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力伟
(浙江省公安厅, 浙江杭州 310009)
○本刊专稿
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批示精神坚守防止冤假错案底线
□刘力伟
(浙江省公安厅, 浙江杭州 310009)
主持人:蒋国长
认真学习领会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批示精神,深刻总结杭州两起错案的沉痛教训,牢固树立执法为民理念,坚决防止冤假错案发生,一是杜绝冤案假案,严防错案;二是绝不冤枉一个好人,绝不放过一个坏人;三是有案必办,命案必破;四是依法办案,合法取证;五是加强内部审核把关,重大疑难案件集体讨论;六是淡化考核排名,强化能力提升;七是错案必纠,有错必罚。
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批示;执法为民;法治思维;刑事执法制度;冤假错案;执法底线
杭州两起发生在十多年前的错案相继被纠正之后,媒体曝光,社会关注。习近平总书记作出重要批示,指出:“ 政法系统在履职过程中,必须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坚守防止冤假错案底线, 严格遵守法律程序制度,建立健全相互配合、依法制约的体制、机制,不断增强队伍素质和能力, 提高司法执法和法律监督水平,严防冤假错案发生,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和司法权威。”公安部发出《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刑事执法办案工作,切实防止发生冤假错案的通知》。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夏宝龙书记、李强省长、王辉忠副书记亲自召集会议,多次指示批示,要求公、检、法三家认真学习领会习总书记重要批示精神,深刻总结杭州两起错案的沉痛教训,牢固树立执法为民理念,坚决防止冤假错案发生。省公安厅党委理论学习中心组认真学习讨论了习总书记重要批示、省委省政府领导同志重要指示和公安部 《通知》,并在全省公安民警中开展为期两个月的“贯彻习近平总书记批示精神, 坚守防止冤假错案底线”大讨论。召开这次座谈会,就是大讨论的成果展示,就是总结反思两起错案的心得交流。尽管是一次务虚会,但大家紧密联系工作实际,谈思路,谈办法,谈措施,开得很成功。“亡羊补牢,未为迟也”。相信通过这两个月的学习讨论,广大民警的法治思维会大为增强,我们的刑事执法制度会更加完善,执法监督会更加严密,执法质量会进一步提高,严防冤假错案的防线会进一步坚固。下面,我谈7 点看法,供大家参考。
古往今来,法治昌明、司法公正是社会和谐稳定的根本要义, 也是人们关注的焦点话题。《十五贯》、《窦娥冤》、《血手印》、《杨乃武与小白菜》等文艺作品代代相传、百看不厌,反映了人民大众痛恨冤假错案,期盼司法公正。这是人性使然、正义使然,天经地义。冤假错案不但使真正案犯逍遥法外,还给蒙冤者带来难以磨灭的创伤。命案如果办错了,则可能导致人头落地;其他案件,也会使当事人及家人在升学、入伍、就业、贷款、出国等社会活动中处处受限、遭人嫌弃。这种状况下,他们怎么可能信赖司法,怎么可能相信党和政府,怎么可能不在群体性事件中成为“无直接利益”参与者? 冤假错案蚕食的是司法公信力, 吞噬的是人们对法治的信仰,冲击的是国家司法体制,动摇的则是党的执政根基。习总书记要求我们:“ 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能感受到公平正义”。这是我们司法工作的目标追求。如果发生冤假错案,连底线都守不住,那还何谈公平正义?
冤假错案,是人们的日常习惯用语,而非法律用语。所谓冤案,是对人而言的,即把一个无罪的人定为有罪;所谓假案,是对事而言的,即把一个不存在的“事实”作为一个犯罪案件;所谓错案,是就结论而言的,即违背了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出入了人罪。从法律意义上讲,冤案、假案也是错案。但一般而言,冤案、假案都是主观故意的过错。既然如此,今后就不应该允许其发生,必须坚决杜绝。否则,就是执法犯法了。
如果排除了执法者主观方面的故意因素,错案的发生,多与当时环境下的执法理念不科学、办案制度与机制不健全等因素有关,也与执法者的责任心不强、办案能力水平低下有关。杭州这两起错案发生在十几年前,当时我国刑事法律法规还不够健全,公安机关内部管理也不是很规范,刑事技术水平也没有现在这么高。而且在长期“严打”的环境下,不少办案民警形成了重打击轻保护、重破案轻办案、重实体轻程序、重口供轻物证的思维定式,加之人少案多,这些因素叠加在一起,最终导致了错案发生。
人非圣贤,孰能无错? 但既然错了,就要认错,就要纠错。不管是主观原因出错,还是客观原因出错;不管是个人出错,还是集体出错;不管是当时纠错,还是现在纠错,都不能成为错案可以原谅的理由。错案就是错案,办了错案就没有功劳可言,纠错也是必须的,根本不存在什么“功大于过”的问题。
人难免犯错,是不是错案也难免发生呢? 我看两者不能划等号。我们办一个案子,不可能是一个人办,也不只是公安一家办,只要严格遵守法律程序制度,严格按照习总书记重要批示办案,在侦查、起诉、审判每一个环节守住底线,错案是可以防止的。防止错案发生,公安侦查是第一个环节,必须认真贯彻落实公安部《通知》要求,确保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坚决守住严防错案发生的第一道防线。
刑事司法兼具惩治犯罪和保护无辜的功能。如果一味强调打击犯罪,而不对国家刑罚权加以限制,就有可能冤枉好人,对公民的权利造成伤害;而过分强调保障人权,也可能放纵罪犯,使犯罪分子漏网。在公安侦查环节,必须牢固确立一个价值取向,那就是不枉不纵,把保证有罪的人受到刑事追究和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摆在同等重要的位置。
长期以来特别是严打时期,我们强调刑事司法的惩治功能比较多,甚至广大群众在舆论上也希望我们、支持我们对犯罪分子毫不手软、严加惩办,由此产生“宁错勿漏”的思想和行为。但现在也要警惕,不能从一个极端走到另一个极端。“宁错勿漏”是错误的,那么“宁漏勿错”就正确吗? 冤枉好人是办错案,放过坏人对受害人来说不也是践踏了公平正义吗? 疑案从无、无罪推定,这是司法文明的表现,也是把好案件质量关的重要指导原则。坚持了这一原则,我们在侦查办案中才会更加认真细致,才会更加重事实、重证据,防止先入为主、主观臆断。如果一时证据不足,我们也不能就此罢手,将案件无限期地搁置起来,而应盯住不放,积极侦查收集更加充分的证据,最终还受害人一个公道。
司法公正,就是要体现受到侵害的权利必须得到保护和救济,违法犯罪活动必须受到制裁和惩罚。我不赞成“宁可错放,不可错判”的观点,也不同意“不冤枉一个好人,就有可能‘放过’一些坏人”的论断。作为人民警察,我们绝不冤枉一个好人,也绝不放过一个坏人。
这些年来,浙江每年发生40 多万起刑事案件,案件总量一直居全国前列。这么多的案件,如果我们不积极侦破,不严厉打击,让犯罪分子逍遥法外,党委政府不会满意,人民群众也肯定不会答应。只要刑事犯罪形势严峻,“ 严打”的利剑就要每天高举;只要是违法犯罪案件,我们就要全力以赴去侦破,这是公安机关的职责所在、使命所系,决不能因为怕办错案,就“有案不办”。
现在有人将杭州两起错案归咎于“命案必破”理念。事实上,这两起错案一起发生在1995 年,一起发生在2003 年,而“命案必破”理念是公安部2004年才提出来的。对“命案必破”理念,我们要全面正确理解,不能误读误解。“命案必破”表明的是我们对待命案的态度和侦破命案的决心。人命关天,命案对被害人及其家属的伤害是百分之百的,命案破不了, 对被害人及其家属的伤害也是百分之百的。凡是命案,我们必须尽百分之百的努力去侦破。强调“命案必破”, 并没有要求当天破、当月破、当年破。我们侦破所有案件包括命案必须尊重客观条件和侦查工作规律。受各种因素制约,少数命案一时破不了、少数命案逃犯一时抓不到,这也是客观事实。但是,天网恢恢,疏而不漏,有些命案当时破不了,若干年后,随着新的证据浮出水面,也照样破了。关键是我们要盯住这些命案积案,锲而不舍地去努力。决不能因为命案侦破中存在几起错案,就否定“命案必破”理念。“命案必破”的理念和要求没有错,“ 命案不破”的思想和行为才是错误的。在一个地方,如果命案频发,长期不破,公安机关不仅是无能,而且是犯罪。
为了实现“命案必破”, 对刑侦部门要实行“警力必保”。按照省公安厅确定的一名技术员年均勘查150 起现场标准计算,目前全省缺口1400 名现场勘查技术员,各地要抓紧在现有和新增警力中调剂充实到位,不要再欠账。这项工作,请厅刑侦总队列出计划,厅政治部负责落实,厅督察总队负责督导。
杭州这两起错案教育我们,必须严格依照法定的权限、时限和程序履行职责,切不可受舆论压力、外部压力以及破案心切等因素影响而突破法律底线,违法违规办案。特别是在信息时代,民意有时会在一些特殊利益群体的“意见领袖”操弄下出现非理性。在这种情况之下,我们一定要坚守法治思维方式,拿事实说话,拿证据说话,不管什么案件,证据不充分就不定案;一定要按法定程序办事,摒弃那些为了所谓的办案速度、办案效果而不惜违反程序、变通程序甚至放弃程序的做法,真正用程序守护正义。
证据是定案的基础,证据是否合法取得决定了证据的效力。杭州这两起错案中民警不文明、不规范取证的问题是客观存在的,这也是造成错案的重要原因。严防错案,至关重要的是做到合法取证。尊重证据的客观性,不能主观臆断、凭空想象,更不能人为操控,用诱供、骗供、逼供方式非法取证。犯罪嫌疑人在与公安机关侦查权对抗中处于弱势,必须保障其基本人权包括必要的饮食和休息权、不被自证其罪权、申请律师辩护权和申诉控告权。今后凡是讯问必须在办案区、看守所内进行,决不允许刑讯逼供。办案民警必须做到斗智而不斗气、上心而不上火、动口而不动手,并且全程录音录像。一定程度上说,这也是在保护民警自己。既要收集有罪、罪重证据,也要收集无罪、罪轻证据,防止因先入为主,证据收集不全面、不充分导致错案发生。
杭州这两起错案,暴露出当时办案单位在案件质量内控机制方面是不完善的,审核把关流于形式。这些问题有的现在已经解决,有的至今还存在,要抓紧解决。每个人思维方式和认知能力都有局限性,但三个臭皮匠顶个诸葛亮。确保每起案件都经得起诉讼和时间检验,加强内部审核把关是必要一环,也是关键一环。承担刑事办案任务的每个警种,在落实管辖分工的基础上,都要从案件源头抓起,完善主办人和部门领导责任制,严格落实现场勘查、侦查措施使用、证据保管、涉案财物管理等各项规定,确保每个环节、每个零部件质量都合格。法制部门要履行类似工厂质检部的职责,从受案立案开始,对案件“入口”、强制措施适用、移送“出口”等重点环节加强全流程质量监控和法律审核,把好事实关、证据关、程序关、法律关,确保侦查终结案件达到法律规定要求。
对案情复杂、定案存在重大争议、社会广泛关注或可能判处死刑等重大疑难案件,可以探索建立由公安机关领导班子多名成员、办案部门负责人、法制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制度,实行“三堂会审”。集体研究意见以及每个人的发言,如实记录备查。案件办理过程中,除了加强内部制约外,我们还要坚持司法工作的群众路线,推行“阳光执法”,自觉接受社会监督,让公平正义以人民群众看得见的方式得以实现。
在这次学习讨论中,一些地方提出了“侦审合一”后遗症问题。目前一些县级公安机关重新设立了预审部门,也有一些县级公安机关将原来预审部门承担的审核监督职能划归法制部门,由法制部门负责全部刑事案件的审核把关,原有的深挖犯罪职能仍由办案部门承担。从实践效果看,我认为这两种做法都是可行的,在公安部作出统一规定前,各地可以从本地实际出发设置。
考核是把“双刃剑”, 用得好可以激发工作积极性,用得不好会出大问题。我们也确实发现一些地方为了应付考核,不惜弄虚作假、欺上瞒下,甚至花钱买案子、买逃犯,办假案、办错案,这就偏离了考核初衷,也败坏了队伍风气,所以这次省公安厅党委下大决心取消全省打防控考核和市级公安机关综合考评。省公安厅取消了考核排名,建议市公安局最好也别组织了。按照公安部《通知》要求,今后各地不要再搞不科学不合理的破案率、批捕率、起诉率、退查率等排名通报,或者下达刑事拘留数、发案数、破案率、退查率等不科学不合理的指标了。
考核考评取消了,但保持民警一定的工作压力还是需要的,人总是趋利避害、有惰性的,没有目标追求、没有职业抱负往往就没有工作动力。我们要进一步优化执法质量考核,引导各地把更多精力放到提升民警的能力素质建设上,这也是防止冤假错案的基础性工作。继续加强人民警察核心价值观教育和“又多又好”执法办案工作体系建设,使每个民警懂得:当警察就要增强执法为民的责任意识,永远不脱离群众,永远不欺压群众,切实担负起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道义;做一名好警察,就要自觉加强法律素养锻炼,提高执法能力和水平,有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真本领,确保所经手的每一起案件都得到专业处理。
从理论上说,如果上面这些措施都落实到位了,我们是可以避免发生错案的。但“不怕一万,就怕万一”。万一出现错案,我们怎么办? 那就坚决纠正、立即纠正,并且举一反三,深刻检讨,及时修补制度上存在的缺陷和漏洞。对当事人要诚恳道歉,并支持其获得国家赔偿。对办了错案的责任人,要及时启动问责程序。
谁办了错案,就必须追究谁的责任。这是对当事人负责,也是对我们整个队伍负责。否则,好了伤疤忘了痛,错案还会发生。要协商法院建立无罪判决通报机制,今后凡是法院判决无罪的案件,我们要逐案检讨剖析,深刻吸取教训。要建立冤假错案责任终身追究机制,对于造成冤假错案的责任人,依纪依法追究纪律和刑事责任;不管是在职民警,还是退休民警,或者是已经脱离公安机关的人员,只要办了错案,走到哪里也要追究;因为办案而得的部门荣誉一律撤销,个人的记功奖励一律撤销,单位评先当年一票否决;经公安机关领导审批后发生冤假错案的,领导要负责任。对案件出现其他质量问题的,也要追究主办人责任。
就目前而言,我们要在省委政法委领导下,对杭州两起错案的责任人员尽快追责到位。这两起错案的发生,省市区三级公安机关都有责任。所以,三级公安机关的责任人都要受追究。同时,对发现错案、纠正错案的有功民警,也应记功表彰。
(责任编辑:蒋国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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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07-23
刘力伟,中共浙江省委常委、省公安厅厅长,本刊编委会名誉主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