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 波
文化强国战略与加强少数民族文化立法问题研究
王 波
少数民族文化是与那些接壤我国边疆少数民族地区的国家发展睦邻友好关系的重要资源。实施文化强国战略,既要实现中国各民族文化的“尊重多元、保护平等、包容差异”,又要促成主流文化增强对非主流文化的凝聚力与包容、认同和吸收,实现“促进一体”。加强保护少数民族文化立法,一方面要注意增强主流文化对少数民族文化吸纳能力、包容能力和发展能力,另一方面也要促进少数民族文化与主流文化的相互学习、相互交流与协调发展,还要注意保护少数民族文化的多样性、差异性对我国对外文化交流与发展的积极功能。建议制定《少数民族文化平等保护法》,其立法指导思想体现各族人民群众文化的相互尊重、平等多元、包容差异的原则。加强私法与公法两个层面的法律保护,完善民族区域自治法,立足少数民族文化资源有序科学高水平开发,促进民族地区经济社会文化的全面进步。
少数民族文化;差异包容;平等保护;文化战略;跨境民族
保护和发展少数民族文化是我国文化大发展大繁荣不可或缺的重要一环。我国有30多个少数民族与境外的同一民族毗邻而居,〔1〕跨境民族居住在与我国接壤的15个国家和4个邻近但未接壤国家 (如老挝、泰国等)。近年来边疆地区对外交流愈益频繁,少数民族文化成为我国与相关国家睦邻友好关系的重要文化资源。然而由于周边国际情势复杂,部分中亚国家在上个世纪90年代独立后民族情绪高涨,一些民族主义极端主义思潮对我国边疆少数民族的辐射和消极影响逐渐加剧,部分跨界民族群众国家认同意识弱化而本民族意识有上升趋势〔2〕。因此,繁荣少数民族文化,又兼具了重要的外交与国家安全战略意义。
党的十七届六中全会首次提出“建设社会主义文化强国”战略目标。建设社会主义文化强国,就是要着力推动社会主义先进文化更加深入人心,推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和物质文明全面发展,不断开创全民族文化创造活力持续迸发、社会文化生活更加丰富多彩、人民基本文化权益得到更好保障、人民思想道德素质和科学文化素质全面提高的新局面,建设中华民族共有精神家园,为人类文明进步作出更大贡献。实施文化强国战略,既要实现中国各民族文化“尊重多元、保护平等、包容差异”,又要促进主流文化对少数民族文化的凝聚、包容、认同和吸收, “促进一体”。“中国是世界上历史最悠久的国家之一。中国各族人民共同创造了光辉灿烂的文化。”这是现行宪法序言第一句话对中华民族多元文化一体格局所做的高度概括和高度认可。汉文化与各少数民族文化在长期的历史进程中不断增强相互间的认同感,由点到面,由内向外不断汇聚沟通,相融相生,源远流长的中华文化由此风光绚丽,跌宕多姿。但中国毕竟是拥有55个少数民族、1.13亿少数民族人口的多民族大国,文化的多样性和差异性是客观的现实。特别在经济全球化的大背景下,当代在社会转型期的工业化、信息化、城市化、市场化诸多特征愈加明显。随着我国汉族与少数民族人口出现了大幅度的族群双向流动,汉族和少数民族,主流文化与边疆少数民族文化在通过语言、文字文化差异被进一步放大,对族群心理认同和文化认同带来的新的激荡,出现了两方面的新问题:
一方面,主流文化对少数民族文化吸纳、包容还不够,凝聚力有待提升。一些企事业单位及群众个体缺乏对少数民族文化的尊重和认同,出于狭隘等原因,非但没有凝聚非主流文化的气度和心态,反而采取了冷漠轻视的心态,以致产生了很多伤害少数民族文化、严重不利于民族团结的言行。东部地区很多汉族群众仍然还缺乏对少数民族及其文化的基本的包容与理解,常常给少数民族贴上一些消极标签。这种消极的认知心理虽然没有到撕裂族群引发激烈后果的程度,但是作为刻板消极心态,在社会的中存在广泛不易消除。另外由于忽视非主流的少数民族文化相关知识的教育宣传,很多少数民族文化在东部和中部都市文化印象中被片面刻板化、扭曲化,如在不同民族朋友首次相遇的聚会场合,经常会出现“你是少数民族,一定能歌善舞,来,请你就来给大家表演一下”等类似言论,就是经常出现的刻板认知。
另外必须值得警惕的是,随着网络信息技术的不断发展和普及,特别是随着以微博、视频网站为首的以UCG(用户生产内容)为核心特征的web2.0技术平台的发展,我国东部中部经济较发达地区和西部少数民族地区的“数字鸿沟”愈发突出。由于在网络世界的展示领域,来自西部农村牧区地区网民的稀少,直接导致少数民族文化在自媒体展示平台严重缺位,少数民族文化在整个文化展示系统领域愈发边缘化,构成了少数民族文化被汉族地区民众认知和熟悉的一个较大的障碍。再者,国外和国内很多事例表明网络还是“大量种族歧视、民族和政治仇恨、谣言的温床”〔3〕,特别是近年来发布门槛低、传播速度快、管理难度很大的微博的出现,一定程度上加剧不良的文化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言论的生产与传播。
另一方面,少数民族文化自身与主流文化的相互学习、相互交流与协调发展的力度还十分薄弱。在西部少数民族自治地区,少数民族文化的传承和保护也存在着较为严重的和主流文化互信疏离、油与水互不交融的情况。在自然及社会旅游资源开发、招商引资、社会综合治理、生态环境建设等诸多方面,少数民族传统文化资源往往被束之高阁。当地政府往往没有考虑文化与经济社会相融合共同发展,对少数民族文化的保护与开发仍然处于静态单向、单纯保护状态,特别缺乏与经济现代化建设的配合协调机制。值得注意的是,少数民族文化发展的优质文化成果,因为文化商业渠道传播的途径的不畅,并没有在全国范围特别为中东部城市民众所认知和熟悉,也自然没有可以增强整体性国民文化的包容性的结果,这样既不利于西部边陲地区文化资源的经济开发,也不利于西部少数民族的脱贫致富,更难以塑造凝聚各民族的核心价值和文化认同,无法塑造包容少数民族文化多样性的中国文化整体自豪感、责任感与荣誉感。
特别是进入新世纪以后,境外与我国接壤的地区的跨界民族中,泛伊斯兰主义、泛突厥主义、“三蒙统一思潮”、“大哈萨克斯坦主义”沉渣泛起,他们将民族认同对象和情感依托聚焦于“历史民族”,谋求恢复建立所谓“历史民族国家”的极端思潮〔4〕,对我国外交和国家安全构成了较为严重的现实威胁。
再者,少数民族文化的多元化自身正在面临深刻的延续危机。首先,少数民族物质文化遗产由于自然地理系统变化及自然侵蚀、突发灾害、非法盗掘、人为破坏等因素,大量的民族民间传统文化的代表性实物和资料逐年毁损,难以得到妥善保护。而且少数民族地区扶贫开放过程中的协调机制欠缺,脱贫与传统文化丢失不幸地被同步关联。其次,少数民族群体在生活方式上日益明显的一体化趋向,让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面临深刻的危机。少数民族特别是人口较少民族或者民族支系语言文字应用的萎缩,很多口头文化失去了社会传播载体。另外,城市化进程中,向城市流动的少数民族人口,特别是年轻、学历层次高的人口,民族民族文化自觉逐渐丢失,传统少数民族文化在代际传承的精神和心理基础上如冰山一般不断消融。最后,消费主义文化使民族文化的展演趋向表演化和庸俗化。因为成本收益等经济考虑,各种粗制滥造非常普遍,忽视和丢失文化内涵。各种伪文化形态的产品充斥市场,严重降低了民族文化固有品质。
综上所述,加强完善少数民族文化立法工作,不仅关乎中华民族文化繁荣与未来发展方向,也关乎整个人类文明与人类多元文化可持续发展。由于行政措施的临时性、局部性与权威性、问责手段的欠缺,迫切需要国家采取立法的手段来保护少数民族传统文化,使少数民族传统文化在当代社会焕发光彩和价值。
加强少数民族文化立法,一方面要注意增强主流文化对少数民族文化吸纳能力、包容能力和发民能力,另一方面,也要促进少数民族文化与主流文化的想到学习、相互主流与协调发展,还要注意保护少数民族文化的多样性、差异性对我国对外文化交流与发展的积极功能。为此,有如下四点建议:
第一,深刻认识“尊重多元、保护平等、包容差异、促进一体”的少数民族文化保护和发展思路,以此作为少数民族文化立法原则和宗旨。
繁荣和发展少数民族文化,既要实现文化的“多元、平等、差异、包容”,又要促成主流文化增强对非主流文化的凝聚,既是主流文化对非主流文化的吸收,也是主流文化对非主流文化的认同。无论是国家层面还是地方层面,无论是东中部较发达地区还是西部边远民族地区,尊重和发展少数民族文化,都要避免因种族、语言、宗教等差异所致国家凝聚力的弱化,重蹈前南斯拉夫和加拿大等国的覆辙。平等发展国民文化的包容性,并作为沟通和凝聚各民族的核心价值和文化,通过营造和实施有利于少数民族分享经济发展成果和方便社会参与的融入主流的社会化过程,并使得这一过程铭刻于各少数民族族群的社会心理和观念意识,并藉此实现对中华文化一体的高度认同。国家的统一不关是领土的统一,更是文化的真正统一。
重视少数民族文化资源在外交中的作用。充分实现保护少数民族文化的多样性、差异性对我国对外文化交流与发展的积极功能,这是一个巨大的资源宝库。比如,目前国内2200万人口的伊斯兰文化优势,实际上并未有效转化为开展与伊斯兰国家公共外交的资源优势。巩固和发展与世界上多达57个的伊斯兰国家或地区组织的战略合作,能够为我国不断增加的经济利益提供牢固的国际政治保障。在国内穆斯林少数民族文化事业不断发展的同时,可以在对伊斯兰国家交往特别是阿拉伯国家交往中以伊斯兰文化为载体开展公共外交,扩大中国在伊斯兰国家的影响力,在对外交往中有针对性地使用有穆斯林文化背景的新闻、外事、管理、技术等少数民族专业人才,加强对穆斯林国家交往与国际宣传的亲和力和影响力,将穆斯林文化外交纳入实施国家文化软实力战略的重点。
第二,建议制定《少数民族文化平等保护法》,以基本法律的高度,尊重少数民族文化的多样性和差异性。
鉴于现有立法体系在基本法律制度这一层面上对少数民族文化平等保护与文化差异的包容的欠缺,这部法律旨在将尊重少数民族文化的多元性和差异性上升为国家意志,体现各族人民群众文化的相互尊重、平等多元、包容差异的原则并以国家强制力保障的手段,以法律权利、法律义务的方法,增强全社会的共同保护、发展少数民族文化的法律观念和法制意识。为此该法可以规定如下内容:政府在少数民族文化保护方面所担负的职责,特别是财政扶持方面的措施;对西部少数民族边远贫困地区文化事业的倾斜支持;对少数民族聚居地区中小学义务教育阶段双语教育政策规定,对东部中部散居及流动少数民族文化的平等保护措施;对于由于全局性公共经济建设或公共决策影响数民族文化权利时的利益补偿机制;对东部及中部地区就尊重多元文化实行学校教育与社会宣传做出规定,对国家、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个人严重侵害少数民族文化行为的法律制裁等等。
第三,继续配套完善中央层面的基本法律体系的配套,加强私法与公法两个层面对少数民族文化发展与共享的法律保护。
文化权利是基本人权,基于人权保障的视角,国家立法机关应从保障经济发展权角度制定完善少数民族文化产业发展立法,从保障少数民族语言使用权的角度制定立法用以保障少数民族语言的传承和社会教育以及获得相应公共文化服务的权利,从保障少数人群体文化发展权利角度建设完善保护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的相关法律体系。
利用现代知识产权保护体系保护传统少数民族文化特别是表达类文化的优良选择,但需要以民事特别法或者特殊条款的形式专门立法保护民族民间文化,除了私法保护,公法对少数民族文化遗产的保护也是中国文化遗产法律相关保护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主要包括两个方面:其一是宪法和民族区域自治法所确立的基本法律依据和准则;其二是物质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专门性法律、法规和规章等。在国家层面,2011年2月全国人大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
第四,完善民族自治地区地方立法,立足文化资源有序、科学、高水准开发,促进少数民族地区经济发展。
我国大部分少数民族自治地区由于区位交通的先天劣势、基础设施建设长期落后,文化资源优势一直难以向市场化转化。随着新一轮西部大开发战略和中部崛起、东北振兴等区域战略的实施,民族自治地区周边临近地区市场因素流动竞争愈发加速,这有可能使地处偏僻的民族地区经济发展处于空腹以后更加缺血、缺氧的不利境地,使民族传统文化资源优势更加难以得到市场化利用和开发。
因此,民族区域自治地区的地方文化立法工作,首先必须大力借鉴中东部地区的文化产业发展,通过“引进、模仿、学习”获取后发利益。特别是对边疆地区而言,发展文化产业具有重要的国家安全意义,“只有加快跨界民族地区的经济社会发展和全面进步,才能形成对周边国家的比较优势,增强跨界民族的国家优越感,这是在跨界民族问题上应对非传统安全威胁的最根本的一条。”〔5〕
另一方面,民族区域自治立法是宪法赋予的重要职权,少数民族自治地方的立法保护必须秉承“有序”、“科学”的原则,处理好“文化创新和文化的原生态保护与文化创新的关系”、“保护文化与当地经济发展特别是大规模集中扶贫开发的关系”。因此,在前述中央层面立法的专项立法与配套立法的基础上,我国各民族自治区域加强相关文化保护立法,提升立法的技术品级与法条款项的“微操作能力”具有非常关键的意义,是少数民族文化资源立法保护工作的重中之重。
〔1〕张一夫,王泰新:形势下加强跨境民族问题研究的思考〔J〕.内蒙古民族大学学报 (社会科学版),2010,(1).
〔2〕金炳镐.民族理论与民族政策概论〔M〕.北京:中央民族大学出版社,2006.213.
〔3〕谢治菊.浅析网络文化对我国少数民族文化的冲击及对策〔J〕.贵州民族研究,2005,(2).
〔4〕李学保.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跨界民族问题的形成与历史演变〔J〕.西南民族大学学报 (人文社会科学版),2012,(2).
〔5〕高汝东.宋德志.跨界民族视角下新疆应对非传统安全威胁的有利条件和不利因素〔J〕.塔里木大学学报,2003,(1).
D922.16
A
1008-9187-(2012)06-0080-04
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高水平学术团队专项重点项目 (SKG201003)
王波,西南民族大学法学院讲师,四川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四川 成都 610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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