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先教后刑”思想是儒家学者在阐述道德教化与刑罚关系时的重要观点,其中蕴含着丰富的犯罪预防理念。该文介绍了“先教后刑”思想的内涵及演变,结合现代犯罪预防的基本原理,从思想观念预防、环境预防和立法司法预防三个方面进一步阐述古代的“先教后刑”思想与现代犯罪预防理念的契合。
【关键词】先教后刑 犯罪预防 契合
“先教后刑”思想是儒家学者在阐述“注重教化、以德去刑”理论时的一种延伸,与传统法律思想中的“德主刑辅”一脉相承,其中蕴含着丰富的犯罪预防理念。在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今天,批判性继承古代优秀的法律文化,加强对现代犯罪预防措施的整合,多管齐下,标本兼治,减少犯罪行为的发生,对于实现国家长治久安、百姓安居乐业具有极为重要的意义。
“先教后刑”思想内涵及演变
“先教后刑”思想是古代社会立法指导思想“德主刑辅”观的组成部分,是儒家学者在阐述道德教化与刑罚关系时的重要观点,它是建立在对人本性善的判断基础上得出的犯罪预防理念。“先教后刑”主张道德教化和刑罚是有先后、轻重之别的。首先,重视对老百姓的教化,为了提高百姓的道德自制力向百姓宣明礼仪刑法,为了更有效地制止犯罪,要求统治者率先垂范营造百姓效法的形象;其次,对于那些确实不顺政令、忤逆尊长、背离风俗的顽民,定要用刑罚予以惩戒。所以教化和刑罚各有各的功用,相辅相承,不能互相取代。
西周初年,周武王率领部众一举推翻了强大的殷商帝国。为了深刻总结殷商瞬间倾覆的惨痛教训,同时也为了寻求革命的合理说法,周朝统治者提出了“以德配天、明德慎罚”的立法指导思想。此思想否定了夏商时期单纯的天命、天罚思想,成就了人类法律思想的转折。基于此思想,先秦儒家学派创始人孔子提出了“为政以德”的德治观,他说:“为政以德,譬如星辰,居其所,而众星拱之。”意思是统治者如若采取德化加怀柔安抚的方法,那么人民就会像群星环绕北斗一样归顺。孔子强调以德、礼为主,但也不忽视政、刑的作用,他说:“道之以政,齐之以刑,民免而无耻;道之以德,齐之以礼,有耻且格。”①意思是若用政令、刑罚来治理百姓,百姓只求免于受刑罚而不去犯罪,却没有羞耻之心;用道德、礼制引导感化百姓,百姓不仅会有廉耻之心,而且会真心归服。通过教化启发民众的内心,在内省、律己、自戒中使品行得以修养完善,从而消除犯罪的动机和行为。孟子坚持了孔子的伦理法律观,强调重视道德感化的作用。荀子隆礼又重法,尤其重视“注错习俗”即环境教化对人格塑造的影响,总的来说,孟子、荀子的犯罪预防思想都继承了以德教为先、先教后刑的原则。
汉代鉴于秦“专任刑罚”的教训,在治国上一开始就特别强调“德”的主导作用。贾谊指出:“治国的途径,或道之以德教,或驱之以法令,‘道之以德教者,德教治而民气乐;驱之以法令者,法令极而民风哀,哀乐之感,祸福之应也’”,即强调先德后刑。董仲舒运用阴阳五行学说和天人感应理论阐述了德刑关系,即为阳德阴刑、德主刑辅,从此以后,德教为先、先教后刑的思想就深深地扎根于封建正统的法律思想之中。
“先教后刑”思想与犯罪预防理念契合点分析
中国古代的“先教后刑”思想中有三个方面体现了犯罪预防:首先,古代注重“参省乎己”,即强化百姓内心的修养,在内心形成强大的内在约束力以免触犯礼法;其次,古代注重“注错习俗”,即塑造环境的教化作用,营造良好和谐的家庭社会环境,达到减少或遏制犯罪的效果;最后,古代注重在教化不力时的“以法防罪”。现代犯罪预防,是广义的犯罪预防,这个观点最早来自意大利的犯罪社会学派代表恩里科·菲利②。在我国,通常把犯罪预防进行如下表述:是综合多种社会力量、运用各种措施和手段,通过消除或减少诱发犯罪因素,有效地防止、遏制和减少犯罪及重新犯罪的措施体系,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刑事政策③。现代犯罪预防的理念主要体现为预防主体广泛性、预防目的唯一性、预防措施综合性等特征。从某些角度来看,中国古代的犯罪预防思想和现代社会的犯罪预防理念有异曲同工之处,为了预防犯罪,我们有必要分析二者的契合点,寻找更有力的预防犯罪的方式,为建设和谐的法制社会增力。
“参省乎己”与现代的思想观念预防。“先教后刑”的犯罪预防观里注重百姓自觉修身习惯的培养。“参省乎己”就是内省。孔子曰:“躬自厚而薄责人”,又曰:“见贤思齐,见不贤而内省”、“内省不疚,夫何忧何惧”、“吾日三省吾身”,这些语言都表明孔子认为人们应该时刻反思自己,使之成为习惯,以免触犯礼法。孟子和荀子继承了孔子关于修养内省的理念,为了帮助人们“内省”,主张对人进行“四德”、“五伦”的教化。这是一种利用强化人们的内心信仰而形成的犯罪预防观,伴随着儒家思想登上了政治舞台之后,这种强大的伦理道德意识以及自觉受礼制束缚的观念就逐渐地渗入到人的信念之中,自觉地调整着人们的言行。
现代社会发展迅速,人们的物质文化生活水平得到了极大的提高,经济生活的富足并没有减少社会的不安定因素,同时人们更加地追求自我,个人对物质利益的追求削弱了人们的道德法律意识,导致各个领域出现了道德缺失、犯罪率逐年升高等社会现象,人们对法律神圣性的信仰持怀疑态度,所以法律对人们的内在约束力量起不到应有的作用,当这种缺失达到一定程度时,人们势必会挑战法律的底线。当前,我们有必要效法祖先留下的“参省乎己”良好传统,激活公民的“内省”意识,把社会主义道德观由认知内化为良知,增强法制观念,在思想观念方面进行犯罪预防。为了“参省乎己”,需要不断将道德内化而不是仅停留在认知阶段。
“注错习俗”与现代的环境预防。“先教后刑”的犯罪预防观里注重环境的教化作用。“注错习俗”,意思是人们置身于一定的风习民俗,外界环境对人品格的形成,起着潜移默化的塑造作用,即环境塑造。荀子说:“蓬生麻中,不扶而直。白沙在涅,与之俱黑。”(《荀子·劝学》)意思是说,自然环境对周围事物的相互影响,对人类品格也会产生影响。又说:“居越而越,居楚而楚,居夏而夏。是非天性也,积糜使然也。”④意思是风俗习惯和生活方式的养成不是先天的,而是在生活实践中潜移默化积累的结果,“近朱者赤,近墨者黑”,荀子认为良好的习俗、环境对人起着重要的教化作用,荀子的观点很有道理。
现代社会想通过构建好的社会大环境预防犯罪,就必须建立一个涵盖家庭、学校、社区乃至整个社会的庞大预防网络。首先,构建合理的家庭生长环境,培育良好的家庭关系,构建稳定的家庭模式等,以培养个体良好个性的形成;其次,完善学校的培养机制,如优化学校管理、提高教师的素质和知识水平、树立良好的学风校风、加强思想品德教育和法制教育;再次,要完善社区环境,树立社区良好的规范与准则,培养社区居民之间的邻里感情,加倍关切社区里的下岗人员、刑满释放人员,建立健全社区犯罪预防机制,遏制社区成员的犯罪倾向⑤。最后,着眼于宏观的社会整体系统,构建良好的社会环境,减少各种社会弊端,切实有效地遏制腐败、营造公平有序的竞争环境。
“以法防罪”与现代的立法、司法预防。“先教后刑”的犯罪预防观里注重教化、轻刑罚,但并不否认刑罚的作用。孔子曰:“政宽则民慢,慢则纠之以猛。猛则民残,残则施之以宽。宽以济猛,猛以济宽,政是以和。”(《左传·昭公二十年》)孟子曰:“徒善不足于为政,徒法不足于自行”,孔孟都阐述了治理国家时如何处理德、刑关系。荀子主张隆礼重法,提出了一系列立法、司法原则,倡导营造一个公平的法制环境,立法上主张废除族刑;司法上主张罪刑相称、信赏必罚。在上述的法治观里蕴涵着以法防罪的犯罪预防观,和现代犯罪预防理念当中的立法、司法预防不谋而合。
现代社会的发展动态复杂,法律内容滞后、执行失灵、控制真空的现象时有发生,给良好的法治氛围形成带来很大的负面影响⑥,因此,在立法方面的法律预防工作就表现在立法者要进行富有前瞻性和科学性的立法预测,制定公正、协调的法律法规,以预防各种现代化形式的违法犯罪行为,最大程度地减少因无法可依而滋生的不法侵害。司法机关的职责就是依据法律条文的法定程序对案件进行侦查和审判,在这个过程中法律预防工作也在同步渗透进行。
(作者单位:郑州航空工业管理学院法律系)
注释
①梁凤荣主编:《中国法律思想史》,郑州大学出版社,2010年,第53页。
②[意]恩里科·菲利:《犯罪社会学》,郭建安译,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出版社,2004年,第241页。
③邓煌发:《犯罪预防》,台北:台湾中央警察大学出版社,2000年,第85~86页。
④李洪斌:“论荀子的犯罪预防思想”,《湖南科技学院学报》,2007年第3期,第158页。
⑤张小虎:“犯罪预防与犯罪控制的基本理念”,《河南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8年第1期,第67页。
⑥陈爱娟:“法律预防功能及其发挥”,《安庆师范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08年第4期,第45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