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宁人民监督思想及当代启示

2012-12-08 13:27
关键词:官僚主义列宁权力

赵 文

(福建师范大学 马克思主义学院,福建 福州 350007;福建理工学校,福建 福州 350002)

人民监督是人民以宪法和法律为依据对党政机关及公职人员的权力运行过程和结果进行检查,调控和规范政治权力,使政治权力始终围绕着为人民服务根本宗旨运行的政治活动。列宁极为重视人民监督对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的作用,提出了许多关于人民监督的建议和措施,如完善权力监督机构、改组工农检察院;鼓励工农旁听或参加党和苏维埃会议,了解党政决策过程与内容;建议人民通过举报、信访等方式对违法犯罪的公职人员进行投诉;要求社会媒体加强对党政机关工作情况的报道,揭露和抨击国家经济生活中所存在的诸如“无政府状态、好逸恶劳、无秩序、投机活动”[1]等。此外,列宁还着重对人民监督的内在逻辑与现实逻辑、主体性前提与客体性前提以及功能作了详尽的论述。深入研究列宁的人民监督思想,对根据具体的历史条件来推进社会主义国家的民主政治建设有着重要的理论借鉴价值和现实指导意义。

一、人民监督的逻辑

(一)内在逻辑:原生性权力与后生性权力

早在十月革命前夕,列宁就强调“国家的最高权力应当属于全部人民代表”,[2]作为人民代表权力授予者的人民群众应当“有权了解和检查”党政机关活动的“每一细节”。[1]列宁认为人民积极参加国家政治、经济、文化建设,是人民民主本质的重要体现,是社会主义和资本主义的根本区别。社会主义从本质上要求人民管理国家,从法律上保障人民的国家管理权,从制度上将为人民政治参与提供各种渠道,而资本主义国家的法律则不允许人民行使民主权利、参与国家管理,所以即使资本主义政权在形式上和程序上再具有其所谓的“民主性”、“科学性”、“规范性”,劳动人民也不可能获得真正的民主,根本的原因就在于资本主义国家的劳动人民被剥夺了民主权利,“有无数法律上的障碍阻挠劳动者参加管理”。[3]但是列宁也清楚地认识到,十月革命后,苏维埃政权在面临内外交困的危急关头,国家政治、法律制度还不完善,人民政治参与的渠道还没有畅通起来,再加上人民群众文化素质落后等因素的限制,人民参与管理国家的主人翁精神并没有有效发挥出来,而国家的管理职能只能赋予无产阶级政党来执行。所以“苏维埃虽然按党纲规定是通过劳动者来实行管理的机关,而实际上却是通过无产阶级先进阶层来为劳动者实行管理而不是通过劳动群众来实行管理的机关”。[3]这就意味着列宁原先设想的直接民主制并没有成功实施,而是在主客观条件受限的情况下实施了间接民主制。

在间接民主制度下,人民监督显得尤为重要。列宁认为,从权力的来源上看,社会主义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的监督权是人民的基本权利,来源于人民主权。人民依照法律规定,有权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各项事业,国家机关要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人民对国家机关有批评权和建议权,对国家机关的违法犯罪行为有申诉权、控告权、检举权。人民监督权是原生性权力,尤其是在人民当家做主的社会主义国家里,监督权更是具有“人民主权”的性质。相反,从应然的角度看,党和国家机关的权力是来自于人民,受人民委托的。这种权力不是原始的原生性权力,而是一种后生性权力。这也是间接民主制度的实质。如果人民没有将其一部分权力委托给党和政府行使,那么党和政府就没有代人民从事各种活动的权力。这种被转移的后生性权力是党和政府在授权范围内的对事物的处理权,并不是人民的所有权力。人民则保留其他的权力,人民监督权便是其中一种。所以用原生性监督权来监督形式上被转移但本质属于人民的后生性权力,是基于保证人民权力得到合理运用的需要,是权力体系自身的逻辑要求。因此,正如列宁所言,“必须让广大的非党群众来检查一切国家工作,学会自己管理”。[4]

(二)现实逻辑:集中的权力更需要权利的制约

权力容易被滥用,不受监督的集中的权力则更容易被滥用。从现实的角度看,十月革命以后,由于三年国内战争和国外武装干涉打断了列宁推进政治民主化的进程。为了党和国家的生存,列宁不得不实行高度集中的战时共产主义政策,最大限度地发挥党和人民群众的力量,捍卫十月革命的胜利果实。但是1921年新经济政策实施以后,高度集中的政治体制不仅没有及时被纠正,反而有日渐加深的趋势。其主要表现为:1.国家的各种权力集中在党的手里,国家的政治、经济、文化工作都是在党的指示下开展的,“党的上层领导就是苏维埃机构的上层领导”,[5]党的决定就是国家的决定;2.党内权力逐渐集中在党的代表大会选出的中央委员会中;3.党中央的权力进一步集中到党的核心领导内部,即政治局和组织局中;4.最后权力集中在时任党的总书记的斯大林的身上。这就是列宁所说的“最地道的‘寡头政治’”。[6]政治权力的这种高度集中模式,很容易就造成领导个人专断、党内分裂。这正是列宁去世前极为忧心的问题。他指出,“斯大林同志当了总书记,掌握了无限的权力,他能不能永远十分谨慎地使用这一权力,我没有把握”。[7]在这种高度集中的政治体制下,许多官员的权力越来越大,而监督机制又不完善,人民的监督力量也很弱小,许多共产党员和苏维埃官员一直沿用战时共产主义时期形成的“命令式”工作态度和方法,甚至有人被胜利冲昏了头脑,开始迷失本心,堕落自我,逐步沦为官僚主义的俘虏。因此,鉴于现实中权力机制出现的弊端及其危害性,除了要改革政治体制之外,列宁不得不多次呼吁人民积极参与国家政治建设,监督和帮助党和国家机关,规范公共权力的运行。

二、人民监督的前提

(一)客体性前提:民主公开制

党政机关及其公职人员作为人民监督的客体,其权力运作的透明程度直接影响了人民监督的效果。如果党政权力机制的运作是在一片阳光下,任何人都可以了解权力运作的目的、过程、内容及结果,这将会使官僚主义、形式主义、贪污腐败等毒素无处藏身,有助于保证公职人员为民运权。因此,作为人民公仆的公职人员就需要主动地向民众公开其所作所为,使民众能及时地了解、检查、监督他们的工作情况,能有效地规范、调整、控制权力运行,促使党政机关更好地完成本职工作。因此,从客体的角度看,推行民主公开制是实现人民监督的重要前提。

推行民主公开制,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本性的基本要求。在以往的社会制度中,不管是封建专制社会还是资本主义社会,统治阶级都是不愿意公开其政治过程的。马克思曾对此作了深刻的揭露:“官僚机构的普遍精神是秘密,是神秘。保守这种秘密在官僚界内部靠的是等级制组织,对于外界则靠它那种闭关自守的社会性质。因此,公开的国家精神及国家的意图,对官僚机构来说就等于出卖它的秘密。”[8]剥削阶级总是对人民隐瞒其真实目的,他们对马克思所言的公开的国家精神与意图充满着畏惧和抗拒的情绪,并不惜代价破坏一切有可能会威胁到其神秘性与密谋性的因素,其实质就是专制。与之相反,公开的国家精神与意图却是社会主义国家的政治权力体制所必须的,是构成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基本要素。马克思十分认同巴黎公社政治公开的措施,“公社公布了自己的言论和行动,它把自己的一切缺点都告诉群众”,“所谓国家事务的神秘性和特殊性这一整套骗局被公社一扫而尽”。[9]列宁正是清楚地认识到这一点,在领导苏俄无产阶级革命政党夺取革命胜利、建立和建设社会主义国家的这一艰辛过程中就一直高度重视民主公开制度的推行,力求尽可能地消除党政机构的神秘性、秘密性,将党和国家机关的一切权力行为与过程都公之于众,主动接受人民的质询与批评,积极接受人民检查与监督,党政机构的公职人员作为人民的公仆忠实地履行职责。

人民有效地行使监督权,必须享有充分的知情权。民主公开制实际上就是保障人民的知情权。列宁认为,要保障人民的监督权,消除党政机关中肆意横行的官僚主义和各种腐败行为,就必须严格地推行公开制,并把公开制作为“广泛民主制”的第一标志提出来。只有“完全的公开性、选举制和普遍监督的‘自然选择’作用,使每个活动家最后都能‘各得其所’,担负最适合于他的能力的工作,亲自尝到自己的错误的一切后果,并在大家面前证明自己能够认识错误和避免错误”。[10]列宁还曾指出,苏维埃政权之所以能取得伟大的胜利,关键就在于党和苏维埃能把工作情况及时向人民公开,并能善于向群众说明和解释党和国家的工作重心,善于调动和引导人民的参与国家管理的热情和积极性。所以民主公开制是人民监督有效性的客体性前提条件。

(二)主体性前提:高素质人民

人民参与国家政治活动需要一定能力和素养,这是人民监督的主体性要求,这一点若满足不了,人民监督将是徒然。列宁对苏俄人民的文化素质状况感到非常的焦虑。俄国历史上是一个封建农奴制专政的国家,沙皇实行残暴的愚民政策,劳苦大众基本上被剥夺了受教育权,即使能接受教育,也是被灌输忠于沙皇、只有义务没有权利的愚民文化教育。因此,长期以来,俄国民众的文化程度就普遍偏低。“根据1897年俄国第一次人口调查材料,9-14岁的居民中,识字的只占28%,妇女识字的只占16%。4/5的少年儿童被剥夺了上学的权利。全国中学生不满25万人……”,“俄国境内有71个民族,其中48个没有文字,吉尔吉斯人识字的只占0.6%,塔吉克人识字的只占0.5%”。[11]1913年,列宁根据1911年官方出版的《俄罗斯年鉴》中的数据指出俄国的识字人口只占人口总数的21%。[12]苏维埃政权建立以后,又经历了三年内战,教育事业发展又受到了极大的阻碍,民众文化程度没有得到提升。“据1920年俄国的有关统计资料表明,每1000名男子中,识字者只有409人;每1000名妇女中,识字者只有244人。平均每千人中只有319人识字,即识字者不到人口的1/3,文盲者占人口的绝大多数。”[13]内战结束后,随着政权工作重心的转移,列宁越来越认识到民众的文化贫困严重制约着国家政治和经济的发展。“我们深深知道,俄国文化不发达是什么意思,它对苏维埃政权有什么影响。”[3]他也反复指出政治发展与文化之间的矛盾,并认为这是“当前的关键”。他为俄共十一大起草的文件里明确地指出,文化贫乏与政治经济发展相脱节,“建立社会主义社会基础的经济和政治手段足够了。缺少什么?缺少文化,缺少本领”。[14]在这种背景下,大部分的人民群众没有能力也没有意愿来参与政治活动。因为政治活动不是穿衣吃饭类的简单劳动,而是运用人民权力,实现人民利益的集体性、专业性的复杂劳动,政治活动甚至不是一般的复杂劳动,而是一门高深的学问,是一门妥善协调各方、解决问题、达成目标的艺术。因此,要能熟练地参与政治活动,并通过参与政治取得实际的成效,需要丰富的经验、较高的政治觉悟和基本的文化水平。所以列宁才说文盲始终是站在政治之外的。没有基本的文化水平,就不会懂政治,也不会有参与政治的基本能力,也难以产生参与政治的热情。所以列宁晚年十分关注苏俄的文化建设,并于1923年提出要将工作的重心转移到文化建设上来,认为“必须有大量的教育工作、组织工作和文化工作”,[3]尤其是把“在农民中进行文化工作”[14]作为摆在我们面前的两个划时代的主要任务之一提了出来,进而提高全体人民的文化水平,为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培养高素质的公民。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不仅需要每个人都是识字的公民,还需要每个人都是具有较高文化水平的公民,更需要每个人都能有参与国家政治工作的积极性与热情,在主观和客观都充分具备参与政治的条件,这样,人民监督的规范性、真实性和有效性才不会是空想。因此,提高人民的文化素质,是满足人民监督主体性前提条件的必然要求。

三、人民监督的功能

(一)人民监督是防治官僚主义的必要手段

十月革命之后,俄国依然有着大量滋生官僚主义思想的土壤,为官僚主义提供着最后的避难所和栖息地。因为十月革命只是摧毁了官僚主义的有形载体——资产阶级国家政权,而没有消灭官僚主义的其他载体与诱生因素,最根本的原因是没有消灭官僚主义产生的诸多根源,如分散的小农经济基础、高度集中的政治体制、极度落后的民族文化水平和沙皇政府专制的思想毒瘤等。所以列宁指出,虽然社会主义制度已经初步建立起来,但反官僚主义的任务依然十分严峻。而人民监督是反官僚主义的一剂良药,这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本质要求。列宁指出,无产阶级民主“是对大多数居民即对被剥削劳动者的民主”,[15]群众自己要“用一切可能的办法来建设国家和管理国家”,[15]人民必须加强对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以保证国家机关的人民民主属性。列宁认为,人民监督这种“自下而上”的监督模式,应该大力加以发展,因为吸收广大人民参加监督工作,是防止党政机关官僚化的主要方法。尤其是在苏联高度集中的政治经济体制形成以后,官僚主义作为其副产品也悄然尾随而来。因此,就需要充分利用人民监督这种“自下而上”的异体监督形式,让全体人民对党和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行为提出批评与建议,促使党政官员依法从政、规范运权、廉洁奉公、勤政为民,推动党政机构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最终达到“反复地不倦地铲除官僚主义的莠草”[1]的目的。

(二)人民监督是构建透明政府的重要动力

加强人民监督还要求权力机构通过各种手段和方式向人民群众及时地公开公务信息。列宁认为,最好能使“整个政治舞台都公开摆在大家面前,就象戏剧舞台摆在观众面前一样,那么一个人承认不承认党纲,帮助党还是反对党,大家都可以从报纸上,从公众集会上看得出来。大家都知道,某个政治活动家起初做过什么,后来又经历过什么变化;他在困难时候表现得怎样,他的品质一般说来又是如何,因此,全体党员自然都能胸中有数地决定是否选举这个活动家来担任党的某种职务”。[10]这实际上就是要求公职人员的行为必须要像金鱼缸那般透明,官员的各种行为都能被站在“鱼缸”外的人民大众看得一清二楚。这就是要构建透明政府,使公职人员的行为完全透明在公民的视野之内,使公民能对权力机关的运作了如指掌,保证监督及时、准确、有效的进行。因此,人民监督是否真实有效与政治信息公开性和政治行为透明性有着紧密的关联。人民监督必然要求党政机构公开其权力运作的过程与结果,要求党和国家的政治活动在人民群众的视野范围内开展,防止和反对任何违背人民根本利益的滥用权力和不当用权的行为。因此,加强人民监督将会有助于揭开传统政治的神秘、隐秘的特性,有利于构建透明政府,增强政府的亲和力,增强政府管理的合法性,推动政府治理的现代化。

(三)人民监督是促进人的全面发展的重要路径

马克思主义认为,人的自由的全面发展是共产主义的本质特征。“代替那存在着阶级和阶级对立的资产阶级旧社会的,将是这样一个联合体,在那里,每个人的自由发展是一切人的自由发展的条件”,[16]这就是共产主义社会。列宁继承了马克思的这一思想,他提出无产阶级革命的最终目标就是“保证社会全体成员的充分福利和自由的全面发展”。[10]人既是社会发展的重要推动力,更是社会发展的目标。要建立共产主义社会,实际上就是要实现人类的全面的自由。当然这一目标不是一代人、几代人甚至几十代人能够完成的,而是需要全人类长期的共同努力。但社会主义国家政治、经济、文化建设无一不是要围绕这一根本目标进行。在政治领域里,培养人的政治现代性,促进人民参与政治、管理国家事务,使全体人民成为合格的政治人,就是达成这一目标的重要路径之一。而人民监督则是培养人的政治现代性的一个重要举措。一方面,要使人民积极参与国家政治,监督国家机关及其公职人员的工作,其自身就必须不断努力学习各方面的文化知识,才能有效地开展监督工作;另一方面,通过开展监督工作,反过来又为人民提供了一个学习知识、提高政治参与能力的机会。因此,人民监督有利于促进人的全面发展。

四、列宁人民监督思想的当代启示

通过前文对列宁人民监督思想的梳理可知,人民监督是人民主权逻辑与公共权力运作逻辑的必然要求。从应然的层面看,人民监督在反官僚主义、实现人民民主、促进人的全面发展等方面有着不可替代的作用,但是从实然的角度看,尽管人民监督的价值一再被强调,人民监督的实际效果却并不如意。在列宁时期,因为列宁执政的时间极为短暂,其人民监督思想并没有得到认真、全面的贯彻。列宁去世后,其后继者也没有继续走人民监督之路,因为人民监督意味着对公共权力的制约和限制,这对权力欲极其强大的斯大林而言是必不允许的。因此,从更深层次看,人民监督陷入困境的原因还在于落实人民监督原理的载体建设不够——人民监督法制不完善、人民监督具体制度不健全、人民监督文化意识社会化不成功等,这些因素严重制约了人民监督功效的发挥。我国人民监督体制经过几十年的建设已经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从人民监督的地位和作用发挥的情况来看,我国人民监督的法制建设、制度完善和监督意识培养工作仍然有着极大的成长空间。只有人民监督法律、制度、文化意识等实现载体不断完善,才能切实发挥人民监督的作用。

(一)颁布《人民监督法》,明确人民监督的核心地位

人民群众开展权力监督必须有法律的保障和指引。列宁认为,不仅要求积极开展民众的民主法治思想教育,更要求加快国家立法进程,为人民监督提供法律武器,即要从法律的角度来细化和保障宪法赋予人民的监督权。列宁指出,“假使我们拒绝用法令指明道路,那我们就是社会主义的叛徒,……我们的法令是一种号召,……号召群众、号召他们采取实际行动。”[3]列宁从这个意义上肯定了苏维埃的法律制度,“因为它使每一个人都有可能同官僚主义和拖拉作风作斗争”。[17]这就是说,社会主义的法律必须保障人民监督的权利与地位,这是法律人民性的必然要求。

目前,我国行政监督体系主要包括政党监督、人大监督、政协监督、司法监督、媒体舆论监督、人民群众监督这六大外部监督机制,此外,还包括上级机关监督、行政监察监督、专门监督(审计监督)等四大内部监督机制。在这十大监督机制中,人民群众监督最具分散性,并且不是具有国家强制性的权力监督,而是人民自发性的权力监督。这就导致人民监督在执行上缺乏强制力的保障,在监督结果的运用上也无法律约制力。倘若人民监督的“法律责任义务没有法制保障”,便会“造成监督的威慑性不足和事后监督”。[18]所以从表面上看,相对党政国家机关的政治强制力而言,人民监督处于政治监督体系的弱势地位,人民监督体制也因此被许多人忽视。实际上,在健全的政治条件下,人民监督在政治监督体系中是非常重要的,并非可有可无。人民监督是一种自下而上权力性监督,是人民当家做主的基本要求,是人民民主管理国家的重要体现。强有力的人民监督是一个国家政治清明的重要保证,反之,人民监督力量越弱,权力腐败的可能性就越大。面对当前我国人民监督地位弱化的现状,首要的是提高人民监督的现实地位,这就要求真正实现依法治国,逐步消除“人治”的残余因素,要保障和实现宪法、法律赋予人民群众的监督权利,不断增大人民监督的力量。因此,笔者认为国家需要颁布《人民监督法》,从专门法的角度来明确人民监督的法律地位、性质、形式等,为人民依法行使监督提供更为详实、准确、直接的法律依据和法律保障,以法律形式明确人民监督在现代政治监督体系中的核心位置,而不是其他监督制度的补充,使强化人民监督成为现代政治监督发展的必然趋势。

(二)完善信访制度,加强同人民群众的密切联系

健全人民意见的表达与接收机制,重视人民群众的意见和建议是列宁人民监督思想的本质要求。列宁要求设立接待问事处,实施群众来访登记制度,要求认真迅速答复群众来访来信,规定星期日和节日的接待时间,并“张贴接待群众来访日期和时间的告示”。[19]列宁本人也身体力行,在繁忙的工作中挤时间接待群众来访。因此,畅通人民信访渠道,保持同人民群众的密切联系,切实保障人民的意见表达权,是充分动员人民群众参与国家建设的重要思路。

我国当前的信访制度不完善,政治生活中还存在许多阻碍人民群众信访活动的因素,极大地降低了人民监督的效用。有的地方政府不仅不支持人民监督,反而还压制人民监督,作为人民监督的一个重要渠道——信访监督在现实生活中就遇到了重重阻碍。有的地方政府甚至把降低上访人数、次数作为政绩来抓,“零上访”竟然作为个别地方政府中上级机关考核下级机关的一项重要指标。有的地方政府不仅不受理人民的上访、举报,而且还对上访人、举报人进行打压、威胁,甚至迫害。这样的例子屡屡见诸各大媒体:新华网2010年11月10日曾报道,2010年11月7日,湖南省永州市农民唐封银因“准备上访”被关进拘留所。[20]2011年5月曾经得到中央政法委领导肯定的“息诉罢访”典型的河北省望都县高岭乡西白陀村农妇魏兰,因再度赴京上访被劳教。[21]国家的宪法和信访条例都明确要求保障人民的信访权利,因为信访工作是我们党坚持走群众路线,密切联系群众的重要方式,是自觉接受人民监督的重要渠道。有关地方政府的做法严重违背了国家的相关法律规定,堵塞了人民监督的渠道,压制了人民监督的意愿,是赤裸裸的官僚主义的做法。甚至个别地方政府机关竟然明文规定禁止群众上访,如2011年4月27日,深圳市住房建设局在其官方网站上公布了《关于切实做好建筑行业农民工工资结算支付工作共同维护大运会期间社会和谐稳定的通知》一文,明确规定:“在严肃处理期(2011年5月1日至9月30日)内,严禁农民工通过群体性上访等非正常方式或手段讨要工资,凡是组织、参与集体上访事件的,一律按相关规定严肃处理,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的,追究其刑事责任。”[22]这是明显的公共权力的滥用,政府明显地使用公共权力来压制公民权利。因此,为了防治权力的滥用,除了颁布《人民监督法》之外,还要完善人民信访制度,更坚决地推进人民监督。

为什么正常的信访会变成越级上访,以至于出现“上访专业户”、集体性上访等现象。究其原因,主要是上访者在当地信访部门的初次信访活动得不到满意的答案,甚至二次、三次信访也得不到合理的结果。许多地方政府对人民信访不够重视,信访部门缺乏独立性和权威性,其权能有限。信访部门只管接收信访信息,却并不能有效推动群众反映问题的解决,甚至许多地方的这种人民利益表达机制形同虚设,现行的信访制度难以保障公民的信访权利。因此许多信访事件越闹越大,随着基层信访部门解决问题不力而重复上访,或逐渐向高层信访部门上访,有的群众甚至开始直接越级上访。这就是当前群体性上访屡屡出现的一个重要原因。

如何形成合理的信访制度安排,有学者建议将分散在各个职能部门的信访办全部归总给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来监督一府两院。[23]如果形成这样的制度安排,将极大地提高信访部门的独立性和权威性,提高信访工作的效率。从人民与人民政府的关系来看,在理论上,人民对政府具有监督权,一切政府机关都要对人民负责。但是实际上人民也是政府的管理对象,政府对人民具有强制力,反之则不然。政府的权力直接来源于人大,政府并不是直接对人民负责,而是对其上级机关和同级人大负责,因此对地方政府具有强制力的监督并不是来自人民而是来自上级政府和同级人大。所以有的地方政府才不太重视信访工作。有学者曾指出,“人民群众的信访和上访,直接找政府,不是民主程序的制度安排。”[24]从人民与人大关系来看,人大是由人民(或人民代表)直接选举出来的,人大对人民负责。政府是通过人大产生的,对人大负责,人大对政府有直接监督权。因此,如果把职能部门的信访办全归给人大,就可以将人民对政府的权力性监督转化为人大对政府的权力性监督,大大提高监督的权威性。同时,通过人民的代表来表达广大人民的利益诉求,更能体现出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作为我国根本政治制度的重大意义。

(三)完善举报制度,打造消除官僚主义的锋利武器

我国现在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经济不够发达,政治体制不健全,人民文化素质不够高,几千年遗留下来的封建因素还未彻底消除,我国当前的政治环境中依然存在不同程度的官僚主义思想和行为。许多官员工作脱离群众,爱摆官架子,爱耍官威;工作脱离实际,不搞实践调查,拍脑袋决策;热衷决策,爱发号施令,爱开会、开长会;擅做表面文章,陷于文牍主义;工作方式单一、粗暴;公款吃喝,铺张浪费;拉帮结派,徇私枉法,贪污受贿,跑官要官,误国误民等。这些官僚主义行为严重制约了我国政治民主化的进程,人民的合法权益得不到有效的保障和维护。因此,在我国当前的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背景下,学习列宁的加强人民对权力机构监督的思想,对我们战胜官僚主义、遏制腐败必将大有裨益。

列宁晚年除了强调改革国家工农检查院和党的监察委员会,直接吸收工农群众参与国家管理工作之外,还尤为重视国家权力体制外的人民群众监督作用。列宁认为,广大人民群众的眼睛是雪亮的,他们“在揭露混进党的、摆委员架子的、官僚化的人的时候,非党无产阶级群众的意见以及在许多场合下非党农民群众的意见是极其宝贵的,劳动群众非常敏感,很会识别谁是忠诚老实的共产党员,谁是那些靠辛勤劳动过活、没有任何特权、根本不会讨好领导的人所厌恶的共产党员”。[17]人民对公职人员的渎职行为的举报对防治官员职务犯罪、惩治腐败、加强廉政建设有着重要的价值和意义。毛泽东同志也认为,“只有让人民来监督政府,政府才不敢松懈”。[25]邓小平同志也认为,“要不断克服主观主义、官僚主义、宗派主义,就要受监督,就要扩大党和国家的民主生活”,[26]“要有群众监督,让群众和党员监督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27]只有强化人民监督,才能从根本上防止政治权力及其行使者的异化,使我们党始终是民主执政、科学执政、为民执政、勤政高效、清正廉洁的党,使我们的政府成为运权为民的透明、高效的现代政府。

因此,强化人民监督,建立廉洁政府,要不断完善举报制度。我国宪法明确规定公民有举报的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实进行诬告陷害”。[28]1991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关于保护公民举报权利的规定》,进一步具体化、细化宪法赋予人民的检举权,其中明文规定:“公民依法向各级检察机关举报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国家工作人员违法犯罪行为,其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应受到法律的保护”。[29]为进一步完善人民举报制度,最高人民检察院先后又发布了《关于加强举报工作的通知》、《奖励举报有功人员暂行办法》、《人民检察院举报工作规定》、《人民检察院控告、申诉首办责任制实施办法(试行)》等。虽然目前我国的人民举报制度已经初建体系,但是还有许多制度需要进一步完善和充实。从现实角度看,现行举报制度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举报宣传机制不到位,人民对相关法律和举报程序还不是十分了解,尤其是经济文化比较落后的地方,人民群众权利意识落后,维权能力不足。举报人保护机制不完善,可操作度不高,频频出现举报人被侵害的事件,举报人的安全令人担忧;举报答复制度不健全,对于人民的举报有的没回复,有的随意回复,敷衍了事。这些普遍存在的问题在给人民监督带来巨大挑战的同时,更为贪污受贿、徇私舞弊等腐败分子逍遥法外打开了方便之门。因此,要加强举报制度建设,从加强宣传教育力度、强化举报人保护措施、完善举报工作程序等多方面来完善举报制度,并且要认真彻底地落实这些制度,不能让这些制度束之高阁成为一纸空文,使人民举报制度真正成为消除官僚主义、根治腐败的一把锋利武器。

(四)强化政务公开,培育公民意识,为人民监督提供主客体支撑

1.切实推行政务公开制,实现人民监督的客体性前提

政务公开是政治现代化的重要标志之一,是政府取信于民的重要途径。列宁认为,公开的国家精神与意图是社会主义国家的政治权力体制所必需的,是构成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基本要素。列宁甚至认为,没有推行真正政务公开制的国家必然是官僚主义横行、政治腐化的国家,要克服党政机关中肆意横行的官僚主义和形式主义,就必须严格地推行政务公开制。政务公开的实质就是“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确保党政机关正确地行使公共权力,保证任何公共权力的行使都是为人民谋利益。政务公开的程度决定着民主监督的程度,只有不断提高政治开放的程度,才能实现人民监督的充分性和有效性。政治公开化程度决定着对政治权力监督的有效程度。所以政治过程的每一个环节都应当有着政务公开制这条红线贯穿于其中,这是维护政治合法性的基本有效措施。虽然近年来我国政务公开工作的水平得到了很大的提升,中央和地方政府都做了大量的信息公开工作,但是我国政务公开工作还存在着许多问题,如当前政务信息公开中存在信息公开法制不完善,公开被动;信息公开避重就轻、内容粗糙等形式主义突出;反馈机制不健全,无法调动人民监督的积极性;监督考核机制缺失、信息公开程序不合理等。因此,要不断加强政务公开的法律建设,健全信息公开制度,科学合理地把握信息公开与保密的平衡点,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使信息公开成为政府的基本义务,为人民监督所需要获取的信息提供刚性的制度保证,实现人民监督的客体性前提条件。

2.培育具有政治素养的现代公民,实现人民监督的主体性前提

从列宁治理苏俄党政机关中存在的官僚主义的做法来看,加强文化教育,提高人民基本素养,培育人民的政治觉悟与参政能力,是有效克服官僚主义必备的一剂良方。中国两千多年的封建历史给广大人民带来的最大精神毒瘤就是“臣民”意识和“官本位”意识,这两者相依相存,为官僚主义提供了深厚土壤。古代“臣民”意识的核心就是人民个体没有权利意识,他们忠于国之君、家之父,无父无君之人将被法律所不允、社会所不容,完全被君权至上的统治思想所压制,被封建社会“吃人”的等级制度所摧残,即使人民有星点的权利也是在忠君的条件之下。简言之,中国古代人民缺乏自我主体意识和主体权利。这种情形体现在现实生活中就是服从君主、服从国家机器及制度,不得“以下犯上”,不得质疑、抗辩,甚至有冤不敢申,他们只有义务,没有权利。新中国成立以后,逐步建立起了社会主义政治体制和文化体制,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已经占据了思想文化领域的核心地位,大大地提高了人民大众的思想觉悟。但是传统的封建思想毒素并没有完全消除,依然对广大人民有着各种各样的影响。这也是我国当前官僚主义、形式主义、违法犯罪、贪污腐化等丑恶现象层出不穷的一个重要原因。党的十七大报告明确提出:“加强公民意识教育,树立社会主义民主法治、自由平等、公平正义的理念。”这是我党首次将“公民意识”写入党的代表大会的报告中。因此,摆在我们面前的一个亟待解决的任务就是——加强公民文化教育,增强人民对个体、对集体、对国家、对社会的责任意识和权利意识,培养出具有民主意识、自由意识、法治意识、平等意识、宽容意识的现代公民。只有作为人民监督的精神支撑和驱动力量的公民意识真正觉醒起来,才能消除人民的“政治冷漠”情绪,激发和吸引更多的人参与政治监督,才能使人民监督成为人民自觉的政治行为,才能推动人民监督从更大的范围内、更深的层次上推动中国政治现代化进程。因此,培育公民意识,为人民监督提供强有力的主体支撑,是当前政治现代化的主要任务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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