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文/王灿发 骆雅心
编 辑 吴长伟 mailv@xinhuanet.com
加强重大突发危机事件微博传播内容的管理,及时发现不实传言,澄清真相,成为当前的一项重要任务。作者认为,建立一套完整的微博辟谣机制,应该包含内容、技术、制度、道德四个层面,涉及微博用户、微博运营商、传统媒体、民间组织、政府相关部门等主体。
不少学者认为,尽管微博为谣言的传播扩散提供了便利,但其自身的一些传播特性又使其成为辟谣的极佳平台——它赋予了每个用户以相对平等的发言机会,这就决定了在任何事件中,人们都不可能只听到一种声音。特别是在重大突发危机事件中,现场往往不止一个目击者,彼此发布的内容可相互佐证,从而使不实信息失去生存空间,即所谓的“自清”功能。①同时,微博传播迅速、覆盖面广等特性,又能够保证辟谣信息最快、最广地传达给每一位用户,使谣言止于微博。在这一过程中,应特别注重发挥舆论领袖、政府部门等具有较高公信力和影响力的微博主的作用。
1.舆论领袖。虽然在微博上人人都有发言权,但发言的影响力却不尽相同。在各种辟谣力量中,舆论领袖是十分重要的一支。有学者将其分为短暂型和稳定型两种。前者往往与具体话题相关联,可能是事件的亲历者、目击者或是拥有第一手资料的调查者,其影响力一般局限于特定事件,并呈现出分散性和暂时性特点。②如知名的专家学者、明星、媒体人等,由他们所发布的辟谣信息可信性强,影响范围广,往往可以事半功倍。以金庸“被死亡”事件为例,由于知名记者闾丘露薇等人迅速在微博中予以澄清,此谣言从出现到消解,总共不到两小时。
2.政府部门。重大突发危机事件中,谣言之所以满天飞,往往源于人们无法从政府有关部门和权威媒体上及时获取信息,这时政府和媒体切不可失声。如2011年3月发生的“谣盐”危机中,中国盐业总公司专门开通了新浪微博和腾讯微博,澄清有关事实,回答网友疑问,其发布的每条微博几乎都得到了上百次以上的转发,对谣言的消解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因此,在重大突发危机事件微博辟谣机制的建设上,结合了政府公信力优势与微博传播优势的政府官方微博,理应成为十分重要的一环。
3.民间组织。独立的第三方辟谣的存在十分必要。如民间科普组织“科学松鼠会”成员运营的微博“谣言粉碎机”,利用科学知识揭穿各种谣言骗局,在日本大地震后为破除民众对于核泄漏的恐慌起到了良好的作用。这些民间专业辟谣微博的出现,弥补了纯官方信息的不足,为民众提供了一个非官方的可靠信源,对于谣言的消解作用显著。
4.运营商。在微博内容的管理方面,运营商拥有着较大权限,其对相关信息的处理,在很大程度上左右了谣言的扩散程度与辟谣效果。目前,最为普遍的一种做法是开通官方辟谣账号。其中,新浪“微博辟谣”开通最早(2010年11月),小组共有7位常设成员,由新闻中心总编辑陈彤直接领导。2011年3月,腾讯、搜狐“谣言粉碎机”及网易“微辟谣”也相继开通,官方辟谣账号成为运营商“标配”。③同时,各种议程设置手段也被普遍应用,保证了真实情况能够及时有效地传达给每一位微博用户。
除了内容管理,运营商还可通过暂停账号、删帖等技术手段控制谣言的传播。
首先是对微博内容进行监控,尤其是在重大突发危机事件后,对带有相关关键词、转发量大的微博,必须予以重点关注,同时接受用户举报,一旦核实为不实信息,除利用官方辟谣账号进行澄清以外,还应及时通过私信、功能等方式通知原作者及转发者删除或纠正原帖,尽快消除影响。
其次,还应建立起一套事后追惩制度,对造成重大后果的谣言制造者以一定的惩罚。目前,新浪“微博辟谣”在发布澄清信息的同时,也会公布对发表不实信息用户的惩罚,如删除ID,暂时关闭其发言、被关注功能等,对谣言制造者起到了一定的警醒作用。
第三,从长远看,还可建立一套微博用户信用评价体系。微博谣言的泛滥,与造谣、传谣成本低廉有很大关系,一句“好意”“无心”或“凑热闹”往往就可免于谴责,久而久之,人们对于造谣、传谣也就无所顾忌,任意猜测,不求甚解,客观上助长了谣言的兴盛。即使因某则谣言受到牵连,惩罚大多也只是暂时性的,随着时间的流逝,除非是特别知名的博主,人们对于其曾经的“失信”行为便会渐渐遗忘。而如果有一套信用评价体系,对每个微博用户给予一定的信用等级,那些经常造谣、传谣的人便会无所遁形,他们所发布的信息也就少人问津。更重要的是,它可以令每个用户在发布或转发信息时更为小心谨慎,主动求证,从而遏制那些出于“宁可信其有”或简单盲从心态的谣言传播。对此,新浪正着力研究,想形成一套在微博体系上的信用体系,让那些造谣者和经常传谣的人受到惩罚,在信用体系里面得不到大家的认可,从而减少或者是彻底地打掉他们的影响力。④
1.法律法规建设。微博谣言的泛滥,还与缺乏相应法律法规有关。尽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有针对散布谣言者的处罚条款,但网络谣言存在发布者匿名、追踪取证困难等特殊情况,需要专门的法律规范予以支撑,否则,任何判定、惩处不仅操作困难,而且显得“名不正、言不顺”。如上文提到的追惩制度,就缺乏公开量化的标准,是否“公开点名”、惩罚时间为多久等问题往往由工作人员主观判定,因而引起了不小的争议。许多用户抱怨,自己并非刻意传播虚假信息,却也遭到了处罚,甚至还有人对运营商宣布某条信息为谣言的资格提出质疑。因此,追惩前必须先设定一套判定和惩罚的标准,使处罚有法可依。同时建立相应的申辩程序与监督机制,确保惩罚不被错用、滥用。而对于造成重大恶劣影响的谣言的发布者和主要传播者,则必须追究其法律责任。
2.媒体微博发布操作规范建设。与一般微博用户相比,媒体拥有丰富的资源与一定调查取证能力,能够对微博内容进行核实,也因此,由媒体官方账号发布的微博一般被认为是真实可信的。然而,在这个“时间就是生命”的时代,“抢新闻”已经成为媒体的普遍做法,而微博又为此提供了一条最便捷的渠道。于是,媒体微博参与谣言传播的案例也屡见不鲜,最著名的便是某新闻周刊发布的“金庸去世”假新闻。事后,该新闻周刊发表致歉声明,相关责任人辞职、解聘、罚款、降职,算是在行政责任追究方面提供了一个范本。但更重要的是要建立起媒体微博发布规范,从源头上防止类似事件再发生。英国《卫报》2011年公布了9条“‘负责任’使用微博的方式”:⑴除非你看到事情发生,否则不要发微博;⑵记住,有些人发微博只是想开玩笑;⑶记住,害怕某些事情发生,并不等于知道某些事情将要发生;⑷如果看到谣言,直接质疑。如果你转发谣言,即便是以求辟谣的方式转发,也可能吓坏一群完全不了解情况的人;⑸设法求证;⑹如果你看到你知道并非真实的微博,设法纠正;⑺如果你发微博说你看到的情况,请说具体一点,说明你在哪里,看到了什么,不要夸张,也不要想当然;⑻“粉”请你相信准确可信的人;⑼如果你出门遇到打劫和骚乱,请发相关微博,那样可以让警察的工作更容易。⑤英国《卫报》的做法,我国媒体可作一定的参考。
3.政府微博使用制度建设。在重大突发危机事件中,政府相关部门的表现至关重要,应对是否及时,信息公开是否彻底,不仅事关短期内的谣言传播,更涉及政府公信力与长期形象。如今,在微博上盛行一种“用谣言倒逼真相”的说法,认为只有用那些耸人听闻的谣言,吸引广大网友注意力,才能给有关部门和当事人形成舆论压力,逼迫他们出来说明真相。⑥此观点的危害是毋庸置疑的,长此以往只会使微博沦为谣言的天下。但从另一个角度说,也为防范谣言提供了一种新的思路。如果政府部门能够主动顺应传播形势的变化,自觉地、常态化地使用微博公开信息,与民众沟通交流,在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时,能够纳入微博公关的相关内容,主动公布真相,抢占话语权,便可将谣言扼杀于摇篮之中。
可以说,微博真正实现了人人都有发言权,人人都是记者。然而,不可否认的是,大多数用户在享受权利的时候,却极少意识到还需履行相应的义务——对发布内容进行把关,发布微博时,往往只是基于对新奇性、重要性、接近性等方面的价值判断,而甚少考虑真实性。加之缺乏足够的辨识能力与调查能力,致使许多人在无意间成为谣言扩散的帮凶。因此,提高微博用户的自律意识,树立“有责任的自由”的观念,也就十分必要。特别是那些名人、明星、舆论领袖,在发言时更需慎之又慎。
落实到具体措施,除了上述技术手段、法律规范、程序制度建设以外,还可考虑开设相关的培训课程或制定一套简易的操作手册,从遣词造句、信源选择、内容甄别等方面对普通微博用户予以指导。例如,对于不确定的信息,应用显著方式标注出“未经证实”“向广大博友求证”等字样;转发时最好选择经过实名认证、有较高公信力的博主所发布的信息,并注明出处;要有质疑意识和求证精神,学会利用常识及搜索等网络技术对信息内容进行分析,看是否有明显漏洞……此外,在辟谣环节上,辟谣信息的发布也应注意言辞的严谨性与科学性,不能仅简单地宣布某则信息为谣言了事,更需给出相应的证据,令辟谣真实可信;专职辟谣人员也应接受一定的培训,提高辨识能力与辨识水平,如此才能事半功倍。
【注释】
① 喻国明:“微博谣言”是个伪命题http://zqb.cyol.com/html/2011-09/11/nw.D110000zgqnb_20110911_1-03.htm
② 微博谣言“攻防战” http://epaper.nfdaily.cn/html/2011-08/11/content_6997881.htm
③ 谣言止于微博?. h t t p://w w w.i n f z m.c o m/content/62134
④ 曹国伟回应动车删帖事件:谣言止于微博http://www.yicai.com/news/2011/09/1093482.html
⑤ 英媒列出九种负责任地使用微博方式 http://homea.people.com.cn/h/2011/0815/c227889-31072.htm
⑥ 微博可有力促进信息公开 “谣言倒逼真相”危险http://www.northnews.cn/2011/0811/444548.s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