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 涛
(湖北省畜牧兽医局,湖北武汉 430000)
为有效防控重大动物疫病,促进生猪养殖业持续、健康、稳定发展,确保市民肉食品安全,国家从2011年11月起实行病死猪无害化处理补助政策,对规模化养殖场(小区)养殖环节病死猪无害化处理费用每头给予80元的补助。根据农业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做好生猪规模化养殖场无害化处理补助相关工作的通知》、湖北省政府《关于促进生猪生产平稳健康持续发展防止市场供应和价格大幅度波动的通知》和省农业厅、省财政厅《关于做好2012年生猪规模化养殖场病死猪无害化处理经费补助相关工作的通知》精神,湖北省自2011年11月起,对50头以上规模养殖户病死生猪无害化处理给予每头80元补助。
2011年11月至2012年12月,湖北省共计申报规模场病死猪无害化处理生猪599853头,落实补助经费4799万元,其中中央财政3018万元,省级财政1193万元,县(市区)财政落实588万元。规模场养殖环节病死猪死亡生猪约占同期规模场生猪出栏量的3.27%。
县级无害化处理场主要处理从县外调入的病死动物、动物产品,或处理尚未设立无害化处理场的镇(街道)内病死动物;镇(街道)无害化处理场主要处理本辖区内的病死动物。
自行处理的规模养殖场必须建有规范的无害化处理设施,专门用于处理本场的病死动物。
3.1 补助范围。对规模猪场(户)年出栏50头以上的病死猪无害化处理和其它猪场(户)的病死猪(不含流产的死胎、乳猪),集中无害化处理进行补助,无害化处理的病死猪不包括强制扑杀的生猪。
3.2 补助标准。对养猪场(户)养殖环节的病死猪无害化处理费用按每头80元标准给予补助,补助资金由中央财政承担每头50元(恩施州以外地区)或60元(恩施州),省财政承担每头20元,其他由市县财政承担。
3.3 受补对象。由规模猪场自行无害化处理病死猪的,补助经费给规模养殖场;实行集中处理的,补助经费拨付给无害化处理单位用于收集处理工作等。
4.1 对集中处理模式的监管。集中处理单位的负责人是无害化处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收集、核查和处理负总责。主要职责如下:
4.1.1 做好病死猪收集,并建立日收集台帐。日收集台帐应当载明:病死猪来源养殖场户名称、大小类别及其头数,并由养殖场户、收集人和辖区兽医等相关人员签字确认。
4.1.2 按规定及时进行无害化处理,并建立日处理台帐,日处理台帐应当载明:病死猪的大小类别及其头数、处理方法,并由处理人员和处理单位负责人签字确认。
4.1.3 对病死猪的耳标信息进行查验和销号处理。
4.1.4 严格落实安全管理责任制,防止病死猪流出处理点。
4.1.5 为参加保险的养殖户出具无害化处理凭据。
4.1.6 每月定期向农业部门报送病死猪无害化处理信息。
4.2 对规模猪场自行处理模式的监管。规模猪场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为所在场病死猪无害化处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病死猪数据核实以及无害化处理负总责,主要职责如下:
4.2.1 对病死猪病状作出初步诊断;
4.2.2 对病死猪数量及耳标信息进行查验,并进行销号处理。日死亡30头以上的,或者死亡率超过正常范围的,应当报告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到场监督,参加保险的养殖场应当通知保险理赔员到场核查;
4.2.3 及时按规定对病死猪进行无害化处理,并对处理情况进行拍照存档;
4.2.4 严格落实安全管理措施,防止病死猪外流;
4.2.5 建立病死猪无害化处理台账。处理台帐应当载明:病死猪初步诊断情况、大小类别及头数、日龄、畜禽标况信息、处理方式、处理人员和监督人员,粘附照片,并由场方兽医、处理人员和负责人(保险理赔员)共同签字确认;
4.2.6 每月定期向农业部门报送病死猪无害化处理信息。
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负责做好集中处理点和规模猪场的无害化处理监管工作,对病死猪无害化处理情况定期开展抽查和动态监控;对月死亡30头以上或无害化处理超过正常范围的养殖场,要到现场实时监督。根据监督检查情况,每月对集中处理点和规模猪场的无害化处理日处理台账,进行核查后作出是否确认的意见。
5.1 信息报送。每月底规模猪场和集中处理点对病死猪无害化处理后,要根据日处理台账及时填写养殖环节病死猪无害化处理情况登记表。
5.2 数据统计。县市动物卫生监管人员对上报的无害化处理情况进行核实签字并进行统计汇总(发现异常情况要现场核查),做出养殖环节病死猪无害化处理情况统计表。
5.3 资金拨付。省级财政补助资金到位后,县市财政局将补助资金直接拨付到无害化集中处理单位和规模养殖场。
6.1 按国家和省规定,切实落实病死猪无害化处理补助地方配套经费,落实病死猪无害化处理公共设施建设和营运经费,落实必要的工作经费,切实保障病死猪无害化处理补助政策落到实处。财政部门要加强监管检查,严格补助资金拨付和使用环节的综合监管。
6.2 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规模猪场不按规定落实强制免疫等法定义务的,不得享受病死猪无害化处理补助;一旦查实规模猪场、无害化集中处理单位虚报病死猪数量,骗取补助经费或违法出售病死猪的,年度内不得享受无害化处理补助政策。取消规模猪场在三年内申报所有农业政策性扶持项目的资格,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6.3 农业和财政部门均落实专人、建立纳入病死猪无害化处理范围的规模猪场和无害化集中处理单位名册并向社会公布,按规定及时做好信息统计报送工作。农业、财政部门设立病死猪无害化处理补助资金举报电话,并将养殖场名称、病死猪无害化处理数量,补助标准和补助金额等情况在所在辖区内张榜公示,接受群众和社会监督,杜绝违规违纪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