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大学经济学院 林四春 何小锋
资产是经济与管理领域的基本概念,各个学科的资产概念一般以会计学为准。会计学中关于资产的概念框架有成本观、未来经济利益观、权力观、经济资源观等。目前我国资产主流定义是新会计准则中的资产定义①;IASB和FASB对资产的最新的定义为“主体的一项资产是主体对其拥有排他的权利或其他权益的现时经济资源”②。这些定义仍囿于原来的定义模式,概念不够明确,缺乏操作性。因此,资产概念框架的研究需要更大的创新。同时,在经济与法律领域,有很多概念与资产相关或相似,如资本、财产、财产权利(产权)、资源、物权等,这些概念也得到广泛使用,但概念之间经常有不少混淆,在准确界定资产概念的过程中,同时需要协调好这些概念的关系。金融危机之后,国内和国际会计学界对资产的研究不断加快。笔者参考了会计学界的研究成果,借助经济学、法学、管理学等学科的知识来建构资产概念的框架,以权利概念为基础,分析资产的边界。权利概念是法学的基本范畴,在法学上应用更多,但权利概念是资产概念的属概念(上位概念)③。只有解决了权利概念问题,才能解决资产的边界问题。
在哲学领域,已经经历了一场语言的革命:在逻辑数学与语言学等基础上,现代哲学关注点先放在思维的外壳语言,然后依次解决认识论与本体论问题。在法学领域,也经历了一场语言的革命:现代法理学的三大流派之一分析实证主义法学④,是受分析哲学(语言哲学)影响颇大的流派。在经济学领域,是否需要经历一场语言的革命?笔者认为,经济学不是孤立的,很多概念与法学等社会科学相通,经济学概念的严密性要求同样需要语言分析⑤。语言分析是先展开的工作,笔者不首先综述法理学与语言学等学科知识,只是在需要时直接引用⑥。
学术意义上的权利多为法律权利,但生活中有很多是未经法律确认的权利。它们存在于人们的生活实践中,时常被认为是道德权利或者习惯权利⑦。为了说明法律权利,笔者先说明语言上的权利。语言上的权利包括了法律的权利,语言权利与法律权利的区别在于:法律权利肯定是受法律保护,而且法律权利一般也是有一定的利益⑧,语言权利不一定;法律权利一定属于语言权利,反之则不一定。
语言世界本身就是对现实世界的一个刻画,两个世界存在一个映射关系。这个映射的特殊性在于一个事实可以对应一个或多个言语描述;并不是每个事实都有对应的言语描述;一个言语或者是不能描述事实,或者是只描述一类事实;多个言语描述的事实可能有重叠,重叠部分就是一个或者一类事实。首先从语言的角度看,权利是指一种行为具有正当性,或者说一种行为处于正当性状态中,或者说,权利就是主体作或不作某种行为的正当性(不可阻碍、不可侵犯、不可拒绝性)⑨。暂不考虑正当性,“主体作或不作某种行为”总是对世界某些现实的描述;在“主体作或不作某种行为”这个句子中,“主体”可以认为是主语,“作或不作”可以认为是谓语,宾语可能有可能无,相当于客体(作或不作的对象),还有状语可能有可能无。一个言语受得限制越多,该言语所映射的事实越少。状语是谓语里的另一个附加成分,它附加在谓语中心语的前面,是从各个方面对谓语中心进行修饰或限制,主要分为时间状语、地点状语、条件状语、原因状语、目的状语、结果状语、让步状语和比较状语。与语言上的权利有关的状语,主要是时间状语、地点状语、条件状语。
权利是行为的正当性,权利不是行为,却离不开行为。根据张恒山的观点,权利分为主动行为、受动行为,支配他人行为的行为与保持自我既有状态行为⑩。其实,保持自我既有状态行为(身体权、生命权、肢体权、健康权)也是一种主动行为,因为“保持”本身也是一个动词,而且是主动的行为;而支配他人行为的行为与受动行为可以统一为“被动行为”,都是一种请求他人作或不作的权利。这样,语言的权利就分为主动权利与被动权利。主动权利就是自己可以作或者不作的正当性。受此启发,笔者认为语言上的权利首先应该分为主动行为权与被动行为权。
(一)主动行为权 主动行为权就是指主体对人、对物,或者不针对客体直接作出行为的权利。一般而言,某某权利中的“某某”是动词,这种情况,主动权利的含义很明显;有时,某某权利中的“某某”是名词,如物权、商标权、身体权、生命权等,这种情况下,该名词往往是行为作用的客体或者说对象,所要表达的权利往往是主体“拥有”某客体的权利。“拥有”是比“所有”范围更宽的概念,不仅可以“拥有”某物,还可以“拥有”生命、健康,“拥有”就是一种最常见的行为。如,保持自我既有状态行为的权利中身体权、生命权等就是如此。
另外,需要分析不行为权(或不作为权)。权利一般不是强制性的,某某权利意味着某种行为可为也可不为,如,走路权对等于不走路权。一般而言,不行为权的语言表示就是“不行为权”,但也有些例外,如,沉默权其实就是“不说话权”或者是“不回答权”。实际中总是强调出带有利益的一面来表达权利,即,如果某个权利主要是作为有利益,那么这个权利往往表达为“作为权利”;如果某个权利主要是不作为有利益,那么这个权利往往表达为“不作为权利”。
(二)被动行为权 被动行为权(即受动行为权)是指要求他人行为或者不行为的权利。它是指主体从另一主体那儿接受、获得物或劳务性服务的行为,如接受赠与、继承遗产、接受教育、获得救济和帮助等⑪。这样,被动行为权有受赠权、继承权、受教育权、受救济权和被选举权等。被动行为权中的“要求”不是具体的以语音、文字等来表达的要求,而是一种抽象的要求⑫,是使他人的行为纳入自己的控制中的权利。
被动行为权总是对应着直接的义务方,因为要求他人行为或者不行为,意味着他人有行为或者不行为的义务。主动行为权利或者被动行为权利的行使过程中,往往伴随着其他主动行为权利或者是被动行为权利。这些伴随的权利,往往就是附属型的权利。如受教育权是一种被动行为权利,是要求接受教育的权利,但权利的行使总是伴随着主动学习的权利。事实上,主动行为权总是伴随着被动行为权,主动行为权行使的过程中,总是会要求他人不去妨碍该主动行为权的行使。被动行为权与主动行为权的区分可以借鉴对人权与对世权的区分。以上说明了权利之间可能存在主权利与从权利关系,事实上,权利之间还可能存在上位权利与下位权利的关系。
(一)时间权利 时间状语会影响权利的内容。时间权利由时间状语联系起来,具体是指一个权利有一定的行使时间,不是没有时间限制的。没有时间限制是指权利可以行使无限的时间,直至无可抗力的出现导致不可行使为止。时间这一因素也是经常被忽略的,如,一般动产的所有权是没有时间限制的,但动产租赁使用权往往是有时间限制的;自然人的身份权,人格权一般也是没有时间限制的,但政治权利往往是有时间限制的;房地产权利的所有权是没有时间限制的,房地产权利的使用权则是有时间限制的。语言上权利的时间限制的状语,要么以权利受限的时间段出现,要么以权利可以行使的时间段出现。自然人主体死亡了,一切权利就终止了,法人主体终止了,一切权利也终止了。非经济权利一般也随着主体的终止而终止,但经济权利会发生继承与转移等现象。此外,很多经济权利的延续时间受自然条件的约束,如存在保质期、有效期等。
(二)空间权利 空间上的权利总是与一定的空间状语结合在一起。空间状语限制了空间权利的使用空间。一般的动产是没有空间限制的,除了有些特殊的文物或者废弃物在国家之间的转移受到很大限制。空间权利主要体现在不动产。在法学中,空间权就是一个研究兴起的权利形态。以立体方式利用土地,已成为世界范围的一个趋势,空间权制度在很多国家法律上相继建立,不仅有地上权,还有地下空间权、地役权等空间权利。空间主要有两种表现形态:一是地下空间,这是近年来逐渐发展出的空间利用形式,常见利用方式是在地表之下一定深度建设建筑物,包括地下停车场、人防工程和地下商场等;二是地上空间,这在我国是较新的空间表现形态,以现有的建筑技术,地上空间建筑不可能是漂浮的,必须获得一定的向上支撑力⑬。笔者关注的是语言上的空间权利,不仅包括不动产和动产权利的空间限制,而且还有人格权、政治权利等的空间限制。事实上,对应现实的法律权利,法律总是一个国家的制度,是在一个国家地理区域内起作用为主的,所以,法律权利总是限制在一定的国家空间范围内。当然,有一些普遍性的人权是不受国家与区域限制的。
(一)附条件权利 附条件权利与附期限权利一方面是借鉴语言上的条件状语,一方面是借鉴附条件合同与附期限合同。同样,可以任意展开分析种种可能的附条件权利。现实中,附条件权利中最重要的就是优先权。优先权分为一般优先权和特别优先权;一般优先权是指基于社会公共利益的的优先权(税收优先权、行政机关手续费用优先权)、共益费用优先权、为债权人利益设定的优先权、为债务人利益设定的优先权等;特别优先权是指动产特别优先权与不动产特别优先权⑭。从语言上理解,优先权是指当某个条件成就时,某人有优先的某个行为权。优先权属于法律权利,但在语言世界中,还可以存在很多附条件权利。
豁免权根据适用主体不同分为司法豁免权、议会豁免权、外交豁免权、元首豁免权等,根据豁免内容不同又分为刑事豁免权、民事豁免权及行政豁免权。豁免权也是一种附条件权利,该权利的实质是当在某某条件下,主体有豁免某某责任的权利。担保物权既非物权,也不是债权,而是一种未来的所有权⑮。借鉴语言权利概念思路,担保物权就是一种附条件权利,在经济或者财务上属于或有资产。
(二)附期限权利 与附条件权利类似,从语言上理解,附期限的权利是指当期限到时,某人有某某权利。这里要特别强调的一个权利是土地权利。不动产权利或者说房地产大致可以分为土地权利和房屋权利。这里主要分析土地权利。因为土地是不会折旧的固定资产,所以,完整的土地所有权是没有时间限制的。就算有时间限制,在中国,一般也是指土地使用权,而没有英美法的复杂的地产权制度。在早期英美法系中,地产权分为自主持有地产权与小于自主持有地产权。自主持有地产权又分为终身地产权、不限嗣继承地产权与限嗣继承地产权。不限嗣继承地产权是指可由各等血亲继承的地产,不单是直系卑亲属可以继承,只要有亲戚关系,按照相关继承人的排位序列,给予继承。限嗣继承地产权是指只有直系亲属才能继承的。终身地产权是指以持有人的生命为限,当持有人死亡时,权利终止。小于自主持有地产权就是租赁地产权⑯。死亡到来一般认为是期限,而不是条件,所以,终身地产权是附期限权利。不限嗣继承地产权是一种完整的所有权,限嗣继承地产权意味着受到限制的所有权。其中,不动产是重点和难点。
不管是附条件权利还是附期限权利,该类权利往往存在权利实现的时候与权利期待的时候的区分,如期待权、形成权与抗辩权等,这些权利往往也是法学中研究的难点。希望,是指单纯的向往的心理状态;期待,是指因具备取得权利的部分要件而生的法律地位,即权利或利益取得的客观可能性;期待权具备取得权利,取得指部分要件,受法律保护,已经具备权利的预先效力,具有权利的独立机能⑰。期待权分为附条件民事法律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地位、附期限民事法律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地位、时效取得占有人在时效届满前的法律地位、继承人在继承开始前的法律地位、后位继承人的法律地位(英美法系之终身地产权制度)、不动产登记申请后受让人及预告登记权利人的法律地位⑱。期待权本身就是一种附状语的权利,可以是时间权利或者空间权利,附条件权利或者附期限权利。有学者提出:原生权利分为绝对权(物权、人格权等)与相对权,衍生权利分为组织性权利(代理权、机关权利、参与权)与塑造性权利(形成权、抗辩权);其中形成权分为设定性形成权、变更性形成权与废止性形成权,抗辩权分为永久性抗辩权与延迟性抗辩权⑲。期待权、形成权与抗辩权往往属于附条件权利或者附期限权利。
区分期待权的一个很重要的方法是,如果一项期待利益可以计入资产负债表,那么这个权利就是期待权。不管形成权是依附于经济权利还是非经济权利,只要形成权是可交易的,形成权就是一种资产。
(一)可交易的 笔者认为,资产应该界定为可交易并且可持有的客体。可交易的是指可以转移出客体,同时获取经济利益,简洁的说就是可以有偿转移。一方面,这里的转移是有偿转移,不是无偿的,如果只能进行无偿转移,那就不是可交易的。如未脱离人体的血液等身体器官⑳,不能有偿交易,所以不是资产。另一方面,有偿是指可以获取经济利益,这里的经济利益却不一定是可交易的。有偿是指经济的有偿,不包括非经济的交换,如人与人感情的交换,辩诉交易等活动[21]。经济利益不仅包括了可以交易的资产,也包括了依附于其他资产或非经济权利(精神权利)的依附经济利益,还包括了劳动或者服务。可持有的容易理解:劳动或者服务也是可交易的,但不能存储,不是可持有的;劳动力(劳动者)即人力资产(人力资源)才是可持有的,属于资产。不管是辩诉交易[22],还是人际交往中合法与非法活动,交换活动一方付出资产或者经济利益,一方并不是付出资产或者经济利益,也不是劳动与服务,而是非经济行为本身。这种非经济行为是不可持有的,虽然可以交易,但不属于劳动或服务的经济活动。
逻辑完备地考虑,可交易的应该包括完全交易的和限制交易的。事实上,从完全可交易到不可交易是一个连续统,完全可交易的客体几乎没有,所以理论上,可以认为可交易的就是限制交易的。限制交易的就是一些资产在交易时间、交易空间、交易单位、交易主体、交易价格、交易方式等上有所限制。交易时间限制的例子是有些资产(如股票)有禁售期;交易空间限制的例子是某些资产(如股票)只能在交易所交易;交易单位限制的例子是有些资产(如股票)有最小的交易单位手(100股);交易主体限制有卖方或买方的限制,有些资产(如药品、武器等特殊产品)有较高准入生产或购买的门槛;交易价格限制的例子是有些资产(如股票等)有涨停板制度;交易方式限制的例子是有些资产(如股票)不能或很难通过实物交换的方式交易。此外,还可以从限制的原因来分析限制交易。限制的原因有天然的原因、法定的原因、约定的原因。天然的原因就是指限制交易是受当前科技所限,如保鲜品受交易空间的限制;法定的原因是限制交易是受当前法律制度约束,如股票、药品等交易就是受法制限制;约定的原因是民事主体之间约定导致交易受限制,如抵押、质押等担保权导致限制交易。
总之,可交易的总是限制交易的,并且,可交易的其实涵盖了产权确定与价值确定的特征,所以在资产的定义中,根本不需要产权确定与价值确定的特征,但仍需要从反面来加深对资产概念的理解。
(二)不可交易的 可交易的反面是不可交易的。因为约定只是发生在特定民事主体之间,一般没有对世性,所以约定一般不发生不可交易的可能。不可交易的可以分为天然不可交易的与法定不可交易的。天然不可交易的,是指在目前的科技条件约束下不可交易,如人的外表、智商情商等是不可交易的,还有人的很多人格权利也是不可交易的。企业的商誉、个人的信用附属在企业身上,属于天然不可交易的。法定不可交易的,就是法律规定了不可交易的,如未脱离人体的血液等器官等。企业的某些特许权,如上市公司的“壳”资源就是法定不可交易的,但可以随整个企业一起转让。一般认为,约定不可交易的就是限制交易的,没必要单独认为不是资产。
还有一种天然不可交易是交易成本大于客体本身交换价值,从而导致客体属于不可交易。如,某些资产对于某个主体是有使用价值的,但对于其他主体都是没有使用价值的,或者说只对极少量的主体是有用的,主体搜寻成本、地理成本等交易成本很高,交易成本大于交换利益。如,企业主体确实有一些设备,寻找不到买主,以至于交易成本大于设备残余价格。但这些现象毕竟是少数,这些设备一般还是认定为资产,以摊余成本保留在企业资产负债表内。当然,也不排除随着社会的发展,有些事物变为可交易的资产:法律严格禁止交易的事物变成可交易的资产;天然不可交易的事物变成可交易的资产。或者,可交易的资产变成法律严格禁止交易的事物;可交易的资产变成天然不可交易的事物。
不可交易的并不意味着没有经济利益,一个人的智商、情商、隐私权和社会关系等是不可交易的,但确实有很大的经济利益;依附于某个特定的不动产的良好区位,是不可交易的,但也有很大的经济利益。这些经济利益附属于资产或者是非经济权利。
(三)价值与使用价值 资产是可交易的,就是有经济价值的。经济价值、价值与交换价值三个概念是等价的。使用价值是广义的使用价值,包括了消费、生产等一切有用性。价值与使用价值的组合可以有四种情形,最普遍的是既有使用价值、又有价值的事物。第二种是有使用价值,没有价值。有使用价值但没有价值的事物(价值为零或负数)的例子如人格物、依附经济利益。人格物是指对于个人特别有意义的照片、手稿等具有纪念意义的物,其本身价值很小,可以忽略不计。第三种是有价值,没有使用价值。这种情况往往是,现代社会的不以贵金属等为支撑的法定货币,不管是电子形式存在的存款,还是流通外现金,基本上是只有价值,没有使用价值。纸币本身可以具有一些少量的书写记录等使用价值;还有特殊的一些货币,成为了收藏品,具有很大的使用价值。同样,从货币扩大到金融资产,金融资产一般也是只有价值,而没有使用价值。因此,有使用价值不一定有价值。最后的一种情况是,客体是既没有使用价值,也没有价值。没有使用价值也没有价值的事物(价值为零或负数)的例子如负产出,就是现代社会中产出中的垃圾废弃物,这些是需要环保企业回收处理的,需要花费企业的一般费用,这是负产出,相当于投入,价值为负数。表1说明了价值与使用价值的关系。
表1 价值与使用价值的关系
(四)经济权利与经济利益 前面从语言的角度,完整地分析了权利的概念。笔者主要涉猎了民事权利,法律上权利还有很多,如宪法权利、诉讼权利、政治权利等,但这些权利不是笔者讨论的重点。另外,语言上的权利很多可以转化为法律上的权利。为求简化,笔者将权利分为经济权利(物质权利)与非经济权利(精神权利)。非经济权利不仅包括了民法中的精神权利,也包括了宪法中政治权利和社会权利等权利。
法律上的利益可以分为经济利益(物质利益)与非经济利益(精神利益)。经济权利一般只有经济利益,即本文的资产,就是可交易的(不包括劳动与服务);非经济权利是不可交易的,必然有精神利益,可能有或者也可能无经济利益。很多非经济权利是有经济利益的,如一个人的外表、情商与智商等人格权,一个企业的信誉、信用、文化等商事人格权[23],都有很强的经济利益,预期会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是有依附经济利益的,但这些权利不可以交易。经济权利就是资产,可能也会有非经济利益,如某些人格物祖传宝贝等,就既是经济权利,也有非经济利益(精神利益)。表2说明了经济权利与经济利益、非经济利益的关系。
表2 经济权利与经济利益、非经济利益的关系
综上,资产就是可交易的并且可以持有的客体,这个交易是指主体可以有偿的方式将资产转让出去,同时获得对价可能是其他经济权利(资产)、非经济权利(包含依附经济利益)、劳动或服务。进一步地,可研究资产的内部结构(类型),涉及一些成对的概念:有形资产与无形资产、所有资产与使用资产、短期资产与长期资产等。这样,资产的概念框架就比较完整地建立起来。
注释:
①资产应为企业拥有或者控制的资源;资产预期会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资产是由企业过去的交易或者事项形成的。参见中国财政部会计司编写组:《企业会计准则讲解》,人民出版社2008年版,P9。
②成小云、任咏川:《IASB-FASB概念框架联合项目中的资产概念研究述评》,《会计研究》2010年第5期。
③属概念(上位概念)是具有从属关系的两个概念中外延较大的概念,与种概念(下位概念)相对。如“工具书”和“词典”这两个概念中,“工具书”的外延较大,是属概念。
④这里是指狭义的分析实证主义法学,代表人物有最早的奥斯丁,到后来的霍菲尔德、凯尔森、哈特、拉兹和麦考密克等。详见沈宗灵:《现代西方法理学》,北京大学出版社1992年版。
⑤事实上,经济学已经有学者涉猎了语言哲学与经济学的结合,笔者考虑这些内容本文关系不大,所以不予引用。
⑥霍菲尔德的提出的四对基本概念以及其他理论在学界影响很大,但几乎没有一个学者同意采用这个方案。笔者仍遵循权利为基础的方法,用最简洁的理论解决问题。
⑦张恒山:《法律要论》,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P328。
⑧监护权既是权利,又是义务,因为监护权体现了父母的一种关爱子女的利益,所以设定为权利,虽然监护权义务性质很强。
⑨张恒山:《法律要论》,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P335。
⑩张恒山:《法律要论》,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
⑪张恒山:《法律要论》,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P345。
⑫可以借鉴马克思经济中的抽象劳动与具体劳动的区分来理解。这里的要求是一种抽象要求。
⑬杨立新、王竹:《不动产支撑利益及其法律规则》,《法学研究》2008年第3期。
⑭宋宗宇:《优先权制度研究》,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P58-66。
⑮徐洁:《担保物权功能论》,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担保物权分为两大部分:一部分是以保全功能为核心的保全担保,包括了不动产抵押,最高额抵押,动产质,权利质权和留置权等;一部分是以投资为核心的投资担保,主要包括了动产抵押、让与担保、所有权保留、财团抵押与浮动抵押等。动产抵押、让与担保与所有权保留合并指定为动产担保。
⑯地产权的三种存在形式,就是占有性地产权、剩余性地产权、回复性地产权。高富平、吴一鸣:《英美不动产法:兼与大陆法比较》,清华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P71-75。
⑰申卫星:《期待权基本理论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
⑱同⑰。
⑲申海恩:《私法中的形成权》,北京大学出版社2011年版,P26。
⑳我国实行义务献血制度,根据《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卖血和接受卖血均属于违法行为。
[21]广义的理解,社会交换是社会中主体之间的任何交换活动,包括了非经济交换与经济交换。
[22]辩诉交易就是在检察官与被告人之间进行的一种“认罪讨价还价”行为。通过这样一种制度,检察官、法官可以用最少的司法资源处理更多的刑事案件,提高办案效率,同时罪犯也得到了较之原罪行轻了一定程度的刑事制裁,从而对双方都有利,形成一种双赢的局面。
[23]程和红:《商事人格权论——人格权的经济利益内涵及其实现与保护》,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书中涉及的商事人格权主要有自然人的姓名、肖像等人格标识、商号、商誉、信用、商业秘密等。人格权与财产权并不是水火不容的权利,P46-47。
[1] 成小云、任咏川:《IASB-FASB概念框架联合项目中的资产概念研究述评》,《会计研究》2010年第5期。
[2] 杨立新、王竹:《不动产支撑利益及其法律规则》,《法学研究》2008年第3期。
[3] 高富平、吴一鸣:《英美不动产法:兼与大陆法比较》,清华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
[4] 沈宗灵:《现代西方法理学》,北京大学出版社1992年版。
[5] 申海恩:《私法中的形成权》,北京大学出版社2011年版。
[6] 程和红:《商事人格权论——人格权的经济利益内涵及其实现与保护》,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
[7] 申卫星:《期待权基本理论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
[8] 宋宗宇:《优先权制度研究》,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
[9] 徐洁:《担保物权功能论》,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
[10] 张恒山:《法律要论》,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
[11] 中国财政部会计司编写组:《企业会计准则讲解》,人民出版社2008年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