比较视野下的“国民”概念
——兼议近代国民形成的条件

2012-12-21 07:46田雪梅
党政研究 2012年4期
关键词:臣民国民市民

田雪梅

比较视野下的“国民”概念
——兼议近代国民形成的条件

田雪梅

“臣民”、“公民”、“市民”和“国民”这样的语言体系,是与一定政治形态相适应的人的存在形态,是对政治现实的典型反映。“臣民”既无权利意识又无国家意识,是与君主专制制度以及绝对主义国家相适应的国家成员资格。“市民”是以自由贸易和经济利益为根本、掌握了大量财富并最终与国家主权相结合的群体。公民是与近代国民国家建立后民主制度发展、与公民权、参与公共生活相联系的范畴,统合了市民、臣民和选民的三种角色,是在参与治理过程中具有政治权利的政治成员资格。国民是与民族、国家相联系的范畴,具有对统一主权国家的认同,具有公民权。国民权利、国家归属和国家认同构成近代国民的三大支柱,同时具备民族特质和公民特质,则是国民的内在属性。衡量近代国民形成的标志,最重要的是两个条件,一是“去地域化”,二是“去奴仆化”。

国民权利;国家归属;国家认同;民族特质;公民特质;臣民;公民;市民;国民

“臣民”、“公民”、“市民”和“国民”这样的语言体系,是对政治现实的典型反映,是与一定政治形态相适应的人的存在形态。由于近年来现代国家理论的兴起,一些研究在“臣民”、“市民”和“国民”等词的使用上涵义较为混乱,从而导致了一些认识上的误解。对这些概念进行相关界定和比较,既是理解政治体系变迁的钥匙,也是澄清目前研究中混乱的需要。

一、“既无国家意识又无权利意识”的“臣民”

何为“臣民”?邓恩曾借用查理一世的话说,“臣民与主权者是完全不同的存在”〔1〕。在国家产生前的部落时代,每个人是部落民,或称“族民”。国家产生之后,血缘关系退居次要位置,社会共同体转变为地域共同体和政治共同体。与君主专制制度以及绝对主义国家相适应的国家成员称为“臣民”,又称“子民”或“庶民”。

臣民的首要特征是君臣关系的不平等。“臣”即“臣服”、“臣属”,意味着被动地服从和受统治,“草民”、“蚁民”等蔑称即显此意。臣民社会本质上是君臣关系的共同体,是君的绝对权力和臣民的绝对从属与服从,是君的高高在上和臣民的屈辱地位。臣民没有独立地位和自主权利,只有纳税、供养官家的义务,只能服从和效忠于君主和朝廷。青年马克思曾尖锐地批判过封建专制制度的“非人”性质,指出其唯一原则就是“轻视人类,使人不成其为人”。即使在最开明的统治下,臣民仍然是纯粹的被统治者,没有平等身份,必须听命于专制君主的意志。

臣民的第二个特征是没有主动性。对臣民而言,国家权力表现为外在权力。第一,国家权力不属于他们,对国家事务无权参与;第二,国家权力服务于统治集团的利益,他们总是牺牲者、被压迫者、被剥夺者。因此,臣民对国家必然是疏远、冷漠的心态。历来的朝代更迭,于己而言,只有主子残暴与贤明的区别,臣民的身份是不变的。王朝的兴衰沉浮,只是百姓茶余饭后的谈资,与自己的生存状态没有多大联系。他们只关心自己,不关心国家,只会消极服从,不会积极参与。他们所忠诚的对象,只是自己所服从的主子,所认同的,只是自己所居住的狭隘的宗族共同体。

在“上智下愚”、“民可使由之,不可使知之”的专制时代,臣民的这种地位也被普遍内化为臣民意识,即将专制统治者对臣民的蔑视和侮辱内化为民众自己的观念,使他们认同这种不平等,安于被压迫的屈辱地位,习惯于单方面的服从和效忠。没有独立意识,没有平等要求,“宁做太平犬,不做乱离人”,这是臣民心态的写照。顺从、忠诚、忍耐是臣民的美德。消极被动、逆来顺受、怯懦畏缩、谨言慎行,不知尊严为何物,是臣民性格的特征。*本概念借用了丛日云“从臣民到公民”的诸多思想。丛日云.中国公民读本〔M〕.天津:天津教育出版社,2006.

臣民意识、臣民性格和臣民道德共同构成了臣民文化。用阿尔蒙德的解释来说,就是政治体系的成员对政治体系的角色、结构、权威、规范以及自己在体系输出方面的责任等有较明确的认知、情感和价值取向,而对于政治体系输出方面的取向以及社会成员作为政治参与者的自我取向却非常低,集权型政治体系中弥漫的都是这种臣属性政治文化〔2〕。这是一种具有明显奴性特征的政治文化,它往往是集权政治的心理基础。

二、“以利益为根本并最终与国家主权相结合”的“市民”

市民在中国原是一个中性概念,并不包含价值判断的因素。但在欧洲,“市民”是一个很复杂的学术概念,它和以后的“公民”等是一组吊诡的概念,包含了社会历史演变所累积的多层意义。早期的市民身份包括:过城市集体生活并依赖于商品交换的人;为了摆脱奴役和迫害而进入城市自治的自由人;在社会中平等相处的人;为了争取经济权利而不惜暴力的人。〔3〕缘于城市,一切为了自身的商业资本、经济利益和交往自由是市民行动的本质内容。所以“市民”概念与“资产阶级”相关。多数情况下,城市市民用金钱向封建领主赎买城市的自由,并通过同封建领主订立“宪章”或特许状等形式加以巩固。因此,市民阶级本身不仅仅是在城市发展中掌握巨大财富的阶层,还包含有政治权利的意义。城市市民通过集体斗争获取城市自治权力的行为实践,增强了市民个体对城市公共权威的认同,这种对抽象的公共权威的顺服,为国民国家形成奠定了重要历史前提。这种理性主义政治文化的发展,也从理论上规定了近代民族国家的政治思想框架。〔4〕

市民遵循自由主义和经济交往的逻辑,把国家视为保障自由市场有效运行的工具。对于市民来讲,个人自由是本源性价值,国家是保障性工具,宪政的任务是限制国家权力的扩张。黑格尔说,市民“都把本身利益当作自己的目的”〔5〕。一旦国家无法保障个人自由或者个人自由无须国家这种工具来保障,市民必将毅然弃之。这样,市民的物质利益与公共权力结合起来,财产保障成为政治参与的先决条件,这两点成为市民阶层进入并支持国家的基础。产生国民的第一步,就是要有大量的直接向国家纳税,同时又有参与国家事务愿望的那种人,就是纳税的第三等级。……民主的动力的确应该是非主非奴的自由人、国家的纳税者。〔6〕藉此,拥有财产但又服从国家统治的市民角色逐渐转变为“公民”,“公民”概念(英文citizen既是“市民”又是“公民”)开始成为18世纪后期的统一使用词汇。

综上所述,所谓市民,是在12世纪后西欧城市复苏、商业发展后出现的以自由贸易和经济利益为根本、掌握了大量财富并最终与国家主权相结合的群体。佐伯启思说,由私人权利出发,追求自由、民主主义及博爱和平的民众,我想称他们为“市民”(civil)……由于“civil”是指追求个人权利、个人利益的近代“市民”,又可称其为“私民”。“市民意识”(civil mind)提倡近代的个人权利,他们常常与国家产生对立,正如“civil”一词,它意味着礼貌和格调。〔7〕以利己之心为行动原理,“追求个人权利和个人利益”、保持与“国家的对立”,这便是政治学意义上的市民。他们按照自由主义原则进入到最弱意义上的政治国家,形成理性选择的公民性格。从这个意义上讲,市民是公民的前身,为公民产生做了最充分的准备。

当下媒体广泛使用的市民一词,已与历史变迁后之概念相去甚远。不如说又回归到其最初的本义——“居住在城市里的居民”,一个没有价值色彩的中性词语。

三、“与公民权相联系参与公共生活”的“公民”

古希腊强调公民的选民特权、古罗马强调臣民和市民服从法律构成古典公民的基本雏形,虽不是现代意义上的公民,但这种角色的意蕴在漫长的中世纪被完整地封存起来,经过中世纪末期之后几百年的实践以及文艺复兴启蒙运动的观念萌动,公民获得了古希腊罗马时代的全部资源支持,在法国大革命后以法律形式完全确立了现代公民的角色形态。

17世纪中叶英国平等派向议会提交的《人民公约》,是历史上最早以公民资格作为政治纲领的文件,要求凡是不依赖于别人生存的人都应有选举权。此后,发挥选民角色功能作为政治权利提升的标志。法国大革命中《人与公民权利宣言》中的公民成为一个承载着政治和法律的概念,不仅是作为积极参与代议选举的选民,而且是指人在法律上所指称的地位。普选权成为衡量公民资格的重要指标。选民成为现代公民角色的主要承担者和表达方式,参与选举和投票是公民权利和义务的集中体现。公民概念由此具有了普遍的自由、平等、独立、尊严和尊重等多重意义。公民就是“一个在人民参与自我治理的过程中具有政治权利的人”〔8〕,其中最主要的政治权利是作为选民平等参与选举和投票的权利。法国大革命后,各国宪法确立了公民角色和公民资格,形成了公民-国家的权利义务模式。18世纪中后期,公民角色开始走下特权的神圣殿堂,逐渐泛化为普通民众受到尊重和捍卫尊严的代称。普通民众通过斗争获得平等参与政治的合法权利,将自身的地位提升到前所未有的平等高度。公民成为西方近代最有活力的社会角色。在这个过程中,公民统合了市民、臣民和选民的三种角色,自由主义原则、国家主权原则、民主共和原则以及主权在民的观念都整合为国民国家的基本原则,公民就是与这种国家形态相适应的身份存在。它强调了以下基本特征:

第一,公民是与近代国民国家建立后民主制度发展相联系的范畴,具有个人的独立和尊严。这种身份取得是无条件的,与其对经济发展的贡献无关,代表一种平等的政治地位。

第二,公民是与公民权相联系的范畴,公民权制度,是现代国家的一项基本制度,国家是所有具有公民权的人的联合。这些权利,18世纪主要是诸如财产、个人自由和正义的必要权利;19世纪主要是政治权利,包括参与政治权力运作的权利;20世纪还包括强调经济与社会保障的公民权利。〔9〕

第三,公民是与参与公共生活相联系的范畴。公民既是治理者也是被治理者,这要求公民具有自立、裁决和忠诚的素质,责任感和参与意识是衡量公民的重要因素。佐伯启思将“civic”视为追求共同体中公共事业和共同利益发展的人,他们不把国家与私生活视为对立的两面。这种对公共事业与国家事业怀有义务的观念,重视勇气与名誉的古老美德被他称为“市民精神”(civic sprit)。

第四,公民还是与多样性、异质性相联系的范畴,意味着对异质性的容纳和包容而非排斥。阿伦特认为,公共性要求人们思维的多样性:“正是因为每个人站在不同的立场进行思考,才认为每个人的看法、想法具有意义。这才是真正的公共生活(pubil life)。”〔10〕根据这个观点,在只有一种观点横行的时候,已找不到公共的空间。这样空间下的人的生存状态,当然不是公民。阿尔蒙德也指出,公民文化的主体是公民,与臣民文化相比较,公民文化更强调公民广泛的政治参与、政治责任感、能力和主体性地位等。强调政治输入程序里的个体参与,是对高效政府工作的最好支持,也是最好的监督。

日语中的公民,原指“律令制国家之民”。作为“citoyen”的译语,本可以在国民的意义上使用公民一词。但在明治宪法第二章“臣民权利义务”中,一般国民被规定为“臣民”,公民一词就主要使用于地方自治体方面了。比如二战前就规定公民一词的使用情况,“在地方居住两年以上者叫公民,拥有选举权”,“公民可以在地方公职上就业”。1931年,中学设立的“公民科目”,讲授的是宪政自治的基础素养。地方居民从此开始被冠以带有国民含义的公民涵义。

四、“既有国家意识又有权利意识”的“国民”

霍布斯鲍姆曾感叹道,假若不对“民族”这个单词及其衍生的有关词汇有所了解,我们几乎无法对近两个世纪的人类历史做出解释。

“国民”(nation)是与“国家”、“民族”相关的概念。在欧洲,作为近代现象出现的nation,既是民族,又是国民;nation state,既是民族国家,又是国民国家。但是,国民并不等于民族。*关于“国民”和“民族”的区别和关系,是一个极为复杂的问题,已经有众多学术成果问世。这里只做最简单的区分,重点阐述“国民”的含义。民族原本只有自然的文化的属性,按照黑格尔的说法,“nation”来自于nasci(出身)的拉丁文natio。最初概念指的是与拥有公民权的“罗马人”相区别的帝国内部众多的“种族”或者“部落”,以及居住在罗马周边、尚未拥有作为共同体价值体现的国家(civitas)未开化的人群,其含义大致与英语“人种”(race)的含义相近。中世纪的“natio”一词表示因出身地不同而相互区别的大学生团体,或者宗教公会成员的地域归属,“nation”原本的意义已不复存在。

当革命埋葬了专制主义、建立起近代国家的时候,为了摈弃专制君主家产的私人特性,强化作为统治机构内涵中的公共性与共同体性质,“国民”(nation)的概念被人们发掘出来。自发的“民族”当她走向自觉,追逐各自经济利益、文化利益并企图以国家形式来表现和维护自己利益时,它就不能不涂上政治色彩,成为政治的实体。第一轮民族运动过程中,作为运动主体的民族从自在实现了自觉,也实现了从纯粹文化意义上的民族(ethnos)向政治意义上的民族(nation),即“国民”的转变。〔11〕此时的“国民”已经断绝了与古希腊罗马“natio”、“gens”和“ethnos”等诸概念的关系,获得了近代意义,指的是作为一种公共领域的政治社会的成员资格,是古希腊罗马时代使用的“polital”和“cives” 的近代版本的国民概念。

英文中的“nation”有两层含义,一是在特定地域上生活并根据自己意愿结成统一的政治共同体的全体人民,这个意义上的“nation”,汉语译为“国民”,具有政治的属性,也即是前述的“政治意义上的民族”。二是历史上形成的族裔文化共同体或人口集团,即英文的“people”,或“ethnic group”,即汉语的“族”,具有自然的人种的属性。两种含义互相混淆纠缠,都具有族裔和文化内涵,使人很容易把历史上形成族裔文化共同体与构成国民国家的民族混为一谈,从而增加理解问题的难度。为更好地说明民族和国家,国内学术界现在对这些概念的区别是,英文“nation”译为“国民”或“国族”,*许宝强、罗永生编译的《解殖与民族主义》(2004年)中,就把nation 译为“国族”,把民族主义翻译成为“国族主义”,以彰显国家与民族之间的区别。另外,马戎在《民族与社会发展》中区分了族群、民族和国家的概念,辨析了其间的逻辑联系,认为现代汉语中的民族应做“族群”(ethnic group)解释(2001年);宁骚在《民族与国家》(1995年)中也试图厘清国家、国族、民族和族体的概念,认为族类共同体的历史发展脉络,是从部落到部族、从部族到民族,再由民族锻造出国族的过程。因此,民族的概念只有在“族类共同体”形成与发展的过程中才能把握。“民族”则专指与英文“peoples”相对应的历史上的族裔文化共同体,英文“ethnic group”则译作“族群”,即多民族社会中具有自己种族文化特征的人口集团。〔12〕

这样,在国家形成过程中,国民这种成员资格就意味着:

第一,国民具有族属身份,具有对统一主权国家的认同。这是衡量国民国家形成的最重要的指标之一。所谓“认同”,是指自我在情感上或信念上与他人联结为一体的心理过程。白鲁恂曾提出,后进的现代化国家在政治发展过程中可能遇到的国家认同的六个危机中,最首位和最基本的就是民族国家的认同危机。“一个新国家的人民需要逐渐将他们国家的领土确认为自己真正的家园,应当感觉到他们的个人认同部分地是与他们成为一体的有明确疆域的国家来界定的。”*其他危机包括合法性危机、政府权力渗透危机、参与危机、整合危机、分配危机。Lucian W. Pye,Aspects of Political Development: An Analytic Study ,Little Brown amp; Company,1966.p.63。“民族国家认同是民族与国家之间的一种关系,它是那个民族的人民认同他们国家的时候成立的。……它是派生于两者之间互相统一的概念,我们把这种统一性看作是其最基本的特征”。〔13〕除了最

基本的法律的政治认同之外,这种认同还需要共同的语言、传统、文化和历史为支撑。“属于国家”究竟是如何产生的?福泽谕吉如此说明:“共有世代沿革,同抱回顾之情”——共有历史就会是国民。〔14〕国家作为想像的共同体被创造出来正是建立在共有历史的基础之上。

第二,国民是具有公民权的人,国家是公民的联合。国民同时作为公民存在,享有国家法律所赋予的权利和自由。公民权提供了一种新的政治联系,一种比种族联系和地域联系更加广泛的联系,也创造了一种新的认同,将共同体成员的政治纽带从亲族认同转向地域认同,政治-地域上休戚与共的团结意识之出现,又使这种认同从地域上升到对国家整体的认同,国民由此具有公民特质。

但国民一词更突出以下意蕴:强调民众的均质性,即没有差异;强调主权和国籍,即有国家的疆域意识;强调国家共有文化和历史,即有强烈的认同意识,这又使国民具有了民族特质。这样,国民权利、国家归属和国家认同构成近代国民的三大支柱,同时具备民族特质和公民特质,是国民的内在属性。既有权利意识又有国家意识,这便是国民。

如果说,公民强调的是“人之所以成为人”所应由国家保障的权利及义务,那么,国民则强调的是“人之所以成为国家的人”所应具备的条件。公民的形成,更多地来自于几个世纪以来成员自身的不断抗争以及与国家妥协的结果;国民的形成,则更多体现的是国家主动的有意识行为的产物。臣民体现的是“无我”,市民体现的是“私我”,公民体现的是建立在“私我”基础上的“公的我”,而国民在融合这种“私我”和“公我”基础上强调“有归属的我”。这样的“归属感”,既指国籍,又指主权,更指文化和历史的认同。当我们从这样的角度来看待一个社会成员的政治资格的时候,这便是国民。当每一个人已经自觉地将国家的事情作为自己的事情去考虑和对待,当这样的人还同时具有平等意识和权利意识的时候,他们就成为了国民,也就具有了国民意识。

由于内涵的部分重合,现代社会中,公民一词往往和国民混同使用。“国民国家”往往被“公民国家”、“国民制度”被“公民制度”、“国民权利”被“公民权”所替代。在一个已经完成国民国家建设的社会,这样的替代并无不妥。作为该社会成员,具有既是公民又是国民的双重属性。每个政治成员在公共政治领域出现的是国民或公民的身份,在私的和文化的领域则是民族的身份,这样的状态,避免了民族与民族之间的利害冲突。但在谈论国民国家形成过程中人的政治存在状态时,国民一词具有公民无法取代的特定内涵。在抽象的国民概念中,各民族的差异和多样性被消除,国家的统一得以实现,国民国家得以成立。

通过概念的区分可知,市民的存在为现代公民的兴起奠定了基础,是早期自由主义的成员资格。即使近代资本主义国家政治建立以后,公民仍然在很长一段时间继续维系着市民的特性——以财产权为核心,对国家权力进行制约。市民是发展到公民或国民的过渡概念,而国民与公民概念之间在内容上有较大重合,但侧重不同。在这四组概念中,具有鲜明对抗性色彩的是臣民和国民。臣民既无权利观念,也无国家观念,而国民既要有权利观念也要有国家观念。前资本主义时代与国民国家时代,等级社会与平等社会、地方分裂的封建经济和可以自由进入的市场经济、孤立的原子式的个人与作为共有历史和文化的统一的国家成员,两种不同政治成员的存在形态,是完全不同体制的产物。二者不容共存,处于永恒的矛盾之中。身为臣民,他就不可能是国民,要想成为国民,必须首先要摆脱臣民状态。

五、近代国民形成的条件

国民国家建构有制度和民众两方面的要求。前者涉及国家体制和国家形态的变革,后者则要求所统治国度的民众从传统的“臣民”转变为近代“国民”。那么,近代国民需要具备什么条件呢?从国民国家产生后的实际状态来看,衡量近代国民形成的标志,最重要的是以下两个条件:

(一)“去地域化”——打破地区割据,达成对国家的共同认同,形成具有一体感的统一民族特质

去地域化的要求之一是来自于商品经济发展和统一国内市场的要求。国民应该摒弃狭隘地域主义和族群观念,具备对统一国民国家的认同,具有与国家命运共生的连带感,将对地域的忠诚转变为对国家的忠诚。这是国民“成为现代公民的先决条件,也是所有民族国家的政治体制得以生存的前提。”〔15〕这需要共同的语言、共同的历史、共同的文化价值和共同的心理取向。建构近代国民的过程,正是在具有不同历史文化和种族联系的人口中创造出统一性和凝聚力的过程。国家应该为政治共同体成员的这种转变提供渠道和方式,并使之制度化。

第一,领土的统一和主权的确立。国家的独立和统一确立了明晰的生存范围、利益范围和统一的归属对象,是近代国民形成的最基础环境。近代国民通过领土聚合在一起,“一般说来,自由制度的必要前提是政治疆域与民族活动区域的大致重合”〔16〕。黑格尔曾讲:“民族不是为了产生国家而存在的,民族是由国家创造的。”〔17〕

第二,国家统一文化的形成。国民是由具有不同种族和文化的人口集团组成的。在对峙的国际关系中,国家疆域的确定性和疆域内人口的非均质性,急需要国家对内部成员进行文化整合,通过颂扬民族精神、民族特性和民族自豪感,强调民族感情的神圣性和民族文化的同质性等形式,培育民族共同的自我意识。这种意识的形成,只有政治地域的整合远远不够,仅仅通过国家也无法在其成员之间建立起一种自觉的联系。只有历史记忆以及对“祖先的崇拜”,才能发挥这样的作用。英国哲学家休谟早在18世纪就指出国家及其政策对统一文化的形成具有重要的作用。人类学家格罗斯强调,欧洲文化的主要特征就是它的多样性和差异性,统一即单一的文化,往往是国家强加的。〔18〕通过捏造历史、发明传统和“意识形态的虚构”等活动,在原本具有人种、语言、宗教、文化、地位和身份等各种价值差异的人群中逐步产生了内聚力,并形成了共同文化。*从这个角度看,作为国家基础的“国民”不过是为达成民众的同质性而将各种价值差异整合而编织出来的虚构观念。国家这一事物,从象征意义上讲就是虚构。但一个重要的不容否认的事实是,虚构发挥着十分重要的作用, 19世纪以来,靠着维持这种虚构而产生了国民国家,经过了这些阶段,各地区创造出了虚构的国家,以此为单位发生了各种各样的事情,它具有无可怀疑的作为社会政治框架的实体性和现实性。而在虚构未能成功的地方往往沦为殖民地。“尝试通过现在理解和解释过去,通过过去来理解现在,那些创造历史遗产的世世代代由此而联系在一起,休戚与共、息息相关。于是,我们便具有了凝聚力和同情心。”〔19〕

哪些因素对于近代国民意识的形成起了直接的推动作用呢?

其一,共有“我们的历史”。密尔指出共有国民史是产生国体感情的最强有力原因。其结果是形成记忆的共同体,大家具有共同的骄傲和羞耻、欢喜与悔悟,过去的事件将其相互联结在一起。〔20〕共有象征、信仰、传说和苦乐与共的历史经历,区分了“我族”与“他族”的区别,催生了共同利益和历史连带感,推动了国民意识的形成。

其二,形成共同语言。共同体语言促成了成员之间频繁的无阻碍的交往和沟通,唤起了共同的民族意识。

其三,共同的宗教成为联结政治共同体成员感情的重要纽带。

从中世纪后期开始,欧洲的王权国家便逐步推行了统一的文化政策。如通过立法和行政的手段实现语言的统一;通过制定政策,实行教育体系的统一,建立覆盖全国的通信和大众传播网络,实行宗教改革,驱逐异教徒等方式,竭力使具有不同文化背景的成员形成统一的政治认同。这种政治文化的核心内容就是对国家的认同与忠诚,对国家的命运、利益和尊严怀有神圣的情感。这为近代国民国家的产生奠定了基础。

(二) “去奴仆化”——打破身份制度,以平等的公民身份取代等级制的属民身份,以形成“公民”特质

近代国民的建构是对旧的权力结构和社会体系的挑战,在观念上需要重新调整个人与法律、政治与社会的关系。政治前提的一致是维系国民情感的重要因素。将全体成员结合在同一个共同体中的政治前提是,民众有权选择自己生活于其中的共同体形式,有权知道自己在共同体中拥有多大范围的行为自由,有权决定管理该共同体的政府形式。作为国民,首先必须是具有平等政治、社会和经济、文化权利的个体,具备有追求个人权利、反抗强权的独立和自主的意识,具备参与国家公议、承担社会责任的意识。坂本多加雄强调,国民是自觉的存在,指的是参与国家这一组织体其中的意思。地域联系和生活在共同地域上的人民之间的联系和交往,是公民权制度的历史根源。没有地区利益和地区政府,没有地方水平上的公民参与,任何民主制度都不可能存在。〔21〕国家成员逐渐自觉到自身的义务和权利的情况,这就是“国民”。〔22〕作为国家,要为政治成员这种意识的培育和权利的获得提供文化和制度的保障。

第一,通过“去身份制”,实现政治共同体成员在法律和政治上的平等权利。

第二,通过建立代议制为核心的宪政体制,

将人民主权观念、法治思想等落实到制度层面,转换为人们共同遵守和执行的法律制度,并使之成为人们共同接受的行为规则和价值观念。

第三,有效划分中央和地方的权力,地方分权和自治制度是造就这样素质国民的最有效试验地和训练场。

第四,鼓励地域性非政府组织和团体的发展,发展市民社会。市民社会与国民国家相互依存,互相补充。

第五,不断推进宪政改革,不断完善福利保障制度,进一步保障公民权。

国民国家通过公民权的扩大,为新的社会力量提供了政治表达的渠道,创造了“人之所以为人”的条件,从而创造出民众对国家的政治归属感,增强了它们对国家权威的认同,并使其能够为捍卫国家的独立自由和争取国家的最大利益而战,铸就了国民不同于臣民的最本质特征。

上述条件中,对于后发展国家,第一个条件是非常核心的指标。“去地域化”是近代国民建构的最基本最核心的条件,民族-国家由此得以体现。“去奴仆化”是国民最本质的特征,如卢梭所言:“没有自由,便没有祖国”,民主-国家因此而得到保证。两个指标缺一不可,“去地域化”的民族特质的形成和发展,必然要求具备“去奴仆化”的公民特质,公民特质对权利和参与的要求,是民族特质发展的结果,反过来又有效提供了统一民族特质形成的重要保证,臣民向近代国民的转化由此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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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刘明】

D032

A

1008-9187-(2012)04-0066-07

日本国际交流基金资助项目

田雪梅,西南交通大学政治学院副教授,博士,四川 成都 610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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