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 力, 张 平
(大连理工大学 建设工程学部, 辽宁 大连 116024)
大多数建筑施工企业的项目管理工作是由施工项目经理全面负责,项目经理部实施的,项目实施前,企业和项目经理签订承包合同,把工程项目的施工管理委托给项目经理,项目经理的努力程度与管理能力的优劣往往成为施工项目取得成功和建筑施工企业在市场竞争中决胜的关键因素。根据信息经济学的委托代理理论,作为委托人的建筑施工企业和作为代理人的项目经理之间存在着信息不对称,这就有可能造成项目经理的道德风险行为。本文通过对项目经理的职责、道德风险行为的表现及其产生的条件分析,运用博弈论原理建立博弈模型,通过分析提出了防范施工项目经理道德风险行为的对策措施。
众所周知,项目经理领导项目经理部的工作,对工程项目运作的影响举足轻重。工程实践证明,一位能力强的项目经理领导一个弱小的项目经理部,比一位能力弱的项目经理领导一个强的项目经理部能使项目取得更大的成就[1]。项目经理的主要职责是凭借自身的素质、知识和能力,作为施工企业的代理人提供专业化的服务。可以具体归纳为以下几点:
(1)代表建筑施工企业负责工程合同的全面履行,是整个工程项目全过程施工生产的组织者、管理者、指挥者、调度者和全权责任者。
(2)按照合同规定的承包内容合理配置施工资源,定期组织施工生产会议,解决施工疑难问题;接受业主、监理工程师的检查监督,处理和协调各方关系,创造良好工程施工环境和条件;在确保实现工程的安全、质量、工期目标的同时,为企业最大限度地降低成本、创造利润。
(3)负责工程部、质检部、技术部、成本部的组织建设以及项目竣工后的质量回访及缺陷处理工作,为企业积累项目经验、锻炼项目管理队伍,从而提高企业工程项目管理水平,优化企业管理组织。
所谓道德风险是指经济活动中的代理人在追求自身效益最大化的同时,侵害委托人或其他代理人利益的行为。施工项目经理的道德风险行为大致包括以下几种情况:
(1) 有意隐瞒实际情况或提供虚假证明,传递给施工企业较少或失真的信息,使信息严重不对称,骗取企业给予更高报酬,即“吃里扒外”。
(2) 为了控制成本偷工减料,或收受材料供应商回扣、购买质次价高原材料,或和监理方串谋,使工程项目免于检查或者通过检查。
(3) 不采取高努力水平,消极怠工或施工过程粗制滥造,对工程中的质量、安全方案不严格落实,导致工程质量低下,安全事故频发。
(4) 寄希望于偶然事件不发生,存在图省事和侥幸心理,未采取相应措施防范意外事故和不可抗力事件。
施工项目经理道德风险行为产生的内在根源在于人的逐利本性。根据构成现代经济学的理论基础“理性经济人”假设,参加经济活动的个人都是完全理性和自利的,都希望以尽可能少的付出,获得最大限度的收益,他(她)会依据该原则,利用自己收集到的信息对所面临的一切机会和目标以及实现目标的方法进行优化选择,并可为此不择手段。在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项目经理处于相对信息优势地位,就有可能利用职务之便损人利己,选择道德风险行为,给施工企业、业主等利益相关者带来重大损失。
人类固有的侥幸心理源自人的逐利本性,是导致道德风险行为发生的又一重要内因。行为人都希望通过偶然因素的发生获得成功与利益,或者寄希望于偶然事件不发生来避免灾祸、惩罚与损失[2]。在建设工程中,项目经理就有可能抱着蒙混过关的侥幸心理而实施违规行为,使用不安全的方案或进行不规范的操作,导致各类工程风险事故的发生,损害建设工程项目整体利益,甚至导致项目失败。
3.2.1委托代理关系中的信息不对称
施工项目经理道德风险行为的主要外因是信息的不对称性。不对称信息是指某些参与人拥有但另一些参与人不拥有的信息[3]。在委托代理关系中,由于委托人和代理人双方目标函数并不完全一致,掌握的信息不对称,如果代理人的行为不能或者很难被委托人观测,那么就有可能导致代理人最大程度地增加自己的收益,损害委托人的利益。施工企业与项目经理是委托代理关系,项目经理作为代理人掌握信息多,总是能比施工企业更了解工程项目的实际情况,而施工企业作为委托人掌握信息少,处于相对信息劣势,很难直接观察到代理人工作的努力程度,只能观察到项目经理工作的结果,而项目经理的行为并不是决定其工作结果的唯一变量,一些不受人为控制的外部随机因素(如天气、自然环境的变化)也会影响项目经理的工作结果,这样,项目经理就可能只发送对己有利的努力水平的信息,借以谋取高额报酬,最大化自身的效用,施工企业也很难判断或验证项目经理真正的努力水平,就有可能造成企业的额外损失。因此,信息不完全是诱发道德风险的主要外因。
3.2.2制度和合同缺陷造成的权责不清
诱发施工项目经理道德风险的另一外因是制度缺陷导致的所有权不完整。通过周密的制度安排使各种复杂的社会利益关系得到合理解决、各种利益矛盾和冲突受到有效调控,是公众道德建设的基础。但是,社会经济转型期制度和体制上的缺陷造成了建设工程项目利益关系中所有者的缺位,风险的最终真正承担者(广大业主)对工程项目没有足够的知情权,难以施加实质性影响。而项目经理只是工程项目风险的虚位承担者,当其发现实施非道德行为可以获得超额利益而不必承担由此可能造成的后果,逐利性的驱使下道德风险的发生在所难免[4]。另一层面上,项目经理与施工企业之间的承包合同、以及总承包商与分包商的分包合同中,若未能就双方责权利关系与风险分担做出明确划分,也必将刺激项目经理采取不道德行为。
3.2.3监管不力与惩处不严
道德风险发生的诱发性外部因素就是监督不力与惩处不严。人的道德自律及其维持和巩固在很大程度上需要强制性的力量保证。改革开放的总设计师邓小平同志说过,“有了好的制度,坏人不敢做坏事;没有好的制度,好人也会做坏事。”这里的制度,主要指的是把一定社会的伦理原则和道德要求提升为法律的规定。如果工程建设项目的相关监管与惩处的法律制度不健全,事前和事中监管不力、事后惩处不严,就为道德风险的产生提供了客观条件,使得项目经理敢于利用信息不对称与权责不清来谋求自身超额利益,并助长了其基于利己动机实施非道德风险行为的侥幸心理,降低了其心理预期成本,增大了非道德行为发生的概率。
综上所述,基于人类固有的逐利性及信息不对称等外部影响因素的存在,在施工企业与项目经理之间的委托代理关系中,代理人(项目经理)可能会发生道德风险行为,由此产生了激励问题——委托人(施工企业)如何激励代理人(项目经理)为其努力工作。在委托-代理关系中,风险态度是契约安排的一个非常重要的参数。不同风险态度的参与人,会倾向于采取不一样的行为,因而其最优激励机制也不同。相关研究一般根据对待风险的态度,把委托人和代理人分为三类:风险规避、风险中性和风险偏好[5]。本文采用 “委托人风险中性,代理人风险规避”这一常用假设条件,通过建立博弈论模型的方法对项目经理的道德风险行为进行精确的定量分析,以便提出有效对策。
在博弈论和信息经济学理论里,a表示代理人可选择的行动的组合。张维迎(2012)[3]在其著作里假定a是代表努力水平的一维变量,本文沿用这个假设,用努力程度a表示项目经理是否会发生道德风险,项目经理有两种行动选择:H和L,a=H表示项目经理采取高努力水平,不发生道德风险行为,a=L表示项目经理不采取高努力水平,发生道德风险。施工企业作为委托人,也有两种选择,即进行监管和不进行监管,由于施工企业对项目经理行为的监管效果可能受到诸多因素的影响,导致企业监管未必能取得预期效果,故令p为施工企业监管成功的概率。设施工企业支付给项目经理的薪酬为W,当a=L时,意味着项目经理发生道德风险行为,若施工企业进行监管但没有成功,或者未进行监管,这样对施工企业造成的损失记为D,项目经理获得额外收益为R,根据实践经验,本文假设D≥R。当施工企业对项目经理行为进行监管时,发生的监管费用设为C;若进行监管并取得预期效果(成功),企业将对项目经理的道德风险行为进行处罚,罚款金额设为F,这样,项目经理就不能得到额外收益,还必须支付罚款。
根据上述分析,建立施工企业和项目经理道德风险和建筑施工企业监管力度的博弈模型:
(1) 项目经理发生道德风险,施工企业进行监管并取得成功,项目经理没有获得额外收益R,并支付罚款F,则项目经理收益为W-F,施工企业收益为F-C;如果施工企业监管不成功,项目经理收益为W+R,施工企业的收益为-C-D。
(2) 项目经理发生道德风险,施工企业没有进行监管,项目经理收益为W+R,施工企业的收益为-D。
(3) 项目经理采取高努力水平,没有发生道德风险行为,施工企业进行监管,项目经理收益为W,施工企业的收益为-C。
(4) 项目经理采取高努力水平,没有发生道德风险行为,施工企业不进行监管,项目经理收益为W,施工企业的收益为0。
假设项目经理发生道德风险的概率为α,则努力工作不发生道德风险的概率为(1-α);施工企业进行监管的概率为β,不进行监管的概率为(1-β)。施工企业和项目经理博弈模型的收益矩阵见表1。
表1 施工企业和项目经理博弈模型收益矩阵[6]
求解施工企业和项目经理博弈模型均衡解可得到:
(1)施工企业的收益:
a.施工企业进行监管的收益:
πC1=α[P(F-C)+(1-p)(-C-D) ]+(1-α)(-C)=α(PF-D+PD)-C
b.施工企业不进行监管的收益:
πC2=α(-D)+(1-α)0=-αD
(2)项目经理的收益:
a.项目经理发生道德风险的收益:
πM1=β[p(W-F)+(1-p)(W+R) ]+
(1-β)(W+R)=β(-pF-pR)+W+R
b.项目经理努力工作,不发生道德风险的收益:
πM2=β[pW+(1-p)W]+(1-β)W=W
然后计算施工企业和项目经理期望收益:
施工企业期望收益:
E(πC)=βπC1+(1-β)πC2=αβ(pF-D+pD)-βC+(1-β)(-αD)=αβpF+αβpD-βC-αD
求导得:
项目经理期望收益:
E(πM)=αβ(-pF-pR)+αW+αR+
(1-α)W=-αβpF-αβpR+αR+W
求导得:
所以,均衡条件下,施工企业和项目经理期望收益为:
基于本文的分析,由于人类固有的逐利性以及信息不对称、契约不完备等客观因素,施工项目经理很有可能发生道德风险行为。目前较为流行的解决措施是施工企业与项目经理签订激励性契约合同,从而促使其目标函数与施工企业趋于一致,但从制度安排层面考虑的措施较少, 在此本文建议实行风险抵押金制度和项目经理绩效考核和绩效工资制度,防范项目经理道德风险。
目前,我国施工企业普遍实行项目承包责任制,其中较为普遍的承包方式是项目经理部领导班子集体承包或项目经理负责制,风险抵押金制度意味着在签订承包合同的同时缴纳风险抵押金,若工程项目的质量、安全、工期、成本等不能满足施工企业的要求,将会按比例或全部扣除项目经理缴纳的风险抵押金。设项目经理缴纳的风险抵押金为G,其数额根据承包工程量的大小和管理程度的难易决定,一般为工程预算成本价的0.1%,最低为20万,最高不超过200万。从博弈论的角度讲,就是足以改变项目经理战略选择的数量,如果项目经理发生道德风险,即使可能获取大于风险抵押金的收益,但会因被施工企业发现的概率太高而放弃。借助博弈模型分析得到施工企业和项目经理博弈模型收益矩阵,如表2。
表2 施工企业和项目经理博弈模型收益矩阵
经过计算,施工企业与项目经理的均衡解变为
从上式可以看出,实施风险抵押金制度之后,施工企业与项目经理的博弈最优解发生了变化,详见图1。
图1 风险抵押金对施工企业与项目经理均衡解的影响
从图1可以看出,项目经理选择发生道德风险行为的概率变小了,说明引入风险抵押金制度可以很好地防范项目经理道德风险行为的发生。从图1中我们也看到施工企业选择监管的概率也降低了,这个结果可以这样理解:
(1)项目经理发生道德风险的概率小了,施工企业选择进行监管的必要性也就降低了,从而导致选择监管的概率降低了。
(2)施工企业对项目经理进行监管贯穿从工程合同签订到项目完工整个周期,即使花费大量成本对项目经理的工作进行监督,也未必能取得预期的效果,通常还是需要根据项目经理的工作成果评判其工作好坏。例如,本文对中国建筑第七工程局的调研结果表明:该工程局在项目整体验收时,依据预算是否超支、工期是否延迟、是否发生安全事故及人员伤亡等标准对项目经理工作成果做出整体评判,不符合要求的,扣除风险抵押金。因此,即使施工企业选择监管的概率降低了,但只要抓住主要过程节点和完工成果评价,也可实现施工企业预期目标。
(3)根据风险抵押责任承包管理的规定,项目经理部其他领导班子成员和管理人员也需要缴纳风险抵押金,基于避免各自的风险抵押金损失的目的,他们也会对项目经理的行为进行监督,从而对施工企业的监管起到补充作用。
由于项目经理的努力程度α有两种选择(H和L),项目经理努力工作应得到高工资,不努力工作、发生道德风险行为只能得到固定的基本工资,并且可能被辞退和惩罚,这里把这个固定的基本工资记为W0。而项目经理薪酬中的绩效工资部分则是根据对其绩效考核的结果上下浮动。因为对于大多数企业,人力资源部门对全体员工的绩效考核已成为一项常规的工作,这里就不再考虑绩效考核制度的实施成本。实施项目经理绩效工资制度后,项目经理的薪酬W由基本工资W0和绩效工资共同构成,施工企业与项目经理的收益矩阵见表3。
表3 施工企业和项目经理博弈模型收益矩阵
经计算,施工企业与项目经理的均衡解变为
引入对项目经理工作的绩效考核和绩效工资制度后,施工单位与项目经理之间的博弈均衡解又发生了变化,详见图2。
图2 绩效考核对施工企业与项目经理均衡解的影响
从图2可以看出,对项目经理的工作进行绩效考核和实施绩效工资制度后,随着施工企业监管成功概率的提高,项目发生道德风险的概率进一步降低。
[1] 成 虎,陈 群.工程项目管理[M].北京: 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 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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