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刊评论员
《档案法》为谁而立?是为了约束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行政权力而立,还是为了管理档案行政管理相对人而立?简单说,就是《档案法》到底是法他人还是法自己?
提出这样的问题,也许会让许多档案工作者,尤其是基层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档案工作者感到意外。在他们看来,《档案法》的立法目的很明确,就是为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立的,目的就是为了更好地管理档案行政管理相对人。许多人认为,《档案法》是管理档案事业的利器,并且,更愿意将《档案法》当做“武器”来使用,以强化档案行政管理工作的权威性,增加档案行政管理的强制力,提高档案行政管理者的威势。普遍存在着《档案法》是“软法”并希望修改成为“硬法”的观点,就是有把《档案法》当做更有力“武器”来使用的渴望。这几乎是基层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共同心声!
然而,需要明确的是:《档案法》是一部行政法,其立法目的是为了调整我国档案事业发展过程中的各种档案法律关系。而档案法律关系并不等同于档案行政管理关系,档案行政管理相对人也不是档案法律关系的客体。行政法的重心是控制和规范行政权,保护行政相對人的合法权益。因而,《档案法》不仅仅是为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更好地管理档案行政管理相对人而立,更多的是为约束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权力而立。简单说,《档案法》不仅法他人,同时,还要法自己,而且,更主要的是法自己。这样的答案可能会让人更加意外!
造成人们认识偏差的主要原因:一是对《档案法》缺乏深入学习与研究,对《档案法》立法目的认识存在误区;二是对行政法的原则与要求知之甚少,不清楚《档案法》作为一部行政法规所调整的法律关系;三是主观上,尚未树立起“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观念。
当然,约束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行政权力并不等于取消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行政权力,它要求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必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来行使行政权力。
加强学习,搞清档案法律关系,树立正确的执法理念,既是档案行政管理工作依法行政的需要,也是一项重要而紧迫的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