熊立荣
(湖南警察学院 湖南 长沙 410138)
论犯罪人罪后行为分析技术的侦查价值
熊立荣
(湖南警察学院 湖南 长沙 410138)
犯罪人罪后行为分析技术奠基于美国新行为主义学派的“三大变量系统理论”,其赖以实施的事实基础是犯罪人的成长环境、犯罪人实施的犯罪行为、犯罪人实施犯罪后所面临的社会环境等各种因素以及视频、通信、网络等各种社会监控手段。它能为追逃、顺利收集犯罪证据、制止继续犯罪、确定侦查方向和范围等提供指导性意见。和传统的犯罪心理画像技术比较,它拓宽了工作对象、拓宽了所适用案件的类型、拓宽了利用范围;和信息化侦查比较,它对物质化的侦查条件要求更低,价域也更为宽广。
犯罪人罪后行为分析技术 侦查价值 犯罪心理画像 信息化侦查
所谓犯罪人罪后行为分析,是指依据心理学原理,利用已掌握的犯罪人信息和犯罪信息,以及犯罪人罪后所处的环境,对犯罪人犯罪后可能的、具有司法价值的行为和状况进行分析、预测的一项专门工作。其目的是为侦查活动、审判活动、执行活动提供指导性意见,以提高上述活动的有效性。该技术的理论基础是犯罪心理学原理,以及作为其分支学科的行为科学原理。美国新行为主义学派心理学家托尔曼的三大变量系统理论是该技术的具体理论支持。托尔曼的三大变量系统理论即犯罪环境、犯罪心理、犯罪行为,三者之间既有因果关系又彼此交互作用。行为人的犯罪行为,是在外界不良环境的刺激下,个体内在不良心理品德(由其心理及生理基础认定的)发生变化而导致的反社会结果。这一理论,构成了犯罪心理学研究的理论体系,也构成了犯罪人罪后行为分析技术的理论基础。不过,犯罪心理学关于犯罪环境、犯罪心理、犯罪行为相互关系的基本理论的逻辑思维过程一般遵循犯罪环境-犯罪心理-犯罪行为这一顺序,而犯罪人罪后行为分析技术遵循的是犯罪行为-犯罪心理-犯罪环境-行为(包括犯罪行为和非犯罪行为)的逻辑思维过程。就这一点说,犯罪人罪后行为分析技术既是对犯罪心理学的倒置利用,也是对犯罪心理学的延伸利用。该技术的事实基础是犯罪人的成长环境、犯罪人实施的犯罪行为、犯罪人实施犯罪后所面临的社会环境等各种因素,以及视频、通信、网络等各种社会监控手段。
2.1 犯罪人罪后行为分析技术的宏观侦查价值
传统侦查大多遵循“由案到人”或者“由物到人”的侦查模式,本质上是一种“循迹追踪”、“顺藤摸瓜”的工作途径。此种工作途径,要求先有犯罪人遗留下的蛛丝马迹,后才有侦查活动的循迹而至。在工作中,犯罪人的痕迹不能中断,否则,侦查便难以为继。这样的侦查模式,对犯罪人人身形象及活动轨迹的暴露具有高度的依赖性。因此,相对于犯罪人的活动,侦查活动具有一定程度的滞后性和被动性。犯罪人罪后行为分析技术,虽然也离不开对犯罪人信息的掌握,但这种掌握并不要求严格的适时性,只要具备一定的信息量,即可对犯罪人未来的活动轨迹开展一定程度的预测和评估。这一技术方案赋予了侦查工作的超前性,亦可无视犯罪人痕迹的中断。无疑,相对于传统的侦查模式,这一技术方案更具主动性。
此外,该技术还拓宽了侦查理论视域。传统侦查理论关于犯罪人的研究,主要着墨于犯罪人犯罪前固有特征分析的研究,缺乏对犯罪人犯罪后可能状况的评估研究(实际上,侦查实践中早已有之)。犯罪人罪后行为分析技术,第一次将系统研究的触角伸向了这一被侦查理论遗忘的角落。
2.2 犯罪人罪后行为分析技术的微观侦查价值
(1)为及时抓获犯罪嫌疑人提供指导。即在综合犯罪性质和危害性、犯罪嫌疑人的经济状况、技能、社会关系以及当前状态等因素的基础上,结合视频等各种社会监控手段,对犯罪人是否外逃、何时外逃、逃往何地、以何途径外逃、外逃后以何为生等事项进行可能性判断,并进而以该判断为依据指导侦查部门开展抓捕、追逃活动。
(2)为顺利收集犯罪证据提供指导。即在综合犯罪嫌疑人反侦查能力、惯犯或初犯、证人与犯罪嫌疑人的关系、证据当前所处的状态等因素的基础上,对犯罪人是否实施毁痕灭迹行为、实施怎样的毁痕灭迹行为等事项作出可能性判断,并进而以该判断为依据指导侦查部门收集犯罪证据。同时,对于正在接受审讯的犯罪嫌疑人,可以在综合考察其归案后行为、情绪等情况的基础上,采取有针对性的讯问策略,促其早供、实供。
(3)为确定侦查范围、开展摸底排队提供依据。即在综合犯罪事实、犯罪现场等情况的基础上,对犯罪人犯罪后可能出现的、对侦查工作具有线索价值的状况进行合理推断,并以该推断为依据确定侦查范围,开展摸底排队。如杀人案件,可根据抛尸现场尸体上有开放性损伤的情况,作出犯罪人有可能对第一现场(犯罪人居住地)采取粉刷墙壁、清洗被套的判断,从而以粉刷墙壁、清洗被套等行为作为侦查部门确定犯罪嫌疑人、开展摸底排队的依据。
(4)为有效制止继续犯罪提供依据。即在综合犯罪性质、犯罪人的社会关系、犯罪人的主观恶性等因素的基础上,对犯罪人是否继续实施犯罪,下一犯罪对象是谁等问题作出预判,从而有针对性地采取预防措施,避免犯罪后果的扩大。
(5)为深挖余罪余犯提供依据。即在综合犯罪人的思想状态、作案的熟练程度、与相关人的利害关系以及归案后的表现情绪等因素的基础上,对犯罪人是否有隐罪、同一犯罪中是否有其他犯罪人等事项作出可能性判断。
(6)其他。如根据犯罪性质和严重程度、犯罪人的主观恶性、犯罪人的心理状态,对犯罪人归案前或归案后可能的自杀、自残作出预判并采取相应的预防措施。
3.1 犯罪人罪后行为分析技术与传统犯罪心理画像技术侦查价值比较
犯罪心理画像技术是依据犯罪心理学原理,以及其他相关科学知识,运用心理分析的方法,对犯罪人在犯罪现场所遗留的物质痕迹,既使是被假装、被破坏、用现代刑侦手段毫无认定价值的,甚至是似乎毫不起眼的细节,去寻找犯罪人的个性心理特征,从而描绘犯罪人的性别、年龄、种族、职业、学历等方面的特征,描绘犯罪人的家庭环境状况、社会环境状况以及人际关系、个人生活习惯、生活方式等诸方面特征的一种技术手段。该技术的最终目的是为确定侦查范围、排查犯罪嫌疑人提供依据。在犯罪心理画像技术产生之前(奴隶社会、封建社会奉行主观归罪时期除外),侦查人员的活动几乎全部建立在事实的基础上,犯罪侦查严重依赖客观事实(笔者认为可将之称为纯硬式侦查)。正如犯罪心理画像技术的先驱约翰·道格拉斯所言:“胡佛时期(约1970年以前)的联邦调查局只对事实感兴趣,任何人只要认为凭借对案犯者人物特征的描述就可以逮着真凶,肯定会被认为是在玩弄巫术。”一旦侦查人员获取的“事实”不够“事实”或者不够充分,侦查活动就会严重受阻。所以这种纯硬式侦查有其被动性。犯罪心理画像技术的运用虽然也离不开事实,但是它绝对不唯事实,它是犯罪事实以及侦查人员知识、经验、分析能力的综合(基于此,笔者认为可将之称为软式侦查),因此在犯罪面前,侦查人员具有一定的主动性。犯罪心理画像技术的出现,改变了以往犯罪侦查严重依赖客观事实的被动局面,变单一的硬式侦查为软硬结合式,这无疑极大提高了国家的侦查能力。它不但是侦查方法的重大变革,也是侦查观念的重大变革。然而,其局限性亦非常明显,在诸多方面均存在不足,例如,在研究和应用领域便存在结构性缺陷。传统的犯罪心理画像技术基本只着眼于犯罪人犯罪前特征的描述、分析,或者说,它只注重犯罪人固有的静态个性特征的描述,而缺乏对其动态特征的分析。例如,传统犯罪心理画像技术不涉及犯罪人犯罪后居住场所可能发生的变化、体貌特征可能发生的变化等,而这些可能的变化恰恰是侦查的关键。这不能不说是传统犯罪心理画像技术的致命缺陷。由这一致命缺陷所决定,该技术还存在着诸如工作对象、工作内容过窄等不足。因此,与传统犯罪心理画像技术的侦查价值相比较,犯罪人罪后行为分析技术具有以下优势。
(1)拓宽了犯罪心理画像技术的工作对象。总体上,两者的工作对象是一致的,都是犯罪人。但是,传统的犯罪心理画像技术由其目的所限(即确定犯罪嫌疑人范围),其所针对的对象一般只能是未知的犯罪嫌疑人,即身份尚未暴露的犯罪嫌疑人。美国现代著名的心理画像专家布伦特·E·特维曾说,如果一个精神方面的心理画像提到的是一个已知的人,那它就不是一个真正的心理画像,而是一个评估。而犯罪人罪后行为分析技术并不以确定侦查范围为唯一任务,凡是有碍侦查、审判、执行或者继续犯罪的情形,都属它的范畴。因此,无论是身份未暴露的未知犯罪人,还是身份已暴露的犯罪人,都是它的工作对象。
(2)拓宽了犯罪心理画像技术所适应的案件类型。传统犯罪心理画像技术的实施主要依赖归纳推理法和演绎推理法,尤其是归纳推理。而归纳推理法,其推理的结论必须建立在多个案件的基础上,由此导致该技术应用的案件类型有限。正如很多心理画像官所承认的那样,传统的犯罪心理画像技术一般只对无明显犯罪动机的系列性杀人、强奸、爆炸、放火等案件有明显效果。这样一来,就将以下两种情况排除在外:其一,非系列性案件;其二,系列性的盗窃、抢劫、伤害、诈骗等案件。
犯罪人罪后行为分析技术更多的是利用经过实践检验了的一般性的结论作为大前提,以犯罪人的内在因素和外部因素为小前提来进行推导,因而是一种演绎推理。演绎推理并不要求案件的数量,因此它既可以适用于系列性犯罪,也适用于单独案件。
(3)拓宽了犯罪心理画像技术的实施目的和价域。通常,传统犯罪心理画像技术既可以应用于侦查阶段,用以确定侦查范围,亦可应用于法庭审判阶段,用以验证以前的类似犯罪是否是当前的嫌疑人所为。但是,不管在哪个阶段,传统犯罪心理画像技术的目的都只有一个:描述犯罪人的个性特征,即描述犯罪人是怎样的一个人。如美国现代著名犯罪心理画像专家特维就认为,犯罪心理画像是调查和勘查犯罪行为的过程,其目的是为识别犯罪嫌疑人类型提供帮助。刑事侦查学的奠基人格罗斯博士也认为犯罪心理画像被认为有助于缩小犯罪嫌疑人范围,串并案件以及在某些悬案中提供一些线索和方法。如前所述,犯罪人罪后行为分析技术旨在为抓捕犯罪人、制止继续犯罪、确定侦查范围……提供理论指导,所以,它的价域较传统的犯罪心理画像技术要宽。
3.2 犯罪人罪后行为分析技术与信息化侦查之价值比较
信息化侦查是指利用信息技术所搭建的各类平台,并采用数字化手段在各类平台上开展侦查所涉及到的各种方法的总称。随着各种基础性的软硬件建设的完善,此种侦查方法在实践中已经显示出了强大的生命力。借助于相关场所的监控视频、与犯罪发生关联的通信,与犯罪发生关联的网络乃至于各种与犯罪发生关联的电子磁卡,侦查机关可以及时锁定嫌疑对象、准确获取嫌疑对象的行动轨迹。因此,它是一种货真价实的高效侦查、快捷侦查。
犯罪人罪后行为分析技术在某些方面必须要借助于信息,信息的及时获得将使对犯罪人罪后行为的分析更加准确。但是,这只能说明犯罪人罪后行为分析技术和信息侦查两者之间在某些方面存在交叉,而在侦查价值方面并未同一。
(1)两者赖以实施的侦查条件不同。信息化侦查据以开展的前提是各类客观的物质条件,如视频图像侦查的前提是现场附近或来去路线上装备了监控设备,且图像清晰;通联侦查的前提是犯罪人在犯罪的前、中、后使用或携带了通信工具……一旦在上述条件阙如的场合,信息化侦查便无从开展(如“2009· 08·02”望城县张承禹特大杀人案,公安机关查不到嫌疑人张承禹案后的住宿、通信等信息,导致张承禹目前仍未归案)。而犯罪人罪后行为分析技术的实施虽在很多情况下要借助信息,但并不唯信息,信息并不是抵达嫌疑对象的最后通道,它仅仅是强化分析结果准确性的一个途径,它的实施,更多的是建立在心理学等软科学的基础之上。比较而言,信息化侦查对硬件要求更高,物质依赖性更强。从这个角度说,犯罪人罪后行为分析技术所依赖的实施条件比信息侦查要低得多,而这便是其侦查价值之所在!
(2)两者的价域有所不同。信息化侦查,其价值主要体现在发现嫌疑对象和抓捕嫌疑对象两个方面,当然,也可以在预防犯罪、收集证据方面发挥一定的作用。而犯罪人罪后行为分析技术的侦查价值涵盖了抓捕犯罪人、预防继续犯罪、收集证据、获取供述、深挖余罪余犯等多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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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本文系湖南省公安厅基金项目“犯罪人罪后行为人分析与利用”阶段性研究成果,项目编号:2012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