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矿业大学管理学院、工程学院 江苏徐州221008)
商标权,是指商标使用人依法对所使用的商标享有的专用权利。《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规定,无形资产是指企业拥有或者控制的没有实物形态的可辨认非货币性资产。同时《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应用指南指出,无形资产主要包括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特许权等。因此,商标权属于无形资产。为了规范实务操作、方便监督,对商标权的会计处理进行探讨显得尤为重要。本文以我国《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及其应用指南为依据,对企业商标权的初始计量、后续计量的会计处理进行了探讨。
对于外购商标权的初始计量,企业会计准则规定,外购商标权应当按照成本进行初始计量,外购无形资产的成本,包括购买价款、相关税费以及直接归属于使该项资产达到预定用途所发生的其他支出。对于自创商标权的初始计量,企业会计准则规定,企业自创的商标权,如果所花费用较大,获利能力较强,则开发过程中发生的一切费用予以资本化,计入无形资产;如果所花费用不大,则不必计入无形资产,直接作费用化处理。根据企业会计准则规定,企业外购的、其他单位作为无形资产投资投入的或者是进行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债务重组、政府补助和企业合并等取得的商标权,应作为无形资产入账,借记“无形资产——商标权”科目,贷记“银行存款”或者“股本”、“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等科目。而企业自创商标权的初始计量,会计工作者应将研究阶段的支出计入期间费用,借记“管理费用”科目;开发阶段的支出计入成本,借记“无形资产——商标权”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笔者认为,将自创商标权研究阶段的费用计入期间费用并不合理。在自创商标权研究过程中,有的费用的发生与商标权的最终创建没有关系,但有的费用的发生却对研究者创建商标权起了很大作用。因此将本应予以资本化的费用也做了费用化处理,加大了当期的费用支出,从而减少了当期的利润。笔者认为,可以增设一个新的会计科目“开发成本——商标权”,借方登记企业为进行商标权开发而耗费的原材料、人员工资、福利费等,其贷方登记转入其他科目的商标开发成本;在商标权开发成功时,将“开发成本——商标权”转入“无形资产——商标权”的借方,计入成本。
企业会计准则规定,使用寿命有限的无形资产,应当合理估计该使用寿命的年限,并在使用寿命内系统合理摊销。使用寿命不确定的无形资产,无论是否存在减值迹象,每年都应当进行减值测试。
我国《商标法》中规定:注册商标的有效期为10年,但是有效期期满以后,需要继续使用的,可以申请续展注册,每次的续展注册有效期为10年,由此认为企业的商标权可以无限期地使用下去。因此,当无法预见无形资产为企业带来经济利益的期限时,应当视为使用寿命不确定的无形资产,而使用寿命不确定的无形资产不应摊销。所以,笔者认为商标权不需要每年进行摊销,但是应每年对商标权进行减值测试。
在会计实务中,笔者认为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以及企业价值的提升,企业的商标权可能不仅不会减值,反而会增值。在这种情况下,如果继续采用成本模式计量,便不能真实地反映该项无形资产的价值。应采用公允价值模式,企业可以设置“无形资产——商标权——公允价值变动”科目来反映年末商标权公允价值和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借方余额表示“无形资产——商标权”价值的增加,贷方余额表示“无形资产——商标权”价值的减少,“无形资产——商标权——公允价值变动”为抵减科目。
根据以上分析,笔者认为,企业会计准则中关于无形资产商标权会计处理的规定有二点不妥:一是商标权的入账价值不能真实、客观地反映它的实际价值;二是商标权的后续计量模式不能准确地反映企业商标权的增值情况。因此,应将自创商标权中研究阶段对商标权的创建有作用的支出计入成本,从而真实地反映商标权的实际价值;应采用公允价值模式合理估计商标权的期末价值,真实反映商标权的减值或增值情况。