诈骗救妻,无赖还是无奈
为给身患尿毒症的妻子做透析,41岁的北京男人廖丹伪造医院收费单据,4年骗取北京医院透析费17.2万余元。7月11日,廖丹因诈骗罪受审。此事引发网友热议。
“诈骗救妻”如何法内开恩
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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舆论的重点集中在两个方面:同情被告、谴责社会,却没有人怀疑判决是否正确。我们不要求“法外开恩”,这是对法的破坏,但“诈骗救妻”真的不能“法内开恩”吗?
“刻章诈骗”,到底有没有骗取财物?我国诈骗罪要求是骗取“财物”,这是明文规定的,就是说,只能骗取“物”(金钱也视为一种物),是侵害物权,而不是债权。这是非常明确的。
在本案中,廖丹在收到医院的交费单后,就对医院负有付款的债务,他盖上私刻的收费章,谎称已交费,是通过欺骗的方式免除了这种“付款”债务,但自始至终,没有骗取“金钱”本身。因此,不可能构成诈骗罪。在我国,将诈骗的对象由“财物”延伸到“债务免除”,除非有特别规定,而实际上,就有(而且只有)一个特别规定,就是在收费公路上骗取通行费的,可按诈骗罪处理。如果可以将诈骗罪的对象任意由“物权”扩大到“债权”,为什么会有这个特别规定?
有人会说,那通过欺骗方式不履行债务却不构成诈骗罪,是不是不利于保护被骗者的利益?我要反问:为什么一定要构成犯罪?让他承担民事责任不也一样吗?现实生活中,“赖账”的还少吗?几乎都有欺骗因素(如有钱不还),实际被定罪的又有几个呢?
如果一定要勉强认定廖丹构成诈骗罪,那么,量刑也存在一定问题。按刑法规定,犯诈骗罪,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17万,当然是数额巨大。
问题出在,这17万不是一次骗的,是连续骗了50次,每次平均不到3000元。而刑法规定允许累计数额的仅限于贪污、走私等,并不包含诈骗。在法无明文的前提下,法院想当然地将50次诈骗数额“累加”,导致法定刑升级,且不说这一定错误,但与一次诈骗17万同等看待,是否有点简单粗暴了?这样考虑,或许会为轻刑,或缓刑提供一个空间。
别把“刻章救妻”男子塑造成“偶像”
小点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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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一段时间,“刻章救妻”的廖丹火了,“刻假章救妻男”廖丹之所以备受社会追捧,缘由就是他“只为让妻子能先不死”而犯罪,结果被很多网友热捧为“真爷们”、“有情有义”。
热捧“刻假章救妻男”,甚至呼吁法院对其免刑,其实是有害的,一方面,它会淡化廖丹的犯罪负疚感;另一方面,可能会误导社会舆论,影响公众价值判断,滋生特殊情况下可以违法犯罪的错误观念。一个刻假章救妻男违法犯罪,不仅广博社会同情,且有很多人呼吁对其免刑,这样的“好事”容易“教唆”更多的人在无望之际通过五花八门的违法犯罪形式“效仿”廖丹,这绝非杞人忧天。
人们纷纷慷慨解囊捐助廖丹夫妇,这是好事,说明社会有爱心。但媒体和公众在关注此事件时,还是要保持理性,讲求关注技巧,切忌盲目跟风、热捧,事与愿违地将一名嫌犯塑造成“名人”和“偶像”。
“道德的归道德”,“法律的归法律”,作为司法机关,在审判“刻假章救妻案”时,也谨防被强大的社会舆论所裹挟,既要彰显“道德宽容的大度”,更要体现“罪刑法定的审慎”,公正审判廖丹,以彰显法律的权威,也帮助公众养成“规则意识”。
令人欣慰的是,此案法官称,廖丹没有法定减轻处罚情节,无法对其作出过轻的判决。廖丹退赃属于从轻处罚的情节,可以在基准的三年至十年的量刑区间内,最多减少30%以下刑期,这样的表态,无疑是理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