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技立法领域的“它山之石”——厦门、昆明立法经验调研

2012-12-08 08:09杭州市科技信息研究院
杭州科技 2012年1期
关键词:上位法科技局科技进步

宦 静 杭州市科技信息研究院

科技立法领域的“它山之石”
——厦门、昆明立法经验调研

宦 静 杭州市科技信息研究院

在《杭州市科学技术进步条例》的立法修订进程中,杭州市科技局组成了杭州市《条例》立法修订调研组,赴厦门和昆明进行了专项科技立法调研,与厦门市、昆明市科技局进行了详细交流和探讨,旨在借鉴国内兄弟城市科技立法经验。

杭州:三人行,必有我师

现有的《杭州市科学技术进步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是自1996年制定,2004年9月经修订颁布实施的。经市人大常委会批准颁布实施5年来,《条例》对提高杭州市科技综合实力,促进科技进步起到了重要的推动作用。但随着当前国内外宏观经济形势的变化,《条例》已与杭州市现阶段科技发展情况不相符合。再加上2007年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进行了修订,《条例》与上位法的部分规定不一致。为贯彻实施“科教兴市”和“人才强市”战略,从法律上进一步明确杭州市科技发展战略和政策,实现建设创新型城市和科技强市战略目标,充分发挥科技进步与创新对杭州经济社会发展的引领和支撑作用,对《条例》予以修订显得非常必要。

总体来说,厦门市和昆明市的科学技术进步条例立法工作起步早,分别是自上位法颁布后国内第一和第三个颁布科技进步条例的城市。特别是《厦门经济特区科学技术进步条例》,2005年底就进行了专项立项,与上位法是同一天(2008年7月1日)开始实施的。

在立法过程中,政府各部门、高校、企业、科研院所对科技立法工作提供了有力的支持。科技局对整个科技立法工作进行了认真部署,包括立法审议方案、条例征求意见方案、条例的调研工作方案等,在前期就做好了充分准备。两大城市在先期分别由厦门大学和云南大学等高校和科研机构进行了课题研究。

厦门和昆明对科学技术进步条例颁布实施后的后续工作也比较关注,通过举办类似座谈会等活动进行阶段性讨论和检查督促。

厦门:立法工作力求有理有据

厦门市在修订《厦门经济特区科学技术进步条例》时,特别突出了科学技术顾问制度,强调充分吸收企业、高校和科研院所等各方的建议和想法。该条例在第一章总则第三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和完善科学技术顾问制度”,强调充分吸收企业、高校和科研院所等各方的建议和想法,以使条例能顺利贯彻实施。

厦门市的《条例》在保障措施中对科学技术经费支出和科学技术创新与研发资金做出了具体的数字规定,都是依据现有基础而确定的量化指标。其中,科学技术经费支出应占本级财政可供安排财力支出的比例从2.5%提高到4%(其中“科三项”经费不得少于2.5%),4%的财政科技投入经过严格科学的测算。

厦门力求把政府规章、政策措施法律化,在制定《条例》时,从上位法中找立法依据。如《条例》第三章研究与开发应用第二十六条:“鼓励个人和组织取得自主知识产权,有关行政部门对获得国内外授权发明专利和实用新型专利的个人和组织进行资助。”是上位法中“用国家的钱,知识产权归个人”在地方条例上的体现。但具体的科技奖励措施则由政府规章来补充。这体现在第四十七条:“本条例规定的鼓励事项,由市人民政府制定具体措施。”和第四十八条:“本条例具体应用问题由厦门市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厦门的立法,充分体现了经济特区地方特色,如第三章研究与开发应用第十九条:“鼓励外商和台、港、澳商投资创办研究开发机构”,是《厦门经济特区科学技术进步条例》中的一大具有地方特色的亮点。另外,厦门市是国务院计划单列市,经济特区的独特地位使《厦门经济特区科学技术进步条例》只须报省人大备案,加快了立法进程。

厦门市非常重视科技创新与科学技术普及工作,市科技局会同市人大对科普立法进行了重点关注,并委托厦门大学开展科普条例立法调研,可能即将着手进行科普立法。

昆明:立法紧扣时代主题、地方特色

昆明市科学技术进步条例全称为《昆明市科学技术进步与创新条例》,在条例名称中用“创新”两字是为了体现当今时代的主题和强调科技创新的重要性,突出了“创新”这一时代主题。

昆明市《条例》的章节设计与上位法区别较大,强调了政府在科技创新与进步上的定位,设立了“创新体系建设”一章,首次规定了各级政府在科技进步与创新中的各项职责,也明确了高校等各方面的职责与分工,同时突出了企业的创新主体地位。

昆明的《条例》专设了“科学技术普及”章节:第五章科学技术普及的第二十六条对市、县(市、区)科学技术协会的性质进行了定义,并对科学技术协会所应履行的科学技术普及职责做出了6条详细规定,便于今后科技局、科协的工作配合。把科技立法资源最大化,科技进步条例单设了科学技术普及一章,以后不需要对科普工作再行立法,节约了立法资源。

昆明市在立法工作时提出九字方针,即“有特色、用得上、不冲突”。要求科技进步条例要突出昆明市的特色;对昆明市科学技术进步有具体的指导、规范和约束作用;与上位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不能有冲突。

昆明市在起草科技进步条例的工作中,有云南大学的法律专业人士介入,就草案的法律用语提出了很多优秀的意见。同时,积极地和市人大、省人大、市政府等相关部门领导就草案的内容进行沟通和探讨,为顺利通过奠定了良好的基础。

昆明市科技局在起草本条例时,将过去数项行之有效的科技工作经验和制度在条例中上升为法规固定下来。例如:科技奖励制度、政府顾问制度、科技统计制度、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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