低碳技术发展与我国专利无效宣告制度的改进——由“磷酸铁锂电池”案引发的思考

2013-01-29 19:49
中国科技论坛 2013年6期
关键词:宣告专利权磷酸

(上海大学知识产权学院,上海 200444)

1 案情简介

2003年3月,属于加拿大魁北克水电公司等专利权利人的磷酸铁锂电池专利以申请号为PCT/CA2001/001349的国际申请为基础进入中国,向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发明专利申请,专利名称为“控制尺寸的涂敷碳的氧化还原材料的合成方法”,并于2008年9月获得专利授权 (授权公告号CN100421289C)。2010年8月,中国电池工业协会针对加拿大魁北克水电等公司的“CN100421289C”专利向国家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无效请求。2011年3月23日,专利无效案开庭审理。2011年5月底,国家专利复审委员会对加拿大魁北克水电等公司的发明专利做出无效决定,对加方修改后的111项权利要求宣告全部无效。随后,加拿大魁北克水电公司等专利持有方不服国家专利复审委员会的无效决定,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2012年4月9日,北京第一中级法院开庭审理。加拿大魁北克水电公司、巴黎CNRS公司、蒙特利尔联合公司等三家宣称拥有磷酸铁锂电池技术专利的企业起诉中国专利复审委员会关于其磷酸铁锂电池专利技术无效的决定,同时将中国电池工业协会列为诉讼第三人。

2012年5月,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结果判决中国电池工业协会获胜。一审败诉后,魁北克公司已要求代理律师继续提起上诉。这场专利之争仍在延续[1]。

表面上看来,本案只是一件普通的专利无效诉讼案件,但是该案件的始末却牵动了中国整个新能源汽车行业的神经。在能源日益短缺、环境污染加剧的今天,磷酸铁锂电池专利作为新能源汽车领域的一项核心低碳技术专利,其专利权的确认对于新能源汽车行业的发展有着重大的意义。

2 我国目前专利无效宣告审查制度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2.1 我国目前的专利无效宣告审查制度

为了减少对自由竞争和技术创新的阻碍,更好地为市场经济服务,世界上各个国家在专利制度制定过程中都不同程度地规定了专利无效宣告制度。专利局授予的专利权只是推定财产权的成立及其归属,即专利权被授予后,若没有确凿且令人信服的证据证明其无效,那么该专利权将一直被推定为有效[2]。专利无效宣告审查制度借助社会公众的力量,对已授权专利是否符合相关规定及其权利范围是否适当进行再次审查,对保障专利权的有效性、确保专利权与社会公众之间的利益平衡以及维护法律精神中的公平价值都具有重要作用。此外,由于在专利申请阶段专利审查存在其难以克服的困难,有学者甚至认为专利申请可以不经过实质审查,只通过初步审查,然后将现有的审查员集中被授权后有争议的专利权进行高质量和快速的复查,即充分利用专利无效宣告制度来检验专利权的稳定性[3]。这种理论也直接反映了专利无效宣告制度作为一种专利确权程序的价值。

我国《专利法》第45、46条规定:自专利权被授予之日起,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专利权有异议的都可以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该专利无效,对于专利复审委员会的无效决定不服的可向人民法院起诉。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5条第二款中规定了12种无效宣告的理由。在司法实践中,这些理由被运用得最广泛的有涉案专利能否符合专利三性、说明书要求、权利要求书要求、修改不得超范围等。在本案中,专利无效申请人即是以“专利不具有新颖性”、“专利技术缺乏创造性”、“专利文件修改超范围”、“专利权利要求得不到说明书支持”等七方面理由向中国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请求裁定加拿大魁北克水电等公司专利无效的申请。而得到专利复审委员会支持的是权利修改超范围以及权利要求得不到说明书要求这两项理由。随后加方公司不服无效决定,依据专利法向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2 低碳背景下我国专利无效宣告审查制度存在的问题

近年来,气候问题以及由气候问题引起的经济和技术的发展问题越来越引起世界各国的关注。为了节能减排,更好地推进经济增长,低碳技术的研发在这场全球变暖的危机中扮演了重要角色。2010年由欧洲专利局 (EPO)、联合国环境规划署(UNEP)以及国际贸易和可持续发展中心 (ICTSD)联合发布的《Patents and Clean Energy:Bridging the Gap between Evidence and Policy》显示,全球80%的低碳技术创新源于日本、美国、德国、韩国、法国和英国等6个国家[4]。而中国的低碳技术专利总量远远落后于上述发达国家。联合国开发计划署 (UNDP)在其发布的《2010年中国人类发展报告:迈向低碳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未来》中也指出,中国实现未来低碳发展目标至少需要60多种骨干技术支持,其中42种中国目前尚未掌握[5]。国家知识产权局在2012年10月发布的专利统计简报显示,2011年我国发明专利申请、授权和有效发明专利的国内比重分别为:77.0%、65.3%、50.4%[6]。其中最能说明国家科研技术实力的有效发明国内仅占五成多一点,这不得不引起我们的重视。

本案中涉及的磷酸铁锂电池技术即是一项低碳技术在新能源领域的应用。利用磷酸铁锂材料制造的电池能够高效率输出电量,在高温时性能良好,具有极长的循环寿命,并且可快速充电。最重要的是磷酸铁锂电池不含任何重金属与稀有金属,无毒无污染,而普通的铅酸电池中却存在大量的铅,若废弃后处理不当,将对环境造成二次污染。所以该电池被列入了“十五”期间的“863”国家高科技发展计划[7]。现在磷酸铁锂电池已被广泛应用于大型电动车辆、轻型电动车、电动工具等领域。

磷酸铁锂电池的专利权主要分为3种:一是磷酸铁锂用于锂离子电池材料的基础专利;二是磷酸铁锂包覆碳技术专利;三是磷酸铁锂碳热还原技术专利。除了德州大学的基础专利在我国没有申请专利外,其余两项包覆碳技术专利和碳热还原专利均在我国做好了专利布局。拥有这些磷酸铁锂核心专利的企业已经开始联合起来,磷酸铁锂专利壁垒已经形成[8]。在全社会大力倡导低碳节能,而我国低碳技术研发能力明显不足的背景下,磷酸铁锂专利的现状显然对我国可持续发展的目标产生不利的影响。我国现行专利无效宣告制度对于发展低碳技术存在以下4个方面的阻碍:

(1)专利无效宣告请求理由需增加。

现行的专利无效宣告理由中的专利三性明显不足以挑战低碳技术专利稳定性。在法律实践中,运用三性无效理由是使专利被宣告无效的一种重要手段。但是低碳技术专利研发会投入大量资金,涉及的都是较为尖端的技术,所以基本不存在创造性问题。低碳技术专利申请人进行大量的资料检索确保其技术尚未公开也能保证新颖性。实用性则是最容易满足的。那么专利三性将不能充分挑战低碳技术专利的稳定性。由于低碳技术在其应用效果上具有节能环保的特殊性,因此如何在专利无效宣告的理由中特别对低碳技术专利无效理由进行增加是值得思考的。

(2)专利无效宣告审查期对于低碳技术而言过长。

本案中,从中国电池工业协会提出专利无效请求到国家专利复审委员会做出发明专利无效决定总共耗时9个月。并且一般的专利无效宣告申请往往伴随着民事的专利侵权案件,在司法实践中,不少法院会采取诉讼中止,等待专利复审委员会的决定,导致专利不稳定期更长。此案受争议的磷酸铁锂电池专利的许可入门费为1000万美元,此外每生产一吨磷酸锂铁电池还需付专利权人2500美元。在9个月甚至数年时间内,被许可人仍需缴付巨额许可费用的事实已经符合专利法第47条中的“明显违反公平原则”。

(3)专利无效宣告程序的诉累现象使得低碳技术不能尽快造福社会。

我国的专利无效纠纷机制分为行政救济和司法救济,当事人对专利复审委员会决定不服,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专利复审委员会。一审不服,当事人可上诉至高院。高院若维持原判,终审;若高院撤销一审判决,而专利复审委员会以不同事由仍决定专利无效,原告可就新的事由向人民法院提起新一轮诉讼。理论上这种诉讼是可以无限循环的。这种诉累现象通常使得一件专利无效案件拖延数年之久。而低碳技术究其本质,是一项节能减排的技术,专利权的有效与否并不能改变其技术本质。由于专利权人一己之私所导致的诉累现象,将本可以减少大规模环境污染、改善生态环境的低碳技术束之高阁,这对社会整体福利的提升是极为不利的。

(4)专利无效宣告审查中技术信息交流的缺乏不能很好保证专利无效的权威。

由于专利复审委员会很多审查员并不具有亲自从事过科学研究的经验,或者即使有,也由于科学技术的高速发展,一段时间后会对技术领域感到陌生,所以并不能很好地理解低碳技术专利有争议的关键技术点。而现行的专利无效宣告制度并没有关于和双方当事人深入交流技术,从而使审查员更能理解低碳技术本质的规定。信息交流环节的缺失使得大众将质疑低碳技术专利无效宣告决定的权威性。

3 低碳技术发展与专利无效宣告审查制度的改进

在本案中,加拿大公司为了掩盖申请的专利为一种电池材料,故意将其名称改为“控制尺寸的涂敷碳的氧化还原材料的合成方法”,刻意隐藏了专利主要内容,即使是该领域专业人员也难以辨认其真实面目,造成专利公告时大众“关注”的缺失。而其在本国申请专利的名称为“具有高表面电导率的电极材料”,普通技术人员一看便知其是关于电池的专利。并且加方专利权利要求有125项,几乎涵盖了目前磷酸铁锂电池生产技术的全部环节。磷酸铁锂电池对中国电池行业以及新能源汽车行业的发展至关重要,由工信部牵头制定的《节能与新能源汽车发展规划 (2011—2020年)》明确指出,到2020年,新能源汽车保有量将达到500万辆。如果磷酸铁锂电池专利的无效宣告请求被否定,那么以这样的产量,中国电池行业和新能源汽车行业将会严重受制于人,每年要向国外企业支付巨额的专利许可使用费。

由这样一个低碳技术专利无效案涉及的利益可以看到为了促进我国低碳经济的发展,改进我国专利无效宣告审查制度有其合理性和紧迫性。

3.1 “环保性”理由

近年来,我国无论从专利数量和专利质量上都有了显著的提升,但是纵观我国专利技术现状,我国专利质量总体水平不高,低质量专利比例较高,特别是与国外相比专利质量差距明显。造成这种现状的很大一部分原因,是由于我国在专利申请过程中,对传统专利三性中的创新性要求较低。虽然实用性最易满足,但是就新颖性而言,由于审查员需要检索海量文献,不能完全保证没有漏检,所以新颖性的作用受到限制。这样传统的三性审查标准对于专利有效性的把握能力是堪忧的。

因为专利法能够在很大程度上鼓励发明创造,对科学技术进步创新和经济社会的发展具有导向作用,因此,有学者提出,在专利立法的过程中可以考虑环境的因素。这样一来,除了能在专利申请过程中进一步提升专利质量、保证专利的有效性,还能在技术创新中很好地贯彻“低碳环保”这一理念。在传统专利申请中对发明和实用新型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要求的基础上增加“环保性”[9],构成“四性”说。

环保性本身是一个较为复杂的概念,世界可持续发展工商理事会从生态效益的角度对“环保性”作了如下定义:降低资源密集型的产品或服务;降低能源密集型的产品或服务;能减少有毒物质排放;提高材料的可回收性;尽可能地采用可再生资源;提高产品的耐久性;提高服务密集型的产品[10]。在具体的审查过程中,台湾学者许牧彦也给出了自己的四步判定方法[11]。例如对本案中的磷酸铁锂电池技术运用四步判定法,因其在制备过程中和使用效果上,对环境的保护明显优于铅酸电池,它是完全符合“环保性”的。

在专利无效宣告请求的理由中,虽然专利法第五条指出对妨害公共利益的发明创造不授予专利权,但是公共利益并不等同于保护环境,这一概念实际是比较模糊的。如果借鉴在专利申请中增加的“环保性”,在专利无效宣告程序中对低碳技术专利增加满足“环保性”的理由,这无疑将比传统三性理由更能检验低碳技术专利的有效性和稳定性。并且“环保性”在无效宣告程序中提出比在申请过程中提出更为合理。因为低碳技术应用后的环境保护效果本身具有一定的滞后性,在申请过程中判定“环保性”,只能通过推定或者和先前技术作比较,这样的判定带有一定的主观性。而通过其实施效果出发,待其大规模应用后,根据环境监测机构实际测量的数据和给出的报告,利用环境保护指标判定其是否符合“环保性”从而判定其专利是否有效是更为合理的。

此外,增加“环保性”理由还能从反面起到一定的威慑作用。即使高碳的技术专利获得了专利,经过一段时间后,由于其高污染、高排放,也很容易被无效掉。对于专利申请人来说,从考虑自身专利的稳定性出发,在技术研发过程中,就必定会注意将低碳环保的理念注入其技术的应用上。如此形成一个良性的循环,那么很多企业将会逐渐放弃高碳技术的研发,转向低碳技术领域,这样对于环境和经济的发展都将具有更好的促进作用。

3.2 加速无效审查

英国、美国、日本、韩国、澳大利亚等国均采取了加快审查或者优先审查的方式以激励发明人,通过设立“绿色通道”或者“超快审查方式”等措施来减少低碳技术专利的申请时间。例如应用此制度的英国从2009年就规定应对气候变化的低碳环保技术可以申请加速审查,申请将由专利审查员进行评估。这样一般平均耗时约2~3年才能获得的专利授权利用“绿色通道”最快只需9个月即可获得专利。在日本,利用超快审查制度的第一个专利申请人于2008年10月1日提出实审请求和超快审查请求,日本专利局于当月17日发出授权决定,速度之快令人惊异[12]。2012年6月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通过的《发明专利申请优先管理办法》中第4条第1款和第2款也规定了涉及低碳技术、节约资源等有助于发展绿色的重要专利申请可以优先予以审查。

在专利无效宣告审查制度中,如果仿照专利申请过程,对低碳技术专利的无效实施加速审查,在专利复审委员会审查过程中专门设置加速处理通道,申请人只要能提供符合该处理通道证明文件,说明该专利为一项低碳技术专利即可优先被审查。由于低碳技术专利一般许可费用高昂,加速无效审查对专利被许可人而言,早日结束被许可专利的不稳定状态可以降低其多支付大量专利许可费用的可能性。这样保障了被许可人的经济利益,符合法律中强调的公平正义理念。对专利权人而言,由于低碳技术专利具有很大的经济应用价值,专利复审委员会早日做出是否无效的决定,也能使低碳技术走向一种从确认专利权到创造经济效益再到新一轮低碳技术专利创新的良性循环,使得低碳技术的应用在为企业和国家增加更多的物质财富方面发挥更大的作用。

3.3 简化无效诉讼程序

本案中一审判决复审委员会获胜后,加拿大魁北克水电公司等专利拥有方对此判决不服,表示仍将向北京高院提出上诉,那么该案最终结果的得知仍将耗费较长时间。由于低碳技术专利在减少环境污染和促进经济可持续发展方面具有技术特殊性,如果在低碳技术专利无效宣告请求纠纷中对其诉讼程序进行简化,不论其专利是否有效,早日决定或者判决,然后将其大规模的应用于市场,为节能减排做出贡献,那么对社会整体利益而言,是大有裨益的。在日本再生墨盒案中,有学者提出应该在整个社会背景下考量专利行为是否恰当,将专利权人的利益保护放在生态环境保护乃至社会整体发展中评价,才能体现法律作为一种社会现象必然在很多方面受到社会整体环境影响的特质[13]。将这种理论应用到低碳技术专利领域中也同样是具有启发意义的。对于低碳技术专利的整个诉讼程序而言,双方当事人的私权与环境保护这一社会重大主题相比,其重要性明显小于后者。因此简化低碳技术专利的诉讼程序有其确切的合理性。

学界对于简化专利无效诉讼程序的讨论由来已久,代表性的建议如:提出构建专门的知识产权法院,利用专业化的审理简化诉讼;另外则提出当事人主义,以纠纷双方为民事侵权诉讼主体,将专利复审委员会作为协助法院审理的一方。但是这些讨论中并没有专门针对低碳技术而言。笔者认为,为促进低碳技术发展,可将专利复审委员会的行政裁决按照“准司法程序”进行审理,这样专利无效纠纷案件进入法院审理的诉讼就只有一轮,而且专利复审委员会也不会作为被告被反复起诉。这是因为本质上对于低碳技术而言,法院对技术事实的认定是客观存在的事实结果,并不必然因审级的增加而对技术事实的认定有进一步的改善。如果不拘泥行政权力和司法权力的区分,将这一建议专门应用到低碳技术专利的无效宣告请求纠纷上,为低碳技术的无效宣告设置这一特别规定,无疑能简化其诉讼程序,促使该项技术早日为社会的生态环境服务。

3.4 与低碳科技公共服务平台相结合

2010年5月,韩国知识产权局启动了“绿色知识产权信息项目”,旨在为产品设计人员提供有关绿色专利技术的知识产权信息,通过收集汇总和集中发布绿色知识产权信息,以提高全国“环境友好型”产品的设计研发能力。2009年以来我国也相继建立了低碳科技公共服务平台。这类平台是为低碳科技提供公共产品与服务基础条件的信息平台。其能够整合低碳技术信息,建立低碳技术交流机制,并有效地进行低碳技术市场的开拓。低碳科技公共服务平台通过联合政府、企业、科研机构以及中介机构,更好地发挥了低碳技术在发展壮大我国低碳经济中的作用。目前北京已建立起20个科技条件服务平台,其中首都科技条件平台在促进北京市能源保护领域低碳技术资源的共享方面发挥出色,为今后在全国推广树立了模板。

在低碳技术专利无效宣告的申请过程中,如果让专利复审委员会作为政府组织的一员与低碳科技公共服务平台相结合,在这一平台中为专利无效宣告申请设置一个低碳技术专利无效宣告版面。通过这个版面,充分依托现有平台丰富的低碳专利技术信息,保证申请人与专利复审委员会的审查员在此版面中能够积极地双向交流沟通,以使得审查员能够更好地理解此项技术。

此外可以借鉴美国采用的公众专利评审模式。该模式通过使用互联网和社会网络工具,利用网络上相关的技术社区对美国专利商标局受理申请的专利进行评审。那么在我国低碳科技公共服务平台的无效宣告版面,可以鼓励相关领域的低碳技术开发人员对专利复审委员会发布的正处于无效纠纷中的低碳技术专利进行技术评审。审查员通过听取各方技术人员的意见并有选择地采纳,专利复审委员会从而能够对低碳技术专利的有效性与否做出更为权威的决定。最后专利复审委员会可以及早在此版面上发布低碳技术专利无效信息,这样能更好地引导广大企业把握低碳技术信息的动态,从而进行下一步的研发。

4 结语

由于我国目前仍是一个发展中国家,在低碳技术方面的科研实力较为薄弱。随着我国加入WTO,国外许多拥有众多核心低碳技术专利的大公司纷纷来华用专利来“跑马圈地”,意图对我国企业收取高昂的专利费用。这对我国低碳领域企业的未来发展无疑是极为不利的。合理地改进和运用低碳技术专利无效宣告制度能够进一步提升低碳技术专利权的稳定性,并在一定程度上减少低碳技术专利的垄断,促进低碳技术的创新,最终为我国低碳经济的发展做出一份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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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中国70%低碳核心技术需进口,追赶欧美艰难[DB/OL].http://epaper.nfdaily.cn/html/2010 -06/09/content_6851098.html.2012 -12 -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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