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凡
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专利审查协作北京中心
说明书是否公开充分对专利申请的授权前景有着重要的影响。申请人有时做出了一项好的发明,却因为专利申请文件撰写不当导致说明书公开不充分而丧失了获得专利权的机会,致使申请人利益受损。根据规定,一项发明专利申请必须要经过实质审查,在实质审查过程中,“本领域技术人员”作为专利实审员在专利审查实践中所扮演的客观角色,承担着说明书是否公开充分的审查责任。本文的目的就在于探讨“本领域技术人员”与说明书是否公开充分的关系,以及如何利用“本领域技术人员”来克服说明书公开不充分的问题,提高专利申请文件的质量。
本领域技术人员,也被称为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是专利法中的一个重要概念。《专利审查指南》[1]对“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给出了详细的解释:发明是否具备创造性,应当基于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的知识和能力进行评价。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也可称为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是一种假设的“人”,假定他知晓申请日或者优先权日之前发明所属技术领域所有的普通技术知识,能够获知该领域中所有的现有技术,并且具有应用该日期之前常规实验手段的能力,但他不具有创造能力。如果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能够促使本领域的技术人员在其他技术领域寻找技术手段,他也应具有从该其他技术领域中获知该申请日或优先权日之前的相关现有技术、普通技术知识和常规实验手段的能力。设定这一概念的目的,在于统一审查标准,尽量避免审查员主观因素的影响。
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规定,说明书应当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作出清楚、完整的说明,以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实现为准。审查指南明确了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实现为准,是指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按照说明书记载的内容,就能够实现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方案,解决其技术问题,并且产生预期的技术效果。《中国专利法详解》[3]进一步阐明:说明书的记载要达到何种程度,才算满足“清楚”“完整”和“能够实现的要求?这一点与阅读者的水平有关。对于一个本领域的专家来说,或许只要看看附图,不需要作文字说明,就能够理解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并予以实施;对于一个外行人来说,获取还必须补充很多基础知识,才能理解本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内容并予以实施。为了使规定的要求有一个统一的标准,本条规定,“以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实现为准”,其含义是这样的人员在阅读说明书之后,不需要再付出创造性的劳动,就能够理解并实施该本发明或者实用新型,解决本发明或者实用新型要解决的技术问题,产生其预期的有益效果。
由此可见,在实审过程中,发明专利申请是否符合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应当基于“本领域技术人员”的知识和能力进行评价,在具体的案件中,“本领域技术人员”的知识和能力的认定就成为了该案件是否符合规定的关键之一[2],那么可以想见,如果在专利申请文件的撰写时,同样也能站在“本领域技术人员”的角度撰写专利申请文件,参照“本领域技术人员”的知识和能力进行专利申请文件的撰写,则会使其符合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有效提高专利的可授权性。
以下将通过两个案例来分析什么样的专利申请文件会存在说明书公开不充分的问题,并探讨在专利申请文件的撰写中引入“本领域技术人员”的概念来克服该问题。
案例1选自复审请求审查决定第40188号,名称为“在无线终端中使用鼠标功能来控制数据的方法”。案例1 要求保护一种在无线终端中使用鼠标功能的数据控制方法,该数据控制方法可通过使用在无线终端中设置的鼠标功能执行各种控制功能,比如数据的选择、输入和编辑。该数据控制方法包括:通过鼠标指针从无线终端上显示的多个字符或数字中选择并拖拽任何字符或数字;如果任何字符或数字被选择并被拖拽,则对鼠标指针选择并拖拽的字符或数字执行编辑功能。
合议组在复审决定中指出,本申请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通过使用无线终端中设置的鼠标功能来执行各种控制功能,比如数据的选择、输入和编辑。为了解决该问题,本申请给出的解决方案是,通过鼠标指针在无线终端界面上显示的内容进行选择和/或拖拽,从而对上述内容执行编辑和/或显示。具体而言,无线终端包括控制单元,所述控制单元响应于光传感单元输出的信号来控制将被显示在显示单元上的鼠标指针,从而执行鼠标控制功能;所述无线终端用户触摸并移动在所述无线终端中设置的所述光学传感单元来进行相应的用户输入,并由光学传感单元向所述控制单元输出相应的信号。然而,本申请的说明书中并没有记载所述无线终端的用户如何通过对所述光学传感单元进行触摸并移动来进行相应的用户输入,并且也没有记载设置在所述无线终端中的所述光学传感单元是可移动的,而本领域技术人员以无法从本领域所采用的常用技术手段中得出通过对光学传感单元进行触摸并移动来进行输入的方法。也就是说,本申请说明书只给出了一种技术上的设想和愿望,而未给出任何使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实施的技术手段,使得本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无法根据说明书公开的内容来实现本发明。因此,本申请的说明书未对发明作出清楚、完整的说明,致使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不能实现本发明,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
分析案例1 可以发现,案例1 即属于审查指南中列举的说明书没有充分公开的情形(1):说明书中只给出了任务和/或设想,或者只表明一种愿望和/或结果,而未给出任何使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实施的技术手段。
案例1 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规定的原因,就在于没有正确理解“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含义,夸大或者增加了“本领域技术人员”所具有的能力。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的定义中明确规定了,本领域技术人员不具有创造能力。也就是说,本领域技术人员是无法仅从说明书提出的一种设想,通过其自身的发明创造制造出符合该设想的产品的。
案例2请求保护的发明是一种固体燃料,其由石蜡、锯末、助燃剂1 号等成分组成。说明书中未记载所述助燃剂1 号的具体成分或来源。
说明书中对“助燃剂1 号”的说明是含糊不清的,同时“助燃剂1 号”也不是所属技术领域公知的材料,因此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根据说明书记载的内容不能实施该发明。
通过分析案例2 可以发现,案例2 即属于审查指南中列举的说明书没有充分公开的情形(2):说明书中给出了技术手段,但对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该手段是含糊不清的,根据说明书记载的内容无法具体实施。
案例2 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规定的原因,同样在于没有正确理解“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含义,夸大或者增加了“本领域技术人员”所具有的能力。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的定义中明确规定了,假定他知晓申请日或者优先权日之前发明所属技术领域所有的普通技术知识,能够获知该领域中所有的现有技术。但是如果请求保护的发明中涉及的技术手段没有被公开,该技术不属于现有技术,例如本案中的“助燃剂1 号”不是所属技术领域公知的材料,那么“本领域技术人员”是无法实施该技术手段的。
从以上两个案例分析可以看出,在撰写申请文件时如果没有站在“本领域技术人员”的角度,而是以另一个“人”,这个“人”不仅拥有“本领域技术人员”的所有能力,同时还增加了创造能力,也能够获知该领域中那些出于保密或其他原因而没有公开的技术,以这样一个“人”的角度去撰写申请文件,那么就由可能导致申请文件存在公开不充分的问题。同时,如果没有站在“本领域技术人员”的角度撰写申请文件,而是以本领域的技术专家所具备的知识和能力撰写申请文件,也有可能导致说明书的撰写不清楚、完成、无法实现。那么为了提高专利申请文件的质量,使其符合专利法第二十条第三款的规定,在撰写专利申请文件时,就应当将“本领域技术人员”作为撰写的主体,充分理解“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含义,准确界定“本领域技术人员”所具有的能力,在说明书中对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进行清楚、完整的说明,以所属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实现为准。
“本领域技术人员”是专利法中的一个重要概念,本文将“本领域技术人员”的概念引入专利申请文件的撰写过程中,提出在撰写专利申请文件时应当站在“本领域技术人员”的角度,将“本领域技术人员”的作为撰写的主体,从而使说明书达到充分公开,有效提高专利申请的可授权性。
[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审查指南 [M] .北京:知识产权出版社,2010
[2]石必胜. 本领域技术人员的比较研究 [J]. 电子知识产权,2012 (3)
[3]尹新天. 中国专利法详解 [M]. 北京:知识产权出版社,20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