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明发
论科技型中小企业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的政策支持*
李明发
(安徽大学法学院,合肥 230039)
知识产权质押是一种适宜科技型中小企业融资的担保形式,国家基于实施知识产权战略、产业政策等需要,有必要针对知识产权质押的特殊风险予以政策支持。我国通过知识产权质押试点等政策支持,初步形成了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的政策支持体系,但存在配套体系不完整、支持力度不足等问题,尚待进一步完善,以切实缓解融资难,促进中小企业的健康发展,实现既定的政策目标。
中小企业;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政策支持
科技型中小企业是我国技术创新的主要载体和经济增长的重要推动力量,在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以创新带动就业、建设创新型国家中发挥着重要作用。在科技型中小企业的成立和发展过程中,融资始终是需求迫切但又面临诸多现实困境的难题。一方面,科技型中小企业在研发、购置厂房与设备、扩充产能等方面急需资金支持;另一方面,科技型中小企业缺乏有形的实物财产提供担保,而拥有的知识产权用于质押担保时又难以被银行接受。虽然我国1995年《担保法》就将知识产权纳入可以质押的权利范围,但该制度实施十多年来进展缓慢,收效甚微。从制度设计上看,知识产权质押担保与科技型中小企业的融资需求是有效契合的,但在实施效果上却产生了巨大落差。
(一)知识产权质押与科技型中小企业融资担保的有机契合
运用知识产权进行融资担保,既是基于科技型中小企业财产结构的现实选择,也是金融机构针对不同市场主体差异化的金融需求,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的内在要求。
1.科技型中小企业的财产结构决定了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是现实选择
与国有大型企业相比,中小企业尤其是小型微型企业的财产构成中,房屋、设备等有形财产普遍较少,难以用不动产或动产设立抵押或质押作为融资担保方式。与劳动力密集型的中小企业相比,科技型中小企业以拥有商标权、专利权、版权、技术秘密等知识产权作为生存和发展的基础,多从事技术的研发、转让、咨询与服务等活动,自主知识产权是企业财产的主要甚至全部组成部分。
科技型中小企业的财产结构,决定了以有形物的不动产、动产为客体的抵押、质押难以适应其融资担保需求,而以知识产权为客体的权利质押,有效地契合了科技型中小企业的融资担保和财产构成。因此,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可谓为科技型中小企业“量身定做”,是科技型中小企业融资担保的现实选择。
2.国家信贷扶持政策的实施为科技型中小企业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提供了契机
基于产业政策考量,为切实缓解小型企业融资困难,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先后出台政策,明确金融机构对小型企业的信贷规模要求。2009年9月,《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提出,国有商业银行和股份制银行都要建立小企业金融服务专营机构,完善中小企业授信业务制度,逐步提高中小企业中长期贷款的规模和比重。2012年4月,《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的意见》进一步指出,银行业金融机构对小型微型企业贷款的增速不低于全部贷款平均增速,增量高于上年同期水平,对达到要求的小金融机构继续执行较低存款准备金率。商业银行应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信贷政策的小型微型企业给予信贷支持。
此外,国家金融管理部门纷纷出台规定,细化扶持中小企业发展的信贷措施。2008年3月,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发出《关于在从紧货币政策形势下进一步做好小企业金融服务工作的通知》,要求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在执行宏观调控政策的前提下,努力增加对小企业的有效信贷投入。要把对小企业的信贷倾斜作为优化信贷资产结构的具体措施,在年度信贷规模中单列计划、单独管理、单项考评。2010年6月,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关于进一步做好中小企业金融服务工作的若干意见》提出,要把改进中小企业金融服务、扩大中小企业信贷投放作为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展信贷经营业务的重要战略,确保小企业信贷投放的增速要高于全部贷款增速,增量要高于上年。2011年5月,中国银监会《关于支持商业银行进一步改进小企业金融服务的通知》指出,引导商业银行继续深化六项机制(利率的风险定价机制、独立核算机制、高效的贷款审批机制、激励约束机制、专业化的人员培训机制、违约信息通报机制),按照四单原则(小企业专营机构单列信贷计划、单独配置人力和财务资源、单独客户认定与信贷评审、单独会计核算),进一步加大对小企业业务条线的管理建设及资源配置力度,满足符合条件的小企业的贷款需求,努力实现小企业信贷投放增速不低于全部贷款平均增速。2011年5月,中国银监会《关于支持商业银行进一步改进小型微型企业金融服务的补充通知》提出,商业银行应加大对小型微型企业的贷款投放,努力实现小型微型企业贷款增速不低于全部贷款平均增速,增量高于上年同期水平,并重点加大对单户授信总额500万元(含)以下小型微型企业的信贷支持。
由此可见,虽然中小企业融资时普遍存在有形财产担保不足甚至缺失,但国家对中小企业尤其是小型企业的信贷规模逐年增加,这就为科技型中小企业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提供了契机。
(二)科技型中小企业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政策支持的目标实现
政府对科技型中小企业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给予政策支持,不仅仅是应对国际金融危机和国内银根紧缩给中小企业生产经营活动资金需求所带来冲击的重要举措,更重要的是在于,基于国家的产业政策、知识产权发展战略等需要,通过扶持政策的出台及其推行,实现中小企业的健康、可持续发展,以切实发挥其在增加就业、促进经济增长、科技创新与社会和谐稳定等方面的积极作用,具有明显的政策目标。
就一般意义上说,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本是企业与银行间的市场行为,政府的职能是服务而不是直接参与。但基于应对世界范围内的金融危机,尤其是实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从政策层面上看,政府对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不能仅仅是鼓励,而是要积极引导和推动。2007年修订后的《科学技术进步法》第18条规定:“国家鼓励金融机构开展知识产权质押业务,鼓励和引导金融机构在信贷等方面支持科学技术应用和高新技术产业发展。”2008年《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将促进知识产权创造和运用作为战略重心之一,并提出促进自主创新成果的知识产权化、商品化、产业化,引导企业采取知识产权转让、许可、质押等方式实现知识产权的市场价值。2009年国务院发布《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为切实缓解中小企业融资困难,提出鼓励建立小企业贷款风险补偿基金,对金融机构发放小企业贷款按增量给予适度补助,对小企业不良贷款损失给予适度风险补偿;完善财产抵押和贷款抵押物认定办法,采取动产、应收账款、仓单、股权和知识产权质押等方式,缓解中小企业贷款抵质押不足的矛盾等。2012年国务院发布的《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的意见》指出,支持小型微型企业采取知识产权质押、仓单质押、商铺经营权质押、商业信用保险保单质押、商业保理、典当等多种方式融资。由此,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已不再纯粹是企业与银行双方作为私主体之间的一种商业化市场交易活动,而成为一种金融创新与科技创新相结合的具有显著政策目标因素的活动。[1]
政府对科技型中小企业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予以政策支持,有助于拓宽中小企业的融资渠道,真正实现知识产权的市场价值。与有形物的抵押、质押等担保方式相比,知识产权质押具有更大的风险性,突出表现在价值评估与变现等方面。银行基于信贷资产安全性考虑,对知识产权质押持审慎态度。这正是知识产权质押“叫好不叫座”的关键所在。因此,政府对科技型中小企业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予以政策支持,是实现国家产业政策、知识产权战略等多重目标的具体举措。
(一)科技型中小企业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中的政策支持措施
1.开展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试点
为积极实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促进知识产权运用,缓解中小企业融资困难,自2008年12月起,国家知识产权局开展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试点工作,已先后批复了3批16个城市开展此项工作。2007年以来,在不到3年的时间里,各类企业已通过知识产权质押获得贷款160亿元人民币,为前11年总额的3.2倍。[2]
2.建立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的相关机制
为推进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工作,拓展中小企业融资渠道,完善知识产权质押评估管理体系,支持中小企业创新发展,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银监会、国家知识产权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版权局于2010年8月发布《关于加强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与评估管理,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通知》,提出建立促进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的协同推进机制、创新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的服务机制、建立完善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风险管理机制、完善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评估管理体系、建立有利于知识产权流转的管理机制。
此外,一些地方政府及其相关部门结合当地实际,就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制定了具体的推进与管理办法,将国家政策与措施具体化。
归纳近几年尤其是2008年以来国家和地方政府所出台的规定,在促进中小企业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的政策支持方面呈现以下几个特点:一是政策目标上,从鼓励、引导发展到促进、推动;二是适用区域上,从试点城市发展到几乎覆盖全国各地;三是推进机制上,从单一部门推进发展到多部门的协同推进;四是内容上,从原则性规定发展到具体乃至量化规定。例如,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领导小组2010年8月通过的 《关于推进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知识产权质押贷款工作的意见》规定,金融机构在向企业提供知识产权质押贷款时,原则上知识产权质押所占贷款规模的比例应不少于30%;根据企业信用等级不同,政府部门实施20%至40%的差别化的贷款贴息政策;凡符合中关村知识产权质押贷款条件的,对获得贷款支持的企业给予20%至40%的利息补贴等。
(二)政府在科技型中小企业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中的责任与定位
从国家层面上看,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到进一步加大对科技型中小企业的信贷支持,再到加强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与评估管理,支持中小企业发展,虽然主线都是破解融资难这一制约中小企业发展的瓶颈,但政策支持的对象越来越明确,措施越来越具体。
科技型中小企业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政策制定乃至实施的关键在于政府,明确政府在其中的责任,准确定位政府在其中的作用,是实现既定政策目标的核心所在。
在国家政策的引导下,地方政府在支持中小企业发展中,积极推动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其典型模式有四:一是政府创造环境推动型,政府部门为银行推荐优质的科技企业,由银行遴选接受知识产权质押,并承担贷款风险;二是政府补贴融资成本型,政府主要提供贷款贴息支持,贷款风险主要由商业性担保公司承担;三是政府出资分担风险型,主要以政府为背景的中介机构行使担保职能,引导银行贷款;四是政府行政推动型,受贷企业与放贷银行均由政府指定,贷款行为是完全的政府指令行为。[3]上述四种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模式中,市场化运作程度、政府所起作用、风险承担主体等明显不同。
1.政府在科技型中小企业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中的责任
就法律层面而言,我国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并不存在缺失与障碍。一方面,在《担保法》、《物权法》所规定的权利质押中,知识产权是依法可以质押的权利类型;另一方面,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版权局在原有知识产权质押登记规定的基础上,分别于2009年和2010年制定了《注册商标专用权质权登记程序规定》、《专利权质押登记办法》和《著作权质权登记办法》,以规范知识产权质押登记,保障债权实现,促进知识产权的运用和资金融通。
企业与银行的信贷行为本为商业化的契约行为,适用于契约的制度安排。但基于契约的有限性以及国家知识产权发展战略、产业政策的考量,对企业尤其是中小企业的经济活动给予产业政策支持又是必要的。即使经济发达国家,基于产业政策等考虑,对中小企业也存在不同形式的政策支持。我国《中小企业促进法》设专章规定了对中小企业进行资金支持,要求中央财政预算应当设立中小企业科目,安排扶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情况为中小企业提供财政支持。将对中小企业的财政支持写进法律文本中,有助于强化政府责任,推动中小企业融资难的解决。2012年4月,《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的意见》提出,2012年,将中小企业专项资金总规模由128.7亿元扩大至141.7亿元,以后逐年增加;中央财政安排中小企业发展基金150亿元,分5年到位,其中2012年安排30亿元。虽然中央政府对小型微型企业的财税支持力度明显加大,但上述基金都有明确的政策导向和针对性,与中小企业的资金需求仍有较大缺口,中小企业经营活动中的基金需求尚需通过商业模式从金融机构获得,知识产权质押担保的政策支持仍显必要。相对于有形财产担保,知识产权质押担保具有更大的不确定性和风险性,完善其风险分担与补偿机制无疑是推进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的关键与难点。财政部等六部门出台《关于加强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与评估管理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通知》,提出建立完善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风险管理机制,构建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多层次风险分担机制,探索建立适合中小企业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特点的风险补偿机制。这些政策精神需要地方政府加以落实,强化责任意识,以切实推动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缓解中小企业融资难的状况。
2.政府在科技型中小企业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中的定位
在当前中小企业融资难已成为普遍现象、严重制约其生产经营乃至科技成果转化的背景下,政府基于实现知识产权发展战略和实施产业政策的需要,通过出台具体的政策措施,组织、推进知识产权的质押融资是非常必要的。但就经济活动而言,政府的基本职能是服务,作为信贷法律关系双方当事人的企业与银行都是商事组织,二者从事商事活动的成本与风险负担自应遵循市场经济条件下的经济规律。在服务乃至推进中小企业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中,政府不能因缓解中小企业融资难而忽视银行的合同当事人地位,乃至干预其经营自主权。为进一步加大对科技型中小企业的信贷支持,银监会不仅要求银行的中小企业贷款要达到一定比例,而且要求中小企业贷款的年增长率不得低于所有贷款的年增长率。作为银行等金融机构的监管部门做出如此规定是其权力与职责所在,而政府在推行此项金融政策时应谨慎行事。2011年3月财政部《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机构风险管理办法》第5条明确规定,担保机构应自主经营,独立核算,依照规定程序对担保项目自主进行评估和做出决策。担保机构有权不接受各级行政管理机关为具体项目提供担保的指令。
政府对中小企业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除给予贴息等资金外,更多是营造环境和构建机制等政策层面上。政府财政设立科技专项资金,用于包括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在内的中小企业融资的贴息等。政府相关部门通过设立不以盈利为目的的科技担保公司,以建立和完善科技型企业融资担保体系。我国目前开展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贷款业务的是商业银行,即使为国有控股银行,发放贷款的对象、规模等也应由其独立选择和判断。政府部门不可能对某个企业、某笔具体贷款业务对银行发出行政指令,而是通过政策支持和搭建平台,引导乃至推动银行对一定类型的企业予以贷款支持,以实现国家和地方的产业政策目标。
我国目前对中小企业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的政策支持方式主要分两类:一类是对企业的融资成本包括贷款利息和其他融资费用的补贴政策,另一类是对金融机构及中介机构的贷款风险分摊政策和促进融资积极性的奖励政策。但除北京、上海和广东外,大部分地区呈现政策目标单一、支持标准和力度不一、规范性不足、支持前景不甚明朗等问题。因此,现有的政策支持措施虽然在缓解中小企业融资难中发挥了积极作用,并产生实际效果,但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的诸多不确定性及其风险性,仅靠现有的政策支持尚显不够,有必要进一步完善。
1.降低中小企业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成本
中小企业虽有融资之内在动力和紧迫需求,但通过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的实际成本也是其选择实施的重要考量因素。与有形财产的融资担保相比,即使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能够被接受,但也存在诸多现实困难,企业面临诸多压力。一是融资期限较短,企业还款压力大。以专利权质押为例,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统计简报》对2009年我国专利权质押登记情况的统计分析,专利权质押期限不足1年的占6.5%,达到1年不足2年的占47%,达到2年不足3年的占16.7%,即专利权质押期限不足3年的占总登记量的七成。二是授信额度小,融资比例低。发明专利权的授信额度不超过25%,实用新型专利权不超过15%,商标专用权不超过30%。三是融资成本过高,企业负担重。企业进行知识产权质押贷款的成本除利息外,还包括评估费1.25%、律师费1.25%、担保费1.5%等。[4]政府虽然出台中小企业贷款的贴息政策,但金融机构在接受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时,往往上浮基准利率,中小企业的实际融资成本仍然较高,负担过重。为此,中小企业在运用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时,政府在政策层面不仅要有贴息措施,而且在中介机构开展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的中介服务时,也要给予税收减免、补贴等政策,从而降低中小企业的融资成本,推进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制度的实现。2012年《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的意见》将规范对小型微型企业的融资服务作为缓解小型微型企业融资难的措施之一,规定除银团贷款外,禁止金融机构对小型微型企业贷款收取承诺费、资金管理费。开展商业银行服务收费检查。严格限制金融机构向小型微型企业收取财务顾问费、咨询费等费用,清理纠正金融服务不合理收费。
2.化解中小企业知识产权融资质押中介机构的风险
在中小企业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中,评估、律师等中介机构发挥重要作用。2006年年底,交通银行北京市分行在全国率先推出知识产权质押贷款业务,这款新金融产品由交通银行北京市分行联合北京市经纬律师事务所、连城资产评估有限公司等设计出的一套知识产权贷款模式,评估公司需对用于质押的知识产权进行价值评估,律师事务所对用于质押的知识产权的合法性进行评估。虽然评估等中介机构在从事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活动中也收取手续费,但与其在办理此项业务中的成本付出以及负担的风险相比,收益与风险不成比例。鉴于中介机构在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中承担的风险与取得的收益失衡,一些有能力的中介机构从自身利益出发不愿意开展此项业务,使得这项业务的推广遇到障碍。有学者认为,作为公益事业风险的承担者,知识产权中介服务机构应当首先是由政府财力支撑的非盈利性组织。[5]但中小企业知识产权融资质押涉及中介机构较多,完全由政府财力支撑并非可行。从现有政策支持看,对科技担保公司的担保补贴已有规定,但其他中介机构的政策支持尚未涉及。有学者主张,对中介机构的政策支持不应仅限于担保机构,还应包括评估机构和律师事务所等。[1]
3.发挥政策性金融机构在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的应有作用
中小企业融资是一个世界性难题,出于产业政策等考虑,政府在中小企业融资中扮演重要角色,负有更多的责任和担当。美国1953年成立中小企业管理局 (SmallBusiness Administer,SBA),其不直接向中小企业发放贷款,仅向放贷者提供担保。因此,从本质上说,SBA为政府担保机构。[6]日本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主要是以“日本政策投资银行”为代表,单独由日本商业银行进行的融资比例较少见,具有鲜明的政策主导的特点。有学者指出,我国要进一步推进知识产权担保融资的发展,可以通过政府另设专门“政策投资银行”来处理知识产权融资。[7]
从知识产权融资质押的实施效果看,政府对申请贷款中小企业的财政补贴政策、对银行等金融机构的贷款奖励和风险补偿以及对评估等中介机构的奖励和补助政策固然必要,但从长期和可持续性来看,应当注意发挥政策性金融机构的作用。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大对科技型中小企业信贷支持的指导意见》提出,建立和完善科技型企业融资担保体系,要求各级科技部门、国家高新区应设立不以盈利为目的、专门的科技担保公司,已设立的地方可通过补充资本金、担保补贴等方式进一步提高担保能力,推动建立科技型中小企业贷款风险多方分担机制。除此之外,国家还应通过拓展政策性银行、保险等金融机构的业务范围,并积极发挥其在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中的应有作用。与商业信贷相比,政策性银行贷款利率较低、期限较长,有特定的服务对象,其放贷支持的主要是商业性银行在初始阶段不愿意进入或涉及不到的领域。而我国目前的三大政策性银行尚未开展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业务,面临传统的职能定位已不适应新时期经济发展要求以及业务领域未能按经济发展的需要作相应的动态调整等问题。我国的政策性保险包括社会政策保险和经济政策保险两大类型,其中经济政策保险是国家从宏观经济利益出发,对某些关系国计民生的行业实施保护政策而开办的保险,目前尚未开展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业务。对此,有学者提出设立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国家担保制度,由国家设立政策性的保险机构,对于进入机构开展知识产权质押业务的风险予以承保。当企业到期不能清偿债务时,金融机构通过处置质物未能充分实现债权时,由该保险机构给予未实现债权的补偿。[8]2012年《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的意见》在缓解小型微型企业融资困难方面,出台了相关的配套政策,提出积极发展小型微型企业贷款保证保险和信用保险。加快小型微型企业融资服务体系建设。深入开展科技和金融结合试点,为创新型小型微型企业创造良好的投融资环境。大力推进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继续执行对符合条件的信用担保机构免征营业税政策,加大中央财政资金的引导支持力度,鼓励担保机构提高小型微型企业担保业务规模,降低对小型微型企业的担保收费。改善信用保险服务,定制符合小型微型企业需求的保险产品,扩大服务覆盖面。推动建立担保机构与银行业金融机构间的风险分担机制。这些配套政策的实施,将极大改善科技型中小企业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环境,有力缓解融资难问题。
[1]陶丽琴等.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中政府支持政策的实施与完善[J].法学杂志,2011,(10):40-43.
[2]赵建国.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试点第三批名单确定[N].中国知识产权报,2010-7-9.
[3]陆铭、尤建新.地方政府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研究[J].科技进步与对策,2011,(16):92-96.
[4]赵永新.知识产权质押叫好如何叫座?[N].人民日报,2009-9-3.
[5]余丹、范晓宇.中小企业知识产权担保融资的风险防范[J].科技与法律,2010,(2):66-69.
[6]左玉茹.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热的冷思考——基于我国中小企业融资模式与美国SBA模式比较研究[J].电子知识产权,2010,(11):48-49.
[7]李龙.日本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和评估[J].华东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9,(4):79-85.
[8]宋伟、胡海洋.知识产权质押贷款风险分散机制研究[J].知识产权,2009,(4):73-77.
(责任编辑 吴兴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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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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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明发(1963—),男,安徽肥东县人,法学博士,安徽大学法学院教授暨经济法制研究中心研究员、博士生导师,主要研究方向:民商法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