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陈光中 龙宗智
目前,根据党的十八大精神的要求,新一轮的司法改革即将启动,有必要从理论上进行探讨并提出一些具体的建议。
深化司法改革,必须遵循司法规律。我国司法体制和权力运行机制的改革和完善,应当遵循以下的基本司法规律:第一,严格适用法律,维护法制权威;第二,公正司法,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第三,严格遵守法定正当程序;第四,司法的亲历性与判断性;第五,维护司法的公信力和权威性。遵循司法规律是司法改革取得成功的关键。
应当完善确保审判权、检察权独立行使的机制:第一,应当坚持和改善党对司法工作的领导,明确党对司法工作的领导主要是方针、政策的领导和组织领导;第二,进一步理顺纪委与司法机关的关系,两者之间不是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而是协调与配合的关系;第三,进一步理顺权力机关监督与司法机关独立行使职权的关系,人大及其常委会监督法院、检察院工作的方式不应包括就具体案件提出监督意见;第四,要改革司法机关人事、财政过度受制于同级党政组织的制度。
应当正确认识、理性对待三机关的关系,采取措施弥补法检公分工配合制约原则存在的缺陷:第一,维护控辩平等,加强审判的中立性;第二,加强律师权利保障机制;第三,防止互相配合侵犯当事人权利。
应当规范大要案的办案程序:第一,专案组的组织和活动应当加强规范;第二,建议取消设在各级公安机关内的 “打黑办公室”,使打黑活动按法定司法程序进行;第三,大要案件的审理和裁判更应当注意严格依法办案。
应当遏制司法行政化倾向,有两个方面的问题尤其值得关注:第一,遏制法院内部管理行政化倾向,要进一步规范审委会、院庭长与合议庭的关系,规范上下级法院关系;第二,司法绩效考评制度应当进行科学化、合理化的改革。应继续推动司法官职业化,提高司法官待遇。对司法官特别是领导干部的遴选应当更加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