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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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残疾人相关法规对辅助技术的要求①
郑俭
本文介绍美国《康复法》、《残疾人教育法》、《辅助技术法》和《美国残疾人法》中残疾人在职业康复、就业、教育、公共环境等领域中的辅助技术权益要点,法律对政府部门和有关机构在残疾人辅助技术工作方面的责任和要求。讨论这些法规的立法方式与执行方法对我国的借鉴价值。
辅助技术;残疾人;法规;美国
[本文著录格式]郑俭.美国残疾人相关法规对辅助技术的要求[J].中国康复理论与实践,2013,19(11):1082-1086.
残疾人辅助技术(以下简称“辅助技术”)是用来维持、改善或弥补残疾人功能的装置,对残疾人接受教育、参加工作、独立生活和融入社会有着极为重要的作用。相关法规的完善,对辅助技术的利用有巨大的推动作用。本文对美国重要的残疾人法规中有关辅助技术方面的问题进行梳理,并探讨其立法特点对推动辅助技术的作用。
1.1 相关法规
美国与辅助技术有关的法规中,最重要的是《康复法》、《美国残疾人法》、《残疾人教育法》与《残疾人辅助技术法》(简称“辅助技术法”)。其中最早颁布的是1973年《康复法》。该法504条款要求,所有美国的法定残疾人,都有资格参加所有接受联邦财政资助的计划或活动,以及行政机构或美国邮电业实施的计划或活动,不得仅因为其残疾,被排除在外,以致不能从这些计划或活动中获得利益,或在这些计划与活动中遭受歧视。504条款的这一要求在1990年颁布的《美国残疾人法》与《残疾人教育法》中得到体现。《美国残疾人法》的第二章(Title II)将《康复法》禁止对残疾人士的歧视扩展到州和地方政府的所有公共机构,包括所有的公共教育机构。《残疾人教育法》601条款则要求,为所有的残疾学生提供免费且适宜的公共教育。这些要求使辅助技术的利用成为必须考虑的问题。1998年颁布的《辅助技术法》则对各种形式辅助技术活动,给予各种形式的拨款支持,为推动辅助技术的利用提供了经济保障。
1.2 《康复法》
1.2.1 职业康复的高要求使辅助技术利用成为必须 《康复法》(Rehabilitation Act,RA)是一部以推动残疾人职业康复的方式,促进残疾人就业与社会包容的法律。该法中“康复”一词的准确含义是职业康复。该法指出:工作能使人具备生产力,能提升人的独立、自尊与社会参与;在适当的环境和技术支持下,即使是重度残疾者也具有获得有报酬工作的能力[1];重度残疾者是职业康复的首选对象,如果认为某位重度残疾者不能受益于有关的职业康复服务,必须给出清晰而有说服力的证据[2]。由于该法对残疾人的职业康复提出了如此高的要求,因此辅助技术装置与服务的利用成为职业康复必须考虑的内容。该法要求,为每个职业康复对象制定的个别化就业计划(IPE),必须考虑可能需要的辅助技术装置和辅助技术服务[3]。
1.2.2 无歧视的就学与就业要求需要辅助技术支持 该法要求,与美国政府部门、公共部门签订超过1万美元以上合同的当事人,必须支持残疾人就业及其晋升[4]。该法要求,任何接受联邦财政资助的项目或活动都不能排斥和歧视残疾人[5]。残疾人在公立学校接受教育、在公共部门工作,以及参与联邦政府资助的项目的权利得到保障。由于不能拒绝或歧视残疾人,这些接受联邦政府资助的机构或项目就需要为残疾人学习、工作提供必要的条件,对学习或工作环境给予合理调整[6],包括提供学习工作所学的辅助技术和无障碍环境等。
1.2.3 通过各种方式保障和监管辅助技术工作 该法对领导美国残疾人研究工作的国家残疾与康复研究所(The National Insti-tute on Disability and Rehabilitation Research,NIDRR)在辅助技术方面的工作提出了明确的要求,涉及资助高等教育机构、非营利组织、研究项目以及有关厂家的辅助技术研究与人员培训,推动辅助技术信息传播、需求识别,以及服务新模式的开发等[7]。该机构2001财年的研究预算总额达1亿4100万美元,资助项目344个[8]。
该法对承担国家无障碍工作的建筑和交通障碍排除委员会(简称“无障碍委员会”)的组织方式与工作内容提出要求,以推动和监管环境无障碍。该法要求,该委员会成员半数以上为残疾人,其中13名公众代表由总统任命,其余成员来自政府各部门领导层,其职责是确保由联邦资助建筑的设计与建造对于肢体障碍者的无障碍要求得到遵守[9]。
该法要求,每个联邦部门或机构,包括美国邮政业,只要不是负担过重,不论对于哪种类型的技术媒体、电子和信息技术,联邦雇员中的残疾人与非残疾人一样有权使用信息和数据;利用联邦部门或机构的信息和服务的残疾人,与非残疾公众一样,有权使用信息和数据[10]。由于美国政府是美国电子与信息技术产品的最大买家,政府对其电子信息产品的无障碍要求,迫使这些产品的生产厂家在为普通人服务的同时也为残疾提供了利用通道,极大推动了电子与信息技术的无障碍。
1.3 《残疾人教育法》
1.3.1 对残疾儿童的高期望和高要求使辅助技术的利用成为必须 《残疾人教育法》(Individual with Disabilities Education Act,IDEA)认为,对所有残疾学生报以最大可能的高期望是提升教育品质的重要保障。为此要建立最大可能的,具有挑战性的发展目标,确保他们能够在普通课堂接受普通教育课程,将其引导到生产性的和独立的成人生活。凡有助于实现此终极目标的教育内容、教育方法、教育技术以及各种相关服务都在考虑范围内[11]。该法明确要求,在制定个别化教育计划时,必须考虑特殊学生的辅助技术需要[12]。该法还要求早期干预服务中包括辅助技术装置与服务[13]的内容,并允许学生使用个别化教学技术[14]。
1.3.2 教育机构以及有关政府部门要为教育无障碍提供技术支持和保障 该法明确要求,要为所有的残疾学生提供免费且适宜的公共教育[15]。这里的“适宜”指适合学生的特殊需要。为此,教育机构要提供最大程度的无障碍教学条件和最小限制环境,包括无障碍教学、无障碍教材,远程学习,有关专业人员培训,采用通用技术,学校的环境、建筑和设施的无障碍改造等[16]。州政府要为教育机构提供专项经费与技术援助[17],联邦政府要通过全国性活动,为教育辅助技术的利用提供支持,包括早期教育、学校教育以及转衔阶段的辅助技术与通用技术利用的宣传、研发及展示,支持适合残疾学生的教育媒体、视频描述、字幕等技术以及无障碍教材的开发、传播与应用等[18]。
1.4 《辅助技术法》
《辅助技术法》(Assistive Technology Act,ATA)出台的目的是通过联邦政府拨款来推动各州辅助技术开发利用。该法对所提供资助的工作提出了明确要求以及监管措施。
1.4.1 通过联邦资助对各州辅助技术工作提出明确要求 该法规要求,接受联邦政府资助的各州必须开展的辅助技术工作包括:①通过全国性网站或其他方式,向目标群体提供辅助技术装置和服务基础知识、作用,获取方式以及资金来源等方面情况,提升公众的辅助技术意识;②在各种有关辅助技术政策、计划、资金以及服务的公共与私人机构间进行跨部门协调;③通过技术援助与培训,促进残疾人在教育、健康、就业、社区生活等方面利用辅助技术,敦促政府部门在开展有关残疾人的计划或项目时,要考虑辅助技术装置及其服务方面的需要;④要为全州范围各种提供辅助技术装置和服务的相关单位与人员提供技术援助[19]。该法还要求,接受联邦资助的州建立补充融资体系以拓展有关工作[20]。
1.4.2 通过各职能部门和专项经费保障和促进有关工作 为了使有关工作得到较好落实,该法第二章对许多全国性职能部门明确提出辅助技术方面的工作要求。这些职能部门包括联邦研究协调工作、全国残疾人理事会、无障碍委员会、残疾人就业总统委员会、美国残疾与康复研究所,以及联邦技术转移实验室等。例如,要求无障碍委员会在征询有关部门的意见后,为联邦与州的雇员提供为实现《康复法》508条款要求的培训[21]。
该法还通过各种专项经费来促进有关工作。例如,对培养辅助技术装置与服务人员的公立或私立高等教育机构或其他机构组织提供资助或签订合同[22],对拥有残疾人的辅助技术装置与服务设计、开发和营销机构提供资助[23],对农村和贫困地区辅助技术利用提供资助等[24]。该法还通过低息贷款、周转性贷款、贷款保险项目等方式筹集用于辅助技术的资金[25]。
1.5 《美国残疾人法》
1.5.1 对就业、交通、公共场所与服务以及电信等方面给出明确的无歧视要求 该法要求在就业、公共服务、公共场所以及电讯等方面,不能有基于残疾的歧视。这包括:①任何机构不得对合格的残疾人在应聘、雇用、晋升、辞退、补偿、工作培训和其他雇用的期限、条件和特别待遇方面有基于残疾的歧视[26];②任何残疾人不得因残疾而被排斥参与或被拒绝使用公共机构的服务、项目或活动,或受到歧视,这些公共机构和项目包括政府机构、公共服务机构、轨道交通以及汽车运输等[27];③任何残疾人不得因残疾而被排斥参与或被拒绝使用公共场所的服务、项目或活动,或受到歧视[28],这些公共场所包括旅馆、餐馆、商店、剧院、体育馆、图书馆、律师事务所、保险公司、游乐场、学校、看护中心等;④要求有关部门为听说障碍人群提供电信中继服务,并要求公共服务信息有闭路字幕[29]。在《美国残疾人法》中,无歧视已化为各种具体的要求,要实现这些要求,就必然要采用有关辅助技术。
1.5.2 与辅助技术利用有关的无歧视标准 ①要为有身心障碍雇员的工作环境提供合理的调整;就业测试中要求提供能测试求职者的能力,而不是障碍的测试方式[26];②该法实施后新购买的和还可以使用5年以上的公共客车(10年以上的列车),要便于用轮椅者使用;每次列车至少有1节车厢便于用轮椅者使用;③现有或新建的公共设施要便于残疾人(包括用轮椅者)使用,这些公共设施包括通道及卫生间、电话机和自动饮水器,以及车站等[30];要求在最大程度包容的环境中为残疾人提供公共服务、公共设施、公共住宿以及特殊待遇。
2.1 辅助技术在公众中得到广泛的应用
由于《辅助技术法》的要求,美国各州设有辅助技术项目,以开展对公众的辅助技术服务,并通过网站宣传有关服务。通过这些网站可以了解到辅助技术项目的工作内容:①常规服务项目,如辅助技术装置的展示、出租、外借、交换、配送、回收与更新,辅助技术的评量、适配与培训,各种类型的资助,辅助技术维权,法规政策等;②服务内容,如工作环境调整、计算机与信息技术无障碍、车辆改建、建筑与家庭环境改建、放大替代沟通、坐姿与摆位、感知辅助器具、学习环境调整、无障碍教材等[31];③专门性服务,如职业康复、独立生活、各类障碍服务、老年人服务、公共教育、公共卫生、儿童发展服务等。此外,辅助技术厂家、各种与残疾人有关的非营利机构,以及招收残疾人数量较多的机构都涉及有关的辅助技术利用工作[32]。
2.2 推动教育中辅助技术的利用
由于公立学校有为所有残疾学生提供免费且适宜教育的责任,美国教育机构对辅助技术的利用极为重视。在美国各州教育厅网站可以看到有关辅助技术的各种信息。如加利福尼亚州列出了近百种教育中常用的辅助技术装置,给出了辅助技术评估的信息;路易斯安娜州给出了有关的辅助技术政策和程序、辅助技术评量与决定的资格、无障碍教材、学习通用设计,以及无障碍指南等方面的信息;爱荷华州则给出了有关的政策、资金来源、实作指南、辅助技术选择考虑指南等。
用“Assistive Technology For School District.k12”做检索词,可以在google上搜出美国的学区教育局网站。在这些网站上通常可以看到各种辅助技术产品的介绍,如用于阅读、书写、数学学习的各种软件,各种计算机无障碍技术,某种专用学习产品,教室无障碍教学产品,调适性开关、沟通板,以及环境控制等方面的辅助技术产品与服务,调整与简化课程内容的课本等。由美国各大学残疾人中心网站可知,残疾大学生服务通常包括学习环境调整、无障碍学习软件与学习辅助器具外借、提供无障碍教材、记笔记、满足考试特殊需要,以及无障碍改造等。这些网站上通常还有有关辅助技术适配方面的技术资料。
2.3 促进辅助技术研究与人员培养
由于各有关法规对辅助技术工作的推动,社会对辅助技术专业人员需要量很大;同时,各相关法律通常都有对辅助技术专业人员培养方面的要求,在美国已有大量涉及辅助技术的高等教育专业。这些专业涉及健康与康复、康复咨询、特殊教育、言语与沟通障碍、物理治疗、作业治疗、康复工程、生物医学工程、残疾人研究等。美国所有特殊教育专业都有涉及辅助技术方面内容的课程。此外,计算机专业、一些大学的生物医学工程课程与研究已经涉及到辅助技术中许多高技术问题。许多大学都设有辅助技术研究生层次的资格证书教育。美国加州大学[33]、乔治梅森大学[34]还设有残疾人辅助技术方面的硕士教育,此外还有一些以辅助技术为重点的博士学位教育。
3.1 充分尊重残疾人权益
对辅助技术的重视是有其价值观做基础的。美国残疾人法规通常在其开篇就明确提出作为其指导思想的核心价值观。《康复法》与《辅助技术法》在其开篇位置指出,“数百万美国人有一种或多种身体或精神上残疾,而且患有这些残疾的美国人数在不断增加。残疾人是社会中最弱势群体之一。残疾人士生来就是人类的一部分,决不能剥夺他们的权利。这些权利包括:独立生活、自我决定、做出选择、为社会作贡献、从事有意义的工作,以及在经济、政治、社会、文化和教育等领域完全融入美国主流社会的权利。”《残疾人教育法》明确指出,“改善残疾儿童的受教育状况是美国国家政策必须考虑的问题。确保残疾人的机会平等、充分参与、独立生活,以及经济上的自给自足,是美国特殊教育最基本的出发点,也是其最终目标[35]。《美国残疾人法》指出,国家对于残疾人的适当目标是力求保证他们获得平等的机会、能够全面参与社会并独立生活、拥有经济上的自足。由于残疾是伤残者和阻碍他们在与其他人平等的基础上充分和切实地参与社会的各种态度和环境障碍相互作用所产生的结果[36],而《康复法》则在条款2中明确提出“要使残疾人能最大程度实现就业、经济上自给自足、独立生活和完全融入社会。”要保障则残疾人的平等参与,各种辅助技术的利用成为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残疾人平等参与、融入社会和经济上自给自足的价值观决定了法律对辅助技术的高度重视。
3.2 工作方案式的法规呈现方式保障了法规目标的实现
美国残疾人法规在明确其核心价值观后,都有一段国会调查,以说明在法规所涉及领域存在的问题,并针对有关问题给出法规设置的目标。然后法规以实现其立法目标的工作方案的方式呈现其内容,而这个工作方案就是使有关领域从当前面临的问题走向法规设置目标的通道。例如《康复法》分别从职业康复服务、研究和培训、独立生活服务和独立生活中心、国家残疾人理事会、权利与维权、残疾人的就业机会、专业人员的发展以及专门项目和示范七个章节来阐述对职业康复的要求。内容涉及职业康复的行政管理、实施步骤、方法和要求,有关的人员培训、项目示范、对保障残疾人就业与就业环境的强制性要求,以及监管机制的建立等。详细而缜密的法律条文使与职业康复有关的各方面工作都有章可循,同时也避免了因法律内容设计上的疏漏,造成有关机构、人员因责任、工作品质要求不明而影响职业康复工作成效。与《康复法》类似的有特定政府机构参与其工作的法规《辅助技术法》与《残疾人教育法》都采用了这一法律呈现方式。对于涉及各行各业的《美国残疾人法》,则通过细致明确的规定来说明该法律容许的底线,从而使其目标得以实现。由于各法规条款要求明细,《康复法》的篇幅达150多页,《残疾人教育法》的篇幅达200多页。
3.3 通过经费、有约束力与可操作的要求以及相关支持落实法律要求
追求法律执行效果,是美国残疾人法规的突出特点。其追求执行效果的策略主要通过如下几种实现:①资金资助,《康复法》、《辅助技术法》、《残疾人教育法》有大量条款都与有关的拨款、补助相联系;②对有关工作的范围、细节给予明确的可操作要求,如《辅助技术法》对获得辅助技术项目资助的州需要完成的工作列出长长的清单,《康复法》对个别化就业计划中的强制性程序、强制性组成部分给予详细说明,而《残疾人教育法》中的个别化教育计划部分几乎就是该项工作的操作指南;③有约束力的要求,在没有经费作支持的《美国残疾人法》中,所列要求均有清晰的标准,其要求的约束性十分明确,没有一处是以“应该”这种没有约束力的方式呈现;④通过完善各种相关支持来提高法律执行的品质,在《康复法》中,不仅对职业康复本身提出要求,而且与之相关的专业人员培养、研究、高等教育、示范项目、就业机会、独立生活等相关问题都给予明确要求,这就为该法规的执行提供了良好相关条件;《残疾人教育法》也在残疾人教育所需的各种条件、技术、服务等方面给予明确的要求。
3.4 完善的监管机制
上述残疾人法规都设有监控机制,包括残疾人委员会、对工作报告内容的要求、强制性要求、听证会以及诉讼等方式监管和处理法规执行方面的问题。其中特别值得一提的是残疾人委员会。《康复法》提到,在联邦政府内成立的国家残疾人委员会成员由政府任命,由政府官员、热心残疾人工作的人以及各类残疾代表组成,大多数成员为残疾人[37]。由于法律的撑腰和自身利益的驱动,这些残疾人委员会工作非常积极,在争取维护残疾人权益,促进有关工作方面有极大的作用。《美国残疾人法》则有对维权者的强制性救济和对违反者处以5万或10万美元以下罚金的强制性要求。
3.5 精心设计的法规内容
上述各种与辅助技术有关的法规虽然涉及的领域不同,内容不同,但在其法规内容设计和表现方式上却有许多相同之处。首先,各法规均在开篇之处对残疾人拥有哪些权益给予了明确界定,并将保障这些权益作为其立法的核心价值观;接下来是国会调查,指出以核心价值观为参照的法规相关领域当前的问题,并针对有关问题提出所设立的目标,这些目标就是其核心价值观在相应领域的具体体现;接着是详细而缜密的工作方案式的条文要求,架起了从当前问题到最终目标之间的桥梁;工作方案式的法规内容通过对各级、各方面机构、人员的责任,工作开展的内容、程序和方法,相关研究与专业人才的保障,监管机制的设置,经费拨付要求,强制性条款,明确残疾人在各监管组织中的比例,以及对法规中大量关键性术语给予明确的定义等,使法规成为保障残疾人在相应领域权益的密实的网。
保障残疾人的权益是这些法规的出发点和终极目标。正是在此理念指导下设置的相关法规,切实保障了残疾人的权益。
在切实保障残疾人权益理念的指导下,美国有关法规政策对辅助技术工作的开展、个人辅助技术利用权利、相关的支持以及政府的责任方面提出了明确的、可操作的和有约束力的要求。残疾人辅助技术的利用已经不只是残疾人个人的事情,而已经成为一种社会责任。
我国法律对残疾人辅助技术利用还主要处于欢迎、鼓励的阶段,缺乏可执行的明确的要求。近年来国家已在残疾人辅助技术利用方面有了较大的进步,有关的救助和福利项目越来越多,支持力度越来越大,但要做到制度化还有较大距离。美国的有关法规在促进辅助技术利用方面的做法有其借鉴价值。
[1]Department of Human Services.Rehabilitation Act Amendments of 1998.sec.100(a)[OL].http://dhs.sd.gov/docs/Rehab_Act.htm.(2012-10-05).
[2]Department of Human Services.Rehabilitation Act Amendments of 1998.RA.sec.101(a)(10)(C)(II)[OL].http://dhs.sd. gov/docs/Rehab_Act.htm.(2012-10-05).
[3]Department of Human Services.Rehabilitation Act Amendments of 1998.RA.Sec.102(b)(3)(B)(i)(I)[OL].http://dhs.sd. gov/docs/Rehab_Act.htm.(2012-10-05).
[4]Department of Human Services.Rehabilitation Act Amendments of 1998.RA.503.(a)[OL].http://dhs.sd.gov/docs/Rehab_Act.htm.(2012-10-05).
[5]Department of Human Services.Rehabilitation Act Amendments of 1998.RA.504.(a)[OL].http://dhs.sd.gov/docs/Rehab_Act.htm.(2012-10-05).
[6]Department of Human Services.Rehabilitation Act Amendments of 1998.RA.101.(a)(11)(i)(II)[OL].http://dhs.sd.gov/ docs/Rehab_Act.htm.(2012-10-05).
[7]Department of Human Services.Rehabilitation Act Amendments of 1998.RA.204(b)-(c)[OL].http://dhs.sd.gov/docs/ Rehab_Act.htm.(2012-10-05).
[8]U.S.Department of Education.NIDRR Programs and Projects [OL]. http://www2.ed.gov/rschstat/research/pubs/programs.html.[2007-09-13].
[9]Department of Human Services.Rehabilitation Act Amendments of1998.Sec.502 [OL].http://dhs.sd.gov/docs/Rehab_Act.htm.(2011-12-12).
[10]Department of Human Services.Rehabilitation Act Amendments of 1998.508.(a)(1)[OL].http://dhs.sd.gov/docs/Rehab_Act.htm.(2011-12-12).
[11]U.S.Department of Education.Individuals with Disabilities Education Act of 2004.Sec.601(c)[OL].http://idea.ed.gov/ download/statute.html.(2011-12-12).
[12]U.S.Department of Education.Individuals with DisabilitiesEducation Act of 2004.Sec.614(e)(3)(v)[OL].http://idea.ed. gov/download/statute.html.(2011-12-12).
[13]U.S.Department of Education.Individuals with Disabilities Education Act of 2004.Sec.632(4)(e)(xiii)[OL].http://idea.ed. gov/download/statute.html.(2011-12-12).
[14]U.S.Department of Education.Individuals with Disabilities Education Act of 2004.Sec.665(c)(2)(E)[OL].http://idea.ed. gov/download/statute.html.(2011-12-12).
[15]U.S.Department of Education.Individuals with Disabilities Education Act of 2004.sec.601(d)[OL].http://idea.ed.gov/ download/statute.html.(2011-12-12).
[16]U.S.Department of Education.Individuals with Disabilities Education Act of 2004.sec.674[OL].http://idea.ed.gov/download/statute.html.(2011-12-12).
[17]U.S.Department of Education.Individuals with Disabilities Education Act of 2004.Sec.611(e)(2)(C)[OL].http://idea.ed. gov/download/statute.html.(2011-12-12).
[18]U.S.Department of Education.Individuals with Disabilities Education Act of 2004.Sec.673-4[OL].http://idea.ed.gov/ download/statute.html.(2011-12-12).
[19]U.S.Government Printing Office.Assistive Technology Act of 1998.Sec.101(a)(2)[OL].http://www.gpo.gov/fdsys/pkg/ PLAW-105publ394/html/PLAW-105publ394.htm.(2012-11-12).
[20]Government Printing Office.Assistive Technology Act of 1998.Sec.101(a)(3)[OL].http://www.gpo.gov/fdsys/pkg/ PLAW-105publ394/html/PLAW-105publ394.htm.(2012-11-12).
[21]U.S.Government Printing Office.Assistive Technology Act of 1998.sec.203(a)(2)[OL].http://www.gpo.gov/fdsys/pkg/ PLAW-105publ394/html/PLAW-105publ394.htm.(2012-11-12).
[22]U.S.Government Printing Office.Assistive Technology Act of 1998.sec.215(a) [OL].http://www.gpo.gov/fdsys/pkg/ PLAW-105publ394/html/PLAW-105publ394.htm.(2012-11-12).
[23]U.S.Government Printing Office.Assistive Technology Act of 1998. sec.213 [OL]. http://www.gpo.gov/fdsys/pkg/ PLAW-105publ394/html/PLAW-105publ394.htm.(2012-11-12).
[24]U.S.Government Printing Office.Assistive Technology Act of 1998.sec.214(a) [OL].http://www.gpo.gov/fdsys/pkg/ PLAW-105publ394/html/PLAW-105publ394.htm.(2012-11-12).
[25]U.S.Government Printing Office.Assistive Technology Act of 1998.Sec.301(b)[OL].http://www.gpo.gov/fdsys/pkg/ PLAW-105publ394/html/PLAW-105publ394.htm.(2012-11-12).
[26]中国残疾人联合会,译.美国残疾人法第102条[OL].http:// www.cdpf.org.cn/zcfg/content/2001-11/06/content_30316087_ 2.htm.(2011-10-09).
[27]中国残疾人联合会,译.美国残疾人法第202条[OL].http:// www.cdpf.org.cn/zcfg/content/2001-11/06/content_30316087_ 4.htm.(2011-10-09).
[28]中国残疾人联合会,译.美国残疾人法第302条[OL].http:// www.cdpf.org.cn/zcfg/content/2001-11/06/content_30316087_ 12.htm 2011.(2011-10-09).
[29]中国残疾人联合会,译.美国残疾人法第四篇[OL].http:// www.cdpf.org.cn/zcfg/content/2001-11/06/content_30316087_ 16.htm.(2011-10-09).
[30]中国残疾人联合会,译.美国残疾人法第226条[OL].http:// www.cdpf.org.cn/zcfg/content/2001-11/06/content_30316087_ 7.htm.(2011-10-09).
[31]Missouri Assistive Technology home[OL].http://www.at.mo. gov.(2012-12-05)
[32]North Carolina Assistive Technology Program State Agencies Related to Assistive Technology[OL].http://www.ncatp.org. (2012-05-25).
[33]California State University Northridge.Assistive Technology [OL].http://tsengcollege.csun.edu/programs/assistivetechnologyprograms.(2012-05-25).
[34]George Mason University.Concentration in Assistive Technology [OL]. http://gse.gmu.edu/programs/sped/academics/ med_at/.(2012-05-25).
[35]U.S.Department of Education.Individuals with Disabilities Education Act.sec.601(c)Individuals with Disabilities Education Act.Sec.632(4)(e)(xiii)[OL].http://idea.ed.gov/download/ statute.html.(2011-12-12).
[36]联合国.联合国残疾人权利公约[OL].http://www.cdpf.org.cn/ zcfg/content/2001-11/06/content_30316083.htm.(2012-09-10).
[37]Department of Human Services.Rehabilitation Act Amendments of 1998.Sec.400.(a)(1)[OL].http://dhs.sd.gov/docs/Rehab_Act.htm.(2012-10-05).
Assistive Technology underAmerican Acts for People with Disabilities
ZHENG Jian.School of Economics&Management,Chongqing Normal University,Chongqing 400047,China
This paper introduced the key right of people with disabilities for assistive technology under the U.S.laws,including The Rehabilitation Act,Individuals with Disabilities Education Act,Assistive Technology Act and Americans with Disabilities Act.The assistive technology right involved occupation rehabilitation,employment and education and public area.The related agency needs to respond to these requirement.China can learn some from these acts.
assistive technology;people with disabilities;acts;American
R496
C
1006-9771(2013)11-1082-05
2012-11-13
2013-03-11)
重庆师范大学,重庆市400047。作者简介:郑俭(1953-),女,重庆市人,教授,主要研究方向:特殊教育辅助技术。
10.3969/j.issn.1006-9771.2013.11.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