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较真、少较真是我们传统价值观下的处世哲学,当这种理念成为社会成员,包括执法者的一种集体无意识以后,法律就会处于一种尴尬的境地
最近看到一个新闻,消费者张小姐把核桃露饮品“六个核桃”的生产商和销售超市告到法院,认为该饮品实际上不含有六个核桃,属于虚假宣传,诉请索赔70元购物款。
法庭上,两被告认为,张小姐没能提供购物小票或发票原件,所以否认其购买饮品的真实性,生产商还拿出了商标注册证和电视广告跟踪检测报告,证明“六个核桃”系商品名称和商标,不存在虚假宣传和误导性陈述。且认为这起官司完全是张小姐的误解引发的,属于浪费司法资源,要求法院予以制裁。
从案件本身来看,虽然案件还没有宣判,但可以预见,张小姐恐怕会输掉这场官司,因为张小姐在诉讼中有一个致命的问题:她不能证明那箱“六个核桃”核桃露饮品是被告生产或销售的,法院估计也乐得回避究竟有没有六个核桃的问题,直接因为张小姐举证不能而驳回其诉讼请求。
对法院来讲,这是一个便宜的做法,但问题并没有解决,就像新闻的题目一样,“六个核桃”究竟有没有六个核桃?下次张小姐或李小姐拿了销售发票,再将两被告告到法院,法院总不能再回避究竟有没有六个核桃的问题了吧。
顺手查了一下官方网站,发现河北养元智汇饮品股份有限公司拥有的是“养元”牌商标,包装上醒目的“六个核桃”并非注册商标,而是商品名。根据商标法第11条规定,“六个核桃”也不可能被注册为该类产品的商标。
无论是商标还是商品的特定名称,都是商品信息的重要组成部分。消费者依据这些商品信息来了解商品的成分、品质、功效等,以此来决定要不要购买,如果这些商品信息存在虚假成分,就会误导消费者的消费行为,对此《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作了禁止性规定:“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真实信息,不得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
被告代理人提出,这起官司完全是张小姐的误解引发的,属于浪费司法资源,要求法院予以制裁。是不是浪费司法资源,以及法院要不要予以制裁,倒并不是被告的代理人说了算,法院的法官自有判断。但说这起官司完全是张小姐的误解而引发,倒也基本上是事实,这一判断的背后,其实包含了两层意思:一层意思是张小姐误解了商品名称或者商标与商品的真实信息之间的关系(即承认了标注着“六个核桃”的一罐核桃露内并没有真正的六个核桃);第二层意思没有明说出来,言下之意应该是张小姐太较真了。这两层意思可能不仅是本案被告方要说的,也是许多人看了这则新闻以后想说的。
关于第一层意思,让我想起一个笑话,说一个顾客走进自行车店中对老板说:“先生,我买的这辆自行车为什么没有车灯?广告上明明有的!”老板说:“废话,广告上还有一个小姐呢!”这个笑话有幽默的元素,但却不知道是拿顾客开涮还是讽刺老板,不过从消费的角度来讲,它却说明了一个道理:顾客可以不认为买自行车送美女,但车灯却在合理的理解范围之内。
商品信息是否真实,应该看它们能否准确反映商品的本来属性,而并不是基于顾客的理解能力;如果要从顾客能否理解的角度来判断,则应照顾尽可能低的理解能力。而标注着“六个核桃”的核桃露中有六个核桃的成分,显然没有超出正常的理解范围。商品信息的真实度,其实也是商家的诚信度。
相对来说,第二层意思,才是损害消费者利益,甚至有害我们整个社会法律意识、规则意识形成的重要原因之一。不较真、少较真是我们中庸、“和为贵”等传统价值观下的处世哲学,其后果是,当这种理念成为社会成员,包括执法者的一种集体无意识以后,法律就会处于一种尴尬的境地:法律不再是一种权威,而是成为缓解具体矛盾的工具之一,最后沦为局部功利判断的牺牲品。
回到这个案件,希望张小姐败诉以后不要气馁,去商场买两箱“六个核桃”,保存好购物小票或发票原件,再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双倍赔偿。至于其他证据,略微透露一下我的研究成果:根据计算,240ml一罐的“六个核桃”蛋白质含量约1.5克,而六个核桃的蛋白质含量则应该超过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