戴着镣铐舞蹈
——典型司法案件的法社会学镜像

2013-01-29 23:40
中山大学法律评论 2013年1期
关键词:司法人员民意典型

张 训

戴着镣铐舞蹈
——典型司法案件的法社会学镜像

张 训[1]

随着一些热点司法案件的社会关注度持续升温,甚至被恶意炒作,它们极可能成为一种典型,而热点司法案件一旦被典型化乃至成为司法标杆犹如被戴上脚镣舞蹈,在此过程中,民意的失范和媒体的失德无疑是其发动者和助力器。此类案件所涉及的当事人深陷泥淖之中无力自拔,司法机关和司法人员亦无力扭转局势。此中,被绑架的不单是当事人,还连带着司法机关和司法本身。司法的悲剧不能仅仅依靠先进的法律技术和精巧的司法体制来应对与拯救,仍然需要依赖道德的救赎与理性的修正。

司法案件;典型;标杆;绑架;法社会学

一、引言:司法案件被“典型”之后

“典型案件”不仅仅作为一种普通用语挂在民众嘴边,也是一种学术用语挂在期刊网上。[1]笔者通过中国知网(1979—2011年)在检索项“题目”一栏中输入“典型案件”进行精确查找,论文达124篇之多;“关键词”一栏中,则有393篇;“主题”一栏则为895条。通过中国期刊全文数据库(1980—2011年),在检索项“篇名”一栏中输入“典型案件”进行精确查找,论文亦有120篇;“主题”一栏中更多达740篇之多;“关键词”一栏亦有347篇。尚不包括与之相近的“典型事件”、“热点案件”、“热点事件”等。当然尚需要厘清典型司法案件和热点司法案件之间的关系。一般而言,“典型案件”在中国大众语境中通常是指已经发生的、具有特别意义的案件,甚至有走向判例法的可能。[2]章剑生:《作为行政法上非正式法源的“典型案件”》,《浙江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07年第3期,第160页。而热点司法案件则因为人们关注度较高而使之成为社会热议事件。不过,值得注意的是,一些热点司法案件之所以被广泛关注实则因为其本身所具有的典型品质,或者毋宁说,热点司法案件本身就是一种典型司法案件。本文基于社会学的研究立场,并不严格区分典型司法案件和热点司法案件,而是倾向于将热点司法案件或者热点司法事件笼统称之为典型司法案件。一般而言,“典型”意指具有代表性的人物或事件,词义属中性。但异化的语境下,“典型”这个词完全可以沾染上贬损之意,比如“某地人的典型特征”。以此,本文将分析司法案件在特定的情境下成为“典型”究竟意味着什么。

自从网络飞入寻常百姓家,[3]2012年7月19日,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CNNIC)在京发布《第30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以下简称《报告》)。《报告》显示,截至2012年6月底,中国网民数量达到5.38亿,增长速度更加趋于平稳;手机网民规模达到3.88亿。我想,在我写这篇论文的时候,网民数量又不知增加了多少。资料来源:http://www.cnnic.net.cn/hlwfzyj/hlwxzbg/hlwtjbg/201207/t20120723_32497.htm,访问日期:2012年12月16日。民众可以依托网络这种具备强大视听功能的介质作为阵地释放情绪、显示情结。这使得事件成为“典型”变得相对容易,而且其影响力散播亦呈几何倍增趋势。作为一介草民,当其认为权益受到侵害无法获得有效救济、哭诉无门之际,为攒积众人围观、博取同情、引起有关部门注意,似乎上网聊胜于“上墙”、“上树”、“上电线杆”、“上高架桥”。但,网络终究是一把“双刃剑”。首先,人们无法剔除不怀好意之徒的起哄,更无法阻断媒体的渲染。即便我们承认参与事件评论的绝大多数网民出发点并无不当,但终因道听途说的难免是谎言而无法准确查知事件的本原,故无法阻止民意的泛化和异化。其次,就司法案件而言,即便普通民众知道案件始末与真相,也会因为不能准确运用法律术语和法律思维表达意图,而使得事件之外的异质性因素进一步堆积,终至混淆了什么是真实意图、什么是虚假表示,进而模糊了、至少是干扰了司法事件决断者的眼睛。

所以,“典型”了未必是好事。以司法案件被典型化而言,虽然它可能一时间成为人们茶余饭后的谈资,一阵子成为学者们引经据典、著书立说的材料,甚至机缘巧合之下有可能上升到成为启动某部法律出台、开启某项司法制度设置的“标杆”,但是对典型司法案件的当事人和直接参与人而言,有时候事件被典型化,也许意味着其厄运的序幕才刚刚开启。

特别是自“人肉搜索”引擎启动后,网络上一直暗流涌动,连带网络下的平静也被打破,“凤姐”也好,“春哥”也罢,有几个能消消停停地安稳度日?但凡曾在网络上喧嚣过的司法案件,其当事人有几个还能一如往昔?有的虽逝者已逝,但若有灵魂也不得安宁,活着的有时甚至“生不如死”。药家鑫也好,赵作海也罢,还有牵连进来的主审的法官、辩护的律师、声援的亲友、帮腔的学者、作证的学生与村民,有几个能够“全身而退”?

此处,仅以“南京彭宇案”作为例证。自“彭宇案”成为中国司法史上的一个“标志性事件”之后,牵涉此中的相关人员的梦魇开始了。不仅网络上的各种“口水之潮”大有吞噬一切之势,在真实世界里,各路媒体包括猎奇者或蹲守、或围堵,致使事件女主角徐秀兰一家再无宁日,最终搬家以求片刻清静。但跑了和尚跑不了庙,其房屋租客亦难堪其扰,只能换租。就连徐家弃用电话号码的新主人也因为“天天被打错”而骚扰得烦恼不已。“城门失火殃及池鱼”,徐家的邻居也因为经常被按错门铃,最终愤而切断门铃线以图耳根清净。因为彭宇案,年轻的律师高式东确乎火了一把,但自从彭宇“输”了官司,高式东这几年“隐藏”了。彭宇案的主审法官王浩也离奇地被调往街道办事处工作。而另一主角彭宇不仅因此失去工作,还离开了南京这座让他伤心不已的城市,并更换了手机号。[1]《南京彭宇案追踪,老太已搬家,主审法官调离岗位》,登载于凤凰网,网址:http://city.ifeng.com/ cskx/20110929/152923.shtml,访问日期:2012年12月12日。

“硝烟”散尽,虽不见“边庭流血成海水”,但也是“哀鸿遍野”。而且,令人迷惑的是,这场战争的胜利者是谁?我们还要追问,究竟是谁让这些案件摆上了桌面,成为“刀俎鱼肉”?事实证明,绝大多数典型司法案件都是被绑架着戴着脚镣跳舞。那么,牵涉其中的当事人、司法、媒体和民意,谁是绑架者、谁是被绑架者,谁又是最终的胜利者,此将成为本文探讨的中心话题。

二、谁是绑架者:民意? 媒体?

近年来,一些司法案件如“孙伟铭案”、“药家鑫案”、“李昌奎案”被典型化过程中,其中总夹杂着剪不断理还乱的民意与司法之间的纠葛。有人说是媒体煽动了民意,最终二者合伙“绑架”了司法;有人说司法“玩弄”了媒体、“强奸”了民意;也有人说法律的归了法律、民意的归了民意。各种说辞纷至沓来,“乱花渐欲迷人眼”,即便定睛凝神亦真假莫辨。但依从“无病一身轻”的自然法则,似乎媒体和民意更可能因来去自由而扮演绑架者的角色,司法尤其是当事人则深陷其中无力自拔,只能任人宰割。

(一)民意的失范

民意是什么?要给民意下一个准确的定义的确有些困难。好在这不是本文的重心。不过,民意往往因为缺失必要的理性而泛滥则成为人们的共识。正如麦迪逊的告诫:“即使所有的雅典公民都是苏格拉底,每次雅典会议的成员依然会是一群暴徒。”[1][美]亚历山大·汉密尔顿、约翰·杰伊、詹姆斯·麦迪逊:《联邦党人文集》,张晓庆译,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9年,第262页。

在奇妙的人类社会中,“人们相互结成一个共同体,并在其中感受到了某种信念或感情。相反的意识总是相互消解,而相同的意识总是相互融通,相互壮大;相反的意识总是相互减损,相同的意识总是相互加强”[2][法]埃米尔·涂尔干:《社会分工论》,渠东译,北京: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00年,第61页。。这段话揭示了促成民意生成的机缘,并且描述了民意伺机扩容的特质。

不可否认,民意的交流与散播成为界分人与动物的标志性行为,当人类遭受整体性灾难或遇到蔓延性心理恐慌时,往往可以借助这种特质以度过危机。仅就民意对司法现代化的促进而言,公众对司法事件背后的违规操作所表达的“民愤”,在一定程度上可以起到减少司法腐败、促进司法正义的监督作用。但民意“口口相授”的传播方式和语言载体本身的流质性,很容易致使民意的洪流冲破理性的堤坝。

“跟风”就是民意失范的最好注脚。因为无知或有意起哄,一味地“随大流”则一定无助于民意的良性发展。毫无疑问,“跟风”是失却理性的表现。在“药家鑫案”中,众人对网络上“药家鑫不死,法律死”这句名言的崇信即例证。同时,这也表明了此间非此即彼的偏执逻辑占据了民意的主导地位。以至于,腾讯网在策划药家鑫案件的“今日话题”中认为“皆曰可杀、不容置喙”的公众心理是药家鑫死罪难免的决定因素,并感叹如果一个社会充满“无正义的伪理性”,那么必然会逼出很多“反理性的伪正义”。[1]《李玫瑾挨骂与孔庆东受捧》,登载于腾讯网,网址:http://view.news.qq.com/zt2011/lmjkqd/index. htm?pgv_ref=aio,访问日期:2012年12月12日。

逻辑上的背反本身也是对理性的背弃。民意的反复无常、不论道理、不讲逻辑实在令人纠结。有人就“马加爵案”和“药家鑫案”进行了比对,认为马加爵的杀人行为更为残忍,不过,由于马加爵家境贫寒、刻苦勤奋、孝敬父母、长期受人欺负、人格遭到凌辱,他的行为就是有前因的报复行为和反抗行为,从道德上讲有一定的正义性,公众因此而同情他,甚至希望司法能够宽宥他。而药家鑫因为一起车祸残忍杀害弱小无辜者,加之媒体无端充当辩护律师,药家鑫再无免死的可能。因为社会公众已经被传媒和公共知识分子激怒。[2]陈柏峰:《法治热点案件讨论中的传媒角色——以药家鑫案为例》,《法商研究》2011年第4期,第56—62页。以此来看,既然规范意义上,马加爵更应处死,却因为家境贫寒、刻苦勤奋、长期受人欺负,博得民众同情。药家鑫罪行稍轻,而且亦曾刻苦学习,却因没有长期受人欺负、媒体无端渲染、公共知识分子不当评判[3]有媒体称药家鑫是个“品学兼优”、“安静”、“文气”、多次“获奖”的“优秀学生”。参见张寒《从撞人到杀人 药家鑫的蜕变》,《新京报》2010年12月6日。李玫瑾教授亦忘情地依从职业习惯评价药家鑫的动作是在他心里有委屈,在他有痛苦,在他有不甘的时候,却被摁在钢琴跟前弹琴的一个同样的动作。参见《药家鑫杀人心理分析》,登载于新浪网,网址:http://video.sina.com.cn/v/b/ 50736491-2071395861.html,访问日期:2012年12月12日。惹怒了民意,就最终堵死了药家鑫免死的所有进路。一样的大学生,同样残忍的故意杀人,主要因为有人抢先发表了偏袒意见,就引起公愤。看来人们痛恨的不是药家鑫,而是替药家鑫帮腔的人。射箭尚要对准靶心呢,如此民意还按照常理出牌么?

民意虽不可违,但民意有时令人不寒而栗!不可否认,人性的深处定然有一根善良的弦瑟,一经撩拨宛若春风习习;亦无法否认,人性的暗角也蛰伏着恶的巨魔,如柏杨所言,“靠巨魔提高不了道德”(《庞贝废墟》),巨魔只能吞噬道德。因而,在民意的洪流中必然凝结着一股潜藏人性丑陋的恶源。“围观起哄”、“喊打过街老鼠”、“痛打落水狗”,一如杀红眼的刀客,逮谁是谁。“一人犯罪,株连九族”,在“药家鑫案”中,当事人自然是口诛笔伐人人喊打的对象,律师、证人、发表意见的学者都成为谩骂的对象。我有一种预感,一旦一个时代的上空弥漫着焦虑、怨愤、冷漠、恐慌、猜忌和不确定性,在失却道德和人性的看守后,蛰伏在人们心灵深处的残忍与暴虐定会伺机而动。那必将是一个充满风险的时代!

何况,“民意”发挥最大功效所依赖的手段——“舆论”是否足够可靠?在学者看来,“‘舆论’这个词本身可能被公认为最危险的罪恶的代名词。人们可能借助习惯和联想教会自己去怀疑那些在他们不动脑筋的情况下莫名其妙地钻进他们头脑里的倾向和信念,而这些倾向和信念只要其来源未被追究,任何一个被雇用来制造的聪明的组织者都能制造”[1][英]格雷厄姆·沃拉斯:《政治中的人性》,朱曾汶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95年,第126页。。

这就预示着民意在一开始就可能偏离了中立的轨道。因为无法要求每个人都能整齐划一,对于司法案件的评判,必然包含着评论者的个人立场,而抢得“沙发”的评论总能以各种方式影响后来者,但却阻止不了被后来者不断篡改,从而使得汇集起来的民意在一开始就可能偏离了方向。

民意的失范几乎成为一种常态,网络的“保护色”所招致的“言论无节制”则加剧了这种趋势。心态各异的网民遁形于千里之外发表着各种无需负责也无法深究的言论,或激越、或思辨、或愤慨、或悲悯,自由且散漫地张扬自己的个性。当然,在互联网时代,这些言论可能会最终提炼出大众化语并通过它占据话语霸权。虽然,在学者看来,作为占据统治地位的大众话语也可能是伪造出来的“万众一心”,是被诱导、被灌输、被体制化的通用心灵,并非自有主见而所见略同的公共理解,[2]赵汀阳:《每个人的政治》,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0年,第144页。但无法否认民意的权威,被肢解和重构,一股股汇集起来,发起一次次冲锋,成为势不可挡的铁流,冲刷着一个个“被典型”的司法个案,涤荡着牵涉其中的每个人。正如庞勒所言,在一场大众运动中,人群的智力特别是思考能力、逻辑推理能力和分析能力直线下降,反而是激情的演讲、精巧的暗示、耸人听闻的流言、强有力但缺乏逻辑分析的语言能够占据上风。[1][法]勒庞:《乌合之众:大众心理研究》,冯克利译,桂林: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7年,第53页。在强悍的视听冲击面前再透彻的说理也往往显得如此蹩脚。面对携雷霆之势的民意洪流,主审的法官能否做到两耳不闻庭外事,一心只在判决书?能否一如有人期盼的那样,法律的归法律,民意的归民意?在失态的民意面前,这恐怕真要打上一个大大的问号。

(二)媒体的失德

毋庸置疑,在现代社会中,“媒体”更多时候是以正面形象示人的。主流媒体既是社会公信力的代表,也是民众获取信息的主要渠道。同时成为人们鞭挞丑陋、伸张正义、获得救济的较为妥当的便捷途径。通过网络、电视浏览新闻几乎成为当下人们的生活常态。

不过,这也恰好为媒体报道的事件由“老鼠变大象”提供了深厚的思想基础和群众基础。采用奇巧的语体、新异的构思包括“小葱变大树”的“杂耍”都是媒体吸引人们眼球的“技巧”。而此,正是媒体的“德性”。正如学者所言,大众传媒具有一种先天的内在矛盾:一方面,传媒的本性决定了它必须寻找广泛的受众市场和经济效应,而不是单纯地追求司法公正;另一方面,它传播对象和影响因子的不确定性可能使传播的实际效果上聚集多种社会力量,使结果具有不可预期性。这就使可以单纯纳入司法程序的、在法律上并不复杂的案件经传媒的渲染而变成一个有可能左右司法的社会性事件。当然,尽管传媒并没有着意影响司法程序与案件结果,尽管没有发表与司法有关的结论、意见或评论,但传媒的前期性工作或多或少地为法官提供了便利。一个充分接触案件的法官不可能忽视传媒的评论和报道,而其中的信息与话语极有可能潜移默化地渗透到法官的头脑中,作为裁判依据的一部分,这种影响却是很难作出区分的,因为法院与法官也是镶嵌或被包围在大众传媒的氛围之中的主体。[1]栗峥:《传媒与司法的偏差——以2009十大影响性诉讼案例为例》,《政法论坛》2010年第5期,第111页。

媒体在遵守德行和行规的情形下尚且如此,何况一些无端或者不良媒体添枝加叶故意渲染,断章取义刻意歪曲,或者制造嘘头引导事件升级,这些都可能会使事态变得更加扑朔迷离、真假难辨。

撇开媒体与司法之间的纠缠,当下社会上媒体和媒体人闹腾的事还少么?恐怕感受至深的是那些名人特别是明星们(当然他们之前仅仅是个“人名”如今变成了“名人”或许还得感谢媒体)。以“其他放两边,绯闻摆中间”为名训的“狗仔队”几乎成为明星们的梦魇。对于无处不在、无时不在的“狗仔队”,明星们在“腾挪躲闪”无效之后,有些人会对狗仔队甚至新闻记者采取“怒骂”、“掌掴”、“吐口水”、“施老拳”等诸般招数伺候。但殊不知,此举恰恰再次中招,翌日他们又会成为“头版头条”。

对于司法事件,媒体的推波助澜和影响力总是令人印象深刻。“南京彭宇案”后,中国的土地上又如雨后春笋般地冒出“彭宇案”的“重庆版”、“郑州版”、“广州版”。相声演员郭德纲也在《非常了得》节目中爆料,其母亲买菜时摔倒三十分钟无人扶起。[2]江苏卫视2011年11月9日《非常了得》,http://tv.sohu.com/20111114/n325574996.shtml,访问日期: 2012年12月12日。有人说,老人倒地没人扶,到底是谁搞坏了世道人心?与其说是司法,不如说是媒体,是媒体选择性的报道。[3]翟春阳:《媒体选择性报道让彭宇案谬种流传》,登载于人民网,网址:http://media.people.com.cn/ GB/40606/10756833.html,访问日期:2012年12月12日。

虽然这种说辞有些偏激,却提醒人们在参与评论社会事件的时候,一定要先叩问自己的良心。“我们应追问理性和良心,从我们最内在的天性中发现正义的根本基础。”[4][美]本杰明·卡多佐:《司法过程的性质》,苏力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02年,第45页。尤其是媒体,在企划制造一个典型司法事件时,务必斟酌一下,目的是为司法制度树立一个标杆,还是为人们对道德的衡量树立一个标杆。

在我看来,对媒体而言,道德操守比职业操守更珍贵,媒体人在职业训练之前,更应该进行公德心的培养,在对每一事件报道时,多一点良心的检视。因为,“道德诉诸人的良知”[1][美]E.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邓正来译,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第389页。;还因为,从人类踏入文明世界以来,道德就成为这个世界的主宰,成为人类社会的一切文明的本源;更因为,道德的洪峰总是在不经意间被提起理性之闸,给人们带来灭顶之灾。

道德一直以来都需警惕。一是,道德容易泛化。我们经常言及道德的洪流,其暗示之一即道德激流汹涌澎湃、暗潮涌动往往令自身都难以把持,随时有冲垮理性堤坝的可能,并且在恣意汪洋之时顺带挟持民意,而为盲目的道德所膨胀起来的民意无疑会给某一个体乃至人类整体致命一击。二是,道德存有分流。“当代道德话语最显著的特征乃是它如此多地被用于表达分歧;而这些分歧在其中得以表达之各种争论的最显著的特征则在于其无休无止性。”[2][美]A.麦金太尔:《追寻美德》,宋继杰译,南京:译林出版社,2003年,第6页。随着人类社会的迅猛发展,人们的价值观、道德观也变得多元化,因而在已经萌生后现代解构主义色彩的当下,很难判断并分清主流道德与亚道德、真道德与伪道德之间的界限。即便分清,也会出现道德上的偏执。正如外国学者所分析的“一个社会的道德基调是由社会的上层阶级决定的”[3][美]罗纳德·J.博格、小马文·D.弗瑞、帕特里克亚·瑟尔斯:《犯罪学导论——犯罪、司法与社会》,刘仁文等译,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2009年,第600页。。

陈兴良教授就曾以康德道义报应主义为例,责难道德不该成为社会生活的唯一准则:“在社会生活中,道德规范固然具有重大意义,它对于法律规范,包括刑法规范也具有重要的制约性。但是,犯罪与刑罚作为刑法现象,主要应当遵循法律规范的评价。但是,康德却过分地强调道德评价,忽视了法律评价的重要性。康德甚至还把道德对社会生活的作用强调到不恰当的程度,似乎不是道德为社会生活而存在,而是社会生活为道德而存在,这种道德至上论,完全是本末倒置。”而且,“道德罪过并非是犯罪的唯一本质”。[4]陈兴良:《刑法哲学》,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第290页。

由此,人们似乎嗅到时代上空弥散着一种道德的焦灼与恐慌。当然,“道德恐慌很少能够使任何真正的问题得到改善,因为受到攻击的目标往往是一些想象和象征。道德恐慌所利用的是既存的话语结构,这一话语结构发明出一些受害者,以便为它把‘邪恶’当犯罪来对待的做法寻找理由。一般来说,道德恐慌的爆发,总是以寻找替罪羊的运动为其前奏的”[1][美]葛尔·罗宾等 :《酷儿理论》,李银河译,北京:文化艺术出版社,2003年,第41页。。

当然,我们不愿如此悲哀,愿意相信道德的底蕴和力量而选择信守道德,也相信坚守道德是抵御和补缺任何体制上罅隙的底限。为此,我认为对媒体的约束体制应当首先建立在道德根基上。或许媒体因为本来的德性而对司法事件造成了偏离正义目标的篡改,但是道德的底限却能保证媒体至少在一开始没有制造使这一事件偏离本来面目的嘘头。

三、谁被绑架了:司法? 当事人?

施米特有一句名言:告诉我谁是你的敌人,我就能告诉你你是谁。这句话的狡黠之处在于什么都没说,不过却给本文的谋篇和布局尤其是深入论证带来一些警示:在司法案件被典型化过程中,民意、媒体与司法、当事人之间就真的是“你死我活”的敌对势力么?就事实而言,相较于当事人双方的“真刀实枪”,民意、媒体一方与司法、当事人一方之间的争议似乎更像是一场“过家家”。但我始终认为,司法事件“被典型”直至被戴上枷锁不管有没有受益者(在客观上不排除有人以此获益,比如,事态的扩大化和公众化至少可以解决当事人投诉无门或无人问津的困惑,再比如,处理得当的有关官员可以借此上位等),但一定有深受其害者。那么,受害的一方会是谁呢,司法,当事人,还是案件本身?在我看来,司法案件本身虽然是被裹挟着戴着脚镣舞蹈,但是究其本质,它只是一个没有感官的外壳,仅是事物得以展开的活动场域。认知并感受苦与乐的是参与到其中的主体。就像人们都会铭记“抗日战争”这一历史事件及其意义,而深知其苦、深受其害的则是参与其中的军人和战争难民。

(一)司法的无奈

在典型司法案件中,司法机关和司法人员承受的压力主要来自以下几个方面:

其一,陷入典型案件本身预设的“标杆困境”。案件一旦成为典型似乎就意味着能成为某种标杆。“许霆案”、“彭宇案”、“药家鑫案”等确乎都有一定的标杆意义,于是才会有“云南许霆案”、“重庆彭宇案”、“合肥药家鑫案”的说辞。不仅一般公众这么认为,有关法学专家、司法人员也这么认为。比如中国政法大学终身教授陈光中称:“北海事件是司法制度上的标志性事件。”[1]曹勇、黄秀丽:《中国律师界杠上北海公安》,《南方周末》2011年7月28日。云南高院的副院长田成有则对媒体宣称,“李昌奎”案10年后会是一个标杆。[2]贺方:《对再审“李昌奎”案的期待和建议》,登载于人民网,网址:http://opinion.people.com.cn/GB/ 15177602.html,访问日期:2012年12月12日。姑且不论这种标杆最终能否成真,标杆效应能维持多久,[3]事实上,对于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田成有关于“李昌奎案”的标杆论,很快就有人质疑:“‘李昌奎案’立志要成为10年后标杆的案件,其标杆效应都没存续10天,这是不是搬起石头砸自己的脚?”参见贺方《对再审“李昌奎”案的期待和建议》,登载于人民网,网址:http://opinion.people.com. cn/GB/15177602.html,访问日期:2012年12月14日。也就是说不管是“真标杆”还是“假榜样”,参与其中的司法人员都要承受比处理一般司法案件更多的压力,这就是“头雁”的困惑。

其二,当事人施加的压力,当然这是每一个司法案件中司法人员都要面对的,并非典型案件独有。这也是最直接最逼仄的压力。以“李昌奎案”为例。对于李昌奎二审改判,王家人(被害人一方,笔者注)坚决反对:王廷礼、陈礼金(被害人父母,笔者注)夫妇俩到云南省检察院和省高院上访;王家崇(被害人哥哥,笔者注)在各大网站发帖呼吁网友关注;王廷金(被害人伯父,笔者注)则发动亲属、村民共计二百多人签名抗议死缓判决。[4]《李昌奎案的免死“金牌”惹官民舆论战》,登载于腾讯网,网址:http://news.qq.com/a/20110715/ 000580.htm,访问日期:2012年12月14日。另一方也没闲着,李昌奎的哥哥李昌贵说:“如果李昌奎被判死刑立即执行,我们李家将恨王家一辈子。”[5]登载于人民网强国社区,网址:http://bbs1.people.com.cn/postDetail.do?id=111872850&boardId=3,访问日期:2012年12月14日。“按住葫芦起了瓢”,司法机关和司法人员无时无刻不感受到来自案件双方当事人所施加的压力,并且很难顺畅完成利益蛋糕的切分,达至两全其美的效果。

其三,来自民意的压力。这是连绵不绝后劲十足的压力。霍姆斯曾言:“法的生命是经验而非逻辑。”[6]O.W.Holmes,“The Common Law”,Macmillan,1986,p.1.法律的终极目标在于成为民众的习惯,依赖的方式是法律的普及,其效果则取决于此项法律有无习惯的因子,而这种蕴含生命力量的因子是在经验中孕育绝非逻辑所能造势。换言之,能够顺利成为习惯的法律必定从习惯中来。这是法治的意义也是法治的方式。在此过程中,民意常常经由司法反馈给立法,因而司法不仅检验法律普及的成色同时影响着法治的最终走向。在此意义上,司法必须认真对待民意,法官通过了解民意增长阅历,才能对法律作出合理解读,司法机关倾听民意才能不断修正运行机制。可见,民意与法律至始至终相伴相生以致无法撇清关系,“法律的归法律、民意的归民意”只是一厢情愿的妄谈,参与典型案件的民意的力量注定要通过法官渗透到司法机关的运行机制中来。

其四,来自媒体的压力。这是密不透风绵里藏针的压力。媒体不单会制造嘘头,还会制造舆论。“舆论将个案推演为公共事件,常常会对司法构成压力。”[1]侯猛:《政法传统中的民主集中制》,《法商研究》2011年第1期,第122页。媒体人长久以来养成的职业技能使其能够在公允与偏颇的刀锋上见机行事,其娴熟的语言运用和精巧的谋篇布局使其能够迅速通过情节设定来占领话语权的“制高点”。在具体的司法案件中,媒体往往通过叙事且逼真的话语,“根据社会教化语境下的善恶标准将案件主要人物进行划分和定位”从而自编自导完成“人物的形象建构”[2]刘燕:《案件事实的人物建构——崔英杰案叙事分析》,《法制与社会发展》2009年第2期,第153页。。正如学者指出,“话语设计是大众传媒制胜的一个主要手段”,在一系列典型司法事件中,人们“首先接受到极具视听和形象感的新词汇——躲猫猫等,这一个个极具创意的词汇足以吸引更多的民众关注。因为这些极具震撼性的词汇很容易使民众产生想象,它们总是能最形象地表述出该诉讼案件的离奇与独特之处,总能在第一时间抓住民众的注意力。同时,这些词汇包含了极大的情感色彩与态度,带有明显的倾向性。正是这些词汇所具有的独特魅力,使并未接触案件的大众很容易被灌输有色彩的第一印象,从而影响对整个诉讼案件的真正判断”[3]栗峥:《传媒与司法的偏差——以2009十大影响性诉讼案例为例》,《政法论坛》2010年第5期,第107页。。而且媒体人的这种能力显然会感染并传染给司法人员,使他们能够在经过渲染和雕饰的“真实场景”中相对从容地把“相同的证据材料中获得的事件片段,通过叙事、修辞的技巧建构出不同的事实文本”,并得出“不同的判决结果”。[1]刘燕:《案件事实的人物建构——崔英杰案叙事分析》,《法制与社会发展》2009年第2期,第154页。毋宁说,这也是媒体对司法所施加影响和压力的结果。

在对司法事件的夹攻上,民意和媒体可能并非相互撺掇并始终步调一致,但二者火借风势、风助火威必然会对司法乃至立法形成有力冲击。早就有学者指出,“立法有时在媒体话语的冲击下展开,不少制度安排是应对媒体话语冲击的回应型产物,立法活动被简缩为‘冲击—回应’的被动过程,形成了基于媒体话语的压力型立法”。[2]吴元元:《信息能力与压力型立法》,《中国社会科学》2010年第1期,第148页。面对媒体和民意夹攻的典型司法事件,一向以沉稳著称和以稳定性为内在要求的立法尚且如此,司法机关“偶尔”的见机行事就不难理解了。但问题是,“立法和媒体传播的内在逻辑并不相同,如果媒体话语过度渗透,形成压力型立法,那么,立法过程很可能失去应有的冷静、慎重”[3]吴元元:《信息能力与压力型立法》,《中国社会科学》2010年第1期,第148页。。与立法相较,司法的机动性和灵活性固然能使“纸上的法”成为“活生生的法”,但也恰恰是这种便捷,为司法迎合大众口味和奉承媒体意旨演化为压力型司法开辟了“避风港”,而此恰恰是令人担忧的。

虽然,在特定情势面前,司法并无太多的周旋空间,有时会显得如此落寞与无奈,顺应型司法或许成为最好的选择。但笔者并非迁就和纵容司法可以见风使舵,这绝不是司法应有的品性,突破原则的“灵活”必将招致司法权威的旁落。因而,我固然反对迫于情势的压力型司法,但从情势变更的角度,则倾向于接受立基于现实的顺应型司法。相较于压力型司法而言,顺应型司法多了些许的主动。因为顺应型司法要求司法机关和司法人员未雨绸缪,在司法案件成为典型之前就要建立常规的应对机制,而非临时抱佛脚,等司法案件成了典型之后才临渴掘井。

(二)当事人的无助

在司法案件成为典型之后,相对于司法的无奈,案件当事人更多时候显得无助。

事实上,一旦事件被曝光,直至成为典型,当事人总会因为“原形毕露”而无处遁形,纵有万般说辞难敌八方来袭,最后留给世人的往往是那苍凉无助的背影。比如近期发生在娱乐界的“狼吻事件”,男主角陈浩民一开始“态度强硬”极力否认,继而称自己因为“好客”,最后“态度软化,并正式公开道歉”。[1]《“狼吻”事件升级 陈嘉桓憔悴抵港誓讨公道》,登载于电影网,网址:http://news.chinafilm.com/ 201111/2278148.html,访问日期:2012年12月14日。其前后态度反差恰好印证典型事件的发展脉络和大致走向:当事件逐步升级时,当事人正一步步坠入谷底。

就典型司法案件中当事人的考察而言,我们将撷取一些具有全国影响力的典型性案例作为范例。其中以北京义派公益团队发起、南方周末和中国法学会案例研究专业委员会联合主办的2009,2010,2011年的“中国十大影响性诉讼”的评选的案例为主要蓝本,[2]其中,2009年十大影响性诉讼案件分别为:李荞明看守所离奇死亡的“躲猫猫”案、农民工张海超“开胸验肺”案、唐福珍“暴力抗法”案、邓玉娇“官员与女服务生”案、张晖“钓鱼执法”案、河南灵宝“跨省追捕”案、杭州胡斌“飙车”、冒名顶替“罗彩霞”案、李庄案、“临时性强奸”改判案。2010年十大影响性诉讼案件分别为:李启铭校园撞人案(“李刚门”)、赵作海案、“进京抓作家”案、“安元鼎”保安公司设立“黑监狱”案、江西宜黄拆迁自焚案、陕国土厅否决法院判决案、长沙官员以维稳抗拒法院裁决案、腾讯诉360不正当竞争案、“喝开水死亡”案、陈淼盛被单位强制治疗案。2011年十大影响性诉讼案件分别为:北海律师维权案、金山公司诉周鸿一微博名誉侵权案、药家鑫父状告张显名誉侵权案、“黑监狱”非法羁押并故意伤害外地上访人员案、“李庄案”第二季:漏罪案、北京最大倒卖公民信息案、拖欠农民工工资入罪案、李昌奎故意杀人案、康菲中国漏油案、肇事司机涉嫌过失致“小悦悦”死亡案。并结合之前的如“许霆案”、“孙伟铭案”和今年的“药家鑫案”、“李昌奎案”等作为分析样本。

当然,有趣的是,笔者把这些案件作为研究“材料”使用本身极具功利色彩,同时这种研究已经算是默认了这些案件的“标杆意义”,并且为之成为“典型”添加注脚。但愿没有因此搅扰案件当事人及其亲属,戳到他们身上永远的痛。尤其对已经离开这世界的当事人,本着逝者已矣的习俗,本不该旧事重提,但笔者已然陷入利用“典型”给“典型”说事的研究陷阱,难以放弃这些最便于考察民意、媒体、司法、当事人之间纠葛的样本。只求没有因此搅扰他们本就惶惑不安的灵魂。

就司法事件成为典型对当事人的影响而言,大致可以区分为两种演进趋势:一种是朝着对当事人不利的方向发展,甚至一步步陷其于万劫不复的深渊;另一种则“似乎”朝向好的形势发展。前者如“刘涌案”、“药家鑫案”、“李昌奎案”、“李刚门事件”等;后者如“许霆案”、“赵作海案”、“邓玉娇案”等。当然,这种有利或者不利是在相对意义上所作的划分,因为在同一事件中既然有有利的一方,就会有不利的一方。而笔者是在以对事件主角为主体分析对象的思路上展开研究的,比如“许霆案”被典型化以后,仅就量刑而言,事件主角许霆从中“获益”了。此外,也有对于事件双方当事人而言并无利或不利只是在混沌中被推搡着前行的案件,如“彭宇案”,没见到谁是最终的获利者,就此,笔者在上文中已经作出详细的交代。

此处主要延循“有利或不利”的思路,首先考察对事件主角不利趋势的典型案件,看看“药家鑫们”被“典型”之后的情形。

对于药家鑫,正如学者所言,当药家鑫案被推上舆论的巅峰,尤其是当案件成为传媒和公共知识分子讨论人性、宽容、文明等“普世价值”的平台时,药家鑫再无免死的可能。因为社会公众已经被传媒和公共知识分子激怒。这些愤怒最终指向的目标必然是罪已至死的药家鑫,社会公众因此宣称“药家鑫不死,法律必死”,通过诸种“本土资源”而免药家鑫一死的空间几乎不存。[1]陈柏峰:《法治热点案件讨论中的传媒角色——以药家鑫案为例》,《法商研究》2011年第4期,第62页。

赛过药家鑫凶残的李昌奎,因为一审的死缓而声名鹊起,当98%的微博网友认为其罪该当死的时候,李昌奎在“公众狂欢”的背景下走向深渊似乎也是一种必然了。

当忽然有一天“李刚”不再是一个人名而成为一个代名词和寓意体在中国的土地上滋生并蔓延开来的时候,已然意味着牵涉其中的主角们的好日子将暂告一段落。不管是真心“忏悔”还是假意“道歉”,人们的确看到李刚放下往昔的尊严“声泪俱下”了。而事件始作俑者李启铭,我们虽然无法还原其喊出“我爸是李刚”这句话的真实神情,但是可以确定的是这句注定成为经典的“流行语”定会深深铭刻在他的记忆里,并将伴随和影响他一生。

还有一个代子受过的李姓父亲——李双江也在“李天一打人事件”升级为“准公共事件”之后,屈尊亲往医院看望受害者并声称甘心受领棍棒。[2]《李双江现身医院看望伤者 诚恳道歉称绝不会纵容儿子》,登载于人民网,网址:http://society. people.com.cn/GB/1062/15622064.html,访问日期:2012年12月16日。李天一本人也因此被收容教养一年。当然有人为此愤愤不平,认为对只有15岁的孩子处罚过重,都是舆论惹的祸,与当事人的特殊身份背景也有关联,并预测,李天一的前途会变得暗淡。[1]参见搜狐微博特邀中国政法大学、青少年犯罪与少年司法研究中心主任皮艺军教授做客微访谈的谈话内容,登载于搜狐网,网址:http://t.sohu.com/talk/1009355?1=1&next_cursor=0&page_no=3,访问日期:2012年12月16日。

那么,情势看好的典型司法案件中的当事人一定会迎来生命的新曙光么?与“真相可能永远死去”且本人亦已永远逝去的聂树斌相较,赵作海能够逃脱图圄之灾并且受领国家赔偿,算是不幸中的万幸,因而他似乎有理由“喝口小酒、听着豫剧”面对新生活露出“微微的笑意”。可是不久,他的“新生活”已经“面目全非”了:因为受领65万巨款这事人尽皆知,被传销组织骗走小二十万;也因为有了些钱导致亲戚反目;赵作海此刻再次陷入孤寂,正在苦思冥想怎样才能躲过他人生中的“第八十一难”。[2]刘珏欣:《65万赔偿金让赵作海生活“面目全非”》,登载于腾讯网,网址:http://news.qq.com/a/ 20110914/000939.htm,访问日期:2012年12月16日。

“赵作海们”、“许霆们”、“药家鑫们”仍然在品尝着“典型”带来的阵痛。而我们却陷入了深深的沉思:为何几乎所有的典型司法案件对那些当事人而言,只意味着旧伤未愈、新痛又来?

四、结语:道德的救赎

“战争是死神的盛宴”,任何一场战争都是由尸骨和鲜血堆积而成。对于司法案件的典型化而言,这是一场没有硝烟的战争,而且是没有胜者的战争。在这场视觉盛宴中:民意似乎可以快意恩仇了,但在我看来,民意的洪流时刻面临泛化的危险,随时可能被扭曲以致异化,甚至有一天参与其中的任何一个人都有可能成为直接受害者。媒体呢?循规蹈矩尚且无风三尺浪,制造嘘头则无异于自毁形象。当事人?虽然有人可能享受了一时的惠利但挡不住被公众化的命运。而司法,在舆论面前任何的彷徨与无奈或者处理偏差都是对司法威信的致命损害。

因而,这不仅仅是一两个当事人的悲剧,也是一场场司法的悲剧。虽然苏力教授曾言,道德对司法悲剧的上演并无必然的关联,[1]苏力教授曾说过,司法的悲剧并不都是官吏的司法道德问题,而是与科学技术的发展相关,参见苏力《窦娥的悲剧——传统司法中的证据问题》,《中国社会科学》2005年第2期,第108页。但我宁愿相信并期盼道德对司法的救赎力量,在应对司法案件典型化运动过程中,任何娴熟和精巧的司法技术都会沦为替补,唯有道德自律还能带给人一些生机与希望:通过对民众、媒体人和司法人员的道德告诫与修复,使它们重新回到理性的轨道上来或者在司法程序启动的那一刻就让它们处在正确的轨道上。

在典型司法案件中,一些媒体(人)的确扮演了不良角色。媒体的失德体现在两个层面:一是不按照常理出牌,偏离了职业操守;另一层面则体现在媒体道德底限的突破,不按照伦理出牌,偏离了道德操守。对于司法事件而言,第一层面上的失德固然也可能会因带动司法机关、政府部门或组织启动非常规纠纷解决机制而遮蔽了司法的真实正义;第二层面上的失德则不仅对于某一司法事件当事人意味着灭顶之灾,而且对于整个司法制度的打击也是毁灭性的。对媒体而言,道德操守比职业操守更珍贵,媒体人在职业训练之前,更应该进行公德心的培养,在对每一事件报道时,多一点良心的检视。因为,“道德诉诸人的良知”。[2][美]E.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邓正来译,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第389页。还因为,从人类踏入文明世界以来,道德就成为这个世界的主宰,成为人类社会的一切文明的本源。当然,更因为,如上所述,道德的洪峰总是在不经意间被提起理性之闸,给人们带来灭顶之灾。因而,毋宁说,人们一直呼吁和企盼的媒体与司法之间的良性互动取决于媒体的“德行”。为此,对媒体的约束体制应当首先建立在道德根基上。或许媒体因为本来的德性而对司法事件造成了偏离正义目标的篡改,但是道德的底限却能保证媒体至少在一开始没有制造使这一事件偏离本来面目的嘘头。

几乎可以断言,每个司法案件之所以结局不同,就是因为不同的司法人员“在决断”或者同一个司法人员在不同情绪状况下“在决断”,因而添注了不同的主观判断而已。而作出判断的主要标准就是被告人的道德谱系。虽然,道德并不能完全说明法律,因为无论何时,都有为道德不容、法律无视的情况(如通奸等);反之亦然,法律无法尽情诠释道德,亦即任何时代都会存有法律不容、但为道德宽宥的情形(如安乐死等)。但这并不阻碍道德谱系对法律的参照功能。故此,司法人员虽然行走在法律的“疆界”,但是绝对有道德判断的“涉足之地”。

以刑事司法活动为例,其中至少存在着两对道德谱系的碰撞与对话:司法人员所代表的主流道德话语与犯罪者所代表的亚道德文化之间的冲突;司法人员自身道德谱系中分解出的主流道德或称真道德与非主流道德或称伪道德之间的冲突。而持有伪道德谱系的司法人员,则惯于游走在法律边缘的“刀锋”上,基于为物质或者案外其他情节收买而出卖的道德情操(良心)的风向标,而倾向于选择最重或者最轻的“一边倒”刑罚来处理犯罪者;或者干脆趁人不备并采用“瞒天过海”的手法突破法律的框架从而制造其伪道德对一切主流甚至亚道德的终极游离。可以说,这些司法人员是一些司法案件“引人注目”的始作俑者。

那么,司法人员该如何面对道德?我们认为,首先要解决的是司法人员群体道德谱系的良性化建设。首要的是司法人员职业精神的养成。要让他们时刻铭记法律职业是社会上最神圣的职业,容不得半点玷污与亵渎,因为他们的腐化所侵蚀的不是法律人个体,而是民众对正义的期许以及代表这种正义的司法人员群体的公信力。事实上,就中国的现实考察,绝大多数民众对法治的认识也就仅局限于“正义”、“公平”、“人权”等这些大词上,不过对这些大词精义的深刻理解却是司法人员一辈子的“功课”。为此,培养司法人员法律职业精神和品性莫过于使其养成法治文化精神,虽然正如前述,法律终究无法脱尽道德的胎记,然法律一旦形成文化就因兼具主流道德内核成为可以信赖因而被遵守的“理性”,故此,法律形式的建立有利于司法人员的理性化建设。

其次,司法人员面对违法、犯罪者的非主流道德体系如何安放自己的道德判断。实质上,这也是法官道德话语与被告人道德话语的正面交锋,而且主要通过法官对被告人的道德判断显现出来。尽管“有一千个读者就有一千个哈姆雷特”的隽语提醒人们,司法人员对具体犯罪者的道德判断是何其艰难,但剔除司法人员非主流道德和伪道德意识、养成主流道德情操是保障司法案件在启动伊始不会偏离正义轨道的必要前提。[1]以上司法人员道德的相关话题引自张训《论量刑歧视》,《浙江社会科学》2011年第2期,第51—53页。为行文需要,笔者作了语义和文字的调整。

无需罗列所有类型的司法案件,也无需对成为典型司法案件中所有参与者的道德谱系逐一解析,有一点已经很明确,即道德滑坡是导致司法案件成为典型乃至演绎成司法悲剧的最深层原因。因而,维修道德才是拯救司法的“良方”。

当然不可否认,在绝大多数的热点司法事件中,媒体都能够秉持职业操守,公众的参与亦不失理性,而且许多司法案件之所以能够重现天日、广受关注并最终得以妥当处理,事实上受惠于媒体的传播和民意的推进。笔者在此所倡导的是构建一种媒体与司法之间的良性互动机制。

(初审:巢志雄)

[1]作者张训,男,淮北师范大学政法学院副教授,南京师范大学法学博士,研究领域为刑法学、刑事政策学,代表作有《论刑法因果关系之原因力》、《论量刑规律》、《论量刑歧视》等,E-mail: zhangxun767676@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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