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我国农村信用合作社的分配机制

2013-01-28 07:04高明慧
中国科技信息 2013年4期
关键词:分配机制农村信用信用社

高明慧

黑龙江大学,黑龙江哈尔滨 150080

我国是一个农业人口居多的国家,对于农业的扶持和有效管理一定程度上影响我国经济的安危。本着以人为本的治国理念,国家在开展各项活动时把农业发展状况放在首要位置。而农业的发展绝对脱离不了农民这个重要群体,如何让农民兜里富裕起来是保证国家粮食安全促进农业发展的关键因素,维护农村的稳定,只有采取有效措施解决农民安居乐业才能适当缓解当前农民离开故土进城务工的不利局面。农村信用合作社是调节保障农民资金短缺提高其收入的互助组织,其目的是为农业服务,解决处于弱势群体地位的农民生产中缺乏资金的问题,为农民进行生产提供必要的资金支持。因此,妥善解决农村信用合作社现存分配体制弊端,确保其发挥职能作用以保证农民权益已刻不容缓。

1 我国农村信用合作社分配机制现状

农村信用合作社现有的盈余分配体制存在一些弊端,由于我国至今没有相关立法规定一定程度上制约农村信用合作社的发展,使得我们对于其理解现仅仅来源于学术界的探讨。曾有学者对于我国农村信用合作社的盈余分配是这样认知的“对于服务性合作社而言,年终按交易额分配的盈余,实系当年来自于社员多收或少收付的家里,乃属于社员储蓄性质”[1],这种观点反映农村信用社与营利性的商业银行有着本质区别,但是还是缺少对信用社资本分配合理构造,一定程度上混淆成员入股的资本是资格股还是储蓄股,同时对于成员的退出机制构造中不利于农村信用合作社为社员服务目标的实现。

对于农村信用社的资本分配笔者认为主要是处理好社员盈余股金的问题。这部分财产主要是农村信用社按规定从净利润中提取的相应积累资金, 社员因入股的行为取得相应的所有权, 但是应采取何种手段才能确保合理公平的分配信用社的资金呢?这成为我们必须有效思索的问题。在按照农村信用社的现有章程规定,如何能保证社员所有权。我国农村信用合作社分配机制的发展历程比较艰难,主要源于对发面的立法缺失以及我国早期信用社的控制权主要在国家,行政权力干预色彩过于明显,在2003年信用社改革后行政色彩才相应的减弱,这样导致农村信用相关制约机制缺失。笔者认为信用社应遵循合作金融基本原则自主经营、自负盈亏,更好的为农户社员服务提供资金保障,农村合作社只有在非营利性的性质下才能更好的吸引广大农户入社,并能有效维护社员的相应权益。资金只有在社员入股后真真正正取得所有权,并凭借合作社的有效经营取得相关分配时,才能确保成员的参与热情。

但由于我国的相关立法混淆农村信用社的性质界定,将其定义为企业法人笔者认为这样定义与农村信用社“合作制”的原则相违背。农村信用社若是按照企业的发展模式进行经营,成员的分配机制是否应参照相关企业利润分配体制进行改革。试想若是信用社以追寻经济利益而吸收非社员参与,以获取最大利润为目标,这是否与合作金融的理念背道而驰呢?长此以往笔者认为合作社社员利益成员必然遭受损失。

2 农村信用合作社分配机制存在的困境

农村信用合作社财产作为资本要素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如何确定成员资格以及保证民主监督权力的实现起到一定的制约作用。成员入股成为该组织的一员,一方面是为了化解单个主体难获取贷款的问题,以更好地获取资金扶持;另一方面是通过入股取得相应的盈余分配。笔者认为,若想农村信用社资本主要来源于成员而非国家的入股,就应完善合作社分配机制充分调动成员入股的积极性。但是,我国农村信用社在该如何确定盈余分配问题上尚存在许多争议。农村信用合作社本质是为全体成员服务的,主要是依靠社员大会、理事会以及监事会组成法人治理的机构进行民主经营管理,但现实情况却出现一部分内部人控制现象,造成一定程度的垄断问题,不利于民主程度的充分实现。所以,探析农村信用社分配机制中现存的一些困境,对于完善相关问题,激励农村信用合作社的长远发展具有促进作用。笔者从以下三方面进行分析:

首先,从立法层面而言,农村信用合作社中分配经营管理需有相应的政策法规规制,因为分配机制问题应为制约组织有序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但现无相应规定,使得对于在如何确定财产所有权,合理规划盈余分配方面存在一些争议。财产作为具体分配的内容,在进行有效的分配时需要调整相应关系,保持成员所有权与社股财产相一致。由于存在对于合作社盈余分配相关规定的缺失,现在出现少部分成员仅仅进行出资,对于信用社的经营在所不问的现象;以及在分得利益无法保障时,出现怠于参与的状况。我们该采用何种手段才能解决这个问题呢?笔者认为这需要我们在不断探讨中找出适合的路径,并结合实际情况进行治理颁布相应的规章,避免混淆资本组成部分,阻碍合作金融的发展现象的出现。

其次,由于历史原因导致我国农村信用社亏损情况普遍存在,为了确保有充足资本进行盈余分配,扭转扭亏为盈的经营局面十分必要。但在现有背景下,该如何转变这个局面呢?采取何种规范措施才能确保合作社营利呢,这是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遵循农村信用社的性质,减少合作社经营中存在的风险,控制经营状况对于提高其经营风险能力又存在怎样的作用呢?这都是值得我们思索的问题。

再有,在市场竞争的大环境下,如何解决市场竞争中存在的一系列不确定的因素,提高自己的竞争能力。在面对复杂多变的市场竞争格局背景下,如何有序规制分配体制,协调各个主体间的利益,提高成员参与的积极性是考验信用社的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农村信用社的发展离不开市场这个大环境,如何在竞争日益激烈的背景下,创造信用社的资本价值,使股东获取利润,这是我们必须思考的事情。只有信用社盈利性经营,才能更好的促进社会经济发展,才能更有利于互助组织职能目的实现。

3 完善信用社分配机制的对策

信用社是重要的合作互助组织,“合作社在经营目的上,不是以营利为主要目的,而主要是以社员之间的互济、互助、互惠、互利为其目的,其基本目标是为社员服务,并不以营利为目的。”[2]农村信用合作社本质上就是满足成员自身要求的组织,一定程度上合理规划盈余分配机制,对于畅宽渠道让成员充分参与到村信用合作社的管理中,使得成员的意见能被决策者听到,并没及时作出反馈,起到重要的作用。

3.1 妥善解决农村农村信用合作社性质界定

农村信用合作社的性质直接决定信用社的产权方向,而产权清晰界定又一定程度上影响一直是件困扰其民主进程的监督问题,笔者认为我们应该吸取各国各地区的相关经验,去其糟粕取其精华结合我国的解决背景,在遵循农村信用合作社民主自愿的基础上探索出适合我国信用社的发展方向,笔者认为我国信用社性质应摒弃现有企业法人的相关规定,采取互助合作的经营性质。性质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一个组织的发展方向,诚然农村信用合作社也如此。明晰信用社的产权能够有效指引农村信用合作社朝着民主进程迈步向前发展。

3.2 规范信用社分配的相关机制

信用社分配机制构建应有明确的理论原则,明确的理念支持能为日后的立法奠定基础。相关理念支持更能坚定事情的发展。信用社应本着基本的公平原则明确股金支付红利,即对资产所有者支付资金成本,这就需要信用社承认股金为个人所有,按照公平原则按照每个成员的出资比例将相关资本分配给各个成员。充分保证民主的情况下,遵循社员按照交易额的指标分配相应资本。同时,由于信用社离不开人和性的特征,在社员对资金的支配和使用权以股金的形式过渡给信用社,再通过社员一人一票对信用社进行管理。信用社的收益权该如何分配是解决信用社发展的重要问题?将财产归社员组成的集体,集体决策收益分配方案,这能反映信用社的产权制度要求。由此我们可以看出,信用社的分配机制是本着一定范围内直接结合的社员对资金的权利大致均等,让社员之间呈现平等合作。

3.3 探索相关人负责制

任何事物若想良好的发展都必须有充分的约束机制,农村信用合作社的分配体制也不例外。农村信用社存在多方利益主体,我们需充分平衡各方利益以达到相应的平衡。在实际运行中我们可以法现各方利益间存在相互博弈,如何协调好国家权力与保障成员基本利益,是信用社利益分配中需要考量的问题。但是当权利主体拥有足够大时,如何才能避免有些人运用权力进行寻租而产生内部人控制问题呢?笔者认为采取个人责任追究制能一定程度上解决这个问题。有权必有责,滥权比追究。任何主体不能凭借组织赋予的权力而规避相应的责任。同时,配备相应的奖励机制,对于经营情况好持续盈利的信用社组织,给予一定程度上的政策扶持和物质奖励。笔者认为只要各方齐努力,我国农村信用合作社的分配机制一定能有效构建。

总之,农村信用社的盈余分配机制是支持其发展的重要因素。当社股财产与社员盈余金均属于可分财产, 在所有权形态上属于共有范畴, 是对成员所有权的有效保证。毋庸置疑,有序规范农村信用社的分配机制,既能有效调整社员、债权人等各方关系,又能保证社会的公平正义得到落实,有利于美丽中国的构建。笔者相信在多方齐努力下,完善相应农村信用合作社的分配机制,我国农民的生活会更加富裕,社会主义中国会日益富强。

[1]李锡勋.合作社法论[M].台北新民书局,1987,第118页

[2]周脉伏,徐富春.农村信用合作社经营管理.中国金融出版社,2008年P.102

[3]Honohan.P.Can the Unsophisticated Market Provide Discipline:World Bank Policy Research. Working Paper,200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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