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自2008年1月1日颁布实施后,江苏省洪泽县县委、县政府充分认识到贯彻落实好《劳动合同法》重要性和紧迫性,及时把贯彻实施该法作为民生的一项重要内容,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大力贯彻实施《劳动合同法》。近期,洪泽县人社部门有针对性、有重点地对本县范围内的企业进行了调查,监测企业贯彻执行《劳动合同法》有关情况。
一、当前企业执行《劳动合同法》情况分析
截止到去年年底,全县劳动合同签订人数为27623人,各类企业劳动合同签订率达到98.5%,当年劳动合同备案人数共6674人;集体合同订立数为191户,企业集体合同签订率为91%,有95户企业开展了工资集体协商;今年1~5月新增劳动合同备案数为3227人;没有发生群体性突发事件和集体上访情况。《劳动合同法》贯彻实施工作取得了显著成效,主要表现在以下四个方面:
1.劳资双方的法律意识显著增强
《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必须和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否则将支付较高的违法成本,这些规定对用人单位起到了明显的约束作用。一方面企业的法律意识有了显著增强,依法签订劳动合同也逐步成为用人单位的自觉行为,以前普遍存在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以口头协议代替书面合同的现象基本绝迹;另一方面劳动者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意识明显增强,已逐渐把用人单位是否执行《劳动合同法》作为择业的重要前提条件,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签订劳动合同的主动性、积极性显著提高。
2.用人单位的用工行为显著规范
《劳动合同法》实施四年多来,法律的权威得到初步显现,不依法签订劳动合同、不按时支付工资、不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剥夺职工休息休假权利的情况得到较大改善,违法用工案件逐渐减少。节假日加班补发加班工资制基本推行,职工工作、休息休假权利得到兑现,妇女、未成年工特别保护得到较好落实。劳动者生产生活条件得到了极大改善,企业管理文化水平有了很大提高。
3.和谐劳资关系得到显著改善
《劳动合同法》强制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并鼓励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实际是从法律层面促使用人单位改变用工短期行为,考虑用工长期化。《劳动合同法》实施后,全县各类企业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的期限从之前的一年期限为主转变为三至五年期限为主,符合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均依法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促使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建立的劳动关系更为稳固。
4.依法参加社会保险意识显著提高
通过《劳动合同法》的贯彻实施,许多用人单位都能严格遵守劳动方面的法律法规,依法为劳动者缴纳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等社会保险,社会保险覆盖面进一步扩大,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得到了有效维护。截止到今年5月底,全县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的53337人,比2008年初增加19563人;参加失业保险的39115人,比2008年初增加6750人;参加医疗保险的55943人,比2008年初增加25536人;参加工伤保险的39312人,比2008年初增加19203人。
二、当前企业执行《劳动合同法》过程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是部分企业劳动合同签订率低,内容不规范。从调查情况看,一是民营企业、中小企业以及农民工劳动合同签订和覆盖率不高,大约在65%~85%之间。二是合同的履约率低,约束乏力并且劳动合同文本中还存在有些“必要条款”缺失的现象。特别是外来建筑领域务工人员流动性比较大,不签订劳动合同,一旦发生争议则往往处于无据可查、无理可辩的弱势地位。
二是用人单位对劳动合同管理不规范。有部分企业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后不报送人社行政部门备案,不给劳动者本人一份合同。劳动关系不够规范,随意变更、解除劳动合同的现象时有发生,并且解除后不及时依法出具解除劳动关系证明书,甚至无任何理由扣留职工档案。
三是部分企业规章制度不健全,职工合法权益难以得到有效保护。表现在,有的企业虽然效益每年都在增长,而职工的工资却不能随企业效益增长而增加,导致职工工资偏低。工资集体协商制度在民营企业以及一些中小企业推行力度不够。有些企业不愿为简单体力劳动用工、流动性大的用工以及农民工参保,造成职工的合法权益得不到保护。
三、继续深化《劳动合同法》,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建议和对策
对劳动关系运行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必须要予以高度重视,要进一步研究对策措施,推动企业建立稳定的劳动关系,促进社会和谐发展。
第一,强化舆论引导,将劳动关系管理的重点转向民营经济和中小企业。从洪泽县来看,民营经济已经占企业的大多数,占非农就业的大多数,占劳动争议案件的大多数。国家在劳动关系宏观管理上应当从以公有经济、大中型企业为主转向以民营经济、中小企业为主。后者劳动关系具有市场性强、变动性大、规范性弱,行政执行难、监管不易等特点,与传统公有制经济和大中型企业有重大区别。因此,我们要转变传统管理思维、改革传统管理方式,充分认识、及时把握民营经济、中小企业劳动关系特点,积极引导其尽快实现劳动关系的规范、有序、协调、和谐、稳定发展。
第二,进一步完善劳动关系的协调保障机制。一是继续深入推行工资集体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切实发挥三方协调机制的作用。工会部门应继续加大企业工会组建力度,培育工资集体协商主体,加强工资集体协商指导员队伍和企业职工方协商代表队伍建设,提高集体协商能力和水平,强化对集体合同履行情况的监督检查,依法维护职工参与工资分配并获得劳动报酬的权益。工商联、企业联合会等企业代表组织要指导企业经营管理者加强对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学习,督促企业建立和完善工资集体协商制度,认真履行集体合同,主动履行社会责任,切实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人社部门应将企业集体合同与工资集体协商专项合同的订立与履行作为每年劳动保障年检工作的重要内容之一,利用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力量督促企业依法开展此项工作。在三方协调机制基础上应加强与工商部门、地税部门的联系沟通并进行工作联动,有效督促企业及时履约,提高工资集体协商执行力。二是为规范企业工资支付行为,确保工资按时足额发放,要进一步加强和完善企业推行工资支付保证金制度和信用担保制度。
第三,继续加大劳动监察力度,及时处理劳动争议,落实好政府监管企业规范运行的责任。面对企业劳动争议日益增多的状况,一是建立监督检查工作制度,政府相关部门要在各负其责的前提下,以提高维权的广度、深度、速度、力度为契合点,达到职能部门相关单位互相配合、互相支持、协同作战的局面。要定期或不定期地对企业特别是劳动争议频发企业的职工合法权益保障工作进行检查,对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纠正和处理。二是充分发挥职工维权举报热线12333和网络工作平台的作用,接受职工和社会各界的广泛监督。三是加强劳动监察队伍和劳动人事仲裁院建设,为开展劳动保障行政执法提供有力保障。
(作者单位:江苏省洪泽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