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体育保险特征透视及优化我国体育保险体系的路径

2012-12-06 15:12:34陈志凌李冬梅
成都体育学院学报 2012年5期
关键词:保险公司运动员体育

陈志凌,孙 娟,李冬梅

(1.大庆师范学院体育学院,黑龙江 大庆 163712;2.辽宁师范大学体育学院,辽宁 大连 116029;3.大连大学体育学院,辽宁 大连 116622)

美国体育保险特征透视及优化我国体育保险体系的路径

陈志凌1,孙 娟2,李冬梅3

(1.大庆师范学院体育学院,黑龙江 大庆 163712;2.辽宁师范大学体育学院,辽宁 大连 116029;3.大连大学体育学院,辽宁 大连 116622)

通过对美国体育保险的考察,较全面地介绍了美国体育保险的发展历史及其现状,并对美国体育保险体系运行的主要特征及功效进行了深入分析,指出优化、完善我国体育保险体系应借鉴其发展经验。在政府转换职能角色的基础上,加强体育保险立法,努力提高民众自觉投保意识,净化体育保险市场与环境,有效发挥我国体育保险体系的保障作用,为我国体育事业的发展保驾护航。

体育保险;保险体系;保险市场;市场培育

体育保险作为社会保险体系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对体育事业的发展起到了重要的保障作用。然而,我国体育保险事业起步较晚,20世纪80年代才开始尝试,1995年才正式提出,1998年美国友好运动会上发生的“桑兰事件”,以及之后国内相继发生的曲乐恒车祸、董芳霄瘫痪、朱刚猝死等运动员的伤亡事故后,引起了国人的高度关注,体育保险问题才成为体育界关注的热点[1]。目前,我国体育保险体系还有诸多不健全、不完善的地方,特别是比赛中出现的一些较大伤残事故不能及时给予保障,体育保险保障的缺陷日益凸显。因此,面临后奥运期大批运动员退役就业,以及备战伦敦奥运会,如何借鉴国外先进理论,优化与完善我国体育保险体系,规避运动员的风险,确保他们积极参赛,具有重要意义与作用。

1 美国体育保险发展历程回顾

体育保险是指体育保险人收取一定的保费并且承担相应的体育风险的一种保险制度。作为一种化解风险、降低损失的经济保障模式,美国体育保险体系极为完善,保障力度相当广泛,不仅为运动员、体育工作者、大众体育爱好者及在校学生参与体育活动提供了物质保障,也为体育产业的快速发展注入了大量的原始资本。同时,把体育保险纳入国家体育制度与社会保险制度中,又为体育事业的发展提供了法理和制度上的保障。1935年美国颁布世界上第一部《社会保障法》,率先步入了有社会保障制度的国家,1946年成立世界第一家体育保险公司,实现了体育保险业的突破。目前,美国拥有世界第一大保险市场,保险从业人员达230万,保险公司近5 000家,保险总资产高达3.4万亿美元,据初步统计,仅1997年底保费收入就高达6 995亿美元,保险深度为8.49%,保险密度达2 570美元,成了体育保险世界第一大国[1]。

从美国体育保险发展历史来看,可以分为四个不同发展阶段:

(1)萌芽阶段(20世纪40年代起)。1946年,琼·M·塞德勒创立Sadler&Company体育保险公司,成为美国当时最早的体育保险公司。当时该公司推出的险种比较少,仅限于棒球、橄榄球的明星运动员。尽管如此,Sadler&Company在这一时期得到了初步发展,积累了丰富的经验,为以后成为世界最知名的体育保险公司打下了基础。

(2)快速发展阶段(20世纪50年代至60年代)。随着美国经济的高速发展和国际地位的“独霸”,在经济和政治的强大后盾下,体育保险公司迅速增多,经营范围逐渐扩大,险种丰富多样。例如Sadler&Company,1957年从经营几种专职运动员保险拓展到了体育运动娱乐保险业,短短十年公司便在美国50个州开展业务,接手了约5 000个地方体育政府机构所举办的各种专门体育保险项目。此阶段,随着体育保险公司知名度的不断提升,以及社会效益的增加,不少企业也纷纷转向体育保险业,如 Bene-Marc Inc、ASU International LLC。

(3)相对平稳阶段(20世纪70年代至90年代)。美国体育保险乃至整个美国保险业逐渐趋于相对稳定发展,该时期仅有少数保险公司成立,如SMIC、DSI。

(4)全球占领阶段(21世纪至今)。新世纪,随着体育赛事发展规模、竞技水平及市场化程度的迅速提高,尤其是体育休闲方式和体育娱乐文化的兴起与流行,人们参与体育活动的机会与时间大为增加,对体育风险的意识逐步增强,对体育保险的需求不断提高,加快了美国体育保险国际化进程。例如悉尼奥运会,仅Sadler&Company的保额就高达数十亿美元。可见,美国体育保险已渗透到世界各大型体育赛事,成为世界保险业中一股不可忽视的力量。

2 美国体育保险体系运行的主要特征

2.1 广泛的受保对象、丰富多样的险种,提升了保险覆盖率

美国从1935年颁布《社会保障法》,到目前已形成了一套以残疾和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公共援助以及健康与福利服务为主干的社会保障制度。尽管美国没有专门体育社会保险,但把职业运动员界定为:以体育为谋生手段的劳动者,纳入社会保险中,与其他社会劳动者一样享受社会保障。此外,美国体育保险对象呈金字塔型,也就是说从塔尖到塔基的所有组织和会员均为保障对象,包括各级各类的体育联合会、体育协会,以及其下属的体育俱乐部等组织及从属于体育组织的会员、教练员、社会体育指导员、志愿者等,形成了覆盖竞技体育、群众体育和学校体育的保险结构网,大大拓宽了发展空间,为险种的开发和创新搭建了平台。

美国体育保险品种多样,内容丰富,覆盖了体育各各领域;项目涉及竞技项目、普通体育运动项目、民间传统体育运动项目、休闲运动项目、探险运动项目等。同时根据参赛对象与项目特点制定多样的险种内容,如针对职业赛事和风险性较大的运动项目制定职业运动员伤残保险、职业运动员人身伤害、体育器材与设施保险、高风险项目责任保险、职业体育赛事保险及运动员财产损失责任和医疗赔偿保险;针对普通体育爱好者和各大中学学生的运动特点,设计了普通责任保险、意外伤害保险、大中小学生体育保险、巨灾医疗保险、超额医疗保险、学生集训营保险、校际比赛保险,甚至包括赛事天气保险和体育官员与组织者保险[2]。据Sadler&Company体育保险公司提供的一份关于赛马保险清单,仅赛马就涉及赛马保险、骑手保险和设施保险。赛马保险包括赛马死亡、被盗及意外走失、使役作用险,骑手保险有公共责任、死亡、意外事故险,设施保险有火灾、被盗及意外毁坏险。

此外,职业运动员如入选国家队,各单项协会组织将会在比赛期间为其购买专业保险,包括职业运动队责任保险,身体伤害和财产损失责任保险,个人和广告损失保险,医疗赔偿保险以及体育和健身活动的职业责任保险。当然,赔付金额取决于所投保费的多少,最高可得750万美元的赔付。对特殊的险种,可申请保险公司为运动员量身订做。据美国保监协会统计2010年体育保险覆盖率高达82.6%,保险深度达5.83%。可以看出美国体育保险覆盖范围相当广泛,有很强的保障力度,能够满足各种人群的需要,进而有效地保障了体育事业的快速发展。

2.2 众多的保险机构、多赢式的营销体制,拓宽了保险营销业务

保险机构是指专门从事风险经营,并以保险作为营业的机构,在保险机制运行中起重要作用。其职责主要是负责保险事务与内容的决策与执行,协调参保人、社会需求、市场与政府的利益分配。美国保险机构众多,包括形式多样的政府主管机构和社会协会组织。据不完全统计,仅佛罗里达州就有100多个保险机构和组织。另外,还设有专门的运动员社会保障部门,或是在某个部门下设保险管理机构,对运动员的养老保险、医疗保险、遗属补助等进行统一管理。但运动员的失业保险,是由劳动部门负责管理,而老年运动员保险、遗属保险、残疾保险、住院保险,则由联邦政府卫生与人类服务部下的运动员社会保险署实行统一管理。截止目前,美国共有5 000多家保险公司经营不同类型、不同性质的保险,并在全美各地设置了运动员社会保障办事机构1 400多个,这些公司既有盈利性商业保险机构,也有非盈利社会和政府保险机构;既有专营体育的保险公司,也有兼营体育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保险范围覆盖整个体育领域[3]。

美国体育保险营销体制包括体育保险经纪人、体育保险代理人、体育保险公司职员以及各种直销组织形式等,顾客投保十分方便。体育保险代理人是美国体育保险市场的中心角色,体育保险公司在不同保险领域、可利用不同类型的代理人[4]。通常,美国体育保险业务一般由体育经纪人代理,代表被保险人在体育保险市场中选择保险或设计保险组合方案,与保险方洽谈保险合同条款并代办保险手续等业务,而体育保险经纪人则向保险公司或客户收取一定的佣金。另外,还可以由体育保险代理人代办,通常体育保险代理人是在被保险人授权的规定范围内,以保险人的名义代理相关保险业务,并根据保险合同或授权书向保险人收取报酬。这两种营销方式在美国体育保险营销体系中发挥了重要作用,普遍运用于各种保险业务中。由于广泛聘用保险代理人,美国体育保险营销制度又被称为经纪人代理制度,并与其它营销组织形式如直接销售、定点销售等相配合,构成了完备的体育保险营销体系。通过紧密结合各大体育赛事,开展多种体育保险营销活动如新保险促销业务,打造体育保险品牌,提高市场影响力,拓宽体育保险营销业务。

2.3 完备的法律体系、极强的投保意识,增强了保险推广力度

美国是体育经济最发达的国家,拥有完备的法律体系和高度自由化的市场,为体育保险的发展提供了法制与环境保障。从1935年颁布《社会保障法》,到现在已有十余部保险法规,如《国家保险法》、《州际保险产品监管协议》、《体育保险合同法》、《体育涉外保险法》、《跨国保险商事法》、《国际体育保险法律冲突法》。这些法律的颁布为体育保险的发展奠定了法理基础和制度机制。如《国家保险法》规定,职业运动员入选为国家队后,政府将为其购买专门保险,对于业余体育爱好者,则由业余体育联合会为该协会会员、俱乐部和团队会员以及个人会员参加AAU许可的活动时提供保险[4]。当然,为体育运动投保在美国属于个人行为,实行自愿原则,但对职业运动员有特殊规定:不参加政府体育保险计划的运动员不得参加竞技体育比赛;各协会和单项组织必须为运动员投保。并为职业运动员专门建立职业运动员社会保险制度,如棒球、橄榄球、篮球等职业联盟建立的养老保险制度。此外,商业保险还为体育赛事提供了各种保险,包括赛事平安保险、责任保险、火灾保险、突发意外保险等。

同时,政府对于保险业采取的是实体主义监管方式,即由州政府颁布保险法律和管理规则,设立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保证监管内容广泛、实效。相应的,对体育保险的管理以州政府监管为主,联邦政府监管为辅的双重监督管理制度,最高监督机构是由各州的保险监督官组成的全国保险监督协会。对体育保险进行严格监管的同时,又最大限度地给予保险公司自主经营权,如产险和寿险兼营的允许政策和费率的自由化政策等。另外,美国民众具有很强的保险意识,据了解95%以上民众加入各类保险,85%的人购买寿险。体育保险行为相当普遍,无论是体育职业运动员,还是普通市民和学生,都能深刻认识投保的意义与作用,自觉地参加体育保险,大大地拓宽了体育保险市场,增强了体育保险推广力度。

3 优化我国体育保险体系的路径

3.1 加强体育保险立法,增强自主投保意识

法律是国家制定或认可的,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以规定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为内容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社会规范,具有极强的明示、预防和校正作用。但从目前我国体育保险立法层次来看,所涉及的法律层次较低,没有专门立法,仅有《体育法》、《国家队运动员伤残保险试行办法》、《合同法》等部分条文中提及指导性的规定,而相关条文也大多以“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条例”作为补充,以“意见”、“办法”、“决定”、“通知”等形式出现,立法层次低,往往只有规范的内容而没有具体法定责任,很容易变成为口号,流于形式。如此将带来法律实施的巨大空间差异性和随意性,导致在实际操作中纷争不断。再加上国人体育保险意识不强,投保率偏低也成为体育保险推广中的一大难题。2006年我国保险费收入总额15 879百万美元、保险密度11.9美元、保险深度2.3%,远不足美国2006年保险费收入总额839 642百万美元、保险密度2 970.6美元和保险深度12.5%。尽管对优秀的运动员设有专门保险,但保障额度低,不能妥善解决他们的伤残、退役就业等问题。因此,一旦发生伤残事故甚至意外死亡,保障机制难以实现,必将严重制约我国体育事业的健康发展。

因此,要加强体育保险立法,逐渐完善体育保险法律体系,不断提高体育保险立法层次。一方面可以借鉴美国体育保险立法性质,把体育保险相关法规纳入《国家保险法》中,置于第二层次的立法地位,形成以立法机关正式立法形式为主,以地方性或部门性的规章制度为辅的法律保障体系。对于职业运动员的险种,应在第二层次或以上立法(如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授权机关),将其定义为“强制险”。如需试行,也须经国务院以条例或暂行条例形式发布试行,同时规定试行期限(如5年),试行期间要充分进行立法调研,并尽快由全国人大及常委会上升为法律。与此同时,还应在体育领域内出台相应的配套法规,如《体育保险市场管理条例》、《体育保险公司运营办法》、《体育保险合同管理规定》等,发挥立法机关立法与行政法规两者各自的作用,有主有次,相互配合,以形成严密、高效的体育保险法律体系。

此外,还应加大对体育保险法律实施力度,切实维护它的正常运行。法是一种行为规范,法在被制定出来后,付诸实施之前,只是一种书本上的法,处在应然状态。而法的实施,就是使法从书本上的法变成行动中的法,使它从抽象的行为模式变成人们的具体行为,从应然状态到实然状态。因此,法的实施是实现法的作用的前提,是实现法的价值的必由之路,正如有的学者指出,法律的生命在于它的实行。但在体育保险管理与推行过程中,依法不严、有法不依,甚至知法违法的现象严重。据中国保监会披露,2011年保险公司违法违规套现超 8 065.8万元,涉及保费 8.55亿元[5]。因此,通过加强立法,对体育保险在法理上进行科学管理,同时加大对违法行为的监督与惩治力度,实现体育保险法律效力,提高民众法律意识和投保意识,为体育事业的发展保驾护航。

3.2 加快险种研发速度,提升民族品牌竞争力

险种是指保险公司为投保人提供的保险服务产品,是风险嫁接的媒介和内容。但从目前我国体育保险发展现状来看,险种还比较单一,服务范围狭窄;保险公司基本是套用商业保险的普通险种,多数险种属于一般性的公益赞助;对体育项目要求很高,风险性较大、事故发生率较高的体育项目往往排除在保险范围之内,如拳击、摔跤、潜水、跳伞、攀岩运动、探险活动、特技表演等体育项目。而对于风险系数低的大众体育项目,由于保额少、利润低以及操作和管理相对复杂,保险公司也不愿意在此领域进行市场开发,据中国保监会统计,2006年我国体育保险保费总额为18 763.84万元,盈利6 368.45万元,盈利率为33.94%。而其它领域共产生保险保费 56 414 444.96万元,盈利35 359 176.96万元,平均盈利率为62.68%,明显高于体育保险[6]。导致运动员和普通体育参与者在训练和比赛中发生伤害故事后,相关赔付很少或不能及时赔付,甚至不给予赔付案例屡见不鲜,极大地打击大众参与体育活动的积极性。

然而,随着经济全球化的不断发展,特别是我国加入WTO和北京奥运举办后,国内对保险的需求进一步加大,国际体育保险公司迅速进入我国市场,对我国国内市场造成巨大冲击,直接危及民族保险业的发展。据了解我国拥有60多万座运动场馆,每年将近600场大型体育赛事在全国各地举行,有3亿多人经常参与体育活动,各层次的专业运动员达5万多人,学校体育和群众体育中有近一亿多群众需要参加体育保险[7]。可以说,我国体育保险市场巨大,前景良好,但实际发展却不尽如人意,规模远不及其它领域。因此,如何应对国外保险挑战,努力开发新险种,打造民族保险品牌,提升民族保险竞争力十分紧迫。

首先,要加大对险种研发的投入,尽快建立专业体育保险院校,完善人才培养与培训机制。目前我国专业性保险院校偏少,还没有专业体育保险院校,仅有上海金融学院保险学院、西南财经大学保险学院、中央财经大学保险学院和对外经贸大学保险学院,也仅在二级学科下设有体育保险方向,专业人才严重匮乏。其次,成立体育保险中介组织,运用中介的服务、协调和评价功能,全面把握消费者需求,整合市场信息,把信息反馈给体育保险公司,从而研制出消费者需要的新险种。反过来又可以通过中介把产品(险种)推向市场,促进产品发展。最后,创新经营理念,拓宽营销渠道。受消费者购买心理、老产品垄断以及社会认知和政府限制的影响,新产品打入市场存在许多困难。为此,只有不断创新营销思路,寻找新的销售途径,抢占潜在市场,才能更好地维护产品的生存。

3.3 转变政府职能角色,维护体育保险市场秩序

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原有的政治经济一体化、经济生活单一化和利益主体同质化的局面被逐一打破,以市场经济为主体的经济社会多元化、经济利益分殊化以及利益群体异质化的社会新结构逐渐形成。与此同时,政府的职能角色也要求由过去的直接行政干预变为间接宏观调控。然而,我国体育保险长期以来受“举国体制”的影响,目前仍未摆脱政府包办体育的烙印:行政干预过大、直接干预过多、包干全管与行业垄断现象十分严重,导致商业保险发展缓慢,民族保险业缺乏竞争力,公平有序的保险市场无法形成。对此,应加快转变政府在体育保险管理事务中的职能角色,逐步调整政府发挥主导作用的方式,渐进地放开社会力量和市场力量,充分发挥在体育保险发展中的地位和作用;培育、规范、监管保险市场体系,运用计划与市场手段,科学整合社会各种资源,调动政府与社会的积极性,形成一种结构合理、管理有序、效率优先的管理体系,切实维护体育保险市场秩序。

首先,政府要主动放权,还体育保险管理权于社会,让社会积极承担起体育保险发展的重任,政府则逐步从宏观管理者和微观实施者中分离出来,开始以宏观管理者的身份活动,把体育保险应逐步放入市场,由社会来开办。同时充分考虑我国国情及体育发展现状,对竞技体育保险与群众体育保险分开管理。竞技体育保险主要由政府统一管理,即强制险;群众体育保险和学校体育保险,应渐进性地过渡为商业保险,最终走向市场和社会。

其次,要加大对保险市场的培育,规范体育保险发展的市场环境与秩序,维护体育保险公司的商业利益,提高他们的积极性。目前我国体育保险发展缓慢,很多企业不愿涉足体育保险业。一方面,由于政府行政保护,导致体育保险形成垄断,进军体育保险的门槛很高,很多企业因投资成本太高而不得不放弃。另一方面又因为行业垄断,无法有效形成公平的竞争机制,造成市场秩序混乱,阻碍体育保险市场的培育。

最后,加强对体育保险行业的监管。通过加大宣传,积极引进社会投资;政府要制定产业政策,出台计划指导、就业规划对整个体育保险业实行间接控制,并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严肃查处;要充分发挥社会中介组织和企业的力量,如体育保险经纪公司人、体育保险经纪人等,与政府一道共同承担提供公共产品的任务。此外,要切实维护好体育保险公司的正当利益,保障他们的正常运营,解决他们的后顾之忧。

4 结束语

体育保险体系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工程,既需要国家出台相关的政策与法规,给予有力扶持、引导和监管,也需要社会各界积极参与,以及个人投保自觉意识的增强。更重要的是,政府要转换职能角色,主动让权予社会和市场,积极打造民族保险品牌,同时避免垄断独霸;积极引进外资,同时兼顾其合法地位和利益;净化保险市场环境,形成良性竞争机制,从而推动我国体育保险体系的社会化、市场化、法律化进程。

[1]崔玉英.WTO 对中国保险业的挑战[J].理论前沿,2001(5):23.

[2]周爱光,柴红年.美国体育保险的研究[J].中国体育科技,2002,38(9):9 -13.

[3]张陵,刘苏.美日韩运动员的社会保障及其启示[J].体育文化导刊,2009(1):155-158.

[4]毛伟民.国外体育保险制度模式及其对我国的启示[J].体育学刊,2008,15(7):33 -37.

[5]中国新闻网.保监会2011年保险公司违法违规套现超八千万[EB/OL]http://www.cnr.cn/gundong/201111/t20111129_508849534.shtml

[6]张陵,刘苏,陈陨.我国体育保险现状及发展思路研究——基于发达国家体育保险共性特征的启示[J].成都体育学院学报,2010,36(50):1 -5.

[7]奥运会3000亿需求体育保险需提升服务[N].解放日报,2007-10-24.

Characteristics of American Sports Insurance and the Optimization of China's Sports Insurance

CHEN Zhi-ling,et al
(1.Daqing Normal College,Daqing Heilongjiang 163712;2.Liaoning Normal University,Dalian,Liaoning 116029)

Based on the investigation of the American sports insurance,the paper introduces the development history and present situation of American sports insurance,and analyzes the main characteristics and functions of American sports insurance.It is pointed out that China should learn from American sports insurance system so as to optimize and perfect its own sports insurance system.We should,on the basis of the transformation of the government functions,legislate sports insurance,strengthen people's insurance awareness,purify the insurance market and environment and exert the guarantee function of China's sports insurance system so as to protect China's sports development.

sports insurance;insurance system;insurance market;market growth

G80-052

A

1001-9154(2012)05-0016-05

G80-052

A

1001-9154(2012)05-0016-05

项目来源: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11BTY009);国家体育总局体育社会科学研究项目(1383SS09072)。

陈志凌(1984-),男,湖南新田人,助教,硕士,研究方向:体育经济与管理。

2012-0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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