体育强国视域下依法治体途径的抉择

2012-12-29 00:00:00孙旭辉
人民论坛 2012年11期


  【摘要】依法治体是实现体育强国的唯一路径。在对我国若干省市的体育立法、执法、法律监督、仲裁和司法等几个方面的现状进行调查的基础上,针对存在的问题,提出了解决问题的建议和对策,即建立高效务实的体育法律法规体系;强化体育执法行政队伍建设,加强体育执法监督工作,完善执法监督体系;加强体育普法宣传教育。
  
  【关键词】体育法律 依法治体 市场经济
  
  依法治国是人类社会发展的趋势,也是我国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重要内容。随着新中国体育事业的发展以及我国法制建设的推进,依法治体已经成为我国体育事业改革发展的必然选择。为了解我国依法治体的现状,笔者对北京、上海等多个省市区进行了调查,在对调查结果进行分析的基础上,总结出体育法制建设的经验和存在的问题,并提出了改进依法治体的对策。
  
  实施依法治体的意义
  
  首先,依法治体是贯彻依法治国方略的要求。作为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重要内容,依法治体是“依法治国”的一个组成部分,是依法治国方略在体育领域中贯彻实施的具体表现。目前我国的体育立法工作虽然取得了很大的进步,但还没有建立完备的法律体系,法律和法规的数量少,法律和法规的内容也不能满足市场经济要求,这些都延缓了体育法制建设进程。因此,需要实施依法治体,加快体育立法步伐,增强体育执法力度。
  其次,依法治体是为了适应市场经济法治化的要求。长期以来,我国体育领域的治理一直以行政管理手段为主,权力过于集中,权力在行使过程中缺乏科学的程序。体育领域的管理既没有很好的自我约束机制,也缺乏有效监督,体育资源不能按市场规律来配置,浪费了本来就不丰富的体育资源,并且效率低下。这种状况是与市场经济的建设目标相违背的,难以在市场经济中立足。只有实施依法治体,才可能解决这些问题。
  再次,依法治体是保障我国体育事业健康稳定发展的要求。体育事业在提高全民的身体素质,保持身心健康方面发挥着重要的作用,我国《宪法》对此也有明确规定:“国家发展体育事业,开展群众性的体育活动,增强人民体质”。同时,体育事业的发展状况也是国家综合国力的体现,事关国家荣誉和民族自尊。在我国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过程中,随着市场竞争的日益激烈,需要国民有更加健康的身体状况才能适应。当前,我国对体育尤其是群众性体育的投入还较少,因此亟需通过立法,将体育投入以法律法规的形式确立下来。
  
  依法治体的相关概念
  
  “以法治体”与“依法治体”。“以法治体”,是指将法作为一个与其他的如政策、经济、行政、道德等并存的手段来治体。“以法治体”是重视用法的体现,但没有明确如何用法,也没有说明法与其他治体手段的关系。“依法治体”指的是任何治体措施都要依法使用,强调在运用政策、经济、行政等治体举措时必须要以宪法和法律为规范。在“依法治体”下,法是排他的、至高无上的,各种治体方法、手段都应该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以宪法和法律为准绳。在体育领域里实行法治,就是依法治体的本质。
  “体育法制化”与“体育法治化”。法制,也即法律制度,它与经济、政治、文化等制度相对;法治,是指依法治理,与人治相对,指的是统治阶级在治理国家和社会时法居于统治地位。“体育法制化”指的是体育法律制度,主要指的是立法,是法治的一部分,是“体育法治化”的基础,也是体育法治化的一个发展阶段。目前我国已经制定了大量的体育法律和法规。
  
  我国依法治体的现状
  
  我国体育法制建设的现状。我国已基本建成了体育法规体系,实现了体育治理的有法可依和有章可循。据统计,目前共有各类体育立法100多项,涵盖了体育领域的很多方面,如学校体育、竞技体育、全民健身和体育经营活动等。但我国的体育法制建设还存在一些问题,一是由于立法权限不清而导致出现重复立法和越权立法等现象;二是缺乏适应市场经济要求的法规。具体表现为,在市场经济建设和体育改革条件下,我国现有的一些体育法规可操作性差,法规条文粗疏,甚至还有一些抄袭来的口号性和宣言性条款,这就难以为执法提供明确和清晰的依据。同时,有些法规如《体育法》、《全民健身计划纲要》等由于没有配套措施而难以落实,有些法规由于缺乏法律责任条文而无法追究相关的违法行为;有些责任条文由于逻辑不够严密,也难于确定法律责任的承担者,无法确定具体的执法机关、执法手段或执法程序等。
  体育执法现状。调查表明,目前我国有83.9%的省市区建立了专门的体育执法队伍。这些队伍的执法形式多样,主要有联合执法、授权执法和委托执法等。为了使体育执法、执法监督等实现制度化和规范化,还需要进一步完善体育行政执法机关的设定,明确其权责以及权力运用。当前我国体育执法中还存在很多问题,如由于深受人治传统影响,在执法时,以言代法或以情代法等现象还时有发生。尤其是有些地方政府在作出拆建体育场地等决策时,忽视体育法律的规定,以权代法、以权压法,影响了体育事业的正常发展。另外,由于体育行政执法工作起步较晚,执法人员的业务素质还不能适应工作的需要,执法实践中重实体、轻程序的情况普遍存在,程序违法也时有发生。
  社会体育包括城市社区体育和农村体育。在我国城市社区体育执法方面,部分省市已经在街道办事处这一级设立了体育工作管理部门,并已基本形成了市、区、街道办三级分级管理体制,形成了条块结合的组织网络。
  在我国农村体育执法方面,其执法依据主要是《体育法》中规定的“农村应当发挥村民委员会、基层文化体育组织的作用,开展适合农村特点的体育活动”。虽然有法律的规定,但当前我国农村体育执法迫切需要加强。首先是要让农村领导干部改变观念,重视农民的体育锻炼,加强农村的体育场地建设和体育器材的投入,组织农民进行体育活动。
  体育课作为必修课,在我国的学校中得到了广泛的开展,但依然存在体育课被随意侵占甚至停课等严重现象。调查表明,学校毕业班有18.1%的取消了体育课,有77.4%存在体育课被占用现象;只有36.7%的学校能保证学生每天一小时的课外体育活动;大多数学校都没有认真贯彻相关法规在体质监测和健康教育方面的要求,学校体育场地设施被侵占或挪用的现象也比较突出。
  竞技体育中的违法现象也比较严重,如花钱雇佣运动员、不公平竞争和裁判执法不公等现象比较突出。服用违禁药物现象也时有出现,并造成了恶劣的影响。
  体育法律监督。法律监督是法治整体中的重要环节,也是依法治体的重要内容,是保障体育事业发展的有效手段。从我国目前的情况来看,由于体育行政执法工作没有全面推开,执法工作尚没有实现经常化和制度化,执法监督部门也没有树立起独立性和权威性,且力量薄弱,因此监督作用难以发挥。
  
  推进依法治体的对策和建议
  
  第一,建立高效务实的体育法律法规体系。要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指导思想,以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为目标,开展体育领域的法治建设。首先要有针对性的开展体育立法工作。在借鉴国内外成功经验的基础上,结合我国经济和社会的实际情况和发展趋势,针对体育法治建设中影响面广以及突出问题,及时制定法律制度。在体育立法过程中,要注意立法民主问题,引导和动员尽可能多的公民参与到立法建设中来,征求他们的意见。
  第二,强化体育执法行政队伍建设。可以采取以下措施:软件上,建立执法人员的资格认证制度,加强对执法人员的培训,提高考核的科学性,提高执法人员的综合素质;硬件上,加大执法装备的建设,改善执法的硬件条件,增加交通、通讯和取证等设备的购置;制度上,建立执法责任制,划清执法权限,杜绝越权执法行为,对放弃执法的要追究其渎职责任。此外,还要创新执法体制和机制,营造有利于体育执法环境。
  第三,加强体育执法监督工作,完善执法监督体系。加强体育执法监督,首先是要建立执法监督体系。这个体系的各部分应该是相互衔接和紧密联系的,并有利于从整体上发挥各监督主体的功能。同时,完善执法监督的方式和程序,理顺执法监督的渠道和权力,提高监督效率。弄清执法监督的重点,强化对行政执法人员的监督。
  第四,重视体育普法宣传教育。法治的最终目标是让大家知法、懂法,自觉以法律规范为行动的准绳。因此,必须要加强法制的宣传和普及,做到人人心中有法,具有较高的法治意识,遵从法律至上的观念,自觉依法办事。
  《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颁布已经有十个年头了,我国的体育法制建设也已经取得了很多来之不易的成果。依法治体是一项艰巨的系统工程,也是我国建设现代化法治国家的重要内容,是一项长期的、艰巨的任务。加强体育法制建设,完善体育立法构架,是体育事业稳定、健康发展的重要保障。法制建设是依法治体的基础,有了这个基础,我们的依法治体才能变得具体。我们既要弄清依法治体的目标和前景,也要清醒地认识到前进道路上的艰辛。在实施依法治体的进程中,我们必须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为指导,贯彻和落实科学发展观,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为核心,加强体育法律和法规的建设,并深入贯彻这些法律和制度,将中国体育的发展纳入到法制化的轨道中来,为我国体育事业的健康发展保驾护航,为构建和谐社会发挥应有的作用。
  (作者单位:洛阳理工学院体育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