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美国社区调解制度是以解决婚姻家庭纠纷和社区邻里纠纷等人际纠纷为目标的非司法纠纷解决机制的典型代表。研究美国社区调解制度对于改造和完善我国的社区人民调解制度,实现我国司法纠纷解决机制和非司法纠纷解决机制的衔接、沟通和相互补充具有独特的理论意义和现实意义。
【关键词】美国社区调解制度 社会纠纷 社区人民调解
20世纪60年代末70年代初源起于美国的社区调解制度,是以解决婚姻家庭纠纷和社区邻里纠纷等人际纠纷为目标的非司法纠纷解决机制的典型代表,它随后传播到加拿大、英国、澳大利亚和新西兰等国家,并在这些新环境中有了新的发展和新的特色。美国社区调解制度以其特殊的调解机制显示出非司法纠纷解决机制的特点,体现了美国司法纠纷解决机制与非司法纠纷解决机制的相互影响。研究美国社区调解制度对于改造和完善我国的社区人民调解制度,实现我国司法纠纷解决机制和非司法纠纷解决机制的衔接、沟通和相互补充具有独特的理论意义和现实意义。
美国社区调解的特点
美国社区调解是一种来自于民间的、以社区为依托、由社区志愿者担任调解员,免费调解主要发生在社区邻里之间的人际纠纷的非司法纠纷解决机制。社区调解通过纠纷调解过程教育并影响社区居民对待纠纷的心态,有利于提高社区居民自我预防、化解纠纷的能力,促进社区发展和社会和谐。美国社区调解的制度特点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社区调解机构具有独立的地位,不隶属于任何行政或司法机构。美国社区调解的倡导者和实践者认为社区调解机构必须保持独立地位,坚定不移地维护社区调解机构的中立形象,这样才能赢得纠纷双方对社区调解机构的信任和信心,吸引纠纷双方将纠纷提交到社区调解机构解决。美国社区调解由于自身非盈利性的特点不得不对司法机构和行政机构有所依赖,这种依赖可能对社区调解机构的独立地位产生不良影响,但绝大多数社区调解机构并没有沦为司法或行政机构的附庸,社区调解倡导者和实践者在努力争取其他机构对社区调解机构支持的同时,不遗余力地维护和增强社区调解机构的独立性。
社区调解机构提供纠纷调解服务和调解技能培训服务。美国社区调解机构在其发展演变过程中,不断更新服务项目,拓展服务领域,既能为社区居民提供调解服务,又能为行政机构、司法机构和其他机构提供调解服务;既能在纠纷早期及时介入以消除纠纷或者防止纠纷扩大,又能够在诉讼前或者诉讼期间提供调解服务,为纠纷双方提供更适合的纠纷解决途径。此外,社区调解机构还致力于培训社区居民自我解决纠纷的能力,为学校、公司等其他机构提供调解技能培训,加强整个社区居民预防和化解纠纷的能力。
调解员主要由社区志愿者担任。美国社区调解机构动员、招募并培训社区居民志愿担任调解员。一方面,这种由非专职和非专业人员担任调解员的做法可以拉近纠纷各方与调解员的距离,有助于纠纷调解的顺利进行;另一方面,由社区居民担任志愿者调解员,既能增强其自身预防和化解纠纷的能力,又能以其言传身教的辐射作用带动周围人群,从整体上提高社区预防和化解纠纷的能力。社区志愿者担任调解员通常都是出于为社区作贡献,帮助改善和提高社区环境质量和生存质量的目的,这种奉献精神对于纯化社区调解服务、避免其他因素干扰具有积极作用。
社区调解过程完全尊重纠纷双方的自主性。纠纷双方有参加和不参加调解的自由,有接受和不接受调解协议的自由,也有在调解的任何阶段退出或终结调解的自由。纠纷双方的自主决定权和社区调解机构对这种权利的尊重,既是保证调解成功的关键所在,又是保证调解协议能够由纠纷双方及时履行的关键所在。尽管纠纷双方的自主性可能受到某种程度的影响,但是社区调解机构通常会尽力消除对纠纷双方自主性的负面影响。
调解的秘密性。调解的秘密性是指纠纷双方和调解员对于在调解过程中知悉的事实和信息除在特殊情况之外负有不得私自向外界披露的义务,而且美国联邦和各州的立法也对该义务提供一系列的保障并明确规定各种例外的情况。调解的秘密性对于调解具有重要意义。调解不同于诉讼,在诉讼过程中,各方当事人通过书面证词等形式获得与案件有关的事实信息,用以准备庭审。在调解过程中,与纠纷有关的事实信息完全依赖于纠纷双方的自愿公开和说明,如果没有得到调解员和对方的保密承诺,纠纷双方是不会透露自己对纠纷的认识和想法等私密性信息的。相反,如果调解员和纠纷双方都承诺保守秘密,纠纷双方就会增强对彼此以及调解员和调解过程的信任,减少对抗,消弭敌意,坦诚交流,从而有助于纠纷的解决。
调解过程的正当程序保护。社区调解过程自愿参加、自由退出的特征有利于纠纷双方寻求有着更多正当程序保障的纠纷解决途径。因此,在纠纷管理阶段,当纠纷双方显示出明显的力量不平衡或者纠纷存在暴力、虐待等特征,就需要仔细审查,判断是否适合由社区调解机构来调解。如果纠纷进入调解环节,社区调解机构有责任保证纠纷双方充分利用调解过程,比如,为纠纷双方免费提供翻译服务。此外,社区调解机构希望纠纷双方自己参加调解,不鼓励由律师或亲友代理参加调解。当然,即使是最坚定的社区调解机构支持者也不认为任何纠纷都适合由社区调解机构解决。正当程序保护的一个显著标志是纠纷双方都有机会获得纠纷解决的途径。
社区调解机构主要从以下五个方面保证适合其调解的纠纷最大可能地进入社区调解过程:社区调解机构免费提供调解服务;纠纷双方参加社区调解无需律师代理;调解时间的安排以方便纠纷双方参加调解为指导,时间可以安排在晚上或周末;调解过程的程序和规则简明易懂;为不会讲英语的一方或双方提供免费翻译服务。调解地点的选择也是以方便纠纷双方参加调解来确定的。
美国社区调解对我国的启示
美国的社区调解制度对于完善我国的社区人民调解制度具有积极意义。我国应当在现有社区人民调解制度的基础上,借鉴美国社区调解制度的优点进行改造和完善。具体来说,我们尤其要在以下三个方面下功夫:
宣传普及社区调解的知识和技能,提高社区居民自我应对和解决纠纷的能力。美国社区调解的核心理念和最终目标是希望社区居民主动参与解决纠纷,掌握纠纷解决的自主权和主动权。只有社区居民能够主动地发现、认识和化解自己身边的纠纷并且愿意帮助别人化解纠纷,才能为社区调解制度的存在提供社会意识保证和智力支持。我国目前处于社会转型时期,成熟稳定的社区服务意识尚在形成过程中,因此,有必要广泛宣传社区调解的知识技能,积极引导社区调解的意识,以此形成良好的社区舆论环境,为社区调解制度的健康发展奠定思想基础。
逐步改造和完善社区调解的组织机构。社区调解的组织机构是调解纠纷的有效载体,是社区居民参加调解的平台,社区调解的组织机构设置是否合理对于纠纷调解能否成功具有决定性的意义。社区调解机构应该依托社区居民的支持,保持非盈利性机构的独立地位,避免因为对行政机关的隶属导致纠纷双方对其中立性和公正性产生质疑,进而影响纠纷双方接受社区调解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国家应逐步减少并放松对社区人民调解机构的各种控制,着力推进新型自治性社区人民调解机构的发展和完善。与此同时,社区人民调解机构也应该注意吸收社区里各个阶层的居民加入到调解机构的管理之中,让他们作为志愿者接受培训并免费提供调解服务,从而改变以往只是由退休人员和闲散人员调解纠纷的做法,尽可能调解发生在各种人群中的纠纷,提升社区居民预防纠纷、解决纠纷的意识和能力。
新型自治型社区调解机构在逐步摆脱行政权力控制的同时应主动建立与法院的联系,形成与法院互相交流、互相支持的良性互动关系。调解与审判虽然是不同性质的纠纷解决方式,但是社区人民调解机构与法院不应成为互相对立的双方,而应该发展起互补互动的联系。要通过社区人民调解机构预防和调解社区邻里纠纷和婚姻家庭纠纷等人际纠纷,减少纠纷进入法院的数量,帮助法院分流案件,缓解法院案件积压和诉讼压力,而法院可以从资金、技能培训等方面支持社区调解机构的发展。
发源于美国并在西方国家广泛使用的社区调解制度,尽管在不同的社会历史背景和现实社会状况下有其特殊性,但它在制度设计的主观价值追求和客观行为模式等方面具有一定的共性。在我国社会转型时期,依托既有经验并借鉴美国社区调解制度的成功之处,有利于充分发挥社区人民调解制度的优势,有效化解新型社会纠纷,这对于推动我国法治社会建设进程,推进和谐社会建设都具有积极的意义。
(作者单位分别为:河北大学外语教研部,保定学院政法系;本文系2011年保定市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项目《保定农村社区调解组织化解新型社会矛盾对策研究》的部分研究成果,项目编号:20110218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