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良灿
(贵州大学法学院,贵阳 550025)
从学术层面说,所谓价值取向,系指研究者观察和认识经验世界的基本立场和认知态度。一定程度上,研究者的价值取向决定了其基本的方法论原则和研究旨趣,决定了其理论观点和核心命题的生成。在社会科学研究中,价值取向是一个十分重要的理论元素。从价值取向上看,政治经济学信守个人主义传统,其分析单位往往是具有相对自主性的理性个体。它从个体的经济理性与经济社会行动的视角出发,来探析个体之间、个体与群体、个体与社会之间的经济社会关系,从而将个体自由与理性行动视为解释人们社会经济关系的主要依据。政治经济学关于个人与社会关系的论述中,个人成为了社会生活的主体和主要推动者。个人的权利、自由和私欲被置于优先考虑的地位。个人由此成为了经济分析的主体。政治经济学视阈中的“个人”往往是系统化、抽象化和形式化的“理性个体”,是社会科学家按照一定的理论模式建构起来的“理念人”,如所谓“理性经济人”、“理性小农”、“理性选择者”,等等。这些个体不是经验世界中的真实个人,而是经济学家所虚构、并具有普遍意义的、超越时空限制的“个人”。
亚当·斯密是政治经济学个人主义传统的开山鼻祖和集大成者。他明确将自由、理性和私利视为人的基本属性,指出利己动机是个人经济的出发点和动力。在民主社会中,每个人必将按照自己的方式追逐私利,并尽可能过一种安逸的生活。这种追逐私利的冲动成为了个体奋斗的动力和社会进步的源泉。无数的个体对私利的最大化追逐必将导致社会需求的急剧增长,并最终使富人的财富在市场原则的自发调节下和在由劳动分工构成的社会网络中向穷人转移,带来整个社会和国家的繁荣。他指出:“个人的利害关系与情欲,自然会使他们把资本投在通常最有利于社会的用途。”一个人在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时,往往会谋求私利的最大化,但这一过程往往会增进人类的共同福利:“他通常既不打算促进公共的利益,也不知道他自己是在什么程度上促进那种利益……他受着一只看不见的手的指导,去尽力达到一个并非他本意想要达到的目的。”[1]27追求私欲的人之所以能够最终为人类社会福利的增进做出贡献,是因为“互通有无,物物交换,互相交易”是人类社会普遍存在的倾向。
斯密认为,自由是实现私利的前提。经济人是具有独立人格和尊严,并在法律的庇佑下拥有财产权,能够自由支配、交换和处置自身资产的人。他指出:“每一个人,在他不违反正义的法律时,都应听其完全自由,让他采用自己的方法,追求自己的利益,以其劳动及资本和任何其他人或其他阶级相竞争。”[1]99立法的主要目的在于保护个人的生命财产安全和自由,使每个人不受社会上任何其他人的侵害或压迫。政府应当尽可能地减少对人们经济生活的干预,应当取消一切特惠或限制的制度,并让以市场机制为基础的资源配置制度来自发调节人们之间的经济社会关系以满足彼此的需求。
斯密笔下的理性经济人并非是仅仅追求物欲、完全自私自利的动物,而是一个重情重义、具有极强的自控能力和理性的人,更是一个具有良心和公益心、有强烈的责任感并能遵循正义原则、对别人的疾苦能够感同身受的人。他指出,人类经济行为重要的不只是利己,还包含利他。人们总是会在利己与利他之间寻求一种平衡。一个自利的人,首先必须是一个具有同情心和怜悯心的人。因此,他所说的利己,是一种自爱,“是指正当的个人利益,它包含了斯密所说的各种美德,而同自私自利和损人利己格格不入”[2]。亦即,人的本性是利己的,但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若想利己,就得利他;只有利他,才能利己。人类社会的秩序之所以可能,人们之所以能够合作,不仅仅是因为我们自私,而是因为我们富有同情心,具有能设身处地为别人着想和换位思考的能力和禀赋。这种源于本性的同情心使人能对自己的私欲加以克制,使其行为合乎尊严、美德和适宜性要求。人的本性不仅使人学会了自爱,更重要的是让人富有仁慈之心,关心并热爱我们周围的社会群体。
除同情和仁慈之心外,人性中更重要的一种美德是正义。正义具有强制性,是人类经济社会行为中必须遵循的一条道德底线。不伤害性原则是正义的最基本原则,它禁止人们伤害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尊严。斯密指出,对一个人来说,不正当地夺取他人的任何东西,要比死亡、贫穷、疼痛以及可能影响他的身体或外部环境的所有不幸都更违背天性。因此,正义比仁慈更为重要,它是维系人类社会秩序的重要支柱,是人们进行各种经济社会活动必须遵守的准则。就像国家应当为自由和市场立法一样,她应当为正义立法,从根本上确保个人财产和生命权的不受侵犯。这样,维护这一基本正义原则,成为了立法是否符合人性、是否公正的重要尺度。
良心、理性和正义合成的本性形成了居于“我们内心的那个人”,他是情感和行为的抽象的、理想的旁观者,犹如市场经济行为中的那只看不见的手那样,他本身也是一只无形之手,能够自发地使我们懂得自我克制、小心谨慎和深谋远虑、充满理性,并抑制个人最强烈的激情、私欲、贪婪、野心和虚荣;他能够阻止我们的各种不义行为并对他人的财产和生命给予尊重;他能使我们富有同情心、责任感和公益心,能够感同深受地体验他人。
利己、自由和“内心的那个人”构成了斯密笔下经济人人格的三重品格。自由是个人追求私欲的前提。如果个人最基本的财产权、生命权和自由交换的权利得不到尊重,则个人追求私利的权利便没有保障。“内心的那个人”是实现个人利益的道德与价值基础。经济人在追求私利时,只有遵循最基本的正义原则,能够关心和体悟他人的疾苦,能够对自己的欲望加以克制,他才能在追求私利的同时为社会创造更多的财富。在自由市场中,斯密所说的经济人的经济行为实际上是受到两只“看不见的手”的制约,一只是建立在市场自发原则基础上的价值规律之手,它调节着人们之间的供求关系,告诉人们如何在公平竞争的市场上合理追逐自己的私利;另一只则是道德之手,它本身也具有自发的属性,指导人们在追求私利的过程中如何克制和控制自己的欲望,如何使我们富有同情心、怜悯心和正义感。
斯密强调经济行为的道德基础时,其出发点是个体主义。他始终将追求私利视为个体从事经济活动的目的,从未否认利己和私欲对于个人社会生活的意义。在斯密看来,利己是人性中的原始感情,利他则是为了实现利己而做出的必要牺牲。用他的话说,利己是人性中的“实体”,而利他则是人性中对实体的“影像”[3]。亦即,利己是人性的本源,是个人从事经济活动的目的和动力,而利他则是经济活动的表象,是实现利己的手段和结果。斯密承认,人的本性是利己的。但利己并非损人利己,而是在道德和法律的规制下合理追求自己的利益和需求。这就意味着个人首先要利他,要具有道德感和正义感,通过利他途径来最终满足自己的利益。因此,经济人的本性不是从买者和卖者都出自利己而归纳出来的利己,而应该是从买卖双方利益关系中推演出来的包含利己和利他的总体。[4]从古典政治经济学到新古典经济学,人们在继承斯密的个体主义思想时,由于过度强调自由和私利的人性基础,而对于人的道德属性这一最宝贵的遗产,基本上被新古典经济学家所抛弃,使经济人脱离了道德的保护层,变成了没有情感、没有正义感和良心的理性动物。人们之间的经济社会关系遵循着赤裸裸的市场计算,变成了莎士比亚笔下“威尼斯商人身上的一磅肉”。
以哈耶克、贝克尔、舒尔茨、波普金、奥尔森等为首的自由主义经济学家,明确将个人主义视为其价值追求,突出自利的人性假定,认为市场中的人是自由人,政府的目的是保护人的自由而非颠覆和毁灭自由。他们认为,只有自由市场才能为人类带来真正的自由,“唯有通过理解那些指向其他人并受其预期行为所指导的个人行动,方能达致对社会现象的理解。”[5]12新古典政治经济学对个体主义的价值取向进行了重申和张扬,特别是它将个体自由视为观察和分析一切经济社会现象的基本出发点,突出了自由在经济社会关系中的重要地位。
哈耶克指出,自由是人性中的“第二秉性”[6],其特征是“把个人当作人来尊重”,相信人应该自由地“发展自己的天赋与爱好”[7]。自由不仅是理解经济生活的基础,也是理解其他社会关系的基础。真正的民主原则在于保护人民的自由意志不受任何约束。因此,哈耶克坚决反对任何强制性的特权,反对政府对个人经济行为的干预,认为“任何人或任何群体都无权决定另一个人所应当应有的地位”[5]15,这是实现个人自由的一项极为重要的条件。明晰的产权是实现个人自由的前提,是独立的个体得以形成的基础。个人之所以能够独立地追求自己的目标、自由地支配自己的物品,根本原因在于他有独立的产权。而要捍卫个人的产权,就必须建立抽象的产权规则即法律规则。
建立在产权基础上的自由为个人实现自身的利益和权益奠定了坚实基础,而利益的最终实现有赖于市场协调机制的存在。哈耶克指出,人类社会之所以成为社会的一个关键性因素,是人类中某一部分群体在不知不觉的自然选择中,形成了一套调节人际关系的规则即“自发秩序”,这是一种以市场自发调节机制为基础来进行配置资源的社会秩序。这种秩序逐渐演化出了有关私有财产、诚信、契约、贸易、交换、竞争等方面的规则,从而也就成了“扩展秩序”。“扩展秩序”的本质是“不知道的也是不能计划的”,从整体上讲,“任何一个个人对于所有其他社会成员所知道的绝大多数事情都处于一种无知的状态之中”[5]21。人类社会知识的分散性、多样性和易变性,决定了唯有市场才是人们获知信息的制度。这种制度能为人们提供各种信息,使人们可以依据自己的意愿参与进来,并为那些素不相识的人提供服务。通过市场,人们在实现公共利益方面做出了自己的贡献。
哈耶克对人类经济社会秩序的分析,其出发点是个人主义。在他看来,社会结构是由个人及其观念、个人与他人之间的关系构成的,个人理性往往表现为一种交往理性,理性自身是受限制的。在社会交往中,个人所掌握的信息和知识十分有限,人的理性应当被理解为人与人之相互作用的过程。个人是社会关系架构中的焦点,个人与他人之间的关系成为了可重复、可辨识和熟悉的因素。离开了个人与他人之间的关系,就谈不上自由或不自由。个人行为及其观念是社会科学研究的理论起点。他指出,“我们直接了解的个人所持有的观念和观点,构成了我们建构更复杂现象的要素。”[8]同时,个人追求私利的动机成为了理解经济生活与社会关系的基础。社会科学的目的正是在于通过对个人行为关系、态度和动机的研究,来解释许多人的行为所带来的无意的或未经设计的结果和秩序。
在一定程度上,哈耶克继承和拓展了斯密关于自由市场中人性中自利与自由之关系的阐述,特别是凸显了自由对于个人经济生活的重要意义,建立了一套系统的关于个人自由的理论学说,亦即“只有当社会是自由的时候,社会才会比个人更伟大”[5]39。 哈耶克需要回答的问题是,经济理性人实现私利的同时为什么会达到利他的目的,如何控制市场中的损人利己行为?他诉诸的是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主张法治下的自由,而非道德和正义的力量。斯密关于经济行为的道德基础的论述,被哈耶克所遗弃了。
如果说哈耶克笔下的自由人还没有完全丧失人性和利他行为,那么贝克尔、舒尔茨和波普金、奥尔森等人建构的所谓经济人或理性小农则完全变成了赤裸裸的、不受任何时空限制的功利主义动物,成为了自私自利的效用最大化追求者。这些学者以个体的理性选择为基础,对个人经济理性与社会行为、个体理性选择与集体行动、农民理性与生存选择等进行了系统阐述,并由此建立了一套以自由主义为基础的个人主义学说。
新古典政治经济学的重要代表人物贝克尔,力图使经济分析为“所有人类行为的解释提供一种统一的框架”,也即“人类的一切动机都蕴含着效用最大化的假定,都可以用经济分析加以研究和说明”[9]4。在用经济人假设来分析和解释各种社会行为时,贝克尔曾明确将研究对象视为自由独立的个体,视为追求效用最大化而开展各种社会活动的理性人。个人利益成为了社会关系的唯一支柱,所有制度性的、文化传统性的的因素都被抹杀了。一切社会关系和行为诸如对子女的养育、对人性中利他主义精神的发展,均可从个人主义的角度加以解释。
贝克尔关于个人主义的论述最具典型性的案例是他对于家庭经济、特别是对家庭中一家之主即户主的分析。以户主为核心的家庭似乎成为了一个脱离社会的孤立单位,成为了一个完全自足的组织,一个追逐利益最大化的小工厂,其功能是提供商品,是市场社会的真实写照。在家庭中,户主就像企业老板一样,是一个追逐效用最大化的人。在家庭中,生儿育女的行为完全被视为了一种市场行为,遵循着成本与收益之间的计算。子女的生育与培养就像购买汽车、房子和冰箱等耐用消费品一样进行清晰的成本分析和计算,而且,子女还能为父母提供效用,是能够带来价值增值的商品。即便是家庭成员之间互助与利他主义行为,也应当置于经济理性的视野中考察。家庭成员之间的利他主义行为能够增加“自身消费和自我生存的机会,所以利他主义在家庭内部比在家庭之间在生物学意义上更能获得有利的选择”[9]319。成员之间的相互帮助受到市场机制的调节,在利己的基础上实现利他,最终带来整个家庭效用和收入的最大化。在贝克尔笔下,经济人已经完全脱离了道德和文化的保护层,成为了贪婪的经济动物。他所建构的经济人观念,往往存在于他所设想的乌托邦世界里。
发展经济学领军人物舒尔茨在阐述农业经济发展及人力资本理论时,特别强调人的经济价值的提高对于经济社会生活的意义。他指出,人的知识、能力、健康等人力资本的提高对经济增长的贡献远比物质资本、劳动力数量的增加重要得多。传统农业之所以发展不起来,根本原因是向农民的人力资本投资不足。舒尔茨明确将经济理性的属性赋予传统农民,认为农民会按照自由市场调节机制来组织和实施农业生产,按照“有利性”这一原则来对新的生产要素进行自由选择,最终会把生产要素的使用推向最高效率的均衡。传统农业停滞落后的根源在于生产要素价格过高,资本收益率过低,改造传统农业的根本举措在于供给新的生产要素,向农民投资。[10]农民的经济行为并非没有理性,他们作为经济人比起资本家来说往往有过之而不及。对于新知识和新技术的引进,农民是典型的“理性小农”。农民在使用传统知识、在资源配置上非常理性,都“首先是一个企业家,一个商人”[11]。在面对新的生产要素和技术时,对于生存性小农来说,他们真正关心的是体现了知识进步的要素中所固有的新型风险和产量的不确定性。由于风险和不确定性的存在,农民理性选择的结果只能是拒绝使用一切新的生产要素,这使该生产体系处于停滞不前的状态。
舒尔茨指出,应通过市场协调机制实现农业资源的优化配置,进而实现传统农业的改造。这要求向农民投资(主要是教育投资)以提高农民素质,提高农民利用新生产要素的能力。[12]如何提升人的能力和经济价值,如何对农民进行投资,这成为了改造传统农业的关键。所谓传统农业的改造,实际上就是将依靠传统知识和技术的传统型农民改造成掌握了现代新生产要素和知识体系的新型现代农民。舒尔茨所说的理性小农是在自由市场原则下追逐私利的独立个体,是脱离于农村传统制度和社区组织的自由人。他指出,在对人的经济行为进行解释时,制度仅仅是经济领域的一个次要变量,仅仅是一种具有经济价值的服务的供给者,是对劳动力的市场价格、人力资本投资的报酬率和消费者可支配收入增加的反应。这种脱离于特定社会制度的理性小农是被虚构的。在对农民的经济行为进行分析时,舒尔茨的出发点是个人主义,其分析单位是农民个体,并试图通过对农民的行为动机、态度和经济理性的分析,来建构其人力资本理论对于传统农业改造的意义。
波普金延续了舒尔茨的思想,他从“理性小农”视角,阐释了19世纪中期以来东南亚地区、特别是越南农村的政治经济与农民的行为方式。波普金认为,与西方大农场资本家相似,东南亚地区农业社会中的传统农民是典型的 “理性小农”,他们的行为受到个人利益的驱使,在同他人的讨价还价中往往会谋求个人福利或家庭福利的最大化。小农无论在市场活动还是在政治活动中,都更是理性的投资者,他们作为“经济人”比起任何资本主义企业家都不逊色。[13]波普金特用“理性小农”理论解释了农民的集体行动问题。他指出,由于搭便车、盗窃集体资源和相互猜疑等现象的存在,农民的集体行动很难进行。波普金认为,村庄是一个松散的开放体,各农户相互竞争、自行其是以增加收入和达到最高收益。竞争与摩擦、冲突与合作、权利斗争和普遍利益之间的矛盾成为了村庄的分配模式和集体行动的固有属性。这是因为:“乡村制度并未像道义经济学所主张的那样有效,因为个人利益与群体利益之间存在着难以弥合的矛盾。因此,应当将注意力转移到农民的个人收入动机上。”[14]在集体行动中,当公共利益与个人利益发生冲突时,决策者们往往会选择私人利益。在此,波普金将“乡村生活模式的的解释模式纳入到理性个人的自我利益框架之内,就像经济学家把市场现象模式纳入理性经济决策框架内一样。在这种观点中,道德准则和道义价值观对社会生活的作用可以忽略不计”[15]。农民参与集体行动是一种投资行为,自利的农民是否为一次集体行动贡献力量,取决于个体而不是集体利益。搭便车现象是乡村社会难以克服的问题,因此很多公共工程如农田水利灌溉、防洪工程等均以失败告终,农民集体行动不可能发生。
理性选择理论是新古典经济学的核心理论之一。这些学者明确站在个人主义的价值立场,从个体理性出发,将个人选择与集体行动、个人利益与社会选择结合起来,将“某个具体的社会中每个人的利益、偏好或判断加总成一个社会利益、社会偏好或社会判断”[16]视为主线,探索个体和集体、个体与社会之间的互动关系和选择行为。该理论认为,在社会选择中,每个人都是典型的理性经济人,都有使自己行为最大化的倾向。在缺乏一定的激励机制下,经济人一般不会为集体利益行动。
奥尔森的集体行动理论中所蕴含的个人主义倾向最具代表性。他从个人主义出发,探讨个人行动与集体行动的关系。其集体行动理论的出发点是个人,是个人的自由、理性和私欲。奥尔森认为,个人的经济行为本质上是理性的,其目的是为了寻求自我利益,“集团中的个人基本上只关心其自身福利”,利己行为在个人经济活动中是司空见惯的。因此,“除非存在强制或其他某些特殊手段以使个人按照他们的共同利益行事,有理性的、寻求自我利益的个人不会采取行动以实现他们共同的或集团的利益”[17]。每个集团中的成员都是独立的理性个体,都在盘算着如何从集体行动中获得好处,如何实现个人利益的最大化。在集体行动中,集体成员中的每个人都想搭便车、都想坐享其成。在没有一定的激励机制的情况下,集体行动是不可能的。在这里,奥尔森继承了政治经济学中所一贯坚持的学术传统和理念,即从个人主义的价值立场,来思考个人与社会、个人与集体、个人与国家之间的相互关系。
从古典政治经济学到新古典经济学,贯穿着一条基本的思想主线,那就是这些学者始终站在个人主义立场,从个人的自由、权利、私欲与理性的视野出发,来思考个人行动与集体利益、个体经济行为与社会整体利益、个人利益与国家命运的关系。在其视野中,个人成为了思考一切经济社会关系的前提。在他们看来,只有独立的个人才是合理的分析单位,只有通过对个体经济行为与动机、个人利益与自由的考察,才能增进人们对人类的经济社会关系的理解。斯密虽然强调了人性的三重品格即人的行为是自由、私利和道德的统一体。但他始终把个人的私利和个体的主体性选择,视为一切经济社会关系的出发点。斯密认为,个人的理性行动受到道德、良心和正义的考验,这就使得个人在追逐私利的同时,不去侵犯他人的财产和剥夺他人的自由。哈耶克在继承斯密的思想时,强调了自由、理性和私利对个体经济社会行为的意义,探讨个人与他人、个人与社会的互动方式。哈耶克强调法治下的自由,突出市场秩序中理性个体自由的重要性。以贝克尔、舒尔茨、奥尔森等为代表的新古典经济学家,在对人的经济行为和社会关系进行探讨时,更是明确将经济分析的个人主义传统提升到了更为清晰的地位,将个体理性和私欲视为分析和观察一切经济社会关系的出发点。贝克尔确认,家庭应视为微型工厂,家庭中的家长是一个职业经理人,家庭成员的关系是赤裸裸的金钱关系。舒尔茨、波普金等坚持,在面对新的技术与生计选择时,农民是典型的理性人,是一个资本家、一个理性投资者,其对私利的追逐远远大于生存的愿望。奥尔森说,在集体行动中,每个人都是独立的个体,都是追逐私欲和利益最大化的人,因此,每个人不可能去为集体利益奉献任何力量。总之,政治经济学视野中的个人,越来越脱离了社会制度、文化传统的保护层,变成了追逐私利的理性动物。
这些学者所信守的个人主义价值信念,只有在自由市场社会中,在没有国家干预、社会保护和制度制约的前提下才能存续。这样,自由市场社会成为了他们分析个体经济行为的最重要的社会空间,为他们展示经济人的理性基础提供了重要舞台。正因为如此,不论是斯密、哈耶克,还是贝克尔、舒尔茨和奥尔森等,在对个体的经济行为进行阐述时,都事先假定或推崇一个自发调节市场的存在。因为只有在这样的社会中,其关于经济理性人的假定才可能成立。换句话说,若自由市场的观念受到冲击,他们所信守的个人主义传统就必将受到质疑、批判。一旦自由市场的观念被否定,个人主义也就失去了生存的根基。
自由主义为政治经济学中的个人主义观念提供了意识形态支持。自由主义突出人的主体性,认为个人具备理性思考的能力,能够对个人的利益、欲望和需求做出自己的判断和选择,能更好地按照自己的价值观来选择适宜于自己的生活方式。在政治经济学家看来,如果个人经济“理性的成长要继续下去,人的理性能够幸存,那么人与人之间的差异以及他们的意见、意念和目的就不得加以干涉”[18]。而自由主义哲学的核心,便是“相信个人的尊严,相信根据他自己的意志来尽量发挥他的能力和机会,只要他不妨碍别人进行同样的活动的话”[19]。个人自由成为了人们经济社会交往的出发点。这种自由既包括了经济自由,也包括了政治自由,两者是密切相关的。经济自由本身既是个人追求自由的最主要的目的,同时也是达到政治自由的一个不可或缺的手段。只有自由民主社会中,个人的财产所有权和自由贸易权才能从法律和制度上给予保障。自由主义价值观往往强调个人优先于社会,社会是由个人构成的,社会并不存在于个人之外或个人至上,因此任何政治安排都必须以保障个人的权利和自由为基础,个人自由也由此成为了评判社会安排的最终目标。
总之,个人主义与自由主义犹如一对孪生姐妹,两者之间存在着千丝万缕的联系。政治经济学者所强调的自由,往往是一种形式自由而非实质自由,是一种消极自由而非积极自由。这种自由强调的是对个人的生命和财产的尊重,强调国家为了保护个人自由可以放弃对公民各种社会权利、放弃对社会平等和社会公正的承诺。亦即,个人在追逐私利时只要不妨碍和侵犯他人利益,国家对个人行为就不应加以干涉。而与公民的生存发展息息相关的各种实质性自由,如免于疾病、无知、贫困和饥荒的自由,免于恐怖和威胁的自由,等等,被政治经济学所忽略了。即便他们强调对人的投资,强调人力资本对人生活的意义,但更多是从功利主义角度出发,而不是从社会平等和社会正义的角度来看待人的社会权利以及国家和社会对于保护和实现公民各种社会权利的责任。因此,自由一旦脱离了实质的涵义,脱离了国家和社会的保护层,往往会成为抛向空中的汉堡包,对处于社会底层的民众来说,可望而不可及。这种形式的和消极的自由,由于忽视了公民最基本的社会权利,显然是不可取的。
政治经济学中的个人主义价值取向已扩散至了整个社会科学之中,成为了社会科学家主导性的价值信念,而与之更为密切的新经济社会学,受到这种价值取向的影响尤为突出。甚至可以说,以社会资本、经济社会行动和关系网络为关注对象的新经济社会学,已沦为了“新古典政治经济学的女仆”[20],长期笼罩在个人主义的价值信念的云雾之中。该学科几乎不加质疑地将个人主义作为其学科基础,去探究人们之间的经济社会关系。对政治经济学的价值取向进行系统认识和澄清,将有助于反思和重建经济社会学的知识传统和价值基础。实际上,个人主义绝非是社会科学研究的唯一价值取向,与它相对立的集体主义价值观,对社会科学、特别是经济社会学的学科发展也产生了极为深远的影响。由波兰尼开创并被很多学者传承的实体主义经济学,便明确以集体主义作为其价值取向,他们从文化传统、社会制度、社群关系、政治体系等层面,对人类经济社会关系进行了深入探讨,系统地解构了政治经济学中的个人主义传统和方法论基础。这说明,个人主义的神话和教条并非牢不可破。在现实语境中,重建经济社会学的价值基础不仅是可能的,而且是必须的。
[1]斯密.国民财富的性质和原因的研究(下)[M].郭大力,等,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04.
[2]晏智杰.250年后重温亚当·斯密的<道德情操论>[A].斯密.道德情操论[M].赵康英,译.北京:华夏出版社,2010:15.
[3]斯密.道德情操论[M].赵康英,译.北京:华夏出版社,2010:167、251.
[4]姚开建.论斯密“看不见的手”[J].中国人民大学学报.2008,(4):97-104.
[5]哈耶克.个人主义与经济秩序[M].邓正来,译.北京:三联书店,2003.
[6]哈耶克.致命的自负[M].冯克利,等,译.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0:54.
[7]哈耶克.通往奴役之路[M].王明毅,等,译.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7:21.
[8]哈耶克.科学的反革命[M].冯克利,译.南京:译林出版社,2003:3.
[9]贝克尔.人类行为的经济分析[M].王业宇,等,译.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8.
[10]杨永华.舒尔茨的《改造传统农业》与中国三农问题[J].南京社会科学,2003,(9):28-31.
[11]舒尔茨.改造传统农业[M].梁小民,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03:99.
[12]杨德才:三农迷局:路在何方——从梁漱溟到舒尔茨的思考及其启示[J].江海学刊,2009,(2):161-167.
[13]郭于华.“道义经济”还是“理性小农”:重读农民学经典论题[J],读书,2002,(5):104-110.
[14]Popkin, Samuel.1979.The Rational Peasant:The Political Economy of Rural Society in Vietnam.Berkeley:University of California Press.17.
[15]李丹.理解农民中国:社会科学哲学的案例研究[M].张天虹,译.北京:江苏人民出版社,2009:59.
[16]阿马蒂亚·森.理性与自由[M].李风华,译.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6:15.
[17]奥尔森.集体行动的逻辑[M].陈郁,等,译.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7:2、150.
[18]波普尔.历史决定论的贫困[M].杜汝楫,等,译.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9:126.
[19]弗里德曼.资本主义与自由[M].张瑞玉,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86:188.
[20]塞勒尼,等,著.新古典社会学的想象力[M].吕鹏,等,译,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0:23-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