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 晶 常士訚
(1.长治学院,山西长治 046011;2.天津师范大学政治与行政学院,天津 300387)
政治稳定是政治学研究的主题,也是政治的目的和题中之义,对政体与政治稳定的研究构成了亚里士多德政治学说的核心内容。 亚里士多德提出了一种可以实现政治稳定的政体设计——共和政体。
亚里士多德指出,“Politeia”一词“原为多种宪政通称而又用作一种政体的专属名词”[1]182,这业已暗涵了共和政体的设置方式,即,混合多种政体的特性而成。 在他看来,一种合理的政体,需要很好地解决内部的各种矛盾和冲突,既要对构成政治共同体的每一个要素予以承认,又要确立共同的价值和准则。 这种理想的共和政体并不是简单的折衷与混合。 在伦理观念上,它试图解决“个人的善”与“城邦的善”之间的关系;在政治共同体的构成上,它试图厘清“公民”与“城邦国家”之间的关系;在政治权力结构上,它试图平衡“不同利益群体”与“城邦整体秩序”之间的关系。 亚里士多德追求内在和谐统一的“和而不同”的政体思想贯穿于他对制度伦理、城邦本质及政体构成的阐释之中。 正是这种在“多元统一”的理念统领下的秩序,对各个团体的利益都给予了承认和合理的安排,才能最终达到政治的稳定,实现共同的幸福和发展。
城邦是古希腊社会的基本政治单元。 在亚里士多德看来,城邦的本质是追求最高最广善业的至高而广涵的社会团体, 正如灵魂是身体的形式,是灵魂赋予身体以目的的统一性和有机体的特点[2]215-217;同样,对最高最广善业的追求赋予了城邦这一政治团体以本质属性。
不同思想家对“善”有不同的阐释。 苏格拉底有个著名的命题:美德即知识。 在他看来,对知识和真理的追求引导人们走向良善的生活。 柏拉图继承了其师的论说,并在《理想国》中从“什么是善、什么是正义”这个起点出发,推演出创造一个善的国家来实现至善和正义。 柏拉图认为要想达到个人的正义、实现个人的善的生活,必须有一个整体善的国家。 这种善归根到底是整体主义的,整体是第一位的、是至上的,各个部分只是整体之下的功能部分,这就容易造成各个部分缺少独立个性,难以达到最根本的和谐统一。 亚里士多德既继承了其师关于善的理念,又看到了这一理念的局限之处,他批判了以划一求完整的整体主义理念,认为这是不符合城邦本性的。 在他看来,城邦的本性是追求最高最广的善业[1]3,这种善既有至高性,同时又有广涵性。 这种包容性的至善,一方面具有整体的功能,实践着统一的、至高无上的价值; 另一方面又关怀个体的个性,各个部分的作用得到发挥,在发挥各自作用的同时推动着统一性目标的实现。 整体和个体之间和谐而不单一、统一而不厚此薄彼。
对“善”的认识,既是亚里士多德政体设计的逻辑起点,也是所有制度安排的最终归宿。 这一“善”的理念并不仅仅停留在哲学思辨的层面,而是与实践活动密切相关的。 至善是多元的至善、是包容性的善、是共和政体的政治文化基础。 “政治学的目的是最高善,它致力于使公民成为有德性的人,能做出高尚行为的人”[3]26,而作为古希腊社会主要政治行为体的城邦,则是公民成为有德性的人的主要场所,因此就赋予城邦以成就最高最广善业的本性。 所以,善既具有个体性,也具有整体性。 一方面,人皆是向善的,人们的所有活动都以善作为最终目的, 这样就存在各种不同的善,因而,善是多元的;另一方面,在人们的活动中存在着最高的善(至善),这种最高善就是城邦公民的共同幸福。 亚里士多德的良好政体构想正是以这种包容性的善的理念为基础的。
其一,至善既具有统一的、最高的意义,同时也是诸善的化归。 亚里士多德指出,所有的技艺、研究、实践、选择,人们从事的所有活动都以善作为最终目的[3]3,这种善并不是诸善的简单相加,也不是数的关系,而是通过内在的归化统一方可达到的。 另一方面,对至善的追求并不否定具体的善,城邦追求的是最高的善业,同时也是最广的善业,最广就包含了城邦中不同行业、承担不同职能的公民个体追求的所有具体的善,也即是说,至善是包含了多元诸善的最高善。
其二,完满的善是实现于共同体之中的每个社会人的自足状态。 既然存在一个统一意义上的最高善,那么如何来实现这个最高善呢? 亚里士多德给出的答案是:共同生活。 善是一种生活的方式,幸福是一种好的存在状态,完满的善是通过“自足”达到的。 所有人要达到自足而完满的善必然是要在推动城邦共同体生活的善中才能实现,也即是“每个部分的善德必须同整体的善德相符”[1]42。另一方面,城邦的善又是广涵的,广涵,就意味着包容了多元的、具体的、种类相异的善业。 由于城邦的组成分子是从事不同活动的不相类似的公民,具体善的实现就对整体善的实现有着重要的意义,不同品类的人们通过从事不同的活动实现不同的功能,通工易事,对共同体做出相互补益的贡献, 所有人有所付出也有所获取,这样才能使作为整体的城邦向更高级的阶段过渡。 在亚里士多德的思想中,自有、无所匮乏和无所依赖是被统一到一个共同体之中的; 同时,他又反对全然公有、整齐划一的整体主义。 他认为,整体是由于不同品类的要素组织起来才成为整体,划一则失去了组成整体的各个要素,个体的特性和统一的原则是要共同保存在城邦之中的。总之,幸福既是个人的,同时又是共同体的;个人的善统一到共同体中,才能实现完满的善,而统一则是要以实现每个人的善为前提的。 两者之间是“多合于一,一中有多”的关系。
其三, 合德性是城邦政治生活的伦理意义,良好的政体是建立在德性基础之上的,而非财富和权力。 德性的适度原则对城邦的政治安排提出了操作性要求。 至善是多元统一的共同幸福,幸福是灵魂的一种合于完满德性的实现活动,而城邦政治生活的目的便是对至善的追求和实现。 城邦的合德性应遵循适度幸福的原则,这种德性是在过度与不及之间的适度,要达到适度就必须避开与适度相反的极端,在过度和不及之间通过调整尽量接近平衡状态, 这就是行于中道的原则。城邦的至高性和广涵性之间存在着张力,至高意味着统一,广涵则意味着多元、分散。 只强调至高性,容易导致单一化,抹杀了差异性的存在,忽视作为相异个体的不同利益需要; 只强调广涵性,则又可能带来混乱、盲目,使共同体分散化甚至分裂,丧失其本质属性与意义。 在这种理念的统摄下, 要求城邦必然是包涵每一个公民的城邦,其政治安排必然是能够将公民个体和城邦整体统一于其中的有机组合。 换言之,也只有一种容蓄多元、和谐统一的政治秩序才能够实现城邦的政治稳定和共同幸福。
古希腊的城邦国家不同于现代意义上的国家,城邦是一个城市共同体,是一个共享团体。 修昔底德用“众人就是城邦”来指称这一政治单元,显然,城邦的基本要素是公民,完美的城邦被认为是公民和城邦组织的一体化。[4]306亚里士多德指出,城邦是许多公民的组合、是部分结成的全体,这里的全体并非简单堆垛而成,而是若干部分的有机组合。[1]112-113由于城邦是至高而广涵的社会团体,“至高而广涵”将统一性和有机性赋予共同体以形式,城邦的内在价值和应有之义便蕴涵在这简约的定义之中。 从内在价值讲,至高而广涵意味着对诸善的容蓄与化一;而多种要素的有机统一则是其应有之义。
首先, 城邦是一个由各部分组成的有机整体。 个人是城邦的组成部分,城邦是一个优先于个人的整体。 亚里士多德认为,从个人、家庭、村坊发展到城邦,完全出于自然的演化;人类是自然趋向于城邦生活的动物, 尽管在发生顺序上,个人是先于城邦而产生的, 但是从本性上讲,城邦则优于个人。 他用人体作为例子来说明城邦与个人的关系,脱离了身体的手足和全身毁伤后的手足都不成其为手足。 每一个孤独的个人都无法自给自足地生活,个人是城邦中的个人、家庭是城邦中的家庭,只有在城邦整体之中,通过整体安排和与他人的配合才能实现自足生活,即城邦先于个人和家庭。 然而,尽管亚里士多德认为个体统一于整体,强调全体优先于部分,但是他也批判了柏拉图关于城邦应该尽可能一致、越一致越好的整体主义城邦观,他构想的城邦整体不是简单相加的划一关系, 而具有有机统一的涵义;个人的目标必然是在有机体目标的实现活动中达到的,也只有有机体的存续才有社会的稳定和发展。
由此可以看到理想城邦的另一面,即城邦在构成要素上是多元的, 既是由多个个体组成的,又包涵了各种品类和关系。 在批判柏拉图的整体主义时,亚里士多德指出,城邦本质是多种要素的集合, 如果以单一一致性为本性和趋势的话,那么结果就是导向一个家庭继而一个个人,而不是一个作为公民共同体的城邦了,因为家庭和个人在单一性上显然胜于城邦;而一个趋向整体化的城邦一定会趋向不成其为一个城邦。[1]45由于城邦的本质是至高而广涵的公民共同体,忽视了组成共同体的诸多相异的品类和要素,那么在全然的整体主义中,城邦的本质将消亡。 如何才能真正保存城邦的本质呢? 这就要在城邦一体中给予多样性以充分的发挥空间。 城邦的应有之义是一个“多元有机”的共同体,恰是组成要素的多样性赋予城邦走向至高生活的动力。
再者,多元的部分与统一的全体的关系是一种有机的关系。 正是由于“城邦不仅是许多人的组合; 组织在它里面的许多人又该是不同的品类”[1]45, 这些品类相异的人们, 从事着不同的活动,通过分工,在共同体中承担不同的功能,一方面对城邦做出贡献,另一方面又分享着他人的成功,在社会分工中各尽所能且通工易事。 相比起个人和家庭来,由于组织大而繁复,且人们分工互利,城邦因此达到较高程度的自给,社会也因此愈加进步。 在这样一种分工互利合作共享的有机关系中,多样性的发展就被统一到城邦的整体进步当中去了。 所以,城邦的统一性不在于消灭多样性,而在于如何将多样性包容整合进这个共同体之中。
相应的,这个“多元有机”的共同体是公民的共同体。作为公民理论的先驱,亚里士多德对公民身份的认识与他的优良政体构想密切相关; 公民是“凡得参加司法事务和治权机构的人们”[1]144,城邦的政治性质是“维持自给生活而具有足够人数的一个公民集团”[1]117。 亚里士多德不赞同建立在合法居住、立法能力或年龄基础上的公民身份定义,他强调公民对政治生活的管理作用,公民是一个管理者, 一个分享正义管理与职务占有的人,也就是说,并不是血缘而是行动让一个人成为公民。[5]68同时,他又把公民身份设想为一种强有力的制度,它是根植于构成公共生活的各种相互关系的全部体系[5]70,这种制度极具弹性,公民身份的限度在不同政体都存在差异,在良好的政体中,对公民身份的限制最少。 既然城邦是公民团体,公民又有权参加议事和审判,那么优良的制度安排必然是充分认识到公民身份的意义并能够使公民广泛参与政治生活的合理秩序。 就政体设计而言,城邦的最高治权是寄托于公民团体的,而城邦统治是旨在维护全体公民的共同利益的,如果一般公民的利益得不到保障,那么公民也就不成其为公民了。
在政治共同体中实现公民身份需要公民广泛参与城邦事务,然而这种多元有机的公民共同体也不是天然形成的,它要求一种良好的制度环境。 在亚里士多德看来,任何单一政体都免不了偏向统治者, 公民身份受到不同程度的限制,公民分享政治生活的内容也不尽相同,不能照顾到所有公民的利益,就容易导致不稳定。 因此,这就需要一个将各种因素混合得很好的共和政体来为公民参与提供体制上的保障。
亚里士多德对各种政体都有精辟的分析,他看到, 由于只关注复杂政治生活的某些方面,所有的单一政体都容易导致不稳定;同时,正是由于不能照顾到城邦全体公民的利益,所有正宗政体都容易转向非正宗政体。 故而,他设计了一个力求摆脱诸多弊病的政体,即一个将多种因素很好地混合起来的共和政体。 一方面,在“质”上,力求通过把君主政体、贵族政体、平民政体中的德性、财富和自由三个要素混合在一起,发挥其积极成分、相互制约其中的消极成分;另一方面,在“量”上,通过对政治共同体中占有不同社会财富的各个经济阶层的利益的合理安排,实现社会各主要部分的基本平衡。
商品货币经济的发展和私有制的产生使得城邦国家摆脱了血缘关系的束缚,所有的社会成员进入城邦这个大的共同体之中,由于行业和职能不同、占有财产的不同,分成了不同的利益团体和阶级。 政治生活之所以不稳定,是由于存在矛盾和冲突;之所以存在矛盾和冲突,是因为不同利益主体的利益范围不清晰。 交织混杂的利益纷争构成了城邦政治的不稳定因素。 自由民是城邦的基础,自由民又分为贵族和平民,贵族拥有土地,为城邦提供物质资源保障;平民在数量上占优,是保卫城邦的主要力量。 这种情况决定了城邦贵族和平民相妥协、在自由民内部实现团结的需要,这一需要使之在政治体制选择上就倾向于共和政体。 沃林认为,尽管在强调一个社会需要有一套共同的既直观又合目的的价值以团结一致而有目的地行动方面,柏拉图关于统一的观念是正确的;然而,统一是有限度的,不是必须延伸到社会的各个领域、 生活的方方面面。[6]62因此,亚里士多德设计的共和政体之“混合”不是杂乱无章地揉在一起,其“统一”也并非无界线的“整齐划一”,而是对城邦中存在的“多元”划清界限有序安排的“统一”。
亚里士多德划清界限的思想主要体现在他对城邦财产制度的设计上。 由于“人人都爱自己,而自爱出于天赋”,人的自爱性就导致了自利性,所有的罪恶都是 “导源于人类的罪恶本性”;因此, 亚里士多德反对柏拉图的财产公有制度,他认为,财产公有使得私人利益和公共利益合而为一,既不存在界限,也就不存在权责分明。 而财产所有权的不明确往往造成重大的纠纷,这些纠纷和冲突积累起来就为社会的不稳定埋下了祸根。另一方面, 也由于私人利益和公共利益是同一的,人们往往不关心公共事务,而将目光集中于关切到其自身利益的事务之上。 亚里士多德分析了政治良好的城邦,在那些城邦中,公民各自的产业由自己管理, 但其中一部分供自己所需,另一部分则用于公共福利。 由此,亚里士多德认为,“产业私有而财物公用” 的财产制度是比较妥善的。 在这种制度下,一方面,划清了各人所有利益的界限,这体现了对“多元”的重视,既消除了矛盾的根源,又能够发挥各人关注自己事业的积极性,促进城邦经济发展;另外,对财物进行有利于大众的使用,这是城邦作为共同体的“统一”的要求,既体现了博济精神,又考虑了人生的快乐和道德。[1]53-57概言之,亚里士多德主张,在承认个人利益,划清了各人所有利益范围的基础上实现一定程度和一定范围的统一。[7]103多元是划清界限的多元,统一是有限度的统一,多元和统一的结合才能消除纠纷、维护稳定。
同时,亚里士多德关于共和政体的设想是与政治稳定直接关联的, 他之所以赞赏这种政体,就来自于他关于政体的基本理念;“凡能包含较多要素的总是较完善的政体”[1]67, 而共和政体恰恰体现了这种包容完善的政体精神。 公民是古希腊城邦生活的主体,贵族和平民都是构成自由民的重要因素,这两个阶层经常发生冲突,极端的情况就是贵族否定平民、平民否定贵族,导致政变、起义等政治不稳定。 正如萨托利所言:古希腊民主政体正在被阶级斗争所粉碎。[4]309于是,亚里士多德就试图利用居于君主、贵族、平民三者之间的力量,形成相互制衡,来防止偏于极端带来的劣势,又对三者的优势达到组合发挥。 除了进行多要素组合之外,还要有稳定的力量。 在两个极端的中间存在的中产阶级, 就成为稳定的基础,也即是维持内在均势的力量来源。 不同于贵族和平民, 中产阶级是享有中等财产的公民,有适当规模土地,生活比较安定,能够形成一个强大的中间力量。 共和政体不是存在于极端的、对抗的环境中,而是存在于中道的、平稳的阶级环境中,为这一环境提供阶级力量支撑的,正是庞大的中产阶级。 萨拜因对此有着精辟的概述:“他们既没有穷到道德堕落的地步,也没有富到拉帮结派的程度。 只要存在着这样一批公民,他们便会形成这样一个群体,它大到足以给国家提供一个广泛的基础, 公平到足以使行政官员负起责任,并杰出到足以避免民众统治所存在的种种弊病。 在这样的社会基础上,完全有可能建构起一种吸取了民主政体和寡头政体这二者所特有的制度的政治结构。 ”[8]152
亚里士多德关于以中产阶级为基础的政体更容易实现政治稳定的思想闪耀着时代的光芒,置诸今日则极具启示意义。 但是,他同时也意识到在当时的希腊社会,中产阶级力量弱小且难有发展空间,因而共和政体很少出现。 在如何催生并存续一个庞大而稳定的中产阶级的问题上,他并未给出良方,只是提出,在不存在一个稳定而广泛的中产阶级的情况下,要注意利益协调与分配正义。 由此,我们也能获得启发,在充满多元力量的政治社会中,对多样性给予承认,并通过协调其利益要求将各个利益团体进行合理安排,整合到统一有序的互动结构中,就可以避免冲突和不安定。
亚里士多德认为理想的城邦要达到自足的状态,而要达到这一自给自足的目标,唯一可能的途径就是通过各种不同的贡献。 因此,参与的权力来源于每一个人对共同体的文明生活所作的贡献;相应的,政治联合体的主要功能之一就是将全体成员的表达通过一定的程序兼收并蓄筛选判断而使之成为共同体的决策。[7]56-59由此,理想政体应该提供开放的参与平台和畅通的参与渠道,如果参与平台被某一力量控制,其他力量就有可能被排斥,共和政体就不成其为共和政体了。 因此,这一政治制度必须是开放的,尽管在古代希腊只是对自由民的有限开放,但是,关键在于没有一个位置是终身的,不会有一个公民或一方力量永远处于公职地位。 赫尔德将古希腊哲学家的共和思想称为“发展式共和主义”[9]43,其侧重点是政治参与对于强化决策和公民的发展的内在价值。 亚里士多德认为,政治制度是全城邦公民由以分配政治权利的体系。 尽管对公民身份的种种限制在今天看来有着很大局限性,但是无可否认的是,以政治权力的分享来确认公民身份或多或少暗含着平等共享的意味。
好的政体应该尽可能使人们都享有参政的机会。 城邦本身就是许多人组合构成的政治团体, 既然每一个个体都是城邦的有效构成分子,那么广泛的政治参与也是必要的。 政治参与有益于政治体制的开放性和包容性,保持一定程度的政治参与,不仅是正义原则的要求,也能够化解冲突,维护稳定。 轮番而治是共和政体的一个操作性设计。 “当一个城邦依据平等的原则,由相同身份的人组成政治体系时,公民自然认为他们大家应该轮流执掌治理的职司。 这原来是一个合乎自然的制度,当初,人们各自设想,在我担当这种义务的时期,既然照顾到他人的利益,那么轮着他人执政的时期, 也一定会照顾到我的利益。 ”[1]135只有保证政治制度一定程度的开放性,利益得到了均衡,冲突才不易产生,稳定得以维持。
共和政体中体现出的权力平衡与制约是政治稳定的另一保障,由于各种因素都得到了合理的安排,自然不会产生不满与混乱。 为了实现政治稳定,在权力的平衡制约方面,亚里士多德就共和政体的议事、行政、审判三权的安排,充分体现了对各种因素的考虑,不仅试图使三权的代表性更广泛,同时也考虑到体制内各方权力的相互制约和权利的合理安排。 正如,在议事职能上,把某些事项交给全体公民审议,而另一些事项则交给某些公民审议[1]223;在审判职能上,某些法庭的成员从全体公民中选拔,而另一些法庭的成员则从部分公民中选拔,再一些则既从全体也从部分公民中选拔,选拔手续既可选举亦可拈阄或二者兼用;在行政职司的选拔上,亚里士多德排列组合出若干适合共和政体的方案,也无一不体现了相互平衡和考虑多种因素混合的原则。 那么如何来确保这种安排能够得以施行而不遭破坏呢?
要想防止各种权力的僭越, 这就需要一个高于权力之上的存在。 法治就成为城邦构建逻辑中的应有之义。 亚里士多德认为,家庭和城邦的区别在于:家庭无需契约,而城邦则应有契约[1]3,因此,良好城邦在本质上就是包含法治理念的。 城邦公民集团轮番而治的原则,使法治成为必然;城邦既然高于公民,就必须有规章,按照规章来治理;“城邦必定是‘宪政’国家或‘法治国家’……城邦要有关于公民资格、公民的权利和义务的法律,要有行政机构、议事机构和法庭的选任、组织、权限、责任的法律,这些是国家法,即宪法。还要有关于财产、继承、契约等等的私法……”[10]19于是,法治就成为达到稳定的最终保障。亚里士多德指出,“法治应包含两重意义: 已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而大家所服从的法律本身是制订得良好的法律。”[1]202这里,法治一方面是对最高权力形成的有效制约,它“从根本上否定了特权意志和特权现象”[11]62,另一方面其本身又具有着平等和正义的内涵。 另外,“共和政体或混合式的贵族政体就在两类法制中各取它的一部分——在寡头政体中选择了以选举法作为任官的方式, 在平民政体中则不采行财产资格的限制”[1]204, 这也使政治权利分配的正义性更为广泛和普遍,为政治稳定提供了保障。
在优良政体设计上,亚里士多德始终注重处理“多”与“一”、“不同”与“同”、“整体”与“部分”的关系,他认为无论走向哪一种极端,都容易导致不稳定;因此要进行调和,这种调和又不仅仅是简单折衷,而是构建一种容纳了复杂性的有机秩序。 “至高广涵”的善平衡了“个体的善”与“城邦的善”之间的关系,“多元有机”的公民共同体平衡了“公民”与“城邦国家”之间的关系,以划清财产界限和中产阶级为基础、轮番而治和分权与法治为保障的共和政体平衡了 “不同利益群体”与“城邦整体秩序”之间的关系,由此,混合得很好的共和政体就能够成为政治稳定的合理制度。
亚里士多德的共和政体思想最重要的意义在于提供了“多元统一”的制度构建思路,也就是:在一定的秩序内,承认多元力量的存在并对其进行合理安排。 这在一方面维持了城邦的广涵性;另一方面又保障了政治生活的稳定性,使体制内的方方面面形成了良性互动,有益于政治发展。 “多”与“一”,在达到一个合理协调和相互配合的状态时才能有稳定, 无论单独强调 “多”或“一”,偏向极端,都不利于稳定;只有“多”与“一”相互承认、相互平衡、形成互动,才能达到和谐稳定的秩序和生活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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