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杰
(辽宁省森林经营研究所,丹东 118002)
深化国有林场改革与发展的思考
陈杰
(辽宁省森林经营研究所,丹东 118002)
通过分析国有林场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提出了改变国有林场经济发展方向,进行经济结构转型;改变国有林场人事工资分配制度;进行国有林经营权改革;改变国有林场独资经营的投资方式,开展职工参股入股的多种融资经营模式等措施。
国有林场;改革发展;经营权
国有林场是我国在解放后为加快森林资源培育,保护和改善生态,在重点生态脆弱地区和大面积集中连片的国有荒山荒地上采取国家投资的方式建立起来的专门从事营造林和森林管护的林业事业单位[1],国有林场是我国林区的基本组织,其主要任务是扩大森林资源,提高森林质量,充分发挥国有林的生产潜力,提高生态、社会和经济效益,同时它还承担林区教育、卫生、治安和社会管理其它任务。从20世纪90年代起国有林场相继进行了一系列改革,取得了一定成绩,但改革并不彻底,部分国有林场处境仍然十分困难,一部分林场职工生活仍然很贫困,目前各国有林场的生存状况不容乐观。
1.1 可利用森林资源急剧下降
由于国家实行天然林禁伐、森林采伐限额制度以及近年来国家大力推行的绿色生态政策,使得许多国有林场木材产量急剧下降,收入锐减,甚至出现一些国有林场面临无资源可采的困境,有的甚至陷入了入不敷出、度日艰难窘况。
1.2 国有林场人才匮乏、职工人员老化、文化素质和技术水平低
原国有林场职工大多数是从农村和林业职工子女、家属中招工而来的,且年龄较大,文化层次又低,在职冗员多。大部分在编人员由于林场采伐生产任务减少而分流;因林场职工工资待遇太低、地处偏远落后地区,难以招聘到高素质人才,专业技术人才严重匮乏,致使许多林场生产经营活动技术更新慢,许多行业和领域仍处于简单再生产。
1.3 传统的人事管理制度阻碍国有林场改革深入
我国大部分国有林场始建于新中国成立以后,随着社会经济发展和我国林业发展战略转变,林场原有”事业单位编制、企业化管理、自收自支”的体制已不适应新时期新林业发展要求[2],国有林场主要领导的选拔任用机制及国有林场职工工资制度,是林场经营不善的主要原因。
1.4 国有林场资金困难、职工收入低
现有国有林场大部分都主要依靠生产木材、销售木材来维系国有林场生存。近年来,随着各国有林场木材产量的下降,社会劳动力工时费上涨以及国际金融危机影响木材价格下跌等多种因素共同作用致国有林场靠木材收入越来越少,许多林场出现生存困难,如今林场存在严重的森林经营风险。国有林场职工收入相比于同地区的其它行业职工低很多,有的一个月只有几百元的微薄收入,生活相当困难;一些没有技术、没有资金再就业的分流人员,收入更低。
1.5 国有林经营状况恶化、经营水平呈下降趋势
由于国有林场自收自支的管理体制,靠着简单的木材生产、销售来维持生存,没有木材产出就意味着没有收入,林场就不能存活。因此,这种情况就促成了国有林场在生产过程中一味追求经济效益的思想形成,出现了有效益的生产作业就干、没有效益的亏本作业就少干或者不干的现象;哪个生产作业能多出经济效益就优先安排作业,这样使得一些真正亟需抚育的而又没有木材产出的中、幼龄林得不到及时的抚育,一些天然次生林得不到及时地有效地经营管理,最终成了残次林。近几年,虽然国家和地方政府对中、幼龄林抚育进行了一些抚育财政补助(补助标准在70~100元)。但由于补助标准低,真正到位的补助资金还低于这个标准,而抚育技术要求标准高,社会用工工资大幅上涨,使得很多中、幼林抚育林场仍然是赔钱经营,这样就造成了有些抚育不能及时保质保量地完成,出现只报不干,多报少干或者干而不到位现象,许多国有林场经营管理水平有下降趋势。
2.1 改变国有林场经济发展方向、进行经济结构转型
随着国家经济调整结构的不断深入、以及我国加大生态环境保护的力度,尤其是去年召开的中共“十八大”,在“十八大”报告中胡锦涛总书记讲到“要大力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尤其要加大自然生态系统和环境保护力度,要加强生态文明制度建设”。这充分反映了党和政府已把保护生态环境建设提升到了国家发展高度。这就要求过去以林木经济为主导的国有林场要与时俱进的进行经济结构转型,不能再一味依赖采伐木材、销售木材来维持林场的生存;今后要紧紧围绕生态旅游、森林食品、绿色能源、矿产开发以及木材精深加工等新型产业经济发展,构筑现代林区绿色产业体系。为此应做好以下两方面的工作:一方面,要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今后国有林场要以生态主导型经济为主攻方向,突出产业结构调整与优化,大力发展绿色生态项目,逐步实现林业经济向林区经济转变,要由粗放型发展方式向集约型发展方式转变,要由单一的林木经济向多元化的复合型经济转变,要由过度消耗木材资源向低碳环保型经济转变。另一方面,要以科技创新支撑林区经济转型,推进木材精深加工和高效利用,推进林区特产品的培育、种植、销售,推进森林绿色食品的开发利用,推进林区中药材种植、开发利用及科学研究领域。
2.2 改变国有林场人事工资分配制度
国有林场自建场以来就定性为“事业单位编制、企业化管理、自收自支”的管理体制,这种计划经济下的管理体制已不能适应新时期现代林业的发展要求,林场职工一直按国家标准拿工资,吃惯了大锅饭,形成了干好干坏都一个样的思想,这种思想造成国有林场机制不活、经营不善,畸形的不合理的工资分配制度严重地限制人才的自我创新和开拓精神。为此,国有林场应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人事工资分配制度改革。
2.2.1 实行岗位绩效工资制度
对国有林场工资收入分配制度的改革已迫在眉睫,应对林场职工实行岗位绩效工资分配制度,定岗定薪,根据岗位工作任务完成情况,以及经济效益收益情况给予一定奖励,打破传统吃大锅饭的制度,增强职工主人翁责任感,充分发挥出林场职工积极性和创造性。
2.2.2 改革国有林场主要领导选拔任用机制
改革国有林场主要领导选拔任用机制,采取由上级组织部门提名、全体职工选举产生的目标责任聘任制,并签订目标责任承诺书,任期满后由民主考核进行测评,合格者用,不合格者不用。这种领导选拔任用制度才会增强林场领导的责任感,把林场事业当成自己的事业来做,有利于林场长期持续稳定发展。
2.2.3 公开招聘林业专业技术人才
国有林场应调整人员年龄结构层次,使其配置更加合理化,通过分流、内退、招聘等措施调整国有林场知识、年龄层次结构,使其成为富有创新能力的新型国有林场,以适应新时期现代林业发展要求。
2.3 进行国有林场经营权改革
2.3.1 国有林场所有权改革
从名上讲,国有林场所有权主体是国家,但国家的概念大而又模糊,所有权主体其实很不明确,没有一个很明确的经济实体,承担责任,行使权利,各级政府、林业管理行政部门以及林场场长都认为自己可以代表国家。这种情况导致了国有林场实质上是处于“人人收益,无人负责”的状态。当有收益时,各部门都争着站出来分享利益;而当出现问题要问责时,各部门互相推诿,没有部门、人员出来承担责任。因此,面对这种情况,可以引用TOT的模式,把现有人工商品林林木经营权和林地使用权通过经营权转移的形式落实到户、联户、其它经营实体;TOT是英文Transfer-Operate-Transfer的缩写,即移交-经营-移交,通常是指政府部门或国有企业将建设好的项目的一定期限的产权或经营权,有偿转让给投资人,由其进行运营管理;投资人在约定的期限内通过经营收回全部投资并得到合理的回报,合约期满之后,投资人再将该项目交还政府部门或原企业[3]。这样就能明确国有林所有权经营主体,有利于规避“人人收益,无人负责”的模糊状态,有利于国有林持续发展。
2.3.2 国有林经营权转让要注意的几个问题
①对转让的经营权和林地使用权要进行合理地评估、定价,公开、公平的进行招标转让;②职工获得经营权后,在合同经营期内要一直接受林场的监督管理,经营活动必须符合国有林场长远规划和森林经营方案;③职工经营期满、合同收回时,林场要组织相关部门对林分进行全面评估,验收合格后方可收回;验收不合格,造成损失的,承包者要负担损失。
2.4 开展职工参股入股的多种融资经营模式
国有林场的投资发展,一般由上级部门投资或者林场自己出资来发展。结果表明,这种方式很不理想,投资大多以失败告终,不仅给国家和林场造成损失,而且职工得不到实惠。因此,建议今后国有林场在发展项目时,可以采取以国有林场牵头、职工群众参股入股的股份制形式,让职工参与投资与管理,充分发挥职工的积极性,同时也让职工在经营中成为主人,并在投资经营中得到一定的实惠。这样既解决国有林场发展资金紧缺困难,又使职工得到一定实惠,实现林场与职工双赢,促进林场职工共同发展致富。
总之,深化国有林场改革,加快国有林场发展,是我国“十二五”期间全面推进林业现代化建设的重要内容,是全面推进我国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部分,各国有林场要依托自身的环境资源优势,找出适合自身林场改革发展的道路,为我国生态文明建设做出应有的贡献。
[1]李建锋,郝明.我国国有林场改革历程与发展思路[J].中国林业2008(20):71-72.
[2]邵哲,张桂梅.国有林场改革运用TOT模式研究[J].林业经济, 2012(1):66-67.
[3]金永祥,谭轩.TOT项目运作[J].中国投资,2002(4):38.
[责任编辑:路实]
Thoughts on Deepening the Reform and Development of State-owned Forest Farm
CHENJie
(Forest Research Institute ofLiaoningProvince,DandongLiaoning118002,China)
Through analysis of the current situation and existing problems of state-owned forest farms, proposed several concrete measures to deepen the reform of state-owned forest in the future,including change the direction of economic development of the state-owned forest,economic restructuring;change the personnel wage distribution system of state-owned forest;reform national forest management tenure;change the sole proprietorship investment of state-owned forest;carry out a variety of financing business model,for example workers buyingshares.
State-owned forest farm;reformand development;right ofmanagement
F326.23
A
1673-5919(2013)01-0035-03
2012-11-28
陈杰(1971-),男,四川自贡人,高级工程师,从事国有林场的经营与管理方面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