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化公安侦查证据意识的几点思考

2013-01-30 02:12孙伟忠
浙江警察学院学报 2013年4期
关键词:错案侦查人员合法

□孙伟忠

(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浙江杭州 311200)

强化公安侦查证据意识的几点思考

□孙伟忠

(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浙江杭州 311200)

刑事错案的形成有多方面的原因,而作为证明案件事实重要依据的证据出错是其形成的主要原因。收集固定证据是刑事侦查之关键环节,是预防错案发生的首道关口。公安机关作为刑事侦查的主体,必须切实按照《刑事诉讼法》规定的职责把好首关,以强化证据意识为核心,切实转变执法理念,加强证据理论学习,注重证据客观分析,规范证据收集过程,强化科技手段支撑,有效减少或避免因证据出错而导致的刑事错案,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与司法的公正和权威。

公安侦查;刑事错案;证据;规范取证

随着刑事司法理念的进步与科学技术手段在刑事侦查领域的广泛运用,一大批因各种历史原因形成的刑事错案被陆续发现。同时,随着“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深入人心,加上媒体的监督与人民群众对公平正义的期盼,“有错必纠”、“不掩盖、不护短”的实事求是精神在刑事司法理领域得以充分体现,一大批刑事错案依照刑事诉讼法规定的程序得到及时纠正。每一起刑事错案的发现与纠正,都会让人感到震惊,案件纠正后相关人员的处理,又会让人扼腕叹息。刑事错案的屡屡发现与错案发现后的及时纠正,虽有效维护了法律的严肃性与公平正义的内在要求,给了当事人及公众一个明明白白的交代,但同时又无法避免公众对司法机关的刑事诉讼活动产生质疑,给司法机关的执法公信力带来了极大挑战。特别是对处于实战一线、处于刑事诉讼活动首要环节的公安机关的刑事执法活动,质疑与挑战更大。因此,不能不引起各级公安机关与全体侦查人员的深思。

按照刑事诉讼法有关分工规定,公安机关在刑事诉讼活动中承担着大部分刑事案件的立案、侦查、预审职责,其核心任务,就是要求公安机关通过专门工作,依法收集用于证明有无案件事实、何种事实、是否涉嫌犯罪、涉嫌何种犯罪以及罪轻罪重的各类证据,并对收集的证据进行综合评估分析,以此推进刑事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进而实现刑事诉讼活动的基本任务与目的。公安机关的侦查活动是刑事诉讼活动的首要环节,也是刑事诉讼活动的基础环节。在这个环节中,收集的证据是否客观全面、收集证据的过程是否合法有效,将直接影响证据的证明力。因此,必须强化公安侦查活动中的证据意识,唯有此,才能为实现刑事诉讼过程的公平正义并最终“不枉不纵”打下良好基础。

众所周知,刑事诉讼活动必须在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下,以准确、及时查明犯罪事实,正确运用法律,惩治犯罪与保障人权为基本任务。查明并证实犯罪事实的唯一依据就是证据。错误的证据将造成案件事实认定错误,最终导致错案的出现。纵观已经发现的刑事错案,虽然形成的原因各有不同,但实质原因基本一致——即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发生变化,因证据的变化改变了原案认定的案件事实,因案件事实的改变证实了原案的错误。由此也足以说明刑事证据在整个刑事诉讼活动中具有重要的核心作用。“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案件中都能感受到公平与正义”,这不仅是中央高层领导的希望,也是《刑事诉讼法》确立的基本原则与基本任务的本质要求,更是人民群众对刑事执法活动公平正义的真诚期盼。在某种意义上说,证据的质量决定着实现正义的质量。因此,依法收集证据求证案件事实,运用证据证明犯罪事实,利用证据惩治犯罪与保障人权应该成为公安机关刑事执法活动的主要内容,也是公安机关在刑事诉讼活动中体现公平正义的主要方式与途径。

一、转变执法工作理念,切实增强依法参与诉讼的自觉性

侦查人员是法定的诉讼参与人,侦查人员树立良好的执法理念与习惯,善于运用法律思维参与刑事诉讼活动是自觉依法执法的前提。毋庸否认,在当前各类社会矛盾凸显、刑事犯罪高发的背景下,各级党委政府要求公安机关切实履行职责,依法加大打击违法犯罪、整治突出治安问题的力度与人民群众在经济基本富裕的前提下期盼平安环境的要求是一致的;也不可否认,随着民主与法制进程的加快,法律体系与司法制度的日益健全完善,时代呼唤公平正义更加迫切,这对公安机关理性执法、规范执法的要求更高;更无须讳言,由于受传统观念、警力因素、能力水平、技术支撑等各种因素的影响,公安机关及民警在执法活动中先入为主、执法活动简单粗糙的现象还大量存在,加上其他因干部管理体制、考核机制及人际关系等因素影响,不可避免出现了诸如任务重要求高与支撑保障不足、法律规范与政策要求有差异、依法办案与领导要求不同、严格执法与人情关系之间的矛盾,导致一线民警在执法办案过程中产生任务观念、唯上观念、浮夸观念,等等,导致刑事执法过程中的不精、不细、不实,从而存在很大的执法安全隐患。

为此,要有效预防刑事错案的产生,必须从客观事实出发,积极寻找既能正确履职,又符合执法规范的平衡点;在做不到、做不好全部工作,实现不了全部要求的前提下,依据客观实情,科学评估分析,侧重公平正义,学会有所取舍,实现理性转轨,紧抓严格依法执法来定位工作重点。当然,理念的转变与重点的把握需要付出代价,在一定时期与阶段可能会带来诸如“不作为”、“履职不到位”等负面影响,但从实现司法的最终目标与社会公平正义的要求来看,应该也是积极作为的表现。因此,要实现执法工作的理性转轨,真正做到“不枉不纵”、“公平正义”,既需要全体民警转变依法执法理念,也需要各级领导进一步养成运用法律思维进行科学决策的习惯,更需要全社会的理解与支持。

二、加强证据理论学习,切实增强刑事诉讼活动的适应性

侦查人员是刑事诉讼的实践者。善于学习证据理论,通过学习提高来适应刑事诉讼及刑事证据制度的基本要求,这是侦查人员有效参与刑事诉讼的基础。如前所述,刑事诉讼活动的过程都将围绕证据这一核心来进行。因此,加强侦查人员的证据理论学习,切实把握证据的分类、证据收集的要求与证据在刑事诉讼活动中的作用,应成为侦查人员适应刑事诉讼活动的本质要求,也是确保办案质量、有效预防刑事错案产生的基础。2012年修改的《刑事诉讼法》对刑事证据的分类作了调整,对证据的证明标准、非法证据的排除与存有瑕疵的刑事证据补正等都作了明确规定。随后,公安部制发的《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对证据的收集与调取要求作了进一步明确,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的《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也都分别对刑事证据的审查、采信的内容与要求作了详细的规定。因此,公安侦查人员必须认真学习,通过学习来了解与掌握刑事证据的体系、依法采集刑事证据的要求与刑事证据在刑事诉讼活动中的重要作用,使侦查人员的头脑中真正树立起牢固的“以证据为依据”意识,从而自觉适应、自觉适用于日常的侦查工作过程中,并以此来衡量评估侦查活动及过程是否合法与规范。学习证据理论,不仅要学习证据的分类与基本的收集规范等形式要求,更要学习、理解并把握证据的全面、及时、合法收集对刑事诉讼活动的作用与影响等实质要求。只有这样,才能有效避免只重言词证据而不重视实物证据,只收集有罪证据和罪重证据而忽略无罪证据和罪轻证据等片面收集证据的情况,才能有效避免在证据评估分析中缺乏严谨的刑事逻辑判断、对证据之间存在的矛盾视而不见、对存疑的情节熟视无睹等问题,从而切实把好关口,确保刑事诉讼活动顺利进行,确保在源头上有效预防刑事错案的产生。

三、注重证据客观分析,切实增强证据及其关联的严密性

侦查人员是判断评估证据的第一人,善于从第三者(律师、法官、检察官)的视角来审视分析证据的关联性与严密性,是侦查人员确保所办刑事案件不出错的关键。刑事诉讼活动要求公安机关在侦查阶段必须准确查明犯罪事实,而查明是否有犯罪事实、是否需要追究刑事责任必须依靠证据来支撑。侦查人员通过对大量专门侦查工作获取的各类证据进行综合分析判断,是公安机关在刑事诉讼活动中的一个十分重要的环节。因此,为防止侦查人员自己审查自己收集的证据,导致带有先入为主的主观倾向,除了要坚持办审分离的体制保障外,更要善于学会从第三人的角度来进行综合分析,力求做到客观评判,通过评判分析来发现问题,从而进一步完善证据,以增强证据的关联性与严密性,确保刑事诉讼顺利进行。我们知道,在整个刑事诉讼活动中,检察官承担着事实证据审查及证据收集过程合法性的审查职能,法官也承担着证据的合法性审查与是否采信的职能,而最高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有关证据审查要求的规定,其内容远比公安部制发的《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中的证据收集要求细致,更具参照性。因此,侦查人员在对证据的分析与评估中,不妨对上述两个规范性文件认真加以利用与参照。同时,随着人权保障意识的增强,律师在刑事诉讼活动的地位与作用日益提升,除了依法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咨询与帮助外,最大的作用体现在对公诉机关认定的案件事实的审查与所支撑的证据是否合法有效上。为此,侦查人员在对侦查阶段收集的证据进行综合分析评估时,更要善于站在律师辩护的角度来审视所获证据的合法性、有效性与证据力,通过综合分析评估来发现证据及证据之间存在的问题,并进一步完善证据,切实保障证据本身的合法性与有效性、证据之间的关联性及证据锁链的严密性。

四、规范证据收集过程,有效保障证据收集的合法性

侦查人员是收集刑事证据的责任主体,善于把收集证据的全过程自觉装入刑事诉讼程序规定的“笼子”,是确保刑事诉讼活动合法有效并顺利进行的重要保障。简言之,刑事诉讼活动的过程就是一个依照法定程序通过大量证据的收集来查明案件事实、证实犯罪、交付审判并执行的过程。因此,收集获取证据过程的合法性就决定了所获证据的有效性与证明力。分析媒体披露的各例刑事错案,从中不难看出,形成错案的主要原因就在于证据收集过程的非合法性所致。现行《刑事诉讼法》对收集证据的合法性要求、证据表现形式的规范性要求、非法证据的排除及对证据的内在要求都作了非常明确的规定,侦查人员只有也必须把侦查活动放在程序法的框架内运行,把证据收集的过程自觉置于程序法规定的“笼子”里,以程序的公正来保障和实现实体的公正,才能最大限度取信于民,从而得到社会公众的认同。对此,要严格把好以下“五个关”:一是要严把证据收集与固定的主体合法关,通过2名以上侦查员共同进行来确保证据取得的合法与有效;二是要严把取证义务人的资格合法关,通过对取证义务人的法定能力的核查、评估、确认与证明来保证所获证据证明力的合法与有效;三是要严把言词证据收集过程的合法关,通过确保取证义务人在法定期间内的充分体现主观意志的自由陈述或供述(严禁任何形式的逼供、诱供、诈供、指供等非法方式)来保证所获证据的合法与有效;四是要严把可视证据(书证、物证等实物证据及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的固定形式合法关,通过对一系列可视证据的合法固定与依法调取来保证所获证据的合法与有效;五是要严把勘验、检查、辨认过程合法关,通过及时全面的勘验、检查来发现相关与案件事实有关的痕迹物证,通过见证人的见证来提取痕迹物证,通过有效的检验鉴定来提出认定或否定意见,通过客观的辨认来确认或证明与案件事实有关的要素,确保所获证据的合法与有效。

五、强化刑事技术建设,有效支撑侦查取证活动高效开展

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将先进的科技成果运用于刑事侦查领域是提高侦查工作效率、减少和避免刑事错案发生的有效途径。近年来,一大批历史刑事错案被发现、核实、纠正,这其中,先进的科学技术运用对刑事错案的纠正功不可没。同样,公安信息化建设的普及与刑事科学技术的深化运用,也给现行刑事案件侦办过程中的过错避免予以了重要的支撑作用:从指纹的人工比对到现在的联网自动比对、从血型的ABO检测到现在的微量DNA检验、从活动情况的人工调查到现在借助现代通讯技术的科学定位等等,无不体现出检验鉴定、侦查取证工作的高效与准确。从而一大批看似有犯罪嫌疑的人被实质排除,也有效保障了侦查对象的合法权益,避免了有可能产生的刑事错案。刑事诉讼活动需要兼顾公平与效率,在这样的要求下,进一步加大科技投入,充分运用先进的科技成果服务于刑事侦查与刑事技术领域就显得更加重要和必要,尤其是在当前公安机关人案矛盾十分突出的情况下。

为此,要拓展和深化在基础工作信息化、信息工作基础化条件下的信息共享机制,进一步提升基础信息工作服务于刑事侦查工作的成效;要不断深化刑事案件现场提取的各类痕迹物证(特别是微量物证)、日常工作中采集的指纹、足迹、DNA检材等的建库与联网应用,并进一步加大用以支撑比对、检验鉴定的科技装备的投入;要加大视频监控建设与应用,及时获取、固定违法嫌疑人的作案动态情况,为证明案件事实提供客观依据;要进一步加大保障应用成效得以发挥的科技人才的引进与培训力度,等等。通过科技投入、人才培养、机制完善来提升刑事科学技术及公安信息化建设的应用水平,从而使刑事诉讼活动更好地兼顾公平与效率,为有效预防刑事错案的发生提供支撑与保障。

(责任编辑:庄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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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74-3040(2013)04-0065-03

2013-04-29

孙伟忠,中共浙江省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党委副书记,该分局常务副局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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