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恩忠
(河北省滦平县中医院,河北 栾平 068250)
中西医结合治疗急性附睾炎62例
李恩忠
(河北省滦平县中医院,河北 栾平 068250)
目的 观察中西医结合方法治疗急性附睾炎的临床疗效。方法 急性附睾炎患者62例随机分为治疗组与对照组各31例,治疗组采用中药内服、外敷并加用抗菌药物治疗,对照组予以西药常规治疗。结果 治疗组疗效优于对照组。结论 中西医结合的方法治疗急性附睾炎疗效较好。
急性附睾炎 中西医结合
笔者近年采用中西医结合治疗急性附睾炎,收效满意。现报告如下。
1.1 临床资料 选取滦平县中医院2008年6月至2010年12月门诊患者62例,中医诊断参照《中医外科学》[1]。西医诊断参照《外科学》关附睾炎内容拟定[2]。排除因睾丸扭转、结核性附睾炎患者。按随机数字表法将患者分为两组。治疗组31例,年龄16~62岁,中位年龄36岁;病程1~7 d,平均2.3 d;单侧附睾炎者 22例,双侧者9例;有明显诱因者21例;中医辨证属于湿热下注者29例,肝气郁结者2例;实验室检查外周血白细胞总数均在(1~2)×109/L 者 20 例,(2~3)×109/L 者11例。对照组31例,年龄18~65岁,中位年龄34岁;病程1~7 d,平均2.50 d;单侧附睾炎者20例,双侧者11例;有明显诱因者19例;中医辨证属于湿热下注者28例,肝气郁结者3例;实验室检查外周血白细胞总数均在(1~2)×109/L 者 22例,(2~3)×109/L 者 9 例。 两组资料差异无统计学意义(P>0.05)。
1.2 治疗方法 (1)治疗组。①中药口服药用:荔枝核20 g,皂刺 20 g,延胡索 10 g,川楝子 10 g,莪术 10 g,三棱 10 g,黄柏 20 g,大黄 20 g,泽泻 15 g,滑石 30 g,土茯苓15 g。肝气郁结者加柴胡6 g,龙胆草10 g,枳壳10 g。每日1剂,水煎600 mL,分3次温用,14 d为1个疗程。②中药外敷。取大黄、牡丹皮、赤芍、黄芩、红藤、败酱草各20 g,研末以黄酒调成糊状,取适量均匀涂于纱布之上,以能包裹阴囊为宜,包扎于患侧阴囊,每日更换1次,14 d为1个疗程。③西药治疗。左氧氟沙星注射液0.2 g,替硝唑注射液0.4 g,每日2次静脉滴注。14 d为1个疗程。(2)对照组。采用左氧氟沙星注射液0.2 g,替硝唑注射液0.4 g,每日2次静脉滴注。14 d为1个疗程。两组患者治疗同时均卧床休息,患侧阴囊托高。疼痛重者可加用止痛药。
1.3 观察方法 治疗同时观察患者体温、尿量、每3日进行血常规检查及尿常规检查,记录患者疼痛时间及持续时间,肿胀范围、外敷药物皮肤变化及患者主观感觉。
1.4 疗效标准 参照《实用男科学》[3]拟定。治愈:症状消失,附睾、睾丸无触痛。实验室检查无阳性结果。有效:症状与体征有好转,附睾、睾丸略有不适感或轻度触痛。实验室检查无阳性结果。无效:症状及体征无变化或加重,行手术治疗。
1.5 统计学处理 采用χ2检验。P<0.05为差异有统计学意义。
治疗组治愈24例,有效7例,全部有效;对照组治愈10例,有效12例,无效9例,总有效率为70.97%。治疗组疗效优于对照组(P<0.05)。
急性附睾炎是泌尿外科急症之一,各种病原体均可引起急性附睾炎,但主要的是两大类:一类是引起性病尿道炎的病原体,如沙眼衣原体、淋球菌、解脲支原体;另一类是以大肠杆菌为代表的革兰阴性杆菌和少数革兰阳性球菌。急性附睾炎处理不及时会导致脓肿形成、睾丸梗死及不育[4]。虽然及时足量应用抗生素能较快改善症状和体征,但有相当一部分患者急性期后易形成附睾结节,久不消散,而转为慢性附睾炎。急性附睾炎属于祖国医学中“子痈”范畴。本病可因外感寒湿,化生湿热,流注于膀胱;或饮食肥甘,湿热内生;或情志郁结,或跌打损伤、房室不节等引起肝经脉络瘀阻所致。治疗以清热解毒化湿、散瘀消肿、疏肝散结为大法。内服中药中黄柏、大黄可清热解毒;延胡索、川楝子、莪术、三棱可活血化瘀止痛;荔枝核、皂刺化瘀散结;泽泻、滑石、土茯苓可化湿消肿;柴胡、龙胆草、枳壳疏肝解郁。中药外敷大黄、牡丹皮、赤芍、黄芩、红藤、败酱草可起到活血化瘀、清热解毒利湿消肿的功效,可改善局部的血液循环,促进水肿炎症的消散吸收。药物直接与阴囊表面接触,有利于药物的快速渗透和吸收,从而迅速发挥作用。同时应用西药广谱抗生素,持续作用于人体,有利于消灭致病菌。
参考资料
[1]谭新华,陆德鸣.中医外科学[M].7版.北京:人民卫生出版社,1999:506.
[2]吴在德,吴肇汉.外科学[M].7版.北京:人民卫生出版社,1999:661.
[3]黄宇烽.李红军.实用男科学[M].北京:科学出版社,2009:223-226.
[4]吴阶平,吴文斌,沈绍基.泌尿外科学[M].济南:山东科学技术出版社,1993:234-235.
R58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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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4-745X(2013)03-0452-02
2012-05-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