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骆东山
(西部产权交易所,西安710061)
(作者为陕西省国资委党委委员、西部产权交易所总裁)
产权市场是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产物,是为了满足规范国有资产流转和政府公权运转,主要由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设计并推动发展起来的。陕西区域性产权市场已经走过近20年的发展历程,在全省市场化配置经济资源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继续建设好、发展好和维护好产权交易这一平台,对推动陕西省经济社会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1.1 基本实现了全省产权市场的统一。陕西省产权市场始建于1993年初。当时伴随着国有资产管理体系的建立,为加强国有资产管理,规范企业和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处置行为,原省国有资产管理局率先在内部设立了陕西省产权交易中心,之后各地市也相继成立了类似的市级产权交易中心,主要任务是从事清产核资中报废资产的市场化处置工作。上世纪90年代末,随着企业股份制改革的不断推进,为加强和规范股份公司股权管理,原陕西省经贸委、省体改委和西安市体改委先后设立了3家企业性质的股权托管中心,专门为省、市股份公司提供股权托管服务。2001年,为了加快本省科技成果的转化,支持科技型企业发展,省政府批准省科技厅设立了陕西省技术产权交易所,专门为科技型企业股权转让和技术产权交易提供服务。这一时期陕西形成了产权交易和股权托管两种类型、总数为13家的产权交易和股权托管服务机构,为全省区域性产权市场的发展奠定了一定的基础。
2003年,陕西省国有企业改革进入攻坚时期,省委、省政府根据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精神,出台了《关于进一步深化我省国有企业改革的意见》,提出要整合全省产权市场,将加强产权市场建设作为加快国有企业改革和强化国资监管的重要举措之一。同年12月,省政府决定在整合陕西省产权交易中心和陕西省技术产权交易所的基础上,成立西部产权交易所,并对建设全省统一的产权交易平台提出了具体要求。2004年1月18日西部产权交易所正式挂牌成立。2008年9月,西部产权交易所按照省政府的要求完成了对全省产权市场的整合,形成“1+1+10”即一总所、一分所和十个市(区)办事处的市场构架,初步实现了全省产权市场平台的统一。
最近几年,西部产权交易所的市场服务功能逐步显现,进场交易的项目数呈逐年递增之势,交易额屡创新高。从交易品种来看,除企业国有资产外,行政事业资产、海关罚没资产、金融资产等国有资产交易先后选择进入西部产权交易所公开交易;2012年陕西省高院又做出决定,要求全省诉讼资产处置全部进入西部产权交易所公开进行。越来越多的公共资源交易选择进入西部产权交易所公开交易,成为陕西产权市场整合后所呈现的新的发展趋势。
1.2 产权交易法规制度趋于完善。法规制度建设是产权市场发展的基础。陕西省产权交易法规制度建设一直走在全国的前列,为市场的健康发展提供了强有力的保障。早在1998年,为适应国有中小企业“双放”需要,省政府颁发了《陕西省企业产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省政府令第50号),之后省政府办公厅又配套下发了《关于加强企业产权交易工作的通知》。2001年,为适应技术产权交易管理的需要,省政府颁发了《陕西省技术产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省政府令第66号)。2007年,省政府在总结过去产权市场建设经验的基础上,结合产权市场已经初步整合、市场功能定位和任务变化的新情况、新要求,依据国家有关法规,颁布了《陕西省产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省政府令第120号),而且在内容上有了较大的创新,并在政府发布的重要经济发展规划中,对产权市场的建设和发展做出了具体部署和要求,为陕西省产权市场规范发展奠定了坚实的法规基础。
1.3 西部产权交易所平台建设取得显著成效。经过多年的努力,交易所在平台建设和业务运作方面取得了一定的成绩,具备了承担各类公共资源进场交易的能力和条件。一是形成了较完善的管理制度和业务制度体系,实现了国有产权流转制度化、程序化、信息化和规范化运作,保证了进场交易项目的规范进行;二是建立了覆盖广泛的网络发布系统、操作便捷的产权交易业务系统和网络竞价系统等,信息系统软硬件建设已达到同行业先进水平,国有产权交易系统已接入国务院国资委企业国有产权交易监测系统,整个产权交易业务操作实现了电子化;三是项目推介和策划能力不断提高,发现项目买家和发现项目价格的市场功能充分显现,体现产权市场功能的项目竞价率和增值率两项重要指标均保持在全国同行业前列;四是在全国同行业中有着较高的地位和影响,被同行推选为中国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机构协会常务理事单位;五是交易量逐年增加,交易额突300亿,进入全国省级产权交易机构前列,项目竞价率达到36%,增值率达到27%,超过全国平均水平,为陕西省国企改革、国资监管、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做出了特殊的贡献;六是业务创新取得较大成效,交易品种已涵盖了主要公共资源交易业务,开创了企业增资扩股进场交易的先河,在全国成为第二个实施涉讼资产全部进场交易的省份,创造了多个在全国具有很大影响的经典交易案例。
西部产权交易所的发展是陕西区域性产权市场发展的一个缩影。虽然市场运作指标保持在较高水平,市场公信力得到各方面的认可,创新能力和服务能力不断提高,但是从总体上分析,仍然面临着市场规模小、交易不活跃、条块分隔、平台分散等不容忽视的问题。正视和有效解决这些问题,才能继续推进市场的进一步发展。结合实际,分析问题存在的根本原因,我认为有以下几点。
2.1 市场监管主体不明确。完整的产权市场应当由监管层、市场平台和经纪层三个层面组成。西部产权交易所的成立,实际上只是搭建了一个市场平台。至于市场监管主体,《陕西省产权交易管理办法》第五条规定:“本省产权交易的管理和协调工作由省人民政府确定的产权交易管理部门具体负责”。但是,产权交易管理部门至今未明确,由于产权市场监管主体缺位,造成市场重复建设、缺乏规划,对场外交易和违规交易行为不能及时查处,市场秩序混乱,市场“公开、公平、公正”形象受损,影响市场的发展壮大。
2.2 市场行政分割问题突出。公共资源与企业国有产权交易基本原理是一致的,交易规则也基本相似,这些资产的交易应当归并在一个交易平台进行,但是目前我省存在着市场分割的问题。2008年以来,有关部门相继成立了林权交易、矿权交易、土地交易、环境交易、文化产权交易等多个交易机构。这些交易机构交易规则不统一,各自为政,形成市场分割、重复建设和社会资源浪费,各机构都面临业务面窄、业务量不足等现实问题,难以形成市场规模和市场聚集效应,导致部分机构生存难以为续,发展空间受限,市场运作不规范及监督弱化等问题。
2.3 市场服务体系还没完全培育起来。产权市场作为资本市场的组成部分,必须有一系列围绕市场为交易双方提供各种服务的中介机构。目前,陕西省为产权市场服务的中介服务队伍建设因市场交易规模小等因素的影响而相对落后。经过几年的发展,交易所虽然也发展了为数不少的中介服务机构作为会员,但因市场业务量小等因素影响,交易所的业务仍没有完成从直接服务向间接服务的转变,会员单位所发挥的作用和功能也未达到预先设定的目标。市场服务体系不健全反过来制约着产权市场的发展壮大和服务专业化水平的提高。因此,培育和发展产权市场中介服务机构是今后陕西产权市场发展的一个重要课题。
产权市场与证券市场一样均属资本市场,从事的都是产权交易,所不同的是交易品种和遵循的交易规则不同,证券市场交易的是标准化的股权和债权,产权市场交易的是非标准化的股权、债权、物权及知识产权。产权市场与证券市场相比是蓝海市场,具有更大的发展前景,建设发展好产权市场对地方政府和区域经济发展意义更大。党的十八大报告将预防和惩治腐败工作提到了新的高度,建立有效的预防腐败体制机制是今后党和政府工作的重要任务,产权市场的防腐机制已得到社会公认。建设好、发展好产权交易市场,实现公共资源全面进场交易,也是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的重要措施,建议采取以下举措支持陕西省产权市场建设。
3.1 建立健全市场监管体系。建议省政府按照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既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的原则,建立市场监管委员会(或领导小组)和市场管理办公室,以完善市场监管体系。监管委员会主任由省政府领导担任,成员由工商、财政、国土、住建、环保、林业、监察、审计、国资等部门负责人组成,负责对本级公共资源交易中重大事项的研究、决策和协调,研究制定有关政策措施,协调指导公共资源市场建设和管理体制改革工作,审定公共资源进场交易目录等。产权市场管理办公室应单独设立,负责承担监管委员会日常工作,研究制定产权市场的制度规范、产权交易进场目录、对进场交易情况进行考评和汇总、协调各业务主管部门开展监管工作,协助有关部门查处产权交易活动中的违法违纪行为。
3.2 构建全省大一统的产权交易市场平台。以西部产权交易所为基础,以公共资源交易为依托,充分利用交易所依靠科技支撑形成的网上交易系统,按照“整合资源、先易后难、重点突破、整体推进”的思路和“统一信息发布平台、统一业务管理系统、统一进场交易目录、统一市场交易规则、统一市场监督管理”的原则,将西部产权交易所作为全省统一的市场信息平台,将林权、环境、土地、矿权等其他公共资源逐步导入,实现各业务监管部门通过市场网络系统实时监督,各市县通过统一的网络交易系统进行交易信息发布和组织交易。使产权市场网上交易平台横向贯通各行业主管部门,纵向延伸省、市、县、乡四级市场,构建起陕西省产权市场大平台。
3.3 加快培育市场经纪服务组织。随着产权市场的监管力度的加大,市场资源的整合,市场业务量将不断扩大,为产权经纪等中介服务组织的发展提供了空间。借鉴全国产权市场发展较好省市的经验,产权市场业务运作应逐步实行会员代理制度。市场监管机构要研究制定有利于产权市场经纪服务机构发展和公平参与市场服务的政策环境和机制。产权交易机构要转变运作模式,将工作重心转向市场平台功能建设和人才队伍建设方面,把为交易双方具体专业的策划服务交给相应的专业中介机构,培育和壮大市场中介服务队伍,提高市场的服务水平和市场容量。同时应加强对中介服务队伍的管理,加大对扰乱市场秩序行为的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