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府,林志文
(浙江省公安厅,浙江杭州 310009)
谈高速公路“冲磅”现象的危害及治理对策
——以G15高速大溪收费站为例
□杨府,林志文
(浙江省公安厅,浙江杭州 310009)
“冲磅”是驾驶人逃缴部分通行费的一种违法现象,会产生国有资产流失、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破坏行车秩序等危害。应通过在技术层面堵塞漏洞,在管理层面形成合力,在法律层面进行震慑等举措加以治理。
高速公路;“冲磅”现象;治理对策
“冲磅”现象是指驾驶人驾驶货运车辆途经收费站区域时,以先加速行进后紧急制动的方法,使车辆后轴轮胎在行经过磅仪位置时,由于惯性作用并在轴弹簧的反作用下,实际计重数值被抬起,从而达到逃缴部分通行费目的的一种违法现象。由于“冲磅”行为发生在收费站区域,载货车辆在“起步——突然加速——紧急制动”的过程中,给公众人身和财产安全埋下了极大的隐患,已经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为此,本文以G15(原甬台温)高速大溪收费站为例,对“冲磅”现象的危害进行分析,并提出治理对策,以供参考。
台州的温岭市、玉环县民营经济发达,钢铁、板材、石料等工业原材料从浙江以外的北面省(市、县)源源不断地运抵后经加工制造变成配件、水泵、阀门等半成品、成品,再销往全国和世界各地。据统计,两地85%以上的货物运输经过G15(原甬台温)高速公路大溪收费站。统计显示,货运车辆对高速公路的依赖程度高,大溪收费站交通繁忙;车辆超载的几率高,出收费站的超载货车数比进收费站的要多。
大溪收费站共有收费通道九个(三进六出),日均流量达16000辆次,其中四类以上的货车(核载10吨以上)占16.8%。实行计重收费以来,大溪收费站安装了计重设备,对车辆实行动态称重,对集装箱车外的货车实行“里程费+叠加费+代收费”的标准,其中“里程费=计重费率×吨位×里程”,收费的高低就在于这个计重费率的问题。据了解,超载10%以内仍按基本费率计费,但超载30%以上的则开始增加收费,超载100%以上的,超载部分收取4倍的费用。然而,计重设备投入使用一段时间以后,一些驾驶人和车主就掌握了设备运行原理,并利用设备设计缺陷,摸索出了所谓的逃缴通行费的“妙招”,即通过车速的快速变化来降低计重值。
由于大溪出口采用互通高架桥的线行设计,往南方向的货车从主线到收费通道,要经过一个弯道上坡和直道下坡。常年超载运输的驾驶人就“巧妙”地利用了这个坡道,先在坡顶停车,待前方车辆全部通过收费通道后,就猛加油门,以最快速度冲过安装有称重设备的收费通道入口段,接着就采取紧急制动,之后完成缴费,驶离高速公路。当然,车况性能差一些的,则会在减速车道开始就以极低速“漫游”至坡顶,车况性能好一些的,就直接选择在内广场开始加速。从实际情况来看,驾驶人更愿意选择最右侧的出口通道进行“冲磅”,原因是这个车道一般都属于加宽车道,磅秤间隙相对其他车道要大,不但“安全系数”高,而且更“省钱”。这样一来,“超载赚钱+冲磅省钱”的理念渐入人心,驾驶人、车主们通过当面、短信、电话、网络等方式,相互交流“冲磅”心得和技巧,随着影响日益加剧,逐步形成了“冲磅”现象。
由于“冲磅”是靠急剧的车速变化来实现,所以,对车、人、物都会产生无法预料的后果,同时还将恶化行政执法环境,影响业主部门形象,滋生一系列的治安刑事案件。
(一)逃缴通行费用,流失巨额国有资产。国内高速公路,大都是国有控股,一般通过对公路使用者直接收取车辆通行费来补偿公路建设及维护投资。超载运输的货运车辆采取“冲磅”方式逃缴通行费,一方面高速公路业主部门因车辆超载造成道路损坏增加维护成本,另一方面国家因此减收巨额通行费。来自大溪收费所的统计数据表明,该所“冲磅”的货车数量日均为350至400辆,按平均逃缴300元/ 辆/次来计算,日均流失通行费用为10万元,年均为3600万元。仅台州境内高速公路有27个收费站,而全省有近300个收费站,可见超载货车逃缴的通行费十分巨大。
(二)造成机件故障,严重危及人身安全。货运车辆与其他车辆一样,从发动起步到加速减速,再到最后停车,都需要一个平缓的过程,快速启动和紧急制动,都会加快车辆零部件的磨损,严重的会故障损毁,特别是发动系统、制动系统、转向系统等。经多次实地测算,一辆车货总重50吨(少的20吨,多的上百吨)的货车,从坡顶起步俯冲至称重设备处,平均距离为60米,最高时速为35公里,用时为6秒,势能转化为动能,加之惯性作用,车辆将产生巨大的冲击力。常规情况下,紧急制动以制动片与制动盘接触后产生摩擦力和制动力矩实现车辆制动的。当车辆超过负荷和高速运转时,制动片、制动盘的作用都将减弱,摩擦力和制动力矩也会随之减弱,势必影响制动效果,直至制动失灵,如若补救操作不当(紧急转向、错踩油门等),就会造成严重的交通事故甚至车毁人亡。据高速交警的统计,2010年以来,仅大溪收费站就发生交通事故75起,其中因“冲磅”引起的有13起,占17%,直接经济损失100余万元,所幸未造成人员伤亡。另外,该站的收费设施被碰撞24次,损毁岗亭1个。
(三)随意加减车速,严重破坏行车秩序。选择“冲磅”逃缴通行费的货车都属严重超载的重型货运车辆,在“冲磅”前,一般会在距离减速车道一两公里处开始减速,通过手机或停车探明前方是否有交警、运管等执法部门的人员在查缉。如果有“情况”,就随意靠边停车,静观其变,如果正常,就以极低车速驶入匝道。由此一来,其他车辆的通行就会受到较大阻滞,受堵车流就逐步“倒灌”至主线,增加快慢车道行车压力。一旦主线车流速度发生急剧变化,就会产生随意穿插、占用应急车道等影响行车秩序的交通违法行为。如果车流继续滞留,所有的行车道就会中断,尾部车流快速后退,混乱的秩序将造成大量追尾碰撞交通事故,造成道路瘫痪,形成恶性循环。受“冲磅”现象的影响,大溪路段主线日均堵车3次,平均时间为1.5小时/次,最多的在2012年9月,多达7次。2011年6月,大溪路段还发生过一起两辆货车追尾碰撞事故,运载9吨炸药的危化品车险些爆炸起火。另外,距大溪出口4公里处就是980米长的塘岭隧道和2公里长的坡道 (坡度系数为2.8%),紧挨着隧道口的是塘岭水库(台州境内最大水源保护地之一),如果堵车时间和长度继续增加,就极易引发恶性追尾事故,甚至造成水源地污染,影响黄岩和温岭两地超过60万人口的日常供水。为了维护这个路段的正常行车秩序,且不影响其他路段的管控力度,交警部门只能将其列为新的管理重点,增派大量警力前往盯防和处置。
“冲磅”现象愈演愈烈,乱象治理势在必行。业主部门、执法部门、当地政府的高度关注,从法律、技术、管理等多个层面进行了实地调研,寻求治理对策。但是,由于体制原因,各自为阵,单兵作战,治理成效甚微。笔者认为,“冲磅”现象治理工作是一项系统工程,应走综合治理之路,具体可从以下几方面入手。
(一)改造称重设备,在技术层面堵塞漏洞。高速公路车辆计重收费系统是通过采集称重传感器、轮胎识别器、红外光幕车辆分离器、感应线圈等信号,传输给计算机后判断车型,形成完整的车辆信息:轴重、总重、轴型、轮胎数、车速、加速度等,再传送给收费机进行相应的业务处理。要从根本上消除驾驶人“冲磅”的心理预期和操作空间,只有先解决好磅秤技术问题。根据各省市和省内其他地方的成功做法,就是做到“软硬”兼施。
一是软件上升级。督促称重设备供应商限期对系统技术进行改进,或者从其他供应商处采购技术更为先进全面的称重设备。最重要的是要解决好动态称重称台单元和轮胎识别器两大部分的器件,保证称重的精度及称台的可靠性、稳定性,保证轮胎识别器尽量不受横向力的影响,特别是车辆制动或提速时的水平冲击。2013年4月,G15(原甬台温)高速临海北收费站的称重设备经过改造后,使具备“冲磅”条件的车辆比例由原来的25%以上下降到了现在的不足5%。
二是硬件上升格。鉴于多数“冲磅”车辆选择在加宽车道通行,应对加宽车道上称重设备进行同比例放大加宽,缩小横向空挡间距,不给轮胎通行留过多余地。目前,湖州高速公路部分收费站就试装了加宽过磅仪,经测试,其功能和作用都能很好地阻击“冲磅”势头。省外一些收费站尝试静态过磅仪器,但这种过磅仪所需场地大,过磅耗时长,许多技术上的可行性仍待论证、检验和改进。
(二)联勤联动,在管理层面形成合力。针对当前“冲磅”现象,业主部门应积极争取当地政府部门的支持,并主动联合高速公路方面的路政、交管和当地的运政、交管、派出所,组建联合治理小组。对于“冲磅”现象突出的收费站,可以派驻执勤,实行24小时治理。同时,除了运政、路政、交管、派出所等执法部门对“冲磅”涉及的相关违法行为进行处罚外,业主部门要落实内部监督激励机制,发动每位员工发现和处置“冲磅”行为,并防范员工与“冲磅”人员串通勾结。另外,也要考虑到“冲磅”的背后是一个利益群体,大到一个货运公司,小到驾驶人个人和收费站出口的“黄牛”,在处理的方式方法上,稍有不慎,就有可能引发暴力抗法、冲击收费站、阻断高速公路通行等不可预知的问题,因此在联勤联动前需要制定由政府部门主导的处置突发事件的应急方案。2013年4月起,大溪收费站所在的业主部门就与多家职能部门联合成立了整治组,在大溪收费站全天候执勤。经过一段时间的联合整治,大溪收费站“冲磅”车辆数由整治前的日均400辆下降到10辆,收费环境和内外广场行车秩序得到明显优化,堵车次数、时间、长度也在大幅度下降,取得了阶段性成效。
(三)宣传打击,在法律层面进行震慑。“冲磅”是众多偷逃通行费情形之一,属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但是不少驾驶人、车主却只认为是钻了设备设计上的漏洞,不会触犯法律法规,不应受到处罚。早在2010年6月,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浙江省人民检察院、浙江省公安厅三部门就联合发布了《关于办理偷逃高速公路车辆通行费、盗窃高速公路交通设施等刑事案件具体使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浙公通字[2010]78号),明确指出,对于偷逃高速公路车辆通行费,数额较大的,依照刑法第266条的规定,以诈骗罪定罪处罚,对于聚众堵塞高速公路或者聚集车辆强行冲卡的,依照刑法第291条的规定,以聚众扰乱交通秩序罪定罪处罚。因此,一方面要加大宣传力度,把“冲磅”的后果讲清楚,可以通过电视、电台、报纸、网络,也可以群发短信,收集正反案例、印制小卡片,全方位、多角度地进行广泛宣传,让大家应知尽知,增强守法意识;另一方面要加大打击力度,对不听劝阻,肆意或暴力“冲磅”的人员,要联合公检法司,用足法律武器予以打击,并公布于众,对其他心存侥幸的驾驶人、车主进行震慑。
高速公路“冲磅”现象的形成非“一日之寒”,治理整顿工作也不可能一蹴而就,全社会特别是多个执法部门必须看清其反复性、顽固性和治理整顿的艰巨性、长期性,定目标、分阶段地稳步推进,最终在源头上予以解决,从而为高速公路特别是各出入口创造一个良好的安全行车环境。
(责任编辑:潘晶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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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74-3040(2013)04-0091-03
2013-06-07
杨府,浙江省公安厅高速公路交警总队台州支队三大队副大队长;林志文,该台州支队办公室副主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