路卫
明确档案执法客体(对象)既是档案执法的前提条件,也是档案法制建设的需要。对档案执法客体(对象)研究情况进行梳理,既有利于档案执法工作开展,也有利于档案执法研究深入与细化。本文以“档案执法客体”或“档案执法对象”或“档案行政执法客体”或“档案行政执法对象”或“档案执法的客体”或“档案执法的对象”或“档案行政执法的客体”或“档案行政执法的对象”为检索词,以“全文”为检索项,对知网中国学术期刊网络出版总库进行精确检索,检索到符合检索条件的文献18篇。以统计分析与内容分析方法对上述18篇文献进行相关分析。
1档案执法客体(对象)研究量化分析
从总量上看,文献量只占同期全文中涉及“档案执法”与“档案行政执法”7447篇文献的0.24%。18篇文献分布在1999年至2012年14年间,年均仅1.3篇。18篇文献分布在11种期刊上。平均期刊发文量为1.64篇。其中,档案学期刊9种,占81.82%;发表文献16篇,占88.89%。档案期刊中核心期刊5种,占期刊数的45.45%,发表文献10篇,占55.56%档案学期刊。值得关注的是,《档案学通讯》、《档案学研究》这两个纯学术研究杂志,没有一篇。
作者情况:独著13篇,合著5篇,其中,2人合著1篇,3人合著与4人合著各2篇。合作率为27.78%,合作率较高。但无一位文章超过两篇的作者。
18篇文献中的12篇署明了单位,在这12个单位中,档案行政管理部门9个,占到了75%,其中,省级3个,市级5个,县级1个。其他单位3个,只占25%。市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对此的关注度高于省级与县级,省级对此关注度次之,县级最低。
2档案执法客体(对象)研究主要观点
在18篇文献中,对档案执法客体(对象)进行界定的有16篇,主要包括:档案执法客体(对象)的界定与特殊性两个方面。
2.1档案执法客体(对象)界定。主要观点有以下几种:一是将档案执法客体(对象)界定为:“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持这种观点的有6篇文献,占38%。二是界定为:“国家机关、团体和国有企事业单位”。持这种观点的有3篇文献,占19%。三是界定为:“既有普通企业事业单位、个人,又有党政机关和大型国有企业事业单位”。持这种观点的有3篇文献,占19%。四是笼统地界定为:“机关单位”。持这种观点的有2篇文献,占12.5%。五是界定为:“档案的违法行为”。持这种观点的有1篇文献,占6.25%。六是界定为:“所辖区域内各级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并特别强调“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和国家综合档案馆”也是档案执法客体(对象)。持这种观点的有1篇文献,占6.25%。
2.2档案执法客体(对象)的特殊性。16篇文献中,涉及档案执法客体(对象)的特点的有12篇,占75%。一是强调档案执法客体(对象)的“强势”。有6篇文献认为,档案执法客体(对象)是“国家权力部门”、“领导机关”居于“强势”地位;其中,有3篇文献同时认为档案执法主体(档案局)相对于档案执法客体(对象)是“弱势”部门,处“弱势”地位。二是认为档案执法客体(对象)与一般行政法的执法对象不同。持这种观点的文献有9篇,占到了56.25%。
3档案执法客体(对象)研究存在问题及展望
从上面的分析看,总体上研究者少且分散,研究还没引起足够关注,活跃度不高,时断时续。研究缺乏系统、持续与深入。对档案执法客体(对象)的界定尚不统一,学界与实践部门均没有一个统一规范的认知。对档案执法客体(对象)的特点也缺乏系统的研究与科学全面的认识。这种状况长此以往继续下去,将对档案执法研究与实践产生负面影响。因此,有必要对这一问题给予更多的关注。
(刘东斌组稿作者单位:中原油田档案管理处采油院档案室来稿日期:2012-08-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