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华韩企非法撤资的法律规制及完善措施

2012-12-09 12:11
关键词:撤资企业

王 军 有

(延边大学 法学院,吉林 延吉133002)

1979年实行改革开放政策以来,我国已成为吸引外资的大国。中韩之间的投资往来自中韩1992年建交后得到长足的发展,其中韩国对华投资额迅速增长,中国已成为韩国第一大对外投资国。但伴随着对华投资额的逐年增加,进入21世纪以来,韩企在华的撤资事件也日益频繁发生,这其中竟包含着众多的非法撤资现象。在华投资中,与其他国家相比,韩企是关闭或撤资较多的国家,其撤资原因也尤为复杂。如果撤资的程序是合法的,这仅是世界投资环境的变换造成的正常现象,虽然对我国也会造成一些不利影响,但是通过一定的监管程序,可以对其进行有效控制,把危害尽量降低到最低程度。但如果是非法撤资,则对我国的不利影响尤为巨大。

一、撤资及非法撤资的含义

(一)撤资的含义

撤资,顾名思义应当包含有“撤离、撤出资本、资产”的含义,在已有相关文献中,通常认为撤资泛指一个跨国投资企业减少其在投资母国以外的任何相关程序或活动,包括放弃企业的小部分业务直至完全放弃投资东道国的全部业务。根据上述解释,从广义上说,撤资应当包含旨在任何程度上减小国外投资经营业务的一切行动,包括但不限于停止营业、注销清算、出售企业资产、转让分支机构、退出市场、减资、缩小规模,等等。

(二)非法撤资的含义

对东道国来讲,按照撤资行为是否符合东道国法律的规定,可以把撤资分为合法撤资与非法撤资。合法撤资虽然对东道国具有一定的不利影响,但是由于是在遵守了东道国法律的情况下进行的,更多的是涉及到非法律领域的其他问题,故此不是我们这里讨论的主要问题。本文重点考虑的是有关非法撤资的问题。目前,虽然国内学者对撤资行为已进行了相应研究,但对非法撤资的专门研究尚处于起步阶段,也尚未对非法撤资进行专门界定。

商务部、司法部、外交部、公安部于2008年11月19日联合颁布的《外资非正常撤离中国相关利益方跨国追究与诉讼工作指引》使用了“非正常撤离”的用法。随后,最高人民法院在2008年12月3日颁布的《关于为维护国家金融安全和经济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提供司法保障和法律服务的若干意见》中首次正式使用了“非法撤资”的概念。从上述文件及法律解释的出台时间可以看出,正值非法撤资十分严重,特别是韩企在我国东部沿海地区非法撤资处于顶峰的时期。

目前,学界也有将非法撤资称为“非正常撤资”或“外资非正常撤离”,但笔者认为使用上述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中的“非法撤资”从法律角度而言较为准确。虽然尚未对“非法撤资”准确定义,但笔者认为非法撤资至少应当包含如下内容:未按法律程序进行企业注销前的清算工作,外方投资者及企业高管在极短时间内突然离开投资国,这样的企业往往拖欠了巨额职工工资、合作方的应付款项及银行贷款,这个过程具有较大的隐蔽性和突发性。

二、韩企非法撤资的特点与现状

(一)韩企非法撤资的特点

2008年2月,韩国《朝鲜日报》报道:“三年前,一家韩国皮革企业进入中国山东胶州市,在整个三年来,该公司不断增加当地银行贷款,拖欠工人工资,对房租、供应商和客户的负债也增加到最大限度。三年后的一个晚上,公司30多名韩国籍高管留下两亿人民币的债务突然消失,于是无奈之下,在年关即将来临的日子里,当地政府不得不紧急筹集百万巨资,以平息数千计中国工人的回家路费,还有他们愤怒的眼神”。[1]对于非法撤资的特点,我们可以通过这样一些真实的案例充分认识到:

1.非法性

非法性是非法撤资的本质特点,即未按照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履行停止营业的相关程序,不进行正常的破产、清算、注销程序,而是一种强制脱离法律监管的非法撤资行为。

2.隐蔽性、突发性

隐蔽性、突发性是非法撤资的显著特点。从2008年山东发生的较为典型的几起韩企非法撤资的情况来看,“一夜消失”成了韩企投资者和高管逃离中国的共性,事先没有任何迹象,当地政府和企业职工没有任何察觉,以往貌似安分守己的投资者竟不可思议地消失了。著名财经评论人朱大鸣先生曾形象地称非法撤资的韩商为“韩跑跑”。[2]

3.逃避性

逃避性是非法撤资的又一典型特点,非法撤资的企业往往都已拖欠了巨额的银行贷款、政府税赋和职工工资,有的韩企还拖欠着供货商等的债务,因此非法撤资具有明显的逃避性,逃避本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和对东道国的社会责任。

(二)韩企非法撤资的现状

1.以山东半岛为多发区域

据商务部统计,目前国内约有近4万家韩资企业,近1/3分布在山东半岛区域,青岛就有4 000多家。韩国一直位居青岛第一大外资来源地。这一状况也导致了山东省成为韩企非法撤资的多发区域,其中尤以青岛市为重灾区。

2.以劳动密集型中小企业为高发企业类型

非法撤资多发的企业,员工人数大部分为几百人不等,且多为制鞋、皮革、纺织、缝纫等技术含量较低的以加工业为主的劳动密集型中小企业,这类企业设立之初主要以我国的廉价劳动力和各项外资政策为基础,往往同时伴随着消耗高、污染高、土地使用成本高的特点,已与国家产业发展政策严重背离,属非鼓励类的外商投资企业类型。另外,这部分企业的韩国投资者的个人基本素质较差,企业本身承担东道国社会责任的能力也较差。

三、韩企非法撤资的不利影响

在经济全球化背景下,外国直接投资必须随时应对产业调整全球化和国际市场新格局的挑战,同时还要适应东道国的市场条件变化和产业结构变化。我国以往吸引外资主要靠税收优惠、政策优惠、劳动力成本低、土地使用成本低等,但是当前我国利用外资的内外部条件都发生了质的变化,当这些竞争优势不复存在时,外资的撤离也是必然趋势。但是,如果按照合法正常的程序进行破产、清算直至消灭企业主体资格,这对于东道国的影响是有限的,反之采取非法撤资的形式,一走了之,则对东道国和投资母国都会产生严重影响。据统计,仅在山东省青岛市,早在2003年非法撤资的韩企就有21家,以后逐年增长,到2007年美国爆发经济危机时竟达到87家。据山东省有关部门提供的数据显示,2003年至2007年,因韩企非法撤资就有2.6万企业职工受到严重影响,有1.6亿元人民币职工工资、近7亿元银行贷款被拖欠。[3]美国爆发经济危机以后的2008年,韩企非法撤资现象则达到顶峰状态,在我国东部沿海地区成密集发生态势。因此,我们充分认识在华韩企非法撤资的相关问题,并找到适合的法律规制途径,就显得尤为重要。

(一)对中国投资地区的危害

韩企非法撤资对中国投资区域的影响,主要集中在与职工的劳资纠纷、与合作方的借贷纠纷、建设工程纠纷、买卖合同纠纷等。同时,非法撤资对我国宏观经济也造成了一定影响,表现在降低经济增长率、减少进出口贸易额、减缓技术溢出速度、使配套企业失去业务以及增加我国失业率等方面,亦对双边经贸往来和地方社会稳定产生一定消极影响。

(二)对投资母国的危害

韩企非法撤资除了对中国产生了一系列不利影响,同时也严重影响了其投资母国韩国的国际声誉,损害了中韩双方之间良好的投资秩序。韩国对于这一现象自始至终也给予了高度的重视,并采取了一些切实可行的措施。

四、韩企非法撤资的原因分析

(一)国际环境的影响

受美国次贷危机引发的国际金融风暴的影响,韩企的企业经济效益严重下滑。韩国国内经济受到经济危机影响严重,经济增长放缓,韩币不断贬值,国内购买力严重下降,同时韩币贬值也直接导致在华韩企出口到韩国商品的价格。而很多在华韩企主要为出口加工型企业,并以出口到韩国为主,国际市场的持续萧条直接影响这些中小企业的经济效益,再加上韩企在中国的企业生产成本增大,使本来就是微利的出口加工型企业无利可图,而这些劳动密集型企业本身行业利润率一般较低,一旦成本上升,企业极易面临亏损境地。

(二)东道国产业结构调整的影响

在华韩企90%以上都是技术含量低、劳动密集型、能耗高并会对当地造成一定污染的中小规模企业,如纺织、皮革、家具等,而且在一些发达国家已经属于夕阳产业。这些企业在20世纪90年代中韩建交初期中国产业结构尚未大调整时,可以说符合当时中国急需发展经济而相对不重视产业调整的特点。但是随着世界经济全球化和区域合作加快发展的大趋势,全球正在加速进行新一轮生产要素的优化重组和产业转移。对于我国来讲,长期以来过多地依靠扩大投资规模和增加物质投入,靠增加加工业企业数量的扩大外延的经济发展道路,这种工业化初期的粗放型增长方式,会造成企业和产品的科技含量低、经济效益低,同时导致我国长期处于产业链的低端,严重影响我国的国际竞争力,而且不断增加对资源环境的压力,这并非可持续发展道路。我国经济发展必须加快从粗放型向集约型的转变,而在这种转变过程中,上述韩企必然遭到淘汰。

(三)企业自身因素的影响

企业自身因素的影响首先表现为大部分韩企已经无法适应中国产业结构调整的变化要求。由于韩资企业主要为能耗高的劳动密集型企业,而中国正面临经济转型,此类企业逐步被淘汰,其自身也没有足够的财力和技术来应对。企业自身因素的影响其次还表现为企业成本的增加。长时间来,我国外资企业用工普遍采用劳务派遣的方式。劳务派遣的特点是劳务派遣企业“招人不用人”,用人单位“不招人用人”,这种招聘和用人相分离的用人模式,是国际上十分流行的用工形式。由于用人单位采用劳务派遣的用工形式,无需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费,因而,其作为一种灵活、成本低的用工方式被我国外资企业广泛采用。[4]

(四)逃避责任的侥幸心理

非法撤资的企业往往都已拖欠了巨额的银行贷款、政府税赋、职工工资以及供货商等合作者的应付款项,在这种情况下,企业早已资不抵债,因此投资者也容易产生“一走了之”的想法。另外,按照我国的相关法律规定,正常的外商撤资清算程序大概要180-270天,所需要办理的手续较多,耗费大量的时间、精力,有时按照规定还需返还当初投资时的各种优惠,部分韩资企业无力或不愿承担。

五、韩企非法撤资的法律规制及完善措施

(一)法律规制

1.通过国内司法途径解决

韩国投资者和中国各方主体之间的纠纷属于国际投资纠纷,按照国际惯例应当首先遵循“用尽当地救济原则”,通过中国的司法途径解决。在发生韩企非法撤资的情况后,受到损害的有关各方可以通过国内的各种救济途径解决。当韩企在我国还留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这种方式可以及时有效地保护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减少非法撤资带来的不利影响。但实际情况是,在韩企发生非法撤资之前,投资者早已将企业财产进行了非法转移,撤资后剩余的财产往往所剩无几。山东省烟台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外企科负责人在接受采访时曾透露,在山东烟台曾发生过同一投资方设立的三家企业的全体高管同时集体失踪的情况,这是山东发生的最为严重的非法撤资事件之一。最后,职工的工资由政府部门动用司法程序,处理了公司的一些现金,并采取了其他一些措施,才得以发放,而贷款及供货商的货款问题,目前为止还没有解决。

2.利用国际司法互助途径进行跨国追究

鉴于中韩已经签订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大韩民国关于民事和商事司法协助的条约》、《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大韩民国关于刑事司法协助的条约》、《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大韩民国引渡条约》、《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大韩民国政府关于促进和保护投资的协定》等双边条约,我国在处理在华韩资企业非法撤资问题上完全可以充分利用上述条约的规定,与韩方相关部门合作对投资者进行跨国追责。

在前述提及的《外资非正常撤离中国相关利益方跨国追究与诉讼工作指引》中,中方已经明确提出将“跨国追究并诉讼”作为一项法律规制手段。而中韩之间签订的司法协助条约、引渡条约,为“跨国追究并诉讼”提供了有力的保障,使韩方投资者无法通过非法撤资逃回韩国来逃避法律责任。另外,在中韩之间存在相关司法协助条约和中韩同为《纽约公约》成员国的情况下,在我国作出的已经生效的法院判决和仲裁机构的民商事仲裁裁决,如果由于被执行人在我国境内无可供执行的财产而无法执行,那么申请人可以通过相应程序请求韩国有管辖权的法院执行上述生效裁判文书。对于极少数恶意非法撤资并且造成有关各方严重损害的涉嫌犯罪的投资者,我国可以通过双边的刑事司法互助条约向韩方提出引渡请求,或者要求韩方追究相关责任人的刑事责任。

3.利用外交途径予以督促、协调解决

由于此类纠纷具有国际性,仅靠相关个人无法有效解决,我国应当从国家的角度通过外交途径敦促韩方采取相应措施。愈演愈烈的韩企非法撤资现象也引起了韩国政府的高度关注。2008年1月底,由韩国产业资源部牵头,并由外交通商部、劳动部、中小企业振兴公团、贸易协会代表组成的官民联合调查组先后在青岛、上海、广州等地调查韩资企业非法撤资情况。2008年2月19日,调查组对于解决韩企非法撤资问题发表了三点意见,主要是在韩国驻青岛总领事馆设立韩资企业清算协助小组,为准备清算的韩资企业提供实质性的帮助;研究对恶意非法撤资的企业家在韩国给予司法制裁的方案;为陷入困境的企业在经营方面提供帮助,让这些企业能够继续正常经营等。

(二)完善措施

防患于未然是治理韩企非法撤资问题的重要目标,为此,我国必须着重加强相关措施的完善。

1.调整利用外资政策

非法撤资的韩资企业多发生在劳动密集型中小企业,而此类企业大量出现与当地政府错误的招商引资理念是分不开的。目前,“重数量,忽质量”、“招商引资多多益善”等一些错误的招商引资理念在我国一些地区尤为盛行,而我国对外资项目的审批程序过于形式化,没有对外资的实质情况进行论证分析。未来利用外资不能再满足于“廉价制造基地”,要从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政策的需要出发,有选择地引进技术含量高、对我国产业成长有促进作用的外资,要完善对外资的审批程序。[5]同时,我国还要调整过度集中的外资来源国结构,避免资本流入量因为某国或某一地区经济波动受到较大影响。

2.引入强制清算制度

实际上,在非法撤资发生前很长一段时间内,这些企业已经出现了一些明显的异常情况,如长期负债经营、拖欠大量货款及银行贷款、明显资不抵债,等等。在这些异常情况发生后,就应当及时要求企业破产清算,以防止更加严重的后果发生,但我国现行《公司法》只规定在申请人提出破产申请的情况下,人民法院才能启动该企业的破产清算程序,并没有规定其他监管部门可以在满足一定条件下启动强制清算程序,而人民法院这种监管程序仅是一种事后救济的手段,根本无法事先防范非法撤资的发生。由于这一法律缺位,我国的监管机关不能进入到企业进行审查账目,使外商企业在长期负债经营的情况下缺乏有效监管。因此,我们应当在《公司法》里引入“强制清算制度”或专门进行《强制清算法》的立法,[6]以填补法律的空白。

3.建立实时监控制度

非法撤资的韩企投资者和高管能够在短时间内甚至“一夜之间”销声匿迹,一方面显示出了外商的社会责任感和个人素质的缺失,另一方面也凸显了我国相关部门对外资企业的监管缺位。我国过于注重外资企业设立阶段的各项审批程序,外资企业设立后经营期间的监管问题往往被忽视。而不全面掌握外资企业的经营情况,就不能判断是否存在非法撤资的可能性。因此,我国应以立法形式建立对外资企业的实时监控制度,税务部门、银行、劳动监察部门、社会保险部门等应及时相互通报外资企业的欠税情况、银行贷款余额情况以及是否长时间拖欠职工工资、社会保险的情况,综合评估外资企业的各项风险,出现问题及时解决,不能造成久拖不决,任其不受控制地随意发展。

4.加强社会保障措施

大批工人的巨额工资拖欠及突然下岗问题往往是韩企非法撤资发生后产生的严重后果之一,对于这种突发事件,当地政府往往需要花费大量人力、物力、财力进行解决,而且效果很不理想。对此,应当通过事先预防和事后救济两个方面完善工人的社会保障措施。一方面,应当严格依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要求在华韩企为企业工人参加失业保险等各项社会保险,对拒不参加的发现后要苛以重罚;另一方面,政府应在非法撤资发生时,采取措施救济失业工人,可以对撤资受害者进行物质支持,增加失业救济金或是延长失业保险,同时还要建立职业培训机构,对下岗工人进行心理辅导和再就业培训,通过完善的社会保障措施把非法撤资对社会产生的不良影响降到最低。

非法撤资对投资东道国产生的不利影响是非常巨大的。发生非法撤资后,通过国内司法途径、国际司法互助途径、外交途径等追究非法撤资人的法律责任,尽量挽回损失是非常必要的,但同时我们不能仅把重点放在这种事后解决上,还应当重视对非法撤资的事先防范问题,要不断完善我国的外资政策,加强对外资的实时监管。

[1]206家韩企非法逃离中国 拖欠工资竟一跑了之[EB/OL].http://cn.china.cn/article/d463334,1de876,d2532_12319,1.html.

[2]朱大鸣.对付欠债韩跑跑应一追到底[EB/OL].http://blog.cnfol.com/zhudaming/article/3358508.html.

[3]窦丰昌.206家韩企“半夜逃离”背后[N].广州日报,2008-03-27(A9).

[4]张华.浅析《劳动合同法》的实施对外资企业用工成本的影响[J].经济理论研究,2007,(5):134.

[5]李玲,崔晨甲.跨国公司在华投资中的撤资问题分析[J].知识经济,2009,(14):43.

[6]张询书.我国《公司法》增设公司强制清算制度的必要性与可行性[J].贵州社会科学,2009,(3):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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