礼前法后

2012-12-31 00:00:00石国伟
群文天地 2012年20期


  摘要:礼和法同为进行社会管理和维护秩序安定的手段和方法,其两者却始终存在着一定的矛盾,却又彼此发生着影响不可分割。礼者,是一种内心之治强调自我之治;法者,是一种外在之治强调规则之治。在整个人类的历史进程中,法与礼一直并存,时而重礼时而重法。总体来讲,中国社会是以礼作为主导,除却乱世用重典的特殊历史环境下,多为礼行于前而法随之后。对此,笔者将对此进行简单梳理和阐述。
  关键词: 法;礼 ;礼法之争
  往事越千年,今朝审看,礼一法二犹莫辩。正所谓:礼者禁于将然之前,而法者禁于已然之后。
  所谓法者,自人类社会形成之初便已有之。原始社会,人之作为一种从地球生物中分离出来的高级动物,其较之于当今社会之人类群体当然处于极其蒙昧的状态。然而,就在这样不具智慧的愚钝状态下,每一个人都凭借其本能需求开始逐渐聚合,形成发展成为不同的族群。一旦这种发展达到了某种程度,以至于处于集体之中的单个个体不必再靠一己之力获取所有生存资料或者说不能够再随心所欲我行我素时,随着分工配合、相互协作意识的萌生,“约束”的观念便在每一个体的头脑中形成。而此时的这种“约束”因为各种客观原因(例如语言文字之发展的低级状态等等)无法形成明文规定更不可能构成诸如当今社会一般的法律体系。所以其不能称为当今意义上之“法”。但是这样的“约束”却与“法”在本质上具有颇多相似之处。伴随原始社会部落族群的进一步壮大,起初存在于个体头脑中之“约束”便相应地上升了一个层次,首领或统治者便开始利用它构建有等级、有秩序的社会。于是,奴隶社会产生,原来存在于人们头脑中那模糊不清的“约束”便渐成了一种越发明朗的显性规则。我姑且称其为法的初始状态或者初级之法。
  进入封建社会,人们的人伦意识开始增强。在中国便逐渐出现了三纲五常等对尊卑亲疏的人际关系进行明确和限制的礼仪束缚。经过长时间的发展,由礼而衍生出了诸如“忠、信、孝、悌、礼、义、廉、耻”等道德推崇。于是乎,法之地位与适用便开始下降而屈居次要。然而,纵观历史之沿革我们不难发现,小到乡舍大到国家大凡稳定中兴之日莫不是以法作为其根本之治之时;大凡混乱衰败之际又莫不是法有所颓之日。秦始皇统一六国而有商鞅变法,唐太宗贞观之治而重法治天下,宋包公治内太平乃仗法令高于人事;历朝历代之政局动荡而作奸犯科者肆虐无忌,其根在于法令不严且未入人心。清末国颓而后出戊戌变法者方见法乃治国大器也。如此种种,于悠悠几千年的历史长河中是数不胜数的。然可悲之处在于,法者乃是偶尔之浪花而礼者则是永恒之主流。在为时绵长的中国封建时期,历代王朝之创立或者盛世中兴之奠定几乎皆以立法用法为要旨。而后一旦时局稳定,“礼”便盛装而出,以华美形象现于世人面前从而以略带欺骗之姿态开始对芸芸众生进行精神统治;此时之“法”,虽然还未能在世人心中留下印痕便极为可悲的因其严酷外表而为世人所不耻。从而,“礼”便在传统的儒家思想烘托之下大行其道:拜官求职要以礼为先,耕织互市要假礼开道,就连生活起居都要唯礼是从。所以,许多在今日看来甚为可笑亦可悲之事便在那时理所当然地发生了。偶读史料,有如下一记载:庆历年间,有一乡绅地主王姓之家,其有张姓管家一位,管家家贫。一日,王姓地主患病,张姓管家观其体弱且儿孙尚小,遂起侵占产业之歹意。于是,此王姓管家则弑其主而后得其产并王姓家中老小且略施钱财以买通乡里。然天网恢恢,此等劣迹终究败露,致使此张姓管家及其亲属皆获诛杀。有如此悲剧之发生,何也?礼前法后而法者未能深入人心也。礼者,诚然能够于和平社会中对群体性生活中的个体给予彼此交往上以引导,促使整个社会体系之运行更趋平稳与和谐。但有一点却是毋庸置疑的:礼之威慑力远远不及法之威慑力。人之欲念一旦超出礼之所能控制的范围,人之行为便会轻易越过礼之束缚而违法之所禁。以前例为关照,假若张姓管家熟知杀主掠财理应承受何种刑罚,那么他还会仅因家贫而越主从之礼以违法令吗?趋利避害乃人之本能,况乎性命攸关之事?张姓管家知法在先而尊礼在后,恐怕以上悲剧便可得免了。
  清朝末年,民国之初。西方列强以其船坚利炮侵我奄奄一息之中华。礼教痼疾使我偌大中国停步不前,百废不兴,腐败日盛,一时间礼法之争响彻大江南北。尊礼还是从法?为时晚矣。民心无法,奈何以法治之!所以是,清廷必亡。近代以来,法之地位在我中国得以极大提升,然而几千年之传统思想却是源远流长,礼之所用较之于法仍然是首当其冲,导致许多制度之完善步履维艰。
  于此,但陈一己之拙见:当教法于礼前,以确保法存于人心而后授之以礼,致使天下之人违礼之前先要关照于心中之法,从而减少越礼违法之人。少有越法之疆界者,尊法而治,施以刑罚,惩以警戒。
  参考文献:
  [1]崔永东.中西法律文化比较[M].北京大学出版社,2004.
  [2]范忠信.中国法律传统的基本精神[M].山东人民出版社,2001.
  [3]史广全.礼法融合论略[J].求是学刊,1999.
  (作者简介:石国伟(1985.10-),男,汉族,河南洛阳人,四川大学法学院法律硕士专业在读,研究方向:民商法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