要谨防大城市和特大城市以承载力不足、设置过高的市民化门槛,阻碍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对于中小城市和小城镇,要着力提高公共服务水平,积极促进产业和人口集聚,切实提高对农业转移人口的吸纳能力。对大城市和特大城市,要积极引导中心区人口、产业和功能向近远郊小城镇和周边地区疏散,改善空间结构,提高综合承载能力。对北京、上海等少数特大城市,因常住外来人口规模大,且呈迅速增长态势,有必要继续实行人口总量规模调控。
2.建立全国统一的居住证制度
尽快出台《居住证管理办法》,规范和完善居住证制度。居住证申办要从低门槛逐步走向无门槛,严禁将学历、职称、无犯罪记录等作为申办的前置条件。常住外来人口只要有固定住所,自愿申请,都应该办理居住证。持证人在选举权、就业权、义务教育、技能培训、临时性救助、基本医疗保险、基本养老保险和失业保险等方面,享受与当地户籍人口同等待遇。除了基本保障外,其他方面的社会保障和公共服务,如住房保障、一般性社会救助等,由各地方政府根据实际情况确定,中央不做具体规定。在此基础上,根据持证人在当地工作的年限、持证年限、有无稳定收入来源、社保交纳情况、缴税情况等,确定是否转为正式户口。由于居住证是一个过渡性的临时措施,过渡期不宜太长。可以考虑用10年左右时间,在全国实现由居住证向统一户籍的并轨。
3.清理与户籍挂钩的各项政策
首先,禁止各地新出台的各项有关政策与户口性质挂钩,除国务院已经明确规定的就业、义务教育、技能培训等政策外,要把范围扩大到社会保障和公共服务各领域。即使是北京、上海等特大城市,新出台的人口规模调控政策,也不应与户口性质挂钩,而应研究制定其他非歧视性的标准。其次,对就业、教育、计划生育、医疗、养老、住房等领域现有各种与户口性质挂钩的政策进行一次全面清理,取消按户口性质设置的差别化标准,研究制定城乡统一的新标准,使现有政策逐步与户口性质脱钩。凡条件成熟的,应尽快调整相关政策,并修订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暂时不具备条件的,应研究制定分步实施的办法,提出完全脱钩的时间表。这样通过新政策不挂钩、旧政策脱钩,逐步建立城乡统一的社会保障制度和均等化的公共服务制度。
4.加快推进各项相关配套改革
目前,与户籍挂钩的各项权利和福利达20多项,包括民主权利、就业机会、子女教育、社会保障、计划生育、购车购房、义务兵退役就业安置、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和各种补贴等。因此,户籍制度改革必须与土地、就业、计划生育、教育、社会保障等相关体制改革配套推进。要加快农村产权制度改革,对农业转移人口在农村的承包地、林地、宅基地等各类资产全面颁证赋权,并允许抵押、转让和继承,做到所有权清晰、使用权完整、收益权有保障。同时,将农业转移人口全面纳入城镇社会保障体系,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和城市低保,公租房等保障性住房也要逐步对城镇常住外来人口开放,尽快实现社会保障城乡对接和跨区域接转。
5.建立多元化成本分担机制
据预测,2020年我国城镇化率将达到60%左右,到2030年将达到68%左右。这意味着,2020年前我国将新增城镇人口1.2亿左右,2030年前将新增城镇人口2亿以上。2010年全国城镇常住人口中,非本地户口的常住外来人口约有2.2亿人,若按农业转移人口占70%计算,全国常住在城镇、没有本地户口的农业转移人口约有1.54亿。加上近两年全国新增城镇人口4625万人,估计约有50%是农业户口人口,据此推算我国尚有近1.8亿农业转移人口没有实现市民化。也就是说,在2030年前全国大约有3.8亿农业转移人口需要实现市民化。一般认为,市民化成本平均每人为10万元左右,因此,要将这些进城农民全部实现市民化,需要支付近40万亿元的成本。
显然,要合理消化这一巨额的改革成本,单纯依靠政府、企业还是农民都是难以承担的,为此需要建立由政府、企业、社会等共同参与的多元化成本分担机制。根据一些城市的实践经验,政府、企业和社会大体各需承担1/3左右。如果设想在2025年基本解决农业转移人口的市民化,平均每年全国需要消化1300多万人,加上新增城镇人口,每年共需解决2500万人以上,市民化总成本达2.5万亿元,其中需要政府负担0.83万亿元,约占2012年全国公共财政收入的7.1%。考虑到这些改革成本是一个较长时期逐步到位的过程,并不需要全部一次性支付,因此从政府财政支出的角度看,在2020年全国实现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后,实现户籍制度并轨,并在2025年前基本解决现有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将是可行的。这里的关键是建立多元化的市民化成本分担机制。
作者系中国社科院城环所副所长、研究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