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运输部副部长徐祖远在 11月 29日举行的“2011年中国国际海事会展高级海事论坛”上透露,“十二五”期间,交通运输部将通过设置营运船舶能耗和排放限制标准,强化交通运输业的节能减排和环保,力争到 2015年,与 2005年相比,海洋和内河船舶单位运输周转量能耗分别下降 16%和 14%。徐祖远指出,中国的交通运输业作为能源资源消费和温室气体排放的重点领域之一,在国际航运领域可能将率先面临直接的减排压力,因此,必须加快实施绿色航运发展战略。目前,交通运输部就正在研究对国内营运船舶设置更严格的排放限制标准。据了解,与航空业类似,目前欧盟国家已经开始对航运业出台越来越高的排放限制,由于航运企业的业务涉及全球,来自环保的压力,也将同样影响运营远洋航线的国内航运企业,这或将进一步增加企业的运营成本。徐祖远表示,除了要对运营船舶排放设置更严格的限制标准,交通运输部还将逐步推广港口太阳能、地源暨海水源能、潮汐能、风能等新能源利用技术。力争“十二五”末与 2005年相比,港口生产单位吞吐量综合能耗下降8%。此外,徐祖远还透露,预计到“十二五”末,我国沿海港口货物吞吐量达到 78亿吨,内河货运量达到38.5亿吨,沿海港口规划新增深水泊位约 440个,新增北方煤炭装船港煤炭码头通过能力 3.1亿吨,新增大型原油码头接卸能力 1亿吨,新增大型铁矿石码头接卸能力 3.9亿吨,新增集装箱码头通过能力 5800万 TEU。
交通运输部日前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船舶污染事故调查处理规定》,按规定,发生污染事故的船舶、有关作业单位应当在事故发生后 24小时内向就近的海事管理机构提交《船舶污染事故报告书》。
按规定,国家海事管理机构负责指导、管理和实施船舶污染事故调查处理。船舶污染事故调查处理机构应当自事故调查结束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制作《船舶污染事故认定书》,并送达当事人。重大以上船舶污染事故的调查处理报告应当向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造成海洋环境污染的船舶应当在开航前缴清为减轻污染损害所采取的应急处置措施的相关费用。
对迟报、漏报污染事故的船舶、有关作业单位,海事管理机构将对其处 5万元以上 2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员,由海事管理机构处 1万元以上 5万元以下的罚款。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属于船员的,还将被处以暂扣适任证书或者其他有关证件 3个月到 6个月。
对于瞒报、谎报污染事故的船舶、有关作业单位,由海事管理机构处 25万元以上 5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员,由海事管理机构处 5万元以上 10万元以下的罚款。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属于船员的,给予吊销适任证书或者其他有关证件的处罚。
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和交通运输部日前发布信息,国际标准化组织 (ISO)11月 30在日内瓦正式颁布《ISO18186:2011集装箱 -RFID货运标签系统》国际标准。该标准由我国领衔制定,这是自 1978年我国参与国际标准化组织活动以来,在物流、物联网领域第一个由中国专家发起和主导的国际标准。
该系统能实时记录集装箱运输中的箱、货、流信息,以及相关的安全信息,结合全球网络环境让货主及相关人员通过手机短信、电子邮箱和网络查询来实时掌控货物的动向,追溯物流全过程各节点的时间、地点和不安全事件,通过比照物流企业原来承诺的条款,界定责任者,让客户能适时调整供应链计划,通过阳光物流来提高运输质量、效率和效益。
交通运输部海事局已公布了《全国沿海船舶定线制总体规划》、《全国沿海航路总体规划》,我国力争三到五年内在全国沿海交通密集区和事故多发区实施船舶定线制,船舶将按照规定的水上航路跑船,如同公路上的“专用车道”。
船舶定线制是指由主管机关用法律规定或推荐形式指定船舶在水上某些区域航行时所遵循或采用的航线、航路或通航分道的一种制度。交通运输部海事局副局长曹德胜 2011年 12月 22日在此间举行的新闻通气会上介绍说,《全国沿海船舶定线制总体规划》将我国沿海船舶定线制分为干线船舶定线制和支线船舶定线制两类,支线船舶定线制又可以分为重要水域船舶定线制和港口船舶定线制两型,最终形成共26处船舶定线制规划布局,即6处干线航路船舶定线制,5处港口(区)船舶定线制,15处支线航路重要水域船舶定线制。
曹德胜说,航路是船舶进出沿海港口和通过某一区域的航行线路,是船舶定线制表现形式的一种。《全国沿海航路总体规划》明确了我国以南北水运主通道为干线、以沿海重要水域和主要港口的出海航路为支线的沿海航路体系,从航行安全考虑和通过能力考虑,此次规划干线双向航路宽度6海里,支线双向航路宽度3海里,深水航路宽度为 1千米。他具体介绍,在渤海及以东附近水域共规划干线双向航路 7条,支线双向航路 13条,深水航路 2条,推荐航路 1条;对成山角以南至长江口水域,规划 2条南北干线双向航路,一条是现有成山角水域船舶定线制至长江口现有船舶定线制的航路(内航路),另一条是成山角水域船舶定线制以东,沿 123度经线经长江口,浙江沿海水域,与台湾海峡船舶定线制衔接至珠江口、琼州海峡的航路(外航路),两条航路宽度都为 6海里;同时规划浙江,福建,广东沿海水域的沿岸内航路供小型船航行,规划从南北干线航路至沿海主要港口、地方性重要港口及其他必要港口的进出港航路。
经全面修订的国际海员培训、发证和值班标准公约(STCW公约)及其附属规则于2012年1月1日起生效,并有一个直至2017年1月1日的5年过渡期。“马尼拉修正案”于2010年6月在菲律宾马尼拉召开的外交级大会上获得通过,旨在确保必要的全球化标准应用于海员培训和发证,并为今后将要实施的技术改进型船舶打下基础。
一、公约和规则的每一章节的重大变化如下:
1.改进措施防止资格证书欺诈行为的发生并强化评估流程(通过对缔约方遵守公约的监管实现)。
2.修订了对工时和休息时间的要求和对禁止吸毒和酗酒的新规定,以及提升了海员医疗的有关标准。
3.新的船员适任发证要求。
4.针对现代化培训的新要求如电子海图与信息系统(ECDIS)。
5.海洋环境保护与领导和团队合作精神新要求。
6.电机人员培训和发证的新要求。
7.更新了在所有油轮型船舶包括液化气船上任职船员的适任要求。
8.安保培训的最新要求以及确保船员得到适当培训以在遭到海盗袭击的情况下能够应付。
9.推荐现代化培训手段包括远程培训和网站培训等。
10.极地水域航行船舶人员培训新指南。
11.船员培训操作动态定位系统新培训指南。
二、过渡条款:经修订的STCW公约修正案的第一章第十五条为过渡条款,表述如下:
1.直至2017年1月1日,缔约国仍可继续发出、承认和认可于2012年1月1日前生效的根据公约规定产生的证书和有关海员所承担的海上服务资历,以及在2013年1月1日前通过的教育和培训项目或培训课程。
2.直至2017年1月1日,缔约国可以继续更新和重新验证有关证书并根据于2012年1月1日前应用的生效公约的规定认可有关证书。
第STCW.7/Circ.16号通函说明了2010年STCW公约和规则马尼拉修正案中过渡条款的有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